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区级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中检科(北京)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东施碧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霏思小铺·蓝铜肽逆龄修护紧致抗皱时光乳等2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顺义区市场监管局告知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不合格产品信息.doc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附件不合格产品信息序号12标示样品名称霏思小铺·蓝铜肽逆龄修护紧致抗皱时光乳诗迪娜金芦荟水嫩保湿乳液标示生产企业/代理商名称广东施碧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企业/代理商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渔洲街道站东路铁洲村口D幢1-2层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徐陇村徐仙路经营单位名称北京顺福博源综合商店北京顺福博源综合商店经营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开发区西街2号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开发区西街2号包装规格120ml/盒120ml/盒标示批号ISE42A0YB10标示生产日期//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6/5/262025/11/29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样品进口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0137351粤G妆网备字2016000022标示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粤妆2020076粤妆20170052检验机构名称中检科(北京)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检科(北京)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标签标识标签标识检验结果检出标签及批件未标识的成分:4-羟基苯甲酸丙酯(以酸计)(%)。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成分:苯氧乙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新疆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园路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新疆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经许可的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小区人民东路通力大厦,也不在经许可的库房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阿瓦提乡库普大道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查,新疆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称因原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到期,遂于2021年12月6日租赁天华大厦某室,但因该处无法交付使用而未能搬入。该公司于2022年5月1日租赁天山街道天宇小区一房屋并搬入经营,但因该地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而未能提交相关变更申请。后因疫情封控该公司于2022年8月租赁库尔勒市天山西路某处作为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及库房并搬入。疫情结束后该公司搬回天宇小区房屋继续经营。2023年4月21日,该公司租赁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园路某地,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但一直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另查明,该公司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一直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新疆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自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8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我局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即擅自搬离经许可的经营场所及库房地址并持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变更前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蕙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在巴州临空经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巴州临空经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阿瓦提乡阿克艾日克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以上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后已搬离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与库房。 3.2023年6月20日对新疆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0月11日对铁门关旺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后已搬离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与库房,且至2023年案发前未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4.2023年6月20日新疆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共4份,证明当事人租赁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场所及库房之外其他房屋用于医疗器械经营。 5.新疆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验收记录、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持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定时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自己违法行为轻微,应当从轻处罚。经核查,决定予以采纳。本案中,当事人新疆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搬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及库房地址且未按规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但尚未造成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检查和调查,故建议从轻处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法规》(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处罚〔2023〕2300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丰县义善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YP5HX81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李昌梅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违法行为类型使用劣药违法事实使用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56元; 二、罚款5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2026/10/22公示截止期2026/10/22处罚机关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1MB04427147数据来源单位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1MB0442714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迅速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系统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查办了一批案件,严厉打击了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向社会公布10例典型案例。1.石家庄市某医院使用劣药案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石家庄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药品(5%葡萄糖注射液)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2.唐山市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唐山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安宫牛黄丸”假药案,查获假冒安宫牛黄丸5600余丸,包装材料10000余套,制假设备塑封机、烫字机、喷码机、充气机4台,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共抓获王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某居民小区租用车库非法生产假药窝点一处。涉案药品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含有牛黄成份,认定为假药。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通过网络非法进行销售,价格从1元至3元的裸丸经加工、包装、销售,逐级加至终端售价450元/盒(6丸/盒)。该案经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主犯王某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罚金30万元。3.邯郸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销售禁售药品案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线索推送,对邯郸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店在其网络店铺上架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该药明确规定为网络禁止销售药品),并进行了图片展示。该店经营网络禁止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4.衡水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无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点阵激光紧肤仪”、“超声刀治疗仪”等产品,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且无法提供经销商资质和产品资质。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等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364680元的行政处罚。5.邯郸市武安某综合门诊部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邯郸市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安某综合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在其库房内发现康妇消炎栓12盒,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6.