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金堂县赵镇玉龙药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CW4NK4M法定代表人:陶琼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金市监处〔2023〕51012123000378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1经查明,金堂县赵镇玉龙药店(成都百姓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音巷54号,于2019年9月11日成立,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CW4NK4M,投资人:陶琼,经营范围:药品零售,食品经营),取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川CA02809222(18)二正合一,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2日)。上述“妇炎康片”是当事于2022年2月17日从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4.8元/瓶,共计48元。当事人提供了“妇炎康片”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药品检验报告书。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上述1瓶“妇炎康片”拆零销售,已开封,瓶内剩余药品37片,放置在当事人拆零药品专柜里,标识显示有效期至2023/06。由于管理不善,没有对药品的效期进行清理到位,造成上述“妇炎康片”已经超过有效期仍在销售,销售价为0.06元/片,整瓶的销售价为6元/瓶。当事人未做折零药品销售记录,故无法确认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时间、数量及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现场发现的数量计算为:0.06×37=2.22元。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罚款幅度用数额或者倍数表示的,最低数额、倍数用A表示,最高数额、倍数用B表示。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依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幅度:A以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类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警告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10-25处罚机关: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阳京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9月06日-2023年09月08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质量负责人未进行岗前培训等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仓库未设置成品区、原材料区未进行分区管理等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主要生产设备未进行验证等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未记录原材料出厂原始批号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未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等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记录不规范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电热恒温干燥箱校准证书已过有效期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企业已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铁岭神熊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05日-2023年07月06日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0月16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设备状态标识不全、清洁验证不规范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批生产记录个别工序设计不合理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成品库房变更未按变更程序管理,实验室留样管理不规范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符合《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营口壹德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7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西纳瓦口腔瓷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7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佰家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E78C7J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129号20号楼副102室法定代表人:刘凤祥2023年9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佰家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查阅当事人处方药销售记录发现当天上午已销售的阿奇霉素分散片(产品批号:230301,生产日期:2023年03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0日,国药准字H20064774,生产企业: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的处方药,现场无法提供售卖药品的纸质与电子处方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相关情况。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陈细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孙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的书证;3.当事人经营者孙杰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事实的书证;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5.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6.当事人2023年9月26日药品销售系统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7.当事人银川智云问诊系统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8.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2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祥乐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809443860负责人:梅立新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苑31号楼2023年9月25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该店于当日下午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产品批号:324230327,生产日期:2023.03.26,有效期:2026.03.25,国药准字H13023964,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查询该药店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系统及其纸质处方笺记录,未见已销售药品的纸质和电子处方。2022年10月9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梅林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各1份。现查明,当事人确认其于2023年9月25日下午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产品批号:324230327,生产日期:2023.03.26,有效期:2026.03.25,国药准字H13023964,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该药店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系统及其纸质处方笺记录,也未见已销售药品的纸质和电子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负责人梅立新、被委托人梅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1份、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销售记录照片1张、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单照片1张、检查照片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2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认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行为并未产生实质危害,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建议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健康人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00MA48763481负责人:陈细芬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黄石市磁湖东路112023年9月25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药房医疗器械专柜中摆放有各类医疗器械以及3盒“小儿止泻贴”(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041,产品批号:20230204,生产日期:2023/02/04,有效期止:2025/01,生产企业:陕西东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该药房“小儿止泻贴”未按规定存储于外用药品专柜内,存在外用药与医疗器械混放的问题。2022年10月9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永明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各1份。现查明,“小儿止泻贴”(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041,产品批号:20230204,生产日期:2023/02/04,有效期止:2025/01,生产企业:陕西东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外用药品,应该摆放在外用药品专柜内。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药店医疗器械专柜内摆放有3盒上述“小儿止泻贴”。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将上述“小儿止泻贴”存储于外用药品专柜内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负责人陈细芬、被委托人王永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1份、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出库单照片1张、检查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外用药与医疗器械混放的事实;3.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外用药与医疗器械混放的事实;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认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外用药与医疗器械混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行为并未产生实质危害,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四川光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6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标示为四川光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蜜款冬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标示为四川光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加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浸出物。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及复检,标示为四川合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萸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同创康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萸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经攀枝花钒钛检验检测院检验及复检,标示为西昌晶康高技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涪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净山楂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成都鹤翔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竹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附件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机构名称1蜜款冬花四川光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30201剑阁县盐店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不符合规定[检查](药屑及杂质)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五加皮四川光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11203剑阁县一顺堂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浸出物]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3山萸肉四川合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0221001达州市通川区东岳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山萸肉四川同创康能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20301达州市达川区赵固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炙甘草西昌晶康高技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21201米易县丙谷镇中心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甘草苷)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6净山楂四川涪丰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01201兴文县古宋镇栖凤村卫生室《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7竹茹成都鹤翔天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20701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发展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OTA801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发展店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未按规定陈列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责令当场对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质量负责人(被委托人)王长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陈列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本局查明,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发展店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到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发展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开放自选药品货架上陈列有无“OTC”标识“芬必得牌、布洛芬缓释胶囊、及龙璞灵牌、小儿白贝止咳糖浆”处方药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负责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发展店未按规定陈列处方药的事实。3.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3张,证明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发展店未按规定陈列处方药物证。2023年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36号),拟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处方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 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三江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79CF4B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三江大药房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未按规定陈列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责令当场对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江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陈列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本局查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三江大药房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到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三江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开放自选药品货架上陈列有无“OTC”标识“汉方、儿童回春颗粒、及柏美星、百蕊颗粒”处方药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三江大药房未按规定陈列处方药的事实。3.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2张,证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三江大药房未按规定陈列处方药物证。4.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2023年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35号),拟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处方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 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