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200035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泓懿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H95M74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伟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自贸处〔2023〕152022000352号银行输入码:1522000352当事人:泓懿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5M74J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99室法定代表人:张伟经查:当事人为广告主是一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当事人为了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增加核心竞争力,于2020年12月14日委托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官网(www.huamedtech.com),并为其经营的血栓抽吸导管系统Penumbra System Max(国械注进20183770168)和输送导管系统Neuroun Max System(国械注进20153031217)产品设计、制作了“Penumbra颅内血栓抽吸系统NMPA唯一核准颅内血栓抽吸系统专为颅内血栓抽吸技术设计在治疗后循环BAO中ADAPT与SR相比更高的三级再通率更低的并发症更短的手术时间”、“Neuroun MAX输入导管-通路神器远端灵活柔韧近端超强支撑”等医疗器械广告页面,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在官网(www.huamedtech.com)上自行对外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整改并关闭了官网(www.huamedtech.com),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持续时间429日。当事人在母公司官网二级域名(huamedtech.gmedtech.com)刊登了“关于泓懿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网站更正公告”,截至2023年8月1日,连续刊登了504日,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2023)沪张江证经字第9065号】,当事人已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上述医疗器械广告页面是由广告经营者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广告费用5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自贸〔2023〕1520220003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4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云爱春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MA7C2MH69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春红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8742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562l32637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483号银行输入码:2023001483当事人:上海云爱春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4MA7C2MH69H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T4753室法定代表人:刘春红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来到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170号501室的发货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部分化妆品外包装未印有中文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HANDAIYAN闪光凝胶”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在抖音商城自营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共有5款,分别为:“HANDAIYAN闪光凝胶01”、“HANDAIYAN闪光凝胶02”、“HANDAIYAN闪光凝胶03”、“HANDAIYAN闪光凝胶04”、“HANDAIYAN闪光凝胶09”,但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见的产品备案号仅有一个:浙G妆网备字2019021116。当事人从1688平台内“韩黛妍品牌旗舰店”购入涉案产品150瓶,至案发共售出93瓶,剩余57瓶,进价为4.5元/瓶和4.8元/瓶,售价为13.9元/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085元,违法所得874.2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发布召回通知。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销售明细单、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询截图、发货快递单及召回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3〕1020230014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柒拾肆元贰角;(三)没收剩余未备案产品57瓶。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柒拾肆元贰角、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当日履行没收剩余未备案产品57瓶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出发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名称:资中谢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城南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MA64U5DH00公示信息法定代表人名称:谢珂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5****************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川市监内资罚字〔2023〕131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经初查,该诊所在美团平台上发布有“进口树脂、上颌智齿拔牙、进口种植牙”等词汇,该诊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153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3处罚机关: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64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毕澄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210800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泽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643号当事人:广州毕澄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X2D5F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203房法定代表人:李泽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203房实地检查,现场一共发现12根“融耀”无菌一次性微波消融针、7根“融耀”一次性微波消融针。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20180930号,库房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村祠前中路8号105房)、《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20180070号),当事人称上述涉案医疗器械是其已批准报废但未及时销毁的医疗器械,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发票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执法单位现场制作并发出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1、2023年8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203房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2根“融耀”无菌一次性微波消融针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发票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0117127,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其中规格为KY-2450A-1的的涉案医疗器械两批次共4根,其中批号为210315(失效期:2023-2-23)3根,批号为181008(失效期:2020-10-12)1根;规格为KY-2450B的两批次共4根,其中批号为220641(失效期:2024-6-19)1根,批号为220545(失效期:2024-5-18)3根;规格为KY-2450B-2(批号为190719,失效期:2021-7-19)4根。2023年8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203房现场检查时发现的7根“融耀”一次性微波消融针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发票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原注册证号为:苏械注准***********),规格为KY-2450B-T1(批号为210717,失效期:2023-07-17)5根,规格为KY-2450B-T2(批号为210506,失效期:2023-05-18)2根。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20180930号)上注明的库房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村祠前中路8号105房,2023年8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203房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2根“融耀”无菌一次性微波消融针是当事人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在非库房地址存放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属于《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规定的情形。