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8号当事人:长沙美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KXKF65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2栋503A房法定代表人:谭景力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2月14日,本局收到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线索,显示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境外药品“TYLENOL”。2023年2月24日,本局收到举报线索称当事人非法宣传、销售海外药品“日本久九光膏贴”“泰国NIDA口腔膏”“Salonpas撒隆巴斯肩颈贴”。经查:一、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有赞网店铺“美利生活站”向公众销售无中文标识的“TYLENOL”(店铺内标示中文名称:泰诺)、“Salonpas”(店铺内标示中文名称:撒隆巴斯肩颈贴)、“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店铺内标示中文名称:久光贴)产品。经专业机构翻译,上述产品的标签标识有用于治疗疾病,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经查询,上述产品未取得我国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通过统计订单数据,当事人销售“TYLENOL”(规格:225片/瓶、290片/瓶、325片/瓶、100片/瓶、24片/瓶、32支/盒、30包/盒、120ml/瓶)1779瓶(盒),销售金额为299071.83元;销售“Salonpas”(规格:140片/盒、15片/盒)603盒,销售金额为67907.43元;销售“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规格:7片/包)1674包,销售金额为42709.56元。上述三款药品的销量合计4056瓶(盒/包),货值金额合计409688.82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召回“TYLENOL”53瓶(盒)并退款8167元,销售上述3款药品的违法所得为401521.82元。二、当事人通过有赞网店铺“美利生活站”销售了一款名为“NIDA口腔膏”(TRINOLONE ORAL PASTE®)的产品,该产品是由****公司生产的个人护理类用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2023年1月29日,当事人创建“NIDA口腔膏”的销售链接,在该商品页面发布产品是药品、取得械字号备案、跨境进口、泰国原装等相关图文信息。该页面总访客数为198人,浏览量为471次,销量为124支(规格:5克/支),销售金额为1653.36元。上述销售链接由当事人员工**创建并发布,该员工当月工资为5600元,故认定广告费用为5600元。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免行政处罚。(1)当事人是代购药品,非经营药品;(2)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代购药品是为满足新冠疫情高峰时期客户用药需求,不具有主观违法恶意及过错;(3)涉案产品是境外已合法上市的非处方药,能提供明确来源,代购行为危害性低微,影响范围小;(4)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以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5)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有赞网平台内开设店铺,提供商品购物链接,商品页面明确标明商品价格,未标明代理费用;涉案商品标题标注有“清仓”“日期24年”“正品进口”“国内发货长沙发”“预售1月初发货”等内容,商品页面、订单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通过现货销售或预定销售方式销售药品,赚取药品差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药品经营行为;(2)2017年至2018年,当事人有销售“Salonpas”的订单记录,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不仅是为满足新冠疫情期间客户用药急需;(3)涉案药品的评审、生产、检验、储存、运输等过程未受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约束,难以保证药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召回了部分涉案产品,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因此,本局采纳当事人的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当事人以往无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2)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影响;(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有关人员身份。2、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TYLENOL”“Salonpas”“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3、当事人销售“TYLENOL”“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Salonpas”的展示页面、订单数据和****公司翻译材料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TYLENOL”“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Salonpas”是药品。4、当事人有赞网店铺“美利生活站”导出的订单数据、《TYLENOL泰诺订单分规格汇总表》《有赞网店铺“美利生活站”销售“泰国NIDA口腔膏”“日本久光贴”“Salonpas撒隆巴斯肩颈贴”的订单数据统计表》等,证明当事人销售“TYLENOL”“Salonpas”“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NIDA口腔膏”的数量和金额。5、当事人提供的“NIDA口腔膏”实物拍照打印件、《关于NIDA-TRINOLONE口腔膏的情况说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执行Q/XYYL 006-2022的产品信息的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NIDA口腔膏”非药品、非医疗器械,也非进口产品。6、当事人有赞网“美利生活站”店内“TYLENOL”“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Salonpas”“NIDA口腔膏”商品页面打印件,证明广告页面展示情况。7、当事人提交的商品管理页面截图,证明“NIDA口腔膏”商品页面的创建时间、访客数和浏览量。8、当事人提供的工资条、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NIDA口腔膏”商品页面的发布费用。9、当事人提供的《陈述申辩书》及附件材料,证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以上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局予以采纳。本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TYLENOL”“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Salonpas”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至今未收到危害后果报告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TYLENOL”53瓶(盒)及违法所得401521.82元,并处货值金额409688.82元0.5倍的罚款,即204844.41元。当事人发布的“NIDA口腔膏”广告页面中,宣称产品是药品、取得械字号备案、跨境进口、泰国原装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以往无行政处罚记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NIDA口腔膏”广告页面影响力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5600元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TYLENOL”53瓶(盒)及违法所得401521.82元,并处罚款210444.4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11966.23元(大写:陆拾壹万壹仟玖佰陆拾陆元贰角叁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3〕29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壹参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95217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志洪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处罚〔2023〕294号当事人:广州壹参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XE2XD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8号1201、1202、1208房负责人:林志洪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8号1201、1202、1208房当事人销售的多维元素片(21)(标示生产企业: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01231,规格:50片/盒)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报告编号:2022CHZ0755、2023A05695),结果均为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上述多维元素片(21)为其销售的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0日和2022年9月9日从广州市永溙贸易有限公司永健药业分公司购进上述药品共4盒,进货价均为11.82元/盒,进货金额合计共47.28元。