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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全省各市药械化和药物滥用累计监测数据周统计(2023年9月4日)

    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1919435.5918.81889227421271淮北9111628.5154.513241168115415亳州1849729.1142.314621422361014宿州15301028.0161.2164388185101213蚌埠10431434.9102.015376148016316阜阳14891136.865.6114191013914288淮南14511229.1135.8104021119081212滁州1565933.2117.6843791917366六安1878537.556.3946372504347马鞍山1865649.515.31263132643515芜湖2321236.1817.12531518992210宣城2630132.7129.34100914001604铜陵10141546.728.3730515144131611池州1734836.778.8539712178111512安庆12781337.648.76377132435683黄山2047340.1311.0347761771228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8月)

    序号检查时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企业关键人员检查人员检查结论处理措施备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12023年8月17日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乡工业集中区郭义红//王璞赵轩处于停产状态/停产企业22023年8月23日安徽大别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工业园宋承国汤维靖葛军王璞刘翠权处于停产状态/停产企业(迁址新建中)32023年8月23-25日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工业园区。李素亮罗云田晓亮朱克旭马妍妍刘永符合GMP要求42023年8月29日-30日安徽省龙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经济开发区兴泉大道与兴园路交叉口东侧150米刘濮铭杨小兵房振蒋岩松赵德文王璞符合GMP要求/52023年8月31日-9月1日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孙方辉贾玉雪王茹蒋岩松赵德文王璞符合GMP要求/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正在变更中。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深圳市长坤科技有限公司对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主动召回

    深圳市长坤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生产批号为2301053000HC,经抽检发现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深圳市长坤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深圳市长坤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注册证号:粤械注准 20222070910 生产批号:2301053000HC)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9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广东省
  • 石河子市梁福乐中医诊所销售不合格的钩藤中药饮片案(石市监市综处罚〔2023〕59号)

    当事人:石河子市梁福乐中医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D住所(住址):新疆石*市*小区红*****号经营者:梁**身份证号码:659*************46联系电话:13*******722023年5月24日,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钩藤中药饮片(生产日期:2021年2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1日,规格:统段,产地:湖南,净重:0.5Kg)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6月16日,我局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5,编号:SHZYJ-**-*****9),钩藤“性状”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中药房内标有“钩藤”标签中药柜内发现有上述抽检的同批次的钩藤300g。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300g抽检不合格的钩藤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新疆石*市*小区红*****号注册成立了石*市梁**中医诊所,主要从事针灸等医疗服务,并取得了《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证编号为PDY**************82。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从新疆*****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中药饮片,其中钩藤数量为500g,规格:统段,生产日期:2021/2/22,有效期:2026/2/21,单价:118元/Kg,生产厂家:新疆******有限公司,产地:湖南。当事人按照随货同行单,从重量、体积、性状等对购进的钩藤进行了验收。2023年5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钩藤中药饮片进行了抽检,并于2023年6月16日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5,编号:SHZYJ-**-****49)。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钩藤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5,编号:SHZYJ-**-*****9,生产日期:2021年2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1日,规格:统段,产地:湖南,净重:0.5Kg),钩藤“性状”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中药房内标有“钩藤”标签中药柜内发现有上述抽检的同批次的钩藤300g,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钩藤购进时的检验报告书,上述同批次钩藤自从2021年6月18日购进后未销售。被抽检的钩藤抽样单上的价格200元/Kg,销售数量为抽检数量400g。综上,本案不合格钩藤中药饮片数量为700g,货值金额为140元,不合格钩藤中药饮片销售数量为400g,违法所得为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石河子市梁**中医诊所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合法;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钩藤的违法事实;3.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钩藤的违法事实;4.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钩藤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不合格中药饮片钩藤的来源;6.当事人提供的中药饮片清斗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钩藤的违法事实;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5,编号:SH***-JL-0****9),抽样记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钩藤的违法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事实。2023年8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3〕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陈述、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标准与公众用药安全紧密相关,药品经营者所销售的药品应当符合药品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应对自己销售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依照《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的规定,对根、茎、藤木类,果实、种子类,全草类,叶类,花类,皮类,树脂类,动物类,菌藻类的质量标准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本案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钩藤“性状”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及时更换中药饮片的供应商及查验购进中药饮片的成品检验报告。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钩藤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小且未对外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钩藤300g((生产日期:2021年2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1日,规格:统段);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三、罚款2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局2023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石河子市
  • 云阳县治英理发店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渝云阳市监处字〔2023〕192号)

