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关于启动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2026年第六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的受理及资料审核工作已完成,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本次申报已提交的产品共24061条,涉及企业678家,现对其中审核通过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含联审通办产品)进行公示(附件1)。提示:国家风险处置的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和其他按组套获批使用的耗材,均应按整套系统挂网挂价。涉及到天津设定挂网价格高线的带量非中选产品及国家历次价格风险处置的相关产品(如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带线锚钉、环式多功能外固定支架、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限价挂网的,生产企业也要举一反三,参照价格高线及价格风险处置相关要求报价。二、申诉受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可以访问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子系统登录入口”登录子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耗材招标管理”模块后点击“企业产品管理”,点击“申诉管理”及“被申诉管理”模块,选择当前“项目名称”及“批次名称”进行网上申诉及查询。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企业申报操作手册》(附件2)。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且无有效申诉的产品将作为限价挂网采购产品挂网。三、时间安排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四、联系方式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7附件:1.《第六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审核通过申报产品列表》(https://ggfw.ybj.ln.gov.cn/tps-web/publicViewPubList?btchId=6m1Kdd1f9HHbkzDmDdluDWLTWnjibMNNwNrNHfLURbc%3D)2.《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企业申报操作手册》.docx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5日
配送企业公示信息(2026年第12期)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生物制剂独家、同组最低申报增补挂网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表:符合生物制剂独家挂网条件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15日
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商保医保共同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与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现将《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5年7月29日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金发〔2025〕2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措施。一、构建多层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体系(一)拓宽商业健康保险保障内容。鼓励保险机构坚持商业健康保险保障属性,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等多领域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保障内容,将供需适配的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新耗材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发展多层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科委)(二)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形式。持续优化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产品,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沪”系列健康保险产品。继续做优做强“沪惠保”,在基础数据支撑基础上,支持将创新药械纳入保障,提高参保人群覆盖面。鼓励发展面向不同群体、覆盖更多创新药械的健康保险产品,顺应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合理的医疗费用纳入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市民提供更为便捷、自主的保障服务。鼓励探索开发疾病预测与干预保险,降低高发疾病发病率。(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三)加快发展商业护理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保险产品,加强商业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商业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标准。持续推动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发展。积极参与构建长期照护体系,不断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探索养老金融产品与护理保障的有效衔接。(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二、强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四)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人群。围绕“一老一小”、患病人群等群体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将老年人、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应用医疗大数据、行业经验数据等,合理厘定保险产品费率,适当放宽投保条件。提供多元化定制服务,加大对新市民及新产业、新业态等特定人群的健康保障力度。(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五)延伸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深化保险机构与健康产业链、生物医药行业企业主体的合作互动,发挥医疗费用审核的专业优势,参与医疗行为规范,探索保险机构与药企形成集体采购药价谈判、新药上市沟通、按疗效付费、分期支付等机制,提升创新药械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金融监管局)(六)优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方式。加强保险机构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探索制定健康管理服务、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从事后理赔扩展至事中事前增值服务,提供一揽子健康管理综合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签约家庭医生等开展合作,在预防健身、健康检查、疾病康复、慢病管理等各类场景,形成与消费者良性互动,发挥保险健康管理的风险减量作用。