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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惠鑫创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已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8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惠鑫创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27965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子洋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804号当事人:广东惠鑫创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UHG58住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3号2栋101房、2栋201房、2栋301房、2栋401房、2栋501房法定代表人:赵子洋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和不合格的化妆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1、当事人受广州厘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标有“雅格皇妃 JAGER PRINCESS”注册商标的“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称生产日期:MFG2023/2/13,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170)3900支。“雅格皇妃 JAGER PRINCESS”是注册商标,由广州市琪钰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商标注册号为第1107330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去斑霜等。当事人现场存放的“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包装材料及其生产的“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有“雅格皇妃 JAGER PRINCESS”商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未经授权生产的商品。该产品经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该产品的出厂价1.3元/支,货值金额5070元。2、当事人生产的以下5批次化妆品标注的生产商、生产地址与实际不符: “圣悠泉寡肽舒缓冻干粉组合”(批号:2023041301)、“韩芭莎 焕颜撕拉面膜”(批号:HBS2023/03/20)、“角蛋白赋活霜”(商标:宝薇泉、批号:YQ2023/04/14)、“柔顺蛋白霜”(商标:宝薇泉、批号:YQ2023/07/20)、Dr.XME向美博士柔顺蛋白霜(商标:向美博士、批号:YQ2023/07/20)。当事人生产上述5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4526元。3、未发现当事人有已经出厂的涉案化妆品,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广州厘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浩海医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约肤(广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等单位签名或盖章确认。2023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告〔2023〕260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亦未申请听证。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已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称生产日期:MFG2023/2/13,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170)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已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标有“雅格皇妃 JAGER PRINCESS”注册商标的“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称生产日期:MFG2023/2/13,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170)化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圣悠泉寡肽舒缓冻干粉组合”“韩芭莎 焕颜撕拉面膜”“角蛋白赋活霜”“柔顺蛋白霜”“Dr.XME向美博士柔顺蛋白霜”化妆品的标签中的生产商、生产地址等信息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未按照已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行为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没收“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称生产日期:MFG2023/2/13,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170)3900支,没收“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罐装包材)”11250罐,没收“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纸包材)”79500套,没收“圣悠泉寡肽舒缓冻干粉组合”成品(批号:2023041301)261盒、“韩芭莎 焕颜撕拉面膜”成品(批号:HBS2023/03/20)6580支、“角蛋白赋活霜”(商标:宝薇泉、批号:YQ2023/04/14)7680瓶、“柔顺蛋白霜”(商标:宝薇泉、批号:YQ2023/07/20)2080袋、Dr.XME向美博士柔顺蛋白霜(商标:向美博士、批号:YQ2023/07/20)960袋,处210000元罚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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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贝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与注册内容不一致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3〕3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贝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800007347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春霞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处罚〔2023〕365号当事人生产的“芭效”疤痕修复贴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其1.说明书与注册内容不一致,标签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2.标签“详情参见说明书”字样表述不准确,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3.标签中未注明联系方式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更正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责令其改正,并建议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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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80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879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省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808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GX45B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1号广州空港中心D栋404房自编33室(空港花都)法定代表人:吴省辉经查明:涉案产品“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总计2200瓶,抽检3瓶,剩余2197瓶被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冻结并封存在其云仓仓库内。当事人与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订单合同,共生产上述产品2200瓶,交货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单价1.94元/瓶,总价为4268元。2023年4月2日,当事人与广州市燕之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商品采购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给广州市燕之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200瓶上述产品“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销售金额共计15400元。因广州市燕之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因,上述批次产品未能按时提货,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冻结并封存该批次产品,存放在当事人云仓仓库内。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400元,销售金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省辉和被委托人史润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主体身份及史润华接受调查的合法性;2、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采购订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3、《现场检查笔录》1份(时间:2023年7月31日),证明我局于对当事人的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4份(时间:2023年8月2日和2023年9月5日),证明我局询问调查当事人掌握的相关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1套和《成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监督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对被委托方生产企业有生产质量监督的行为;7、当事人提供的金牛云仓的《出入库单》各一份和广州金仓牛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物流服务合同》《发货清单》和《出仓单》,证明当事人存放涉案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冻结封存和调出涉案产品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与广州市燕之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商品采购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其客户合作的事实;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减免罚款申请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要求说明的事实;10、《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11、《证据提取(复制)单》14份,证明我局2022年7月31日当天现场检查、2023年8月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和2023年9月5日在白云区外调核查情况;12、《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书》,证明该线索来源及处理要求;1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3】0807601号)及《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务收据》1套,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的事实。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本局于2023年10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5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对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在得知受委托企业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后,第一时间封存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未对外销售,无销售金额,无违法所得,且未在市场流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2197瓶的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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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莱韵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保留化妆品留样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莱韵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288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美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8号当事人:广州市莱韵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119744法定代表人:李美烟根据协查函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协助调查函》(莱市监执字[2023]54号)所附产品照片。