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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公示2026年度吉林省七月份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更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提质增效,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加快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 挂网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安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将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业务迁移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内办理(http://www.ggzyzx.jl.gov.cn/), 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示时间 公示期自2026年7月20日—2026年7月22日。 二、质疑方式 (一)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7月22日16:00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63.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产品日常信息变更申/投诉-企业名称”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二)通过平台直接申报办理的事项,企业需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自行查看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日常变更事项,请相关企业按照审核不通过原因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并保存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下月1日-10日重新提交。 三、注意事宜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内挂网的药品如在外省有低于吉林省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否则将被纳入信用评价。四、联系方式 0431-81866909。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目前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王力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天津市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拟销售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为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现将企业填报的拟在我市销售的相关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具体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截至2026年7月20日,企业填报的新申请挂网药品拟销售价格。二、公示时间2026年7月21日—7月23日17时。三、查看方式请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中药配方颗粒价格公示”页面查看。四、网上采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通过采购平台提出异议,并上传佐证材料(无需现场递交材料)。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自2026年7月24日起,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采购平台与生产企业网上议价,并按照议价结果实施网上采购。五、相关提示对于拟在我市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企业请在采购平台完成企业注册、产品信息维护、拟销售价格填报等工作,并及时关注拟销售价格公示通知。六、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天津市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6、022-24538157联系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7月2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天津市
  • 黑龙江省部分非免疫规划疫苗准入评审结果

    各县(区)疾控中心,疫苗生产、代理企业:为保证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及时为我省公众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2026年7月16日省级组织专家对部分符合准入条件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进行准入评审。 现将新准入疫苗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2026年7月24日。如有相关澄清材料,请联系:0451-55153642。

    医保准入 / 集采 黑龙江省
  • 河北关于公示部分符合挂网条件药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部分独家药品及部分竞价药品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独家通用名、剂型药品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按照药品分类对应选择【化药独家--2026年5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公示时间:2026年7月17-22日。企业被投诉资质或价格有问题的,经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独家药品公示表2.不符合挂网条件独家药品公示表3.需竞价药品表 4.竞价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5.竞价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1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关于开展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模拟报价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根据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安排,现就模拟报价相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操作路径企业可登录药品招标系统“合肥专区-产品价格填报-产品价格填报”,进行模拟报价。二、模拟报价时间企业模拟报价时间:2026年7月20日9:30—11:00三、模拟报价要求1.申报企业一律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指盒等)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系统会以相关申报产品的包装数量为转化比,计算出最小制剂单位(指单片/单粒/单支/单袋/单瓶等)的“单位申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同组同品种有多个包装的,申报企业按照原中选包装、同企业最大包装的优先次序进行报价。2.申报企业同组同品种有多个规格的,申报产品中有代表品规格且有原中选价的按照代表品规格进行报价;申报产品中无代表品规格的按照原中选规格、意向价格最低规格的优先次序进行报价。系统会按照差比价规则,对非代表品规格按代表品规格进行差比,并折算成最小制剂单位(指单片/单粒/单支/单袋/单瓶等)的“单位申报价”。3.申报企业相关产品模拟报价同时需上传报价函PDF版(见附件1),系统填报价格与报价函价格不一致时,以报价函价格为准。模拟报价环节报价函无需加盖公章。4.所有参与本次带量联动采购的申报企业均应参加模拟报价,根据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2),熟悉平台报价操作,验证平台是否正常登录,为正式报价做好准备。四、联系电话0551-63531033附件:1.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报价函2.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模拟报价操作指南3.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目录安徽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合肥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6年7月1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安徽省关于公开征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标前技术资料的通知

