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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2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美哈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3MA1GMBWX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7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02843660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22号
当事人:上海美哈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BWX73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联泰路63号3幢4018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
经查,当事人利用有赞小程序在微信平台开设了名为美哈私护商城的网店,店内有名为Q弹青春凝露(缩阴崔情凝胶)、啪啪软胶囊(缩阴丹安瓶装)(样品)的商品销售,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案发,上述商品详情页中均有“纯中药配方”等内容。实际上述商品中主要有效成分为中药,也含有非中药成分。
至案发,上述两款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316.90元,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相关商品及销售以及广告等内容;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商品销售详情图,证明商品宣传情况;
4、销售记录,证明商品的销售情况;
5、产品评价报告,证明商品所含成分等情况;
6、委托书和身份证,证明代理人基本信息和委托事项;
7、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023年8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3〕2920230029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商品的成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属于该条第一款所指的虚假广告。构成第五十五条所指的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柒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2922】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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