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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价格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1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的要求和企业申请,对部分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1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要求,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和采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和药监部门生产监管要求。其中,仅符合其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还应在江苏省药监部门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二、符合质量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价格不高于各省挂网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阳光挂网:1. 挂网省份数量不少于3个且申报价格不高于本产品上一年度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平均价和中位价的;2. 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不少于3家且不高于本产品上一年度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平均价和中位价的;3. 申报价格不高于同品种阳光挂网产品最低价。三、符合质量要求但不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承诺挂网价格不高于本产品各省挂网价后,可申请按承诺价挂网并标注“承诺价挂网”。承诺价挂网中药配方颗粒,在符合阳光挂网要求后,可申请转为阳光挂网,但挂网价格还应不高于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最低价。医疗机构采购承诺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与企业议价,并在省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实际采购价应不高于企业承诺挂网价。承诺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情况,纳入网采率计算。四、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申请审核程序、平台采购管理要求等参照中成药有关规定执行。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中药配方颗粒。自2026年11月1日起,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未挂网中药配方颗粒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结算。六、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1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甘肃省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产品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用耗材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家深化医药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覆盖范围,通过价格联动共享其他省际联盟(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更好保障全省群众享受到全国同等优质实惠的医用耗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动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医保编码前15位将产品进行分类,第一批我省未参与其他省际联盟(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含已过采购周期未接续产品)51类。(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及申报方式(一)企业资格及要求1.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注册证必须委托同一企业申报。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视为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委托同一家企业申报的,或受托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视为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4.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负责,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按药监局相关规定及时、足量组织生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5.应向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物流配送、仓储管理、合规技术服务支持、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操作培训等必需的相关服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6.应承诺保障各中选产品对应的所有规格型号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甘肃省内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7.不存在生产环节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与生产环节无关的除外。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二)产品资格及要求1.应具有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2.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3.申报截止日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所列医保编码(15位)其他省际联盟(省级)的中选产品均应参加(即将停产或未上市的产品除外),否则暂停挂网,待联动后恢复挂网。即将停产产品的企业应提交承诺函,承诺该产品中选结果执行后在全省范围内不得销售。(三)申报方式及时间申报方式: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在“耗材招标管理—带量采购管理—甘肃省价格联动”模块中,按采购品种目录维护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材料进行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方式。(操作帮助见附件2)维护时间: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31日三、价格联动规则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主动申报联动产品价格信息,申报价格要求如下:(一)同一医保编码产品有不同集中带量采购价格的,企业须以最低集采价格进行联动,价格联动后产生新低价的,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联动新的集采价。(二)企业选择申报价格联动品种须包括所有规格型号,不得选择性申报。(三)纳入国家和省际联盟新开展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产品,按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执行。(四)省际联盟(省级)非中选企业和新获批上市的产品,申报时,申报价不得高于同类中选产品的中位价和各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的低值。(五)企业存在瞒报价格的,经核实后,暂停挂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四、未价格联动产品处置价格联动结果执行后,有带量采购价格但未进行价格联动的,暂停挂网。医疗机构不得以各种形式采购暂停挂网的产品。五、申诉质疑及信息公开申诉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加盖企业公章的PDF版申诉质疑材料上传在招采子系统“耗材招标管理—申诉质疑申报”模块。不接收纸质材料。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价格联动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完成申诉质疑处理结束后,通过原有渠道公布最终结果。六、相关说明(一)联动价格产品(不带量)按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进行管理,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按要求回款。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甘肃省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二)价格联动后,如联动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中选产品新增注册证、新增规格,且同意按照本企业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格供应的,可增补为中选产品。进口企业中标后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产品类别批件的,视同中选产品。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完全同意并接受医疗机构与原医疗器械注册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且自愿承担中选产品的相关义务。七、联系方式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31-2909290、2909385、2909260甘肃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甘肃耗材企业服务QQ群:465870450、1109098468电子邮箱:gansuhczb@163.com服务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附件:1.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目录.xls2.