2、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医疗器械2023年6月2日的《医疗器械产品报废申请表》,但时至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203房检查发现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事人才于检查当日按规定销毁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未能及时销毁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本案的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的相应措施。2、《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3、《询问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送货清单、出库单、发票、出厂检验报告、成品检验报告、购进产品记录表、销售产品记录表、进销存统计表、医疗器械产品领用申请表等资料,证明涉案医疗器械来源、使用情况、库存情况等事实。4、《关于不合格产品销毁过程报告书》,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采取的整改措施。5、境内医疗器械(注册)—“国械注准***********”基本信息,证明涉案医疗器械“融耀”无菌一次性微波消融针为第三类医疗器械。6、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苏械注准***********”基本信息,证明涉案医疗器械“融耀”一次性微波消融针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本局已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5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属于《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1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未能及时销毁涉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42347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春晓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6号当事人: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J1XX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法定代表人:王春晓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1项关键项目,8项其他重点项目,1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存在:“水木花草清透焕靓素颜霜”(生产批号:2022080601)实际生产投料的配方与备案资料载明配方不一致;乳化工人刘顺和刘宗林一直未进行健康检查;“水木花草清透焕靓素颜霜”(生产批号:2022080601)产品未填写乳化生产操作记录;企业微生物实验室只有一个生化培养箱,不能满足微生物项目检验需要;乳化间、静置间人员通道被物料堵塞,各物流通道门全部敞开,存在人员、物料交叉双向流动的情况;乳化间存放部分仍保留外包装的原料;未制定工艺验证管理规程;质量负责人未能较好组织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物料供应商的审核管理;留样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留样间发现“BEATIZZA贝缇莎黄金撕拉面膜”留样数量为1瓶,留样数量不满足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生产车间,原料称量间与乳化间、灌装间,人流物流通道防止交叉污染措施不足,存放部分杂物;未提供原料聚乙烯醇(批号21050801)物料采购、验收、贮存记录等缺陷。当事人“水木花草清透焕靓素颜霜”(生产批号:2022080601)产品共生产9991盒,自检2盒,留样6盒,剩余9983盒销售给广州市碧雅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收取灌包和料体费用0.5元/盒,当事人共召回8500盒,并全部销毁。当事人彩盒0.1元/个、软管0.35元/个,当事人灌包和料体费用0.5元/盒,产品货值0.95元/盒。当事人在2023年4月27日-28日未生产成品。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0.95×9991=9491.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83×0.5=741.5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水木花草清透焕靓素颜霜”(生产批号:2022080601)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741.5元;三、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741.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古琦欧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795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柯乙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7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广州古琦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小蝌蚪婴童健齿护龈牙膏(草莓味)(批号:20260325H118)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772元;二、罚款113011.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57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风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4525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国民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商标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571号一、当事人将注册商标“雄狮灵”使用在医疗器械上,超出了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避孕套),并仍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依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结合违法经营额为107858元的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392.9元。二、当事人宣传“液体敷料”的功效与备案预期用途不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结合当事人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210000元。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雅杰琳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957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连凯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8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广州市雅杰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非凡小象儿童护龈健齿牙膏(草莓香型)(批号:FE07)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901.2元;二、罚款123851.5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牙膏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对8家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相关查处结果予以公告。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类型检查日期检查范围处理措施1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年8月7日至8日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告诫约谈并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2咸阳龙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年8月9日至10日中药材、中药饮片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告诫约谈并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3陕西铭辉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年8月7日至8日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告诫约谈并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4陕西省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年8月7日至8日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告诫约谈并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5陕西沣盛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年8月9日至10日中药材、中药饮片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告诫约谈并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6陕西新丝路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年8月7日至8日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限期整改、告诫约谈并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7陕西津华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年8月7日至8日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告诫约谈并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8陕西玉龙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年8月7日至8日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告诫约谈并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宁县春仁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1MA79GCEA9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立得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县市监处罚〔2023〕99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1公示截止期:2026/9/1备注: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