经当事人核实,随函所述产品“莱韵佳品香氛净爽洗发乳”(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128888、生产批号:202302280201、净含量:4L)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称,该款产品原备案名称为:“莱韵佳品香氛多效修护洗发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128888)。产品升级后,于2023年5月5日重新备案,新备案名称为:“莱韵佳品香氛净爽洗发乳”(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153098)。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生产“莱韵佳品香氛净爽洗发乳”(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128888、生产批号:202302280201、净含量:4L)产品共122瓶,其中2瓶用于留样(留样产品保存不当,已丢失),2023年2月28日销售120瓶,单价6.6元/瓶,销售总额792元,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实际为“莱韵佳品香氛多效修护洗发乳”,但产品标识名称与备案不符。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涉事产品总货值805.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92元。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92元;二、罚款13000元。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92元;三、罚款13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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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睿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睿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991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翠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9号2023年7月31日,我局在处理举报线索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生产瑕姬嫩肤精华液(批号:220610A2)606盒。当事人销售了38盒,获得销售款129.58元。上述产品包装盒背面印有“成分:……小核菌(SCLEROTIUM ROLFSSⅡ)胶……”等信息。该产品于2022年05月11日完成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292,备案信息显示成分无“小核菌(SCLEROTIUM ROLFSSⅡ)胶”这一种原料,当事人在实际生产时也未投入这一种原料。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瑕姬嫩肤精华液货值金额为2066.46元,违法所得为129.58元。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凯瑞琳奢宠肌底保湿乳(批号:RX221019A3,净含量:100ml)824盒。当事人将上述产品820盒销售给了客户,获得销售款9430元。当事人于2019年4月28日取得凯瑞琳奢宠肌底保湿乳(净含量:100ml)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9071849,于2022年4月29日自行注销备案。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凯瑞琳奢宠肌底保湿乳货值金额为9476元,违法所得为943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以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瑕姬嫩肤精华液(批号:220610A2)56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29.58元;三、罚款18000元。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我局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430元;二、罚款20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瑕姬嫩肤精华液(批号:220610A2)56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559.58元;三、罚款38000元。罚没款合计47559.58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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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美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4219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赖少仁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3号当事人:广州美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鸦岗西岐社街27号6楼601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G7427法定代表人:赖少仁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鸦岗西岐社街27号6楼6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未经备案的“FORGEENER环保甲油胶”18支,当事人承认在其拼多多网店“FORGREENER美甲官方旗舰店”上销售过上述甲油胶。经查,上述甲油胶是一款国产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未经备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甲油胶是从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甲油胶185支,至2023年5月11日销售了167支,总售价为2442.05元,平均一支的价格是14.623元,剩余的18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甲油胶的货值为2705.255元,销售金额为2442.05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705.255元,销售金额为2442.05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2442.05元。2023年9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99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于9月26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下架涉案产品并进行整改;二、当事人经营困难,只能勉强维持生活,无法履行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请求我局减免罚款金额。2023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建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本案已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我局决定维持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442.05元;二、没收未经备案的“FORGEENER环保甲油胶”18支;三、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2442.05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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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锡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市锡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08291256B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杜峻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5****************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3〕010号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违法事实涉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医疗器械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第八十一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420000元,罚没款合计448000元罚款金额(万元)4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2023-11-8公示截止期2026-10-2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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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家港俱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张家港俱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933021158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管丽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3〕009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违法事实该单位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每10只口罩配2个外置鼻夹。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罚款41000元。罚没款合计为42636元罚款金额(万元)4.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2023-11-8公示截止期2026-10-2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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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纬达(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变更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盈纬达(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83101893Y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侯刚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1****************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3〕008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违法事实未经变更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第八十一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_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2023-11-8公示截止期2026-10-2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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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3期)

    序号12企业名称安徽赞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山荷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郎溪经济开发区钟梅路199号2号楼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鸡路102号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护发清洁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护肤清洁类)一般液态单元 #、膏霜乳液单元 #(标注#号的生产许可项目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履职人李湘佩张昌宏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履职人张慧云李成威检查人员武艳艳、鲍必卫洪建新,徐庆辉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7日-18日2023年10月13日检查结论基本符合基本符合处理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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