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东港市医药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08日—2023年10月10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神木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英买力镇第三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24MA77QKUX3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比赛热姆·萨伍提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沙市监处罚〔2023〕218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处罚款600元(陆佰元整)。罚款金额:6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4处罚有效期:2024/10/24公示日期:2023/10/24公示截止期:2024/10/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等2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2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23日2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标示产品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包装规格标示批号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标示生产许可证号检验机构名称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依据限值规定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鲁沙尔佳丽化妆品形象店青海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和平路招待所一楼400g2021/12/132024/12/12粤G妆网备字2020226691粤妆20161740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菌落总数2.3×104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QED IHUER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兴义市彩艺化妆品公园悦府店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公园悦府2栋1单元14号400g2023/03/182026/03/17粤G妆网备字2022151632粤妆20161740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菌落总数2.6×104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8.5×102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百诗凯小颗粒海藻王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宝清县家乐购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象分公司黑龙江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宝清城市广场B区商业250g2022/05/102025/05/09粤G妆网备字2019014093粤妆20161740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78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2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百诗凯小颗粒海藻王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金牛区元鑫化妆品商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荷花3栋1层108号250gKX2023/03/26Z2026/03/25粤G妆网备字2019014093粤妆20161740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菌落总数6400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50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蕾诗蔓海藻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新靓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柘荣县如意新生活日用品店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柳西路仙屿大厦(原进修校)一楼500g2023/01/062026/01/05粤G妆网备字2021538357粤妆20161740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1.7×103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蕾诗蔓海藻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新靓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龙岩市新罗区永芳美容美发用品店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虎岭巷175号500g2023/03/062026/03/05粤G妆网备字2021538357粤妆20161740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2.8×103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泽秀媛玫瑰籽亮肤保湿海藻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喀什市云祥化妆品店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人民西路社区人民西路23号温州地下街152号12g*24小袋2022/12/152025/12/14粤G妆网备字2018123021粤妆201617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18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8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泽秀媛黑玫瑰籽海藻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沙依巴克区长江外贸美博城撒合热努热化妆品商行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56号长江外贸美博城二楼2002号500g2021/12/132024/12/12粤G妆网备字2020096768粤妆201617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280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凯秀海藻补水细肤面膜广东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佛冈县汤塘镇广佛产业园科创路51号20栋201、301、501 扎兰屯市娇兰佳人丑小鸭化妆品店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正阳办哈慈药房南侧门市500gKX230321Z0120260320粤G妆网备字2023060980粤妆20230027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3.5×104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5.1×102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凯秀蓝藻天然海藻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新平超超化妆品店,网店商铺名称:白小姐美妆工作室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商贸城茂园街41号1000g2022/03/102025/03/09粤G妆网备字2020034761粤妆20161740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52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6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韩肌密牛奶水光肌海藻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汇川区彭妹化妆品店贵州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和天下超市一楼南门第一间商铺500g 2023/03/282026/03/27粤G妆网备字2022098192粤妆20161740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菌落总数1.9×104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6×103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兰熙蔓水润青春肌野生小海藻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新平超超化妆品店,网店商铺名称:白小姐美妆工作室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商贸城茂园街41号420克2022/03/202025/03/19粤G妆网备字2018155381粤妆20161740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960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5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御自然蚕丝蛋白海藻面膜生产厂家: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御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察雅县唯美化妆品中心西藏昌都地区察雅县松德大桥对面400g2022/02/202025/02/19 粤G妆网备字2020128723粤妆20161740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菌落总数6.0×103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8.0×102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TWG绿茶冰肌清洁泥膜汕头市琪缘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和惠路西凤善居委深隙洋工业区1号成都贝斯尔商贸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天猫蓓娜尔斯旗舰店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1488号11栋1单元14层1432号120gTWG834901042027/01/03粤G妆网备字2022090244粤妆20190073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菌落总数81000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900000CFU/g《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0CFU/gTWG绿茶冰肌清洁泥膜汕头市琪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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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培医疗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部分特定型号、特定批次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产品可能存在器械故障,生产商圣犹达心脏医学节律管理有限公司St. Jude