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相关规定,现就福建省落实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确定的200个品种,中选结果表详见附件。(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6月25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7月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同规格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确定约定采购量协议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于天津平台内所确认分配的协议采购量确定。四、组织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请于2026年6月15日至6月22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如属于企业直配,中选企业需分别在申报企业、配送企业环节完成签订。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2026年6月23日至6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及签订。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五、完善销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一)中选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后续销售价格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二)符合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中选药品以其销售价格的90%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按“31号文”规定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参照执行对应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六、货款统一结算中选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协议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七、有关要求(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我省供应履约管理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公告(三)》中“二、采购规则”的增补中选规则有关要求,现将经公示的补充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补充中选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中选结果自2026年6月9日执行。附件: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增补中选产品公布(六).pdf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对变更信息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变更。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6月5日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我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要求,针对医药价格与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存在失信行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对有关企业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情况予以公示。附件:2025年第9-11月案源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序号涉案企业企业类型评级结果涉事具体药品/医用耗材1乌鲁木齐市伟世康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失信2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配送企业失信3南昌乐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失信4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配送企业严重失信5新疆明瑞星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企业严重失信6喀什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失信7新疆飞鹏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失信8沧州复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失信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4日
各有关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5﹞10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等相关要求和判决书相关线索,部分企业(附件1)涉嫌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领取预(拟)评级函请相关企业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件、被授权人持授权委托书)现场领取,领取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送达。二、提交申诉、修复材料预(拟)评级非正式评级,如对预(拟)评级结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正式提交书面申诉函。失信行为可自本公告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修复,修复要求对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附件2)递交书面材料,未修复及申诉、修复不符合要求者,将予以正式评级并向社会公布。领取地址:省医药采购中心督查科(614)材料递交地址:省医药采购中心咨询室(610) 附件1 企业名单.xls涉案企业安徽乐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贵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哲慧医药设备有限公司天长市智胜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滁州鹏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荣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金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逸百澎韵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医可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滁州市圣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轩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岚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蓝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亿行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百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秉强商贸有限公司附件2 医药价格招采和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pdf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6月4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按照《关于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办〔202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明确的产品范围,经组织专家论证,省医保局明确了集中带量采购缝合线类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用耗材医保类别和支付标准 将C14080418500002等41条医用耗材按照医保乙类,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详见附件),其中缝合线类实行分类管理:集采中选产品按医保乙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非集采及集采非中选产品,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本次纳入的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统一按照同一15位编码下集采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确定。取消缝合线“限眼科和血管吻合手术时使用”的医保支付限定。 本轮集采涉及的其他医用耗材,继续按我省医用耗材目录规定的医保类别执行,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同一15位编码下集采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确定。相关耗材具体医保支付标准等,以省局统一更新发布的《辽宁省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为准。 二、工作要求 各市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本机构收费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按期执行。密切监测集采缝合线类等医用耗材执行后的医疗总费用、医保基金支出等指标变化情况,强化费用审核,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26年5月31日零时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报告。 附件:部分医用耗材医保类别和支付标准情况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0日
各相关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26年深化医药价格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5〕139号)、《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一、做好不符合差比价药品价格调整工作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二、拟暂停高于锚点价格10倍的药品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三、做好“红黄标”价格风险预警标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26年深化医药价格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5〕139号)、《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开展了集中带量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中成药及其他中成药“红黄标”价格风险预警标识工作。相关药品“红黄标”风险警示情况,已通过系统点对点提示,请各企业登陆系统自行查看。如相关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对“红黄标”风险警示存在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中成药价格风险预警标识”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082附件:1.中成药同企业同通用名不符合差比价拟暂停药品清单2.中成药价格高于锚点价格10倍拟暂停药品清单(宁夏站内查看)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6月4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直接挂网价格及采购要求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5〕25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体外诊断检验试剂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体外诊断检验试剂挂网目录(第五批)(详见附件)。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为已取得本次目录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委托其作为本次申报主体。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品种,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2.申报产品属于本次申报目录范围,并获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注册证有效期截至申报结束之日仍在有效期内。申报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3.未纳入我省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平台但具备体外诊断试剂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4.企业申报时应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含实际采购价)或企业申报价进行挂网,在采购周期内,如全国最低挂网价(含实际采购价)调低,应主动开展价格联动。企业未按要求如实申报、调整价格或由他人投诉,经查证涉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选择性提供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资格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5.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维护,密切关注平台审核状态,及时修改提交申报信息,配合做好平台审核工作。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1.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6月4日至6月23日期间,登录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ybj.qinghai.gov.cn/yaoxiejzcgnet/)“青海省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系统”上传相关资质,完成企业注册及信息维护工作。 2.企业注册和信息维护前,请认真阅读《青海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用户使用手册》,相关附件可在集中采购平台“操作指南”栏下载。 联系电话:0971-6121252、6145480 附件:体外诊断检验试剂挂网目录(第五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6月4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奥利司他胶囊等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