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53 条相关结果
  • 新疆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第二十四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伊县市监处罚〔2023〕9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第二十四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1MA79717B3Y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立得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县市监处罚〔2023〕98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1公示截止期:2026/9/1备注: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仙桃市瑞锋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汉江械处罚〔2023〕1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仙桃市瑞锋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齐德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9004795944901A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3年8月24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北省
  • 康恒医疗器械(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案

    案件名称康恒医疗器械(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八)罚〔2023〕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康恒医疗器械(辽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10RB2K2X法定代表人朱岩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结果罚款2.5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31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8-2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广州暨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暨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2755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云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0号当事人:广州暨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9522820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科上新村南街4-6号4、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涉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线索,遂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完成生产“贝缇莎玻尿酸盈润紧致颈膜”11500片,批号:CBJ2711a,其中2片用于检验消耗,6片作为留样,剩余11492片已于全部售出,销售金额4022.2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贝缇莎玻尿酸盈润紧致颈膜”,标签与备案的信息不符,货值金额为4025元,违法所得为4022.2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完成生产英缇娜赋活眼部胶原乳1000盒,批号CDD2606c,其中2盒用于检验消耗,4盒作为留样,剩余994盒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2286.2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完成生产GISHUN凝时抗皱精华眼霜1000盒,批号CAL1151a,其中2盒用于检验消耗,4盒作为留样,剩余994盒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988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完成生产创研科美靓颜净透精华液1000盒,批号CDA0802c,其中 2盒用于检验消耗,4盒作为留样,剩余994盒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8499元。可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4300元,违法所得4274.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指令单、成品放行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22.2元;二、处以罚款2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274.2元;二、处以罚款30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3470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施天亮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1号当事人: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80866K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法定代表人:施天亮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完成生产“萃膜西施植萃当归身体膜”79包,产品批号:20230313,其中检验消耗2包,留样4包。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通过网络销售23包,售价18元/包,2023年7月20日销售50包,售价8元/包,销售额共计814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已对上述批次产品的4包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综上,可认定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80.9元,违法所得为81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化妆品批生产记录、发货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萃膜西施植萃当归身体膜”(批号:20230313)违法所得814元;二、罚款人民币12000元。(罚没款合计12814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民生药业集团珍医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土茯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3-5号处罚名称民生药业集团珍医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土茯苓案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民生药业集团珍医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土茯苓(批号:YP210401);不合格项目:性状;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民生药业集团珍医堂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317517729M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魏海森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8-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南省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23部分)

    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23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菊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9P9G40法人法定代表人赵玉谷案件来源上级交办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 46746.5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妆罚〔2023〕08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29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云南省
  • 成都贝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牙科钛合金主动召回

    成都贝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由于产品尺寸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成都贝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决定主动召回其生产的牙科钛合金(注册证号码:川械注准20202170150)。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召回事件报告表(贝施美生物科技 牙科钛合金)2023年9月1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四川省成都市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九十六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3〕22号案件名称贵州益思达医疗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益思达医疗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AL0WJ100法定代表人姓名严宏伟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贵州省
  • 河南兴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杏苏止咳糖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罚〔2023〕9-1-1号处罚名称河南兴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杏苏止咳糖浆”案处罚类别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兴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杏苏止咳糖浆”(批号:2201060),成品入库9900瓶,全部销售完毕,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召回3614瓶。该批药品经宁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下“橙皮苷”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兴源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773673856H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田朝阳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杏苏止咳糖浆”(批号:2201060)3614盒;(见《财物清单》,编号:豫药监药清〔2023〕9-1-1号);2、没收违法所得29994元;3、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十一倍罚款11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9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9-0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南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