Medical Cardiac Rhythm Management Division对其生产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Pulse Generator(国械注进20183120455)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一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0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统一部署,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10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一、西藏某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2022年6月,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品生产企业存在文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行为。经查,企业存在生产的某软膏其部分制法与现行标准不符、未经质量授权人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放行产品、对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关键检验设备及系统未设定权限管理功能,操作人员擅自修改设备系统使用时间等问题;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韩某未严格履行产品质量、生产全过程管理职责,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邱某未严格履行产品质量管理及产品出厂放行职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属情节严重情形。2022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企业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韩某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收入2500.00元,并处250.00元罚款;对企业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邱某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收入8659.81元,并处865.981元罚款。二、西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2022年12月,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对供应商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未能确认部分采购药品合法性;对计算机系统管理不到位,存在部分药品验收入库、销售出库记录不真实,不易追溯以及其下设9家零售门店存在从总部以外采购药品行为等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职责,质量负责人对本企业计算机系统不熟悉,且未配备个人账号,日常担任分店营业员,未在总部履行质量负责人职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鉴于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存在多条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不符合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条件。2023年8月,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该公司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淘宝网店西藏林芝市巴宜区鑫伟超市销售假药案。2022年4月,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某通过淘宝网店西藏林芝市巴宜区鑫伟超市销售“圣之源参茸三肾丸”、“蟲草鹿鞭丸”。经查,该网店销售的“圣之源参茸三肾丸”、“蟲草鹿鞭丸”产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且外包装、说明书等内容显示具有治疗肾病等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圣之源参茸三肾丸”、“虫草鹿鞭丸”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并出具了假药鉴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2022年4月2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林芝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查明,马某某从微信名为“西藏肾宝”处以25元/盒的价格购进176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以35元/盒的价格购进110盒“蟲草鹿鞭丸”,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张某某以3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00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销售金额为3500元。张某某通过淘宝网店西藏林芝市巴宜区鑫伟超市以每盒94元至198元价格销售了46盒,销售金额为5697.32元。2023年1月17日,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2247.32元,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30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规格:6g×16丸)、34盒“蟲草鹿鞭丸”(规格:9g×18丸)及12盒“蟲草鹿鞭丸”(规格:黑色散装,小盒)。四、拉萨某零售药店销售医疗机构制剂案。2023年1月,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店存在销售医疗机构制剂行为。经查,该药店自2022年开始以14元/袋的价格,从微信好友中采购了100袋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喜塞散”,并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5袋,库存15袋,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510元。执法人员对库存的15袋医疗机构制剂“喜塞散”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3月,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没收该药店15袋医疗机构制剂“喜塞散”;没收违法所得510元,并处5万元罚款。五、西藏某医美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案。2023年8月,自治区药监局和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存在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经查,该院检验科的生化分析仪上发现已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12种,总计销售价为2533.15元,货值金额为2533.15元。因未发现上述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该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医院没收失效医疗器械12种(共计21个),并处3.5万元罚款。六、西藏某医院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案。2023年8月,自治区药监局和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经查,该院检验科冷藏柜内共有18盒体外诊断试剂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识标签要求贮存。该医院上述行为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识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医院处1万元罚款。七、西藏某体检医院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2023年8月,自治区药监局和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体检医院存在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经查,发现该医院医学检验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试剂槽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超敏C-反应蛋白(HS-CRD)测定试剂、载脂蛋白B(APOB)测定试剂、肌酸激酶(CK)测定试剂、无机磷(PII)测定试剂、钙(Ga)测定试剂、肌酸激酶MB型同工酶(CK-MB)测定试剂均已超过有效期。另,在该体检医院医学检验室医疗检测试剂储存柜内发现了过期的超敏C-反应蛋白(HS-CRP)测定试剂、载脂蛋白B(APOB)测定试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测定试剂、糖类抗原19-9(CA19-9)、尿素(UREA)等5种测定试剂。该体检医院医学检验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在生化分析仪试剂槽内发现过期医疗检测试剂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该体检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体外检测试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对储存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4万元元罚款。八、昌都市卡若区某医疗美容诊所经营使用未备案化妆品案。2023年3月16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315”晚会曝光医美行业乱象的问题,对医美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使用的2盒“朴溪 藏红花舒护凝胶”,产品无化妆品备案号。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其复函表明广州星银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未生产过、未备案过“朴溪 藏红花舒护凝胶”。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2023年5月,昌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该诊所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2盒化妆品,并处2万元罚款。