当事人于购进当日将上述药品配送到其零售连锁药房,以16元/盒的销售价销售了1盒,以13.5元/盒的销售价销售了3盒,销售金额共56.5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供货商的召回通知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药品。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56.5元,违法所得为9.2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经审批的经营范围。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多维元素片(21)”相关线索的函》1份、《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HZ0755 报告编号:2023A05695 )2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为劣药的来源。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现场提供的生产商、供应商与企业资质审核材料以及采购验收入库单、出库复核销售单、进出记录等相关购销存记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执法及调查取证合法、有效,当事人购进销售劣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机构签名或盖章确认。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262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多维元素片(2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批次药品过程中,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知其经营的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不合格项目凭肉眼无法判断,且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22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65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注册号4401060066375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纯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653号当事人: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GNT2D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19号102房法定代表人:马纯铃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我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单关于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线索: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公司分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委托人曾柳青分别于2023年8月3日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 2023年5月30日,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销售的“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属应当备案但未备案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上述商品是从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到门店,分为2次配送(2023年5月22日3盒,2023年5月30日5盒,)共8盒,进货单价:30.03元/盒,销售单价:42.90元/盒;2023年5月30日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在美团网络平台销售“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1盒,销售(货值)金额42.90元,获利共12.87元。剩下的7盒于2023年6月10日退回公司总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收到12315投诉举报单(编号:1440106002023060833341228),证明本案的来源;2.2023年8月3日我局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以及现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身份;4.当事人提供了广州曼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票、出库单等资料复印件,分别证明当事人购进“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的情况;5. 12315投诉举报单(编号:1440106002023060833341228)证据关联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销售“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6. 2023年8月3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7.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退库单,证明当事人采取了整改措施,改正了其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已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60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材经营活动”规定,拟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7元;2、并处50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并执行50012.87元。当事人广州平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6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一清堂药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8879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帮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68号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生产“斯和热弹力蛋白眼精华霜(规格:30g,批号:YQT20230322C1)” 100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4盒用于留样,其余994盒以1.7元/盒的价格售出,上述产品1.7元/盒的售价包含了当事人提供的料体和加工费,包材由委托方(客户)提供,包材成本为1.8元/盒,上述产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1689.8元,违法所得1689.8元,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3500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生产了“滢润清洁组合(批号:YQT230328H1)”260套,包材由委托方(客户)提供,包材成本为10.5元/套,料体及加工费当事人收取4.5元/套,于2023年4月18日出库销售,销售收入为1170元,违法所得1170元,货值3900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生产了“魅柏诗玻尿酸水光膜(批号:YQT230308A1)”510盒,包材由委托方(客户)提供,包材成本为2.6元/盒,料体及加工费当事人收取1.5元/盒,于2023年4月18日出库销售,销售收入为765元,违法所得765元,货值2091元。