    相关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公开征集标前技术资料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设备范围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乙类管理目录内的医用设备(见附件1)。二、公开征集企业资质要求上述目录内取得产品合法资质的设备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企业视同为生产企业。三、公开征集时间2026年7月15日至8月5日。三、征集内容及相关要求(一)企业需提交本企业生产或具有全国总代理授权的产品标前技术资料,包括完整的信息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参数表、技术白皮书、配置清单等(见附件2、3)。(二)请在征集时间内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设备管理系统”(网址:http://sjsb.ahyycg.cn/login),在“产品信息管理”-“投标产品管理”模块中进行信息填报和资料上传。上传资料应为逐页加盖公章的PDF版。资料上传完成后,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邮寄至中心医用设备科。(三)若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后续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补充,并递交更新补充后的纸质材料。(四)企业对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四、相关说明(一)标前技术资料仅作为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编制技术参数时的重要参考,而非集中采购企业资格预审。(二)企业需安排熟悉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和产品技术的联络人,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和信息回应及时。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20号六楼联系电话:0551-62651993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2.信息登记表3.产品技术参数表4.医用设备管理系统账号注册说明2026年7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口腔牙冠联动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5号)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牙冠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9号)的要求,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与确认,现将口腔牙冠联动挂网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7月17日至7月19日17:00。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批次(260708-260714耗材))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17日    附件1:口腔牙冠联动挂网产品公示表(20260708-0714).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4号)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5号)的要求,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与确认,现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7月17日至7月19日17:00。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批次(20260708-0714耗材))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7日   附件1: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公示表(20260708-0714).pdf附件2:医用耗材不满足省份数量拟挂网产品公示表(20260708-0714).pdf附件3:拟挂网产品规格型号明细公示表(20260708-0714).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西省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为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73号)和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可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以下简称医保支付)的申报范围:(一)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所对应的同名中药饮片应已纳入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目录》。(二)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取得国家或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许可,并符合国家药品或我省药品相关标准要求。(三)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编制的中药配方颗粒医保代码。(四)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应为在我省有一定临床使用基础、符合我省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具有我省临床使用数据、安全有效、价格适宜的产品,且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可承受。(五)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江西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交易。二、申报流程和材料要求申请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我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并将初审通过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材料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理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申报、合规审核并对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初审后报送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材料进行合规审核,实行动态受理、动态评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一)《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申报表》(附件);(二)国家或我省药监部门的备案许可证明文件;(三)经济性评价材料:我省近3年申报产品使用量、总费用、克单价及幅度变化情况,不足3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预计3年内使用量、总费用的变化趋势;我省的进院价格,销售价格,近3年的采购和使用数量等相关数据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四)申报产品已纳入外省医保支付范围的,须提供医保支付类别、标准等相应证明材料。三、论证评估管理(一)专家人员组成省医疗保障局在纪检部门监督下,从医保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科级及以上职务,主要来自临床中医学、中药学、医保(工伤)管理等领域。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与评审产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专家论证评估。(二)情况说明与问询申报单位负责人向专家组陈述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适用性、安全性、有效性及使用管理等情况,并接受专家问询。(三)专家评审与谈判专家组对申报品种的临床必需性、疗效价值、经济性及对医保(工伤)基金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成票“建议纳入”的品种,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四、专家评估结果应用与目录管理(一)报备与公示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根据专家评估建议,组织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有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履行报备,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实行动态调整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管理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需求、基金运行、价格变动及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定期对目录进行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品种或同通用名目录外产品按规定动态调增纳入,将不符合条件的品种或产品动态调出。如遇中药饮片国家目录政策调整、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代码取消、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备案等重大政策变化,按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三)印发与执行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后,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按程序印发执行文件,更新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管理目录。五、强化医保支付管理(一)支付范围及条件1.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参照其同名中药饮片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及我省目录内同名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2.国家和我省明确规定的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的同名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单独使用或全部由此类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医保统筹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3.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使用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我省定点零售药店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以及跨省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未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跨省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直接结算,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执行。(二)支付标准和类别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药品管理,按规定比例支付,统一执行28%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即个人负担20%后再按乙类10%的先行自付比例)。我省对《目录》内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分类支付:集采品种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行承担,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医保基金据实结算;非集采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由江西省医疗保障局结合我省采购价格、临床使用数据等因素另行研究确定。中药配方颗粒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不区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政策执行。六、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效处置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超范围、超剂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协议管理、结算审核等方式加强中药配方颗粒支付政策落实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强化对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规范和指导,督促医师遵循中医药理论合理用药,确保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安全、有效。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使用管理,严格遵循中医辨证论治原则,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与费用上传等工作。各中药配方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及时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完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并做好医保编码对接有关工作,确保临床用药供应平稳和质量安全。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请依职责分别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附件: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申报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8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江西省
  • 河北省关于开展部分药品竞价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北省药品挂网规则》,现就部分药品竞价挂网事宜通知如下:一、竞价挂网政策过评药品竞价按照《河北省药品挂网规则》执行。其中:同通用名无过评药品挂网的,新申报过评药品需提供三省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超100元的需提供价格说明;无法提供外省参比制剂(原研药)挂网截图及外省本药品过评前挂网价格的,企业需作出说明。二、产品资质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药品挂网管理-资质库管理-我的药品库”完成产品资质申报。申报时间:2026年7月17日-7月22日。三、企业目录勾选、报价未挂网与已挂网符合申报资格的药品均需报价,企业登录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进入“部分药品竞价挂网(2026年7月份)”项目进行目录勾选、加密报价并上传价格承诺函。价格承诺函上传至【申报管理--企业管理增补申报】。所有挂网截图及说明附件上传至【申报管理--产品资料增补管理】。按照最小零售包装(如:盒)申报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申报价格不能高于本企业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报价的,重新加密后方可完成有效报价,已挂网不报价或报价未解密的以现挂网价作为本次报价。目录勾选、报价时间:2026年7月23日9时-10时。四、企业解密企业持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价格解密工作。企业超过规定时间不解密,视同放弃该药品拟中选资格。解密时间:2026年7月23日10时-11时。附表:过评药品需竞价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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