九、日喀则桑珠孜区某百货店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2023年4月26日,日喀则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日喀则市某百货店的货架上发现了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该店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共购进16个品种1496瓶,上述产品有进货清单,但无销售清单以及产品的备案情况及供货商资质证照,货值金额为4296.55元,已销售1323瓶,违法所得为1494.95元,剩余173瓶。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023年7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给予该店没收涉案产品16个品种173瓶、没收违法所得1494.95元,并处13000元罚款。 十、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某化妆品店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2023年4月26日,日喀则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桑珠孜区某妆品店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该店经营的沙枣胶增发膏53罐、姜萝桑生发剂10瓶、姜萝桑生发剂8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该店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沙枣胶增发膏检验报告、微信转账记录,但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2023年7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该店没收涉案产品71罐/瓶、没收违法所得2196元,并处16100元罚款。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北清香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为控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湖北清香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药饮片生产、销售。湖北清香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正按要求召回其中药饮片产品。附件:湖北省暂停药品生产销售目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湖北省暂停药品生产销售目录序号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名称地址暂停生产销售范围暂停生产销售日期实施机关1鄂20200351湖北清香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县洋坪镇双路村工业园中药饮片2023年10月24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药监局按照“铸忠诚、惠民生,严监管、保安全,强服务、促发展,提能力、创一流”的总体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药品违法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维护我省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案件情况:2023年4月13日,鼓楼区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43号新都会财经广场13E内存放有15台深圳某医疗科技公司生产的呼吸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上述呼吸机是当事人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年分别向深圳某医疗科技公司、福建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以快递方式直接由深圳某医疗科技公司寄送到该地址交由当事人接收并存放至今。查办结果: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事实,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案例二:陈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案件情况:2022年9月8日,闽侯县局根据闽侯县检察院提供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陈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阿斯利康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的医药代表,为完成药品倍林达(替格瑞洛片,主要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均为真药)销售业绩,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从福州某药房茶亭分店大量购买药品倍林达,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外售出,销售金额143448元,已售药品无法召回。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倍林达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相关案情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及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等情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3448元;二、罚款150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293448元。案例三: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9日,石狮市局联合市公安局在石狮市湖滨街道厝头新村查获一制假窝点,现场查获一批“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该肉毒素外包装有“国药准字S10970037”等标识,显示生产企业为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且外包装上的追溯码全部相同,均为8356990119919145510,疑似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20盒及一些包装材料。经甘肃省药品监管局协查,上述“衡力”牌肉毒素不是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2023年2月13日,泉州市局认定其为假药。经查,当事人何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买假“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瓶身、包装盒、说明书等材料,在其承租的场所自行组装生产“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后以每盒40元至680元不等的价格冒充“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对外销售,经初步统计,目前已销售55盒。查办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局将案件移送给石狮市公安局处理。案例四:惠安县某鞋店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案件情况:2022年12月,惠安县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抖音账号通过抖音视频宣传销售“鼻炎丸”,并称之为“鼻炎药”。经惠安县局联合惠安县公安局联合检查发现,位于惠安县山霞镇某村的“惠安某鞋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经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鼻炎丸”,共6瓶,涉案金额0.34万元。经委托检验,发现涉案产品添加氯苯那敏。当事人销售上述“鼻炎丸”,经认定属于药品。查办结果:当事人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涉案的“鼻炎丸”,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无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的情形,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29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惠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案例五:黄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案案件情况:2022年1月,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显示新浪微博账户“医道光明”(微信号:pan-junkang)通过微博、微信等宣传销售“疫苗解毒丸”,宣称新冠疫苗含朊病毒、吐温-80、氧化石墨烯、环氧乙烷、硫柳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接种新冠疫苗后必将发生心脑血管栓塞、心肌炎、心梗、冠心病、脑梗、瘫痪、智障、痴呆、白闭、思维意识被人远程遥控、月经不调、不孕不育、过敏性紫癜等后遗症,故而接种疫苗后尚未出现后遗症者服食其所制“疫苗解毒丸”可以免除必将发生的后遗症,接种疫苗已经出现后遗症者在服食其所制“疫苗解毒丸”的同时随症外加中药配合调制可以治疗上述后遗症。黄某某还通过微信、微博宣称核酸检测棉签含环氧乙烷致癌物质,服用其所制“疫苗解毒丸”可以解毒。2022年2月25日,省药监局、龙岩市局、连城县局和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在福建省连城县某场所二楼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成功捣毁制售窝点,现场查扣用于制药的大量中药材山慈姑、雷丸、巴豆、麝香、夏枯草、朱砂粉等十几种原材料、制作工具及制作好的成品药“疫苗解毒丸”202粒、“中药防疫药浆”54瓶。经统计,黄某某向130余人销售“疫苗解毒丸”,销售金额人民币11.5万余元。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妨害药品管理刑事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交由连城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8月21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案例六:平潭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案件情况:2022年10月18日,平潭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平潭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新版痛风特效药”、“土匪药酒”、“缅甸野生花果油”等涉嫌违法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上述产品的标签表述内容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药品管理范畴。上述三种产品均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是当事人通过微信从云南小摊贩处购进,且无法提供产品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个人信息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成分进行检测,其中“新版痛风特效药”、“土匪药酒”检出化学药成分。