(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七)持续做好政府项目相关服务。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部门的需求,提供便民、高效的保险保障或经办服务。积极参与政府财政支持的健康卫生项目,提升项目政策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金融监管局)三、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创新实践(八)优化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项目和个人税优健康保险项目。持续深化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项目。推动医保个账支持团体健康保险发展,用人单位为职工或其近亲属投保的经备案且符合条件的团体健康保险,保费可以由单位与员工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经个人授权、单位收集、保险公司汇总后,可以由医保经办部门统一划扣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扩大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市场知晓度,丰富产品责任类型,覆盖更多投保人群,拓宽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九)鼓励开发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共同发展、互为补充。重点支持能够扩大基础保障覆盖面,在保障范围、保障内容、保障形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定价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由用人单位统一投保且单位缴费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覆盖创新药械费用保障、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创新激励机制,给予保险行业正面支持引导。(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委金融办)(十)探索建立共保模式服务新兴重点领域。探索“保团”模式支持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依托保险行业自发组成共保体,服务风险保障薄弱、需求强烈的领域。通过多年期经营成本统算调节,探索建立创新领域的风险调节机制,增厚风险控制的安全垫。(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科委)(十一)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创新监管。探索建立“监管沙盒”试点机制,对带病体保险等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创新试点。加强对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合规性监管,防止以政策套利为目的的“伪创新”“乱创新”。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日常跟踪监测与分析管理,建立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的项目制管理机制。(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数据赋能(十二)升级卫生健康数据共享功能。深化医疗、医保和商保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完善数据共享维度,扩大数据共享范围,为商保产品设计、精算定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依托市大数据中心、经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建立医疗、医保和商保的数据合作共享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在安全可控环境下访问卫生健康历史数据,收集分析理赔环节的诊疗信息具体名目和医疗费用具体明细信息,为特定群体、特定风险保险产品研发和风险防控提供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药企及时将创新药械适配的疾病及适应症范围、临床试验数据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定价参考。(责任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医保局、上海金融监管局)(十三)加强医保数据应用于商保结算。优化医保与商保同步结算模式,协同“上海保险码”平台,不断完善直赔服务流程,推进更多医疗机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国际医疗业务接入平台,实现二三级医院全覆盖,探索将直赔服务扩展到医院特需部、国际部。不断完善“上海保险码”的“一码通赔”功能,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医保与商保主动赔系统,通过授权信息、交易记录、理赔结果上链存证等方式,确保全流程可追溯,提升理赔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探索医保数据在残疾人、妇女、农民等特定人群保险产品中的理赔结算应用。(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金融监管局)(十四)多方支持“上海保险码”数字保险平台建设。借助“上海保险码”保险产品供需对接、保险理赔结算、销售人员荣誉体系、政策宣传等功能,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优化服务流程,加大“上海保险码”小程序的建设和推广力度,提高保险服务便利度。基于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画像,与健康保险产品特征相匹配,探索形成“保险码-个账专区”产品大类匹配引擎。(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委金融办)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五)深化创新药械支付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医保支付、商保赔付、慈善组织参与、药企主动分担等多元支付和多方协同机制,加快创新药械临床应用,畅通创新药械“进医院”“进目录”“进处方”,对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的创新药械,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科委、上海金融监管局)(十六)优化国际医疗支付政策。立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打造国际医疗服务业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国际医疗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探索推进“名单备查、动态监控、定期报告”的国际医疗跨境收付费模式,完善支付政策衔接。(责任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金融监管局)(十七)深化多方政策支持。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用足用好职工工资总额5%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上海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投资入股、参股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培育健康保险市场。支持浦东新区创新药综合改革,通过优化筹资等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推出覆盖创新药械责任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加大推广力度。