操作帮助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辽宁省关于召开《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解读座谈会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为做好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我们起草了《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决定采用座谈会方式向各相关企业征求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解读《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内容;围绕相关要点进行座谈交流。二、参会人员(一)取得本次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相关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委托参会人员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原件及参会人员身份证原件参加会议,原则上每个企业限2人参加。(二)请各相关生产企业于7月17日(本周五)15:00时前,将加盖公章的参会回执(详见附件2,PDF版和Excel版)以“企业名称+参会回执”为主题,发送至指定邮箱。三、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7月20日上午9:00。地点: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中兴二巷5号甲8号)。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419-5777019、024-23447076邮 箱:lysylbzjjck2026@163.com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参会回执》硬脑(脊)膜补片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代章)2026年7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消化系统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6〕20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消化系统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依据《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消化系统类等2538项青海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目录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舆论监测。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由于落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较多,为稳妥审慎落地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分两批次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第一批次于2026年8月1日执行消化系统、血管淋巴系统、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三类医疗服价格项目及相关修订项目;第二批次于2026年9月1日执行颌面外科、口腔、一般治疗三类医疗服价格项目及相关修订项目。  附件:1.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2.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3.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4.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5.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6.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7.1987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10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四川省川药招〔2026〕153号 关于公示2026年部分备案专区及国谈药品分类采购申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54号)和《关于落实一、公示时间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0日。二、公示范围及内容相关企业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的经初验符合申报要求的新增药品信息(详见附件)。三、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四、其他事宜(一)省药械采购平台采集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字段信息,如申报企业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及时到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变更相关信息,省药械采购平台将根据申报企业在平台的变更信息报备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更新我省挂网产品资质信息。(二)中心将对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的产品开展核查,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另行通知。(三)经初验 药品申报信息不合格产品未予公示,相关企业可登录平台自行查询具体原因。(四)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五)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以平台最终执行为准。 (六)涉嫌瞒报低价的产品,自申报之日至今,如企业已在外省产生低于本次申报价格的挂网价,请通过线上质疑通道提交降价情况说明,若公示期内未提交相关降价材料,后期经中心查实将按照瞒报外省低价严肃处理。咨询电话:028-85155302 028-85151912附件:2026年部分备案专区及国谈药品分类采购部分申报产品信息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6日

    医保准入 / 国谈 四川省
  • 河南省关于做好心脏起搏器类等两批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心脏起搏器类等两批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6〕43号)要求,为做好浙江牵头的心脏起搏器类、湖南牵头的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采购执行工作,现就配送关系维护、合同签订工作通知如下:一、中选产品信息查看各中选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带量采购配送关系设置”查看中选产品信息。二、网上维护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点击“配送关系管理”模块,由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建立网上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时间安排:2026年7月17日-7月30日三、网上签订购销合同各有关单位须完成网上签订购销合同工作,明确协议采购量和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系统”,点击“带量合同管理”模块,查看及确认合同内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时间安排: 2025年7月17日-7月30日四、中选结果执行心脏起搏器类、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于7月31日起正式执行,我中心将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等各项工作,确保有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顺利实施。附件:耗材组套类带量产品签订购销合同操作手册 耗材带量产品签订购销合同操作手册2026年7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四川省川药招〔2026〕160号 关于公示药品企业信息及挂网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和《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有关规定,按照企业主动申请原则,现将相关变更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联系电话:028-86917838 028-85151912附件:1.企业名称变更列表2.药品申报主体变更列表3.国家医保编码信息变更列表4.产品信息变更列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四川省川药招〔2026〕159号 关于公示药品企业申报信息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及《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两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保证企业申报信息公平、透明,现将已申报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0日。二、公示范围及内容已完成申报的企业信息(详见附件)。三、相关要求企业应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及“两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一)未按照“两通知”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二)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材料,以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四、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五、其他事宜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以平台最终执行为准。 咨询电话:028-86917838028-85151912附件:企业申报信息列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四川省川药招〔2026〕158号 关于公示部分药品降价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 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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