查办结果:当事人明知涉案产品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对外销售,该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且检出化学药成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潭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七:漳州市长泰区陈某某美容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8月1日,长泰区局执法人员根据漳州市局提供的线索,在当事人陈某某经营的美容店检查时发现有不同色号已拆开使用的VIARASHI甲油胶,其标签均标示有“VIARASHI甲油胶、生产企业: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5、2023.02.06”等字样,另外在产品分别标示了“001-120”字样,经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部分色号无法查到备案编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甲油胶所有色号备案情况的相关材料。经查: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通过某平台某某美甲店购进120瓶VIARASHI甲油胶,进价为448.2元,用于当事人提供美甲服务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当事人使用上述VIARASHI甲油胶提供美甲服务共收取了174元服务费。库存120瓶VIARASHI甲油胶已被漳州长泰区局扣押。本案货值金额448.2元,违法所得174元。查办结果:当事人经营使用未备案的VIARASHI甲油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在扣的120瓶VIARASHI甲油胶;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4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174元。案例八:福建某药业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6月2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执法人员对福建某药业有限公司(批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永城市东城区某保健品门市部”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国药准字**,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其**ERP系统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上记录的客户名称为“永城市东城区某保健品门市部”。经查,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某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查办结果: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警告,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三、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6200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长寿区雷洪波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HTF944住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三路342号1-022、1-023、1-024经营者:雷**身份证件号码:510221196811134038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三路342号1-022、1-023、1-024的长寿区雷洪波诊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店招为“长寿区雷洪波诊所”,墙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名称:长寿区雷洪波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HJM67F,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注册日期:2012年07月16日,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花大道52号B幢1-10号)、《诊所备案凭证》(名称:长寿区雷洪波诊所,备案编号:PDY02421450011517D2192);该诊所内挂有温湿度表显示温度30℃,进门对面中间药品柜从下往上第四柜上发现1瓶维生素B12片已开封,有效期至20230509B;第九柜上发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7:1)标示【贮藏】遮光、密封;25℃以下保存;药品柜上所有药品均未明码标价。 2023年5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2023年5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过期药品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长寿市监[2023]0001413号)。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雷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10月19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三路342号1-022、1-023、1-024经营“长寿区雷洪波诊所”。涉案药品维生素B12片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在重庆华欣俊宇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进货3瓶,进货单价2.20元,进货总价6.60元,规格25ug*100片,生产日期2021-05-10,批号F210502,有效期至2023-05-0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321。购进该药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等资料。截止我局2023年5月29日查获时,该药品超过保质期20日。该诊所维生素B12片是拆零药品,1瓶售价为2.5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诊所5月的处方笺,未有维生素B12片的处方。故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2.50元,无违法所得。该诊所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7:1)标示【贮藏】遮光、密封;25℃以下保存,而我局2023年5月29日现场检查时温湿度表显示温度30℃,该药品未按照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药品柜上所有药品均未明码标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2.50元)以及无违法所得;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5.《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整改说明,证明当事人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较少,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7.《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长寿市监听告字(2023)16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涉案药品维生素B12片超过有效期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其所销售的涉案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7:1)”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属于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当事人药品柜上所有药品均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说明附整改照片。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情况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至案发时2023年5月29日,违法行为不足 1 个月,属减轻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是产品未销售,属减轻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属减轻裁量等级;社会影响程度是无社会影响,属减轻裁量等级。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和第十九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二)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等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成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12片;3、罚款1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中缴款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第一名称:连城县隔川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5499059643G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连市监北罚(2023)31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内容:1.没收过期的一套“康勃”简易呼吸器;2.处人民币贰万零壹百元整(¥20100.00元)罚款;3.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0.008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机关: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5MB02788891数据来源;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5MB0278889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榆林市横山区太和堂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MA7099CF2J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横市监处字〔2023〕3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内容壹仟元整(1000.00)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机关榆林市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23MB29983106数据来源榆林市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23MB2998310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