(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委金融办、上海市发改委、浦东新区政府)(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各方共识。加强对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创新药械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加大对“沪惠保”等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开展政策解读,教育引导市民真正成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提升保险意识和保险理念,引导社会各界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营造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彰显商业保险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上海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科委、浦东新区政府)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我中心对2026年6月份企业申报的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进行了公示,现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医用耗材(试剂)产品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纳入河南省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交易目录。附件: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清单.xlsx 2026年7月14日
相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及《关于公示医用耗材申报企业变更境外生产企业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6〕138号)等文件要求,省药招中心按程序对医用耗材申报企业提交境外生产企业变更的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信息的质疑投诉,现对公示无异议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附件:耗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4日
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申请,现对新增挂网的23家配送企业、412个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499个产品(组件)和信息变更的20家配送企业、328个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58个产品(组件)(见附件)予以公布。公示期为2026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公示期内接受申诉质疑,请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申诉质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发送至gansuhczb@163.com,所有申诉和质疑均应上传真实充分的佐证材料,否则其申请无法予以支持。公示期无异议的自2026年7月17日起执行,有异议的暂不执行,具体结果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不再另行发布通知。业务咨询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业务咨询电话:0931-2909193、2909385监督电话:0931-8127072(省医疗保障局)附件:1.申报企业信息表.xlsx2.申报产品信息表.xlsx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3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公告(一)》中“二、采购规则”的增补中选规则有关要求,现对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信息进行公示。一、公示时间2026年7月14日-7月16日18:00。二、公示路径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ybj.jszwfw.gov.cn/#/index),进入“公告通知”模块查看。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带量采购”类型,选择“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增补中选(八)”)进行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提交的资料应真实有效,不得恶意申投诉。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 阳光采购联盟办公室 2026年7月14日
各拟中选企业:按照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工作安排,请各拟中选企业按要求提交拟中选药品样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交时间2026年7月20日-7月23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为保障样品提交秩序,根据企业注册省份,分批次安排样品送达时间。第一批:企业注册地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的企业,请于7月20日送达;第二批:企业注册地为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的企业,请于7月21日送达; 第三批:企业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请于7月22日送达;特殊原因无法按批次安排时间送达样品的,最迟于7月23日送达,逾期原则上不再接收。二、提交地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26号)。送交样品车辆请从北门进入地上停车场,从大楼东北角“招投标通道”乘坐L5、L6、L7电梯直接到达2楼样品接收处。三、工作要求(一)为确保样品的完整性,一律采取现场接收的方式进行现场提交,拟中选企业应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现场提交样品,特殊原因无法现场提交的,建议委托其他人员凭授权委托书现场提交,不接受邮寄等方式进行样品提交。(二)企业需按拟中选药品的品种等级及维护的样品信息提交样品。同一个品种等级多个产地信息维护为同一条样品信息的,提供一个样品即可。(三)包装盒外正面、内封口袋贴加盖企业公章的标签。样品标签须在样品信息维护时间截止后通过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生成,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品种名称、等级、品种等级编号、企业名称、产地、执行标准等信息。企业自行设计的样品标签视为无效,不予接收。(四)每个样品需提供3份,每份重量50g,放置于参考尺寸13cm×19cm的封口袋中并真空塑封,蝉蜕等不适合真空塑封的品种可以不真空塑封(每份重量可酌情减少)。将3份样品放置于参考尺寸19.5cm×10.5cm×13.5cm的中国邮政9号标准箱包装盒内(为方便样品接收,包装盒可不封口)。(五)未按要求提交样品、经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取消该药品拟中选资格。联系电话:0531-51778919、0531-68966821、0531-51799883(工作日9:00-12:00、14:00-17:00)0531-51778826(招采子系统技术支持)附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docx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2026年7月14日