上述共计销售收入3624.8元,货值9491元,违法所得3624.8元。上述“斯和热弹力蛋白眼精华霜(规格:30g,批号:YQT20230322C1)”产品的4盒成品留样由当事人交第三方销毁处理。关于上述产品的召回情况,以下三款产品:“斯和热弹力蛋白眼精华霜(规格:30g,批号:YQT20230322C1)”、“滢润清洁组合(批号:YQT230328H1)”和“魅柏诗玻尿酸水光膜(批号:YQT230308A1)”均无法召回,召回数量为零。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24.8元;二、罚款222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6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16269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灿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69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生产涉案产品“唯妒防晒乳SPF30PA++(规格:50g/瓶/盒,批号:VIC0401,限用日期:2026/03/03)” 30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4盒留样于2023年7月1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被销毁,其余292盒以2.85元/盒的价格于2023年3月10日售出,已无库存,无法召回;上述产品2.85元/盒的售价包含了当事人提供的料体和加工费(料体和加工费作为整体报价销售),包材(丝印塑料瓶+内塞+盖子等)由委托方(医美药妆(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包材成本为1.415元/盒,上述产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加工费)855元,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1279.5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5元;二、罚款24000元。合计罚没24855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5元;二、罚款11000元。合计罚没11855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55元;二、罚款35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市监处罚〔2023〕679号当事人:天津北辰百恩堂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5LAR3XG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辰昌路新天地装饰城7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天然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北辰百恩堂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内西药房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阿法骨化醇软胶囊8盒,产品批号:2106209,生产日期:2021/06/17,有效期至2023/06/16,生产企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4109。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上述药品于2023年7月25日销售4盒。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5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货架摆放的阿法骨化醇软胶囊8盒(产品批号:2106209)予以扣押。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5日由华润医药天津有限公司购进“阿法骨化醇软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4109)20盒,规格为0.25ug*30粒,产品批号:2106209,生产日期:2021/06/17,有效期至:2023/06/16,生产企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药品于2023年4月21日销售了4盒,2023年7月25日销售了8盒,共计销售12盒,其中2023年7月25日销售的8盒“阿法骨化醇软胶囊”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阿法骨化醇软胶囊”属于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销售劣药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药品进货价格为27元,销售价格为27元,本案药品货值金额432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现场调取的销售记录汇总表、处方笺及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行为的事实情节及现场情况;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尹琦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行为的事实情节及改正情况;4.出库(复核)单复印件、阿法骨化醇软胶囊入库销售明细表打印件、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阿法骨化醇软胶囊”的情况。5.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7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阿法骨化醇软胶囊”8盒(产品批号:2106209,生产日期:2021/06/17,有效期至:2023/06/16);2、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计算,处药品货值金额7.5倍的罚款75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4799835Y法定代表人李小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1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炒苍耳子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生产了批号202007001的中药饮片炒苍耳子2736.25kg,并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4985.25元,违法所得44985.25元。该批产品经监督抽验,结果“含量测定”绿原酸为0.16%(不得少于0.25%),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4985.25元;2.处货值金额44985.25元(不足10万按10万计算)1倍罚款10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44985.2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28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 人名称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32004286Y法定代表人熊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2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淫羊藿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8日生产了批号为221201的中药饮片淫羊藿1420.00Kg,销售1419.50Kg,货值金额118649.9元,违法所得41241.35元。2023年5月26日,鑫仁泰公司对淫羊藿(批号:221201)实施了主动召回,共召回944.35kg。该批产品经监督抽样,结果“总黄酮醇苷”为1.1%(应不得少于1.5%)、杂质为12%(应不得过3%)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中药饮片淫羊藿(批号:221201)944.35kg;2.