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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28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H75NN0U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新昌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75000万元,没收广告费用0.025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280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2280
当事人: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5NN0U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51号,绿科路271号11幢第1层A座
法定代表人:林新昌
当事人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备案凭证,在天猫等网络平台经营网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商品的零售。
经查,当事人与甲公司合作,于2022年11月11日起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络平台“国大药房旗舰店”展示甲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B族维生素片,该商品销售信息网页中部分B族维生素片“采用巴斯夫(BASF)/帝斯曼(DSM)B族维生素”等的图文介绍广告内容未经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上述网页由甲公司设计制作、当事人审查后在其自营网店发布,广告费用共25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主动删除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
另查,当事人从乙公司购进***益生菌固体饮料(普通食品),以“***肠胃肠道益生菌固体饮料婴幼儿童”的商品标题上架销售,商品销售信息网页中通过图片及文字如“百亿菌护力宝宝肠护盾”、“不远万里寻好菌全球臻选护宝宝全球臻选6株婴幼儿可食用菌株;4株婴幼儿可食用双歧杆菌维护宝宝肠道菌群环境缓解宝宝肚肚不舒适2株婴幼儿可食用乳杆菌增强自护力舒适宝宝肠道”、“拒绝懒惰菌不是所有的菌都是好活菌6种婴幼儿可食用菌株配合2种珍贵益生元好菌株不断生成新活力菌持续保持宝宝肠道有益菌活力”、“100亿宝宝活菌不多不少正合适每条100亿活力菌构建宝宝肠护盾”、“抗酸菌株直达肠道活性高高”等宣传上述普通食品具有维护肠道菌群环境等保健功能。上述宣传网页由***品牌公司提供并支付展示费10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停止发布上述宣传内容并下架***品牌益生菌固体饮料。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备案信息、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涉案网页广告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及涉案商品包装、网站广告展示服务协议及情况说明、涉案网页广告修改后的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22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违法行为一: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B族维生素片广告未经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应知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仍发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用250元;
二、罚款750元。
违法行为二: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益生菌固体饮料商品销售信息网页宣传保健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
综合裁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上述普通食品商品销售信息网页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柒佰伍拾元、广告费用贰佰伍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局对违法行为一的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不服本局对违法行为二的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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