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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YP7X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韩*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730******0227
2022年11月7日,我局接举报人投诉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其“细胞再生技术”已取得国家专利,现无法通过官方渠道验证该专利信息,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94号5幢进行现场检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于2022年12月15日起中止案件调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当事人一直处于未营业状态,联系不上,无法继续开展调查工作。于2023年3月8日才联系上当事人,并于当日当事人提交了不接受我局调解的情况说明。因此,该案件于2023年3月15日重新启动,并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仅涉嫌假冒专利违法,现场也未发现有宣传“细胞再生技术”专利的广告和涉案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举报人配偶于2019年在当事人处购买8次“再生细胞技术”项目服务,并接受3次服务。后因其配偶对项目效果不满,向当事人申请退款,并于2022年11月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当事人向举报人展示“细胞再生技术”《专利发明证书》彩色复印件,宣称该技术为专利技术。该《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的基本信息如下:证书号第1603881号,发明名称:细胞再生技术,发明人:卡雷尔,专利号:ZL200710206880.3,专利权人:瑞士拉斐尔国际医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2009年07月28日,局长:申长雨,落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落款日期:2009年07月28日。为核实《专利发明证书》彩色复印件真伪,我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了《关于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细胞再生技术”发明专利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函中答复,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查询日:2023年5月31日),瑞士拉斐尔国际医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专利(申请)。当事人表示该《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是瑞士拉菲尔国际医学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在网上询问了解并支付一定费用办理的,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该《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来源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的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组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发明专利证书》的事实;
证据组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庆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细胞再生技术”《发明专利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假冒专利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3〕130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举报人展示虚假《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本案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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