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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万逸星家康药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3144
住所(住址):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悦府*号附*号(S*-*-*)、
附*号(S*-*-*)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
身份证号码:420***********2711
联系电话:189****8286
联系地址: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悦府*号附*号(S*-*-*)、
附*号(S*-*-*)
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销售的处方药1盒“阿莫西林胶囊”和1盒“头孢克肟颗粒”,均未查找到相应处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表示由于管理不善,营业员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9日立案调查,经过陈*、孙*办案人员调查,本案于2023年6月12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根据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头孢克肟胶囊”、“阿莫西林胶囊”属于处方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1盒,品牌“达力芬”,厂家“国药致君”,购买人:李玉洁,规格:50mg*8s,销售金额12元,处方药“头孢克肟颗粒”1盒,品牌“益萨林”,厂家“哈药总厂”,购买人:李宁,规格:0.25g*50s,销售金额19.3元,均未凭处方销售。
上述处方药销售金额为12元+19.3元=31.3元,因此当事人违法销售处方药获违法所得3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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