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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同益好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同益好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301994096N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郑明荣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盐检)药监药处字〔2023〕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处罚有效期2024-4-16公示截止期2024-1-16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8006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永春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1号当事人: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村第七经济社龙兴东路南三横1号法定代表人:何永春2023年9月6日,我局发现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是涉案产品的备案人,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醉堂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于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生产产品批号为20220929-2的“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共计330瓶,留样4瓶,2瓶用于抽检,于2022年10月15日向发醉堂公司供货324瓶,销售价格为8元/瓶,销售金额为2592元,货值为2640元。上述批号为20220929-2的“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于2023年8月28日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CY20231616),得出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包材间等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检查留样室,发现有产品名称为“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批号:20220929-2)共计 4瓶,当事人称为留样品,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对上述4瓶留样品进行销毁。当事人称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发醉堂公司启动召回,至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反馈上述产品无法召回。综上,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总货值为264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2592元。另,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原料已被用完,而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工具及设备不是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有用于生产其它合格产品,因此我局对当事人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涉案产品、询问笔录、留样记录、生产批记录、成品销售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592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30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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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康宁大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沙市监处罚〔2023〕2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康宁大药房八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24MA7FQJRW0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丽丽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沙市监处罚〔2023〕230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600元(陆佰元整)。罚款金额:6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91652924MA7FQJRW0C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2023/10/23公示日期:2023/10/23公示截止期:2024/10/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 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573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尚斌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2号当事人: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专区)北座D10号法定代表人:李尚斌2023年9月6日,我局对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从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怡公司)购进“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批号:20220929-2,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8,包装规格:760ml)共324瓶,购进价格为8元/瓶,于2022年10月26日销售给江西客户共324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销售金额是3240元,货值是3240元。上述批号为20220929-2的“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于2023年8月28日由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CY20231616),得出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在场,当事人陈述称为涉案产品的经销商,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涉案产品上标示的注册商标安瓶丽人?是当事人持有,许给朗怡公司使用,提供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综上,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总货值为324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3240元。当事人称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江西客户启动召回,至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反馈上述产品无法召回。主要有《检验报告》(NO:HZCY2023161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成品销售单、送货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24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124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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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妙彤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78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妙彤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9231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楠楠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787号名称:广州妙彤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Q3Y4G法定代表人:张楠楠营业场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20号(美东工业园自编锦华大厦2号楼)五层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本局于2023年8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妙彤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20号(美东工业园自编锦华大厦2号楼)五层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处理当事人的有关投诉事项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涉诉产品“前纪凡士林盈光焕采润肤乳(自然焕彩肌)”(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24662;生产至有效期2023/04/08,2026/04/07;生产企业: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该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备案凭证、供货商在1688平台上的网页截图、生产批号20230329的《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证据证实。2023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5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并从轻处罚处10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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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诺德丽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诺德丽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1982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龙兴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4号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90元;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罚没款总计2369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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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8期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度全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本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18批次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告,具体抽检信息如下:序号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企业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抽样单位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备注1医用防护口罩贵溪市春天大药房新乡市汉方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无菌挂耳折叠形2022年12月16日/22510104/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2远红外贴樟树市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大贴:130mm×160mm/贴/袋×2袋+中贴:20221102/2022110212