承德市宽城五金路某二元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经营案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宽城五金路某二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1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及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7.邢台市某县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邢台某县医院检查中发现,该医院耳鼻喉科使用的医疗设备“微波治疗仪”、口腔科“咬合纸”、检验科“血球用质控物”等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仍在使用。该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86759.96元的行政处罚。8.石家庄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案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河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洗发露、沐浴露产品。该公司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9.沧州市黄骅市某美容服务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更改使用期限化妆品案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骅市某美容服务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服务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用贴纸覆盖的方式更改化妆品生产批号、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0150元,罚款91065元的行政处罚。10.石家庄市深泽县某日化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案石家庄市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协助调查函有关内容,对深泽县某日化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某品牌艾草健康润肤洗手液,货值金额603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产品等物品及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温馨提示:如您发现药品质量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93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第九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X0CQ74工商注册号110000450438941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张增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九条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2月01日至2023年7月1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永兴路7号院1号楼1F-30b的经营地址开设的化妆品专营店(招牌“妍丽”),经营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法儿曼升效水凝日夜保湿霜”1瓶,净含量:15ml,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2月01日,已开封,现场检查时已过期。经查,上述化妆品均是当事人用于经营,为客户做试用的化妆品。根据相关票据,法儿曼升效水凝日夜保湿霜价格为:576元(不足一万元)。关于试用装商品无标签问题,商家可以提供试用品包装,包装上的商品标签符合相关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20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千石大街28、30号的永嘉县瓯北保济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阴凉区的中药材销售区域发现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水蛭454.3克,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水蛭生产批号:B2007281-16;规格:统段;生产日期:20200728;有效期至2022.06;生产单位: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全程检查在法定代表人章久林的陪同下开展,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由杨双双、汤海涵承办。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章久林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10月10日,当事人永嘉县瓯北保济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以1.95元/克的价格从温州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B2007281-16的中药饮片水蛭500克,放置在店内阴凉区的中药材销售区域的药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3元/克。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于该单位阴凉区的中药材销售区域药斗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水蛭454.3克,生产批号:B2007281-16;规格:统段;生产日期:20200728;有效期至2022.06;生产单位: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查询当事人店内电脑销售系统内中药饮片水蛭的进销存明细,当事人并未售出上述中药饮片水蛭。另查明,中药饮片水蛭在储存过程中因中药晾晒去掉品相不佳及粉末部分与超过有效期后虫蛀掉部分,导致少掉45.7克,剩余454.3克,故无违法所得,查实货值金额885.88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水蛭454.3克;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于2022年04月19日向台州***公司以17.5元/瓶的价格购入云精萃发用洗剂6瓶,销售价格为28元/瓶。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有效期36个月。至被我局查获时,还有2瓶摆放于货架上待售,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因无证据证明过期后被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56元。另查明,当事人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过期医疗器械待售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系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云精萃发用洗剂2瓶;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健甫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佳华分店注册地址:儋州市那大镇站前路东南侧佳华小区5#楼5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吴红亮身份证号:4600291964****241X直接责任人:吴红亮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CEJQ8E案件分类:医疗器械类案件名称:海南健甫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佳华分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546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546号-医疗器械-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海南健甫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佳华分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0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1.罚款6000元;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盒。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10.23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546号-医疗器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4月,当事人从安徽亳州市一店铺购进以下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用于销售:一袋中药饮片醋延胡索,购进价格95元/Kg,销售价格100元/Kg;一袋中药饮片郁金,购进价格34元/Kg,销售价格36元/Kg;一袋中药饮片干姜 ,购进价格25元/Kg,销售价格28元/Kg;一袋中药饮片首乌藤,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20元/Kg;一袋中药饮片金钱草,购进价格23元/Kg,销售价格27元/Kg;一袋中药饮片升麻,购进价格59元/Kg,销售价格62元/Kg;一袋中药饮片广藿香,购进价格16元/Kg,销售价格18元/Kg;一袋中药饮片豨莶草,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6元/Kg;一袋中药饮片乳香,购进价格76元/Kg,销售价格80元/Kg;两袋中药饮片鸡内金,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20元/Kg;一袋中药饮片夏枯草,购进价格35元/Kg,销售价格40元/Kg;一袋中药饮片黄芪,购进价格30元/Kg,销售价格31元/Kg。以上中药饮片均为1kg/袋。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中药饮片金钱草0.218Kg,夏枯草0.2825Kg,黄芪0.1347Kg。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采购记录、销售记录。以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498元,违法所得21.36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购销药品时未按规定进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劣药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36元;二、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共计罚没款30021.36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热敷贴10盒(二类医疗器械,批号:20230410,批准文号:湘药监械生产许20170037号),购进价格5.98元/盒,以24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合计240元。截止2023年9月11日,销售出7盒用于抽检单位抽检使用,违法所得168元,剩余3盒已被我局扣押。庆元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热敷贴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规范(盒子封口处张贴产品合格证标签),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能够如实的说明上述产品的来源。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除罚款,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没收抽检同批次热敷贴3盒。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