没收违法所得41241.35元;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18649.9元;罚没款合计159891.2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28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尚尚(辽宁)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6月26日-2023年06月27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企业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个别生产人员健康证明超期等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生产设备无设备管理标识、生产设备使用记录不全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停产类型停产时间1安徽省天和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金福路3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庄武璋2023.4.6王成程亦农汪乾主动报告2022.12.232亳州吉贝尔现代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17号楼B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韩崇应2021.4.26李有军汝燕涛主动报告2021.43亳州市天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12栋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炖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燀制)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张虎2021.4.13李有军周志美主动报告2021.44安徽源和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义门镇源和大道1号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炖制、炒制、炙制、煅制、燀制、煨制、制炭、发芽、发酵、水飞)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炙制)陈登辉2021.1.29刘军李有军曹建强主动报告2021.15安徽盛源百草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提取车间12栋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注:毒性饮片(净制、煮制、切制、炙制)张傲2022.12.27李有军汝燕涛主动报告2021.26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亳州市南部新区工业区漆园路北段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燀制)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炙制)汪瑞2022.12.27李有军汝燕涛主动报告2022.8.17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工业开发区桐花路555路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师标2023.5.22李静刘静文主动报告2023.88安徽颐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涡阳县义门镇真源南路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煅制)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炙制)李志强2021.1.26李有军曹建强刘军主动报告2022.69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高新区庄周路777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煅制、燀制、发酵、制炭、煨制);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煮制);直接口服饮片。王超军2023.5.10刘静文、李有军主动报告2023.8.1710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尹维涛2023.7.13刘静文、李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线停产。2023.7.14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11亳州万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漆园路77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韩新才2023.7.21刘静文李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线停产。2023.7.2112安徽省永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西二环路东侧站前路南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煅制、制炭)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葛永香2023.7.17刘静文李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线停产。2023.7.1713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长青南路36号糖浆剂,合剂,口服液,煎膏剂,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丸剂(蜜丸、水丸),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口服溶液剂高际2023.2.9邓祖磊周雪鸿董增惠主动报告2020.814蚌埠火鹤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兴华路189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煎膏剂(膏滋),中药饮片陈晓明2022.9.6盛洁董增惠主动报告2020.1115阜阳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经开区经三路789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煅制)程永红2023.5.3丁希陈秀萍主动报告2021.1月换证后至今16安徽润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东区兴业路1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炒制、炙制)宫丽英2023.5.9刘传标主动报告2021.1月换证后至今陈秀萍17太和县美欣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东区刘响厂东侧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王森2023.3.17许世辉陈秀萍主动报告2023.5.418安徽仁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界首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北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益孟晗2022.5.6陈秀萍关颖主动报告2023.4.619安徽右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中药饮片邹亲成2023.5.25李多福杨锡祥主动报告2022.2.1620安徽大别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工业园中药饮片(含毒性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崔永祥2023.8.23王璞刘翠权2022.1221霍山衡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霍山县黑石渡镇工业园区中药饮片(净制、切制)郭昌会2023.5.9刘翠权马丽主动报告2021.10.2122安徽省双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新陶路287号金蒲产业园1栋1至3层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强茂盛2023.8.14时艳周磊主动报告2023.7.1823国药集团精方(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宣水路16号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左言东2023.4.20汪浩亮鲍必卫余俊主动报告2022.1024铜陵禾田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山工业园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燀制),直接口服饮片何生2023.8.14倪敏甘传会主动报告2023.3.2025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乡工业集中区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燀制、制炭),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郭义红2023.6.13方璋俊马翠霞主动报告2022.4.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