/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大贴和中贴均检出水杨酸甲酯3远红外理疗贴兴国县医药总公司济南尚润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SR-B关节理疗型,70mm×100mm(全尺寸,无内外径之2022/10/25/2022102509/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4远红外磁疗贴瑞昌市人民医院湖北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A型/110mm*90mm20230406/20230402/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5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景德镇市三三五医院湖南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连体式/180cm2022年10月9日/20221009/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无菌6远红外治疗贴峡江县好医生大药房河南康迪药械有限公司70mm×100mm×5贴/盒20220602/20220602/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双氯芬酸钠7医用防护口罩吉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吉水田馨花园店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折叠挂耳型2022年10月21日/F2022102102/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过滤效率,密合性否认生产8永磁跌打止痛贴江西同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峡江店贵州苗老爹民本医药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型号规格:90mm×120mm20211008/20211004/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9医用防护口罩江西省百家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康尔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B型立体型耳挂式无菌型2022.11.28/20221128/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过滤效率,密合性10医用外科口罩江西省大余县人民医院南昌健鹏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长方形(B耳挂式)17cm×17cm20221118/20221118/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口罩带,压力差(△p)11N95医用防护口罩抚州市春蕾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洛阳春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型号:无菌折叠型耳挂式规格:11cm×16.5cm2022年12月22日/2022122205/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12医用防护口罩瑞昌市中医医院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折叠型头戴式(灭菌型)15.6cm×10.8cm2022年03月20日/XBPN2022032001M/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13医用防护口罩铜鼓县妇幼保健院河南博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折叠头带型2022年10月21日/221002121/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否认生产14远红外腰痛贴大余县华联大药房有限公司步行街店贵州康琦药械有限公司70mm×100mm2021.07.12/20210701/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酮洛芬15远红外筋骨活络贴寻乌县澄江镇永康药店安徽金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cm*10cm*6贴/袋20221111/20221101/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16磁疗贴德兴市人民医院洛阳弘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cm✖9cm2023/01/04/20230101/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添加物质,添加物质17医用防护口罩寻乌县健民药房河南吉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折叠耳挂式2022年10月29日/2022102909/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否认生产18医用防护口罩萍乡市洪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源分公司河南省凯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折叠耳挂式2022年10月05日/22100506/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否认生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江西省
  • 中研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对化妆品进行备案情况下,在1688平台“中研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上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涉案化妆品已全部销售,合计总销售金额为1845.98元,违法所得为1845.98元。另,当事人受客户委托于2023年2月开始生产名称为“W*********E 水宝莲柔滑丝绒小细管口红”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在未对上述化妆品进行备案情况下将该化妆品全部销售给客户。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400支,成本价为1.3元/支,销售价为2元/支。故,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罚款166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645.9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 舟山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虚假宣传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舟山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浙江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核准设立登记,主要在线上销售化妆品。当事人在拼多多开设有“荷诺美容个护旗舰店”和“荷诺美容个护专卖店”。当事人在其“荷诺美容个护旗舰店”销售“荷诺依克多因舒缓面膜”,在产品页面宣传具有“修护”功效。该产品系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20000539,未公示功效宣称。当事人在其“荷诺美容个护专卖店”销售“荷诺酵母面膜”,在产品页面宣传具有“抗氧化”、“抗初老”功效。该产品系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18000018,在国家药监局公示的功效为“保湿”,并无“抗氧化”、“抗初老”。当事人在其“荷诺美容个护旗舰店”销售“荷诺乳酸菌洁面慕斯”,在产品页面宣传具有“控油”、“舒缓”功效。该产品系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19000055,在国家药监局公示的功效为“清洁”、“保湿”,并无“控油”、“舒缓”。当事人销售以上三款化妆品,在产品页面宣传相关功效,无法提供调查统计等相关依据,存在虚假表述。上述广告由当事人的员工制作,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广告,宣传其销售的化妆品有相关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舟山市
  • 简阳市三星镇官正权化妆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成简市监处〔2023〕51018523000384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简阳市三星镇官正权化妆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5MA6BN94U9X法定代表人:官正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简市监处〔2023〕51018523000384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的行为成立,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成立。主要违法事实:1. 2023年5月23日,四川省药品检验院对简阳市三星镇官正权化妆品经营部经营的化妆品“popo祛痘修护霜”(标示备案编号:粤C妆网备字2018145669,委托方名称:广州韩露莎贸易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雅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8g/盒,批号:HLS03X20,限期使用日期:20240323)进行抽样,抽样数量8盒。上述化妆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于2023年8月24日签发了《检验报告》(NO:HZ2023A01660),①检验项目:“西咪替丁”,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7438μg/g,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②检验项目:“新康唑”,检出浓度/检出限:0.10mg/kg,检验结果:5mg/kg,单项结论:“问题项”;③检验项目:“特比奈芬”,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257mg/kg,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共计3个单项检验项目为问题项。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中西咪替丁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48号通告)、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202、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20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由此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成立。2.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由此认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成立。3.当事人述称涉案批次“popo祛痘修护霜”,于2022年10月底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市场内的“洁康日化”的化妆品经销商处购入,由快递托运的方式送货上门,共计购进了13盒,购进价格是25元/盒,销售单价:50元/盒,销售了5盒,剩余的8盒已全部被抽检。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但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资料。由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650元(50元×13盒),违法所得为650元。4.经查询《国抽化妆品检验检测平台》,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已同步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由其向涉案化妆品标称的生产者送达。综上认定,当事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的行为成立,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成立。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类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警告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650万元,罚款0.4000万元,警告罚款金额(万元):0.4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10-25处罚机关: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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