一、数据校验说明1. 数据校验共涉及三张表:①交易院端招采项目表(TRNS_HOSP_BIDPRCU_ITEM_D)、②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MCS_PUBONLN_RSLT_D)、③招采耗材产品表(BIDPRCU_MCS_PROD_D)(备注:该表由交易产品耗材表(TRNS_PROD_MCS_D)等多张表格生成)。2. 医用耗材编码规范:将省级归集数据中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中的耗材代码(MCS_CODE)字段和交易产品耗材表中的产品代码(PROD_CODE)字段,与国家医保耗材最新批次编码数据库进行比对。若二者与国家数据中台库中的数据完全一致,则认定为校验通过。3. 医用耗材目录招采业务校验逻辑:(1)通过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的招标项目ID(TENDITM_ID)字段,关联交易院端招采项目表的项目编码(ITEM_CODG)字段。(2)通过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的耗材代码(MCS_CODE)字段,关联招采耗材产品表的耗材代码(MCS_CODE)字段。关联查询到的结果数据为三张表质控通过数据,若关联失败则认定为脏数据。二、信息化方面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必须归集规格型号产品27位编码,地方平台需及时更新国家最新版本数据。2.数据唯一记录号(RID)字段,需严格按照《数据归集交换库设计说明书》的要求规范生成。3.招采所有归集表的医保区划(ADMDVS)字段,需使用省级区划数值进行数据归集,如北京市为110000。4.数据无效标志(INVD_FLAG)字段,只有0和1两种状态,0为有效、1为无效。5.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MCS_PUBONLN_RSLT_D)、交易院端招采项目表(TRNS_HOSP_BIDPRCU_ITEM_D)和交易产品耗材表(TRNS_PROD_MCS_D)三张表需要同步进行治理归集。6.数据归集查询路径。首先,确保省招采业务库数据正常同步到省交换库;其次,确定省交换库数据入库时间(exch_updt_time),确保T+1日归集至国家数据中台,以及数据量核对没问题;再次,关注国家数据中台基础质控,例如RID校验不通过的脏数据治理等;最后,关注招采业务质控,即上述三张表的关联关系。三、历史排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及解决建议(一)挂网目录类Q1:为什么查询下载耗材挂网目录数据和本省集采挂网目录数据量差异较大?这是由于组套类耗材挂网数据对应的产品没有细化到27位耗材编码所致。目前对于组套类耗材挂网数据,首先应将其细化到27位编码,通过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进行同步归集至国家数据中台,没有对应细化到27位编码的这部分数据在国家端则无法归集显示。Q2:招采子系统挂网状态都有哪些?具体含义是什么?对应库表结构是什么?招采子系统耗材挂网状态共有四种:取消挂网、已挂网、停止执行和黑名单停止执行。数据字典中,挂网状态字段:0代表取消挂网,1代表已挂网,2代表停止执行,3代表黑名单停止执行。在业务口径上,相关字段具体含义如下:取消挂网指撤网、停止挂网产品,且短时间内不可恢复交易的情况;已挂网指能够正常挂网、交易的情况;停止执行指各种暂停挂网产品,但可申请恢复交易的情况;黑名单停止执行指触发本省黑名单制度撤网的情况。Q3:为什么国家端归集的省端耗材挂网数据中存在大量重复数据?原则上,各省向国家端归集同一产品挂网数据时,应该在现有挂网数据(即已有RID对应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更新归集,而非新增一条挂网数据(即生成新的RID)。但在实践中,个别省未能遵循更新归集原则,误增RID,导致国家端存在大量重复数据。(二)采购交易类Q1:为什么出现交易配送量大于订单数量的情况?排查发现个别省存在数据字段对应错误的情况,建议检查数据转换对应脚本,进行数据治理并归集。Q2:为什么交易明细订单金额不等于订单数量×采购价格?排查发现个别省存在数据字段对应错误的情况,建议检查数据转换对应脚本,进行数据治理并归集。Q3:为什么省内耗材订单时间和国家查询下载的订单时间不一致?国家查询下载的CSV文件中,耗材的订单时间为交易产品发货表的创建时间。Q4:为什么国家查询下载耗材交易采购数据多于本省交易采购数据,且存在采购量、采购金额倍增情况?目前,国家通过多省联合排查,在耗材交易采购环节质控规则上做了优化,即通过关联项目ID和耗材编码(27位码)杜绝数据倍增的情况,已于2025年6月10日更新发布。再遇到此问题,可以重新提交查询下载申请,进行数据对比。Q5:试剂采购交易订单数据是否归集?现阶段试剂数据因缺乏质控规则被判定为脏数据暂时不进行归集。将在增加试剂数据质控规则后,再行归集各省试剂相关数据。(三)国省数据一致性核查及一览表建设类下载功能集成在省招采子系统。没有更新下发版本的省份,通过FTP寻找最新下发的版本进行更新。如没有菜单权限,请联系省平台系统管理员授权。Q2:编码变更后,旧码、停码的挂网目录暂时判定为脏数据怎么办?此问题正在优化中,后续更新具体解决方案。Q3:不可单独收费的耗材产品动态维护平台无法赋码,无法进行挂网、采购怎么办?前期,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挂网编码的通知》,明确提出采用过渡编码方案,解决未赋码耗材挂网和数据归集问题。请各省先行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尽快落实到位。Q4:哪些价格形成方式可认定为集采?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价格形成方式,可认定为集采:①各批次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产生的中选产品对应的中选价;②按照“不视为非中选”方式形成的挂网价;③企业在未参加集采省份按照集采中选价挂网的挂网价。Q5:挂网不挂价的情况如何处理?对于挂网不挂价的产品,请各省份将其“挂网价”字段标准化为空值(即不填写任何数据,不得填写“0”或“0.1”等数值)。后续归集到国家端后,将在“一览表”中统一显示为“--”符号。同时,请相关省份尽快清理此类问题。Q6:开展过价格治理的医用耗材,如果同一耗材后续联动了其他省份的最低挂网价,那么该产品的价格形成方式如何确认?对于开展过价格治理的医用耗材,按照本省的执行范围,将价格形成方式统一标注为“治理”,该范围包括所有治理范围内的耗材,不局限于红黄标。Q7:同一27位编码、同一规格型号下,为区分不同销售包装规格(如50支/包、100支/包等)价格不一致,实际挂网多条,怎么办?在最小包装单位字段中明确当前挂网价对应产品的包装规格,先行归集至国家端,后续另行研究解决办法。Q8:本次新建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一览表,与前期已上报至国家的耗材挂网目录,二者为替代、并行还是补充关系?数据是否需要双向同步、统一对标?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一览表是新建归集表,新建归集流程,数据会用到现在核查的耗材挂网目录,两者相对独立归集。Q9:“挂网单位”等由企业申报,新申报产品可由企业按要求自主完善填报,但存量历史数据如何处理?牵头省份负责归口品类医用耗材所有新增产品和历史产品新增字段的数据审核工作。(四)耗材归仓率类Q1:归仓率中当月配送总金额、当月平台配送金额、当月归仓率(%)指标是什么意思?①当月配送总金额:各省集采业务经办单位上报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的配送金额。②当月平台配送金额:国家数据中台收到招采业务质控前的交易产品表中配送金额总额。③当月归仓率(%):当月平台配送金额/当月配送总金额×100%。Q2:耗材归仓率中统计耗材配送金额总额口径是什么?各省统一统计交易产品发货表(TRNS_PROD_SHP_C)中PROD_TYPE=2的配送金额总和。Q3:耗材归仓率上报配送金额是否包括试剂部分数据?目前上报配送金额不包括试剂部分数据,如后续增加会另行通知。Q4:耗材归仓率超过100%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解决?存在原因有:①省归集到国家的数据,在本省做数据治理时,部分数据删除或者改变RID后重新归集到国家,但因没有删除国家原来的数据,导致数据倍增。②本省对删除的数据没有及时更新到国家。此类问题解决建议:按照数据重传管理办法,做一次全量删除后重新上传,后续及时归集数据,避免对数据RID进行修改。Q5:耗材归仓率低于100%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解决?存在原因有:①数据没有及时归集至省交换库,国家数据中台缺失数据。②部分数据因为数据RID和医保区划不符合数仓的基础质控规则,判定为脏数据,各省没有及时治理归集。此类问题解决建议:定期督促地方治理数据并及时归集至国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