    当事人:云阳县治英理发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H5CH5P住所(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宝华路4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治英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使用情况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7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并指派向虹宇、熊佳承办此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依法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5月17日依法登记成立,在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宝华路4号门市从事理发服务。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使用情况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陈列着两款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品名:碧柔烫发塑型精灵;数量:2瓶;规格型号均为:1000ml/瓶;生产厂家均为: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均为:粤妆20161106;执行标准均为:QB/T 2285-97,国妆特字G20180668;生产批号均为:2018102501;限用日期均为:2021年10月28日;(2)品名:菲翔瞬间造型干胶;数量:1瓶;规格型号:420ml/瓶;生产厂家:增城市铭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 8736;卫生许可证:(2004)卫妆准字29-XK-2616号;执行标准:QB1644-98;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年5月8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从环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零售店购入该批化妆品,其中碧柔烫发塑型精灵进价为15元/瓶,购进2瓶,均已开封使用,剩余均被扣押;菲翔瞬间造型干胶进价为5元/瓶,购进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均被扣押。依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涉案化妆品为当事人店内开展理发、烫发服务时使用,在使用时不单独向消费者收费,且无相关使用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照货值金额计算原则,认定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5元(碧柔烫发塑型精灵进价为15元/瓶,数量2瓶;菲翔瞬间造型干胶进价为5元/瓶,数量1瓶;总计15元/瓶×2瓶+5元/瓶×1瓶=3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没有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第三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为当事人店内开展理发、烫发服务时使用,不单独销售的事实。第四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2023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阳市监告字〔2023〕205号),依法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应承当与化妆品经营者相当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少,且为当事人店内开展理发、烫发服务时使用,不单独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无风险,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的裁量因素(T00100201),符合减轻处罚的裁量等级。同时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账户:云阳县财政局,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重庆市县云阳县
  •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药品医疗器械日常检查信息公开表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药品医疗器械日常检查信息公开表被检查单位名称企业类别检查类别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凤鸣中心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3/8/15无需处理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三十一店医疗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3/8/15无需处理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六十五店药品零售日常检查2023/8/30无需处理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二十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3/8/18无需处理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八十五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飞行检查2023/8/24无需处理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五十一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飞行检查2023/8/24无需处理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五十五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3/8/30无需处理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四十九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3/8/16无需处理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十七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飞行检查2023/8/24无需处理重庆满福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满福堂大药房十二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飞行检查2023/8/24无需处理重庆健之佳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阳县大雁路分店医疗器械经营有因检查2023/8/16无需处理重庆好药师泥溪大药房医疗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3/8/8无需处理云阳县鱼泉镇卫生院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17无需处理云阳县鱼泉镇望鹿村卫生室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9无需处理云阳县鱼泉镇八一村卫生室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9无需处理云阳县益福堂大药房医疗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3/8/9无需处理云阳县养鹿镇小寨村卫生室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31无需处理云阳县养鹿镇同发村卫生室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31无需处理云阳县堰坪镇卫生院药品使用飞行检查2023/8/24无需处理云阳县水口镇卫生院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23无需处理云阳县石门乡卫生院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16无需处理云阳县桑坪镇卫生院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17无需处理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卫生院药品使用飞行检查2023/8/24无需处理云阳县奇遇眼镜店医疗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3/8/8无需处理云阳县龙洞镇卫生院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28无需处理云阳县龙洞镇金道村卫生室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24无需处理云阳县黄石镇卫生院药品使用专项检查2023/8/11无需处理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16无需处理云阳县巴阳镇阳坪村卫生室药品使用日常检查2023/8/2无需处理云阳宸迹中医医院药品使用专项检查2023/8/14无需处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重庆市县云阳县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泓坤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3〕40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泓坤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595052650M法定代表人唐春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402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他克莫司软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4473.8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44738处罚决定日期2023/8/31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知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3〕40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知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821510511法定代表人刘虹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401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万元(叁拾捌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3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8/30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中药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3〕8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中药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2541K法定代表人何金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800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违法事实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企业质量负责人为任敏,任敏于2022年9月离职后,当事人决定由公司质量机构负责人张玲代行质量负责人相关职责,2022年12月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质量负责人任敏变更为黄艳,但未依法申请该许可事项变更。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因“养护人员在库房温湿度超标时,无温湿度异常情况处置记录,不能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等违法行为被本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9日至8月27日期间,该企业库房停电,连续19天气温超过30℃(其中超过35℃达16天),库房温控设施设备(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空调、抽湿机)无法运行,当事人明知库房温度超过规定的常温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当事人还存在运输药品未使用封闭式货车、未建立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档案、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对方代表未签字、对药品采购的进货质量评审内容不全、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过期后仍进行业务往来等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6万元(壹拾陆万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23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关于“鸿善霖焕颜水”等化妆品的安全消费警示信息

    经核查,鸿善霖焕颜水(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44490)和鸿善霖修护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43992)已于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上述化妆品的备案人广州骏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营业注册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上述化妆品的实际生产企业广州诗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70227)已于2022年2月7日过期,未延续。消费者如发现有上述产品,请向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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