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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好药师鑫鑫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FJXE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国博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
身份证件号码:511623********0069
联系电话:177****7886
2023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国博大道*号附*号的重庆好药师鑫鑫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房温湿度表显示室温为30℃、阴凉区温度为22℃,药房货柜上摆放的金银花露、非洛地平缓释片、连花清瘟颗粒等药品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进行储存,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取证。
2023年6月30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重庆好药师鑫鑫大药房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尹娴、吴亚林承办。2023年7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收银台货柜后温湿度表上显示室温为30℃,而当事人货柜上摆放的金银花露(国药准字Z42020222)外包装标示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非洛地平缓释片(国药准字H20030415)外包装标示贮藏:25℃以下保存。当事人阴凉区货柜上温湿度表显示阴凉区温度为22℃,而阴凉区货柜上摆放的连花清瘟颗粒(国药准字Z20100040)外包装标示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头孢克肟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60655)外包装标示贮藏: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当事人上述药品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现场已通过打开空调、调整药品货柜进行整改规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情况及本局具有执法管辖权;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要求的温度储存药品,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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