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拟新增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公示如下:序号机构名称机构地址1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广旅医院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新良路15号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9日对上述单位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25年11月19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邮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以送达日期为准)。电话:0771-5893854,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6号2号楼209室,邮编530022。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2025年11月10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我中心现已完成《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2025年10月份第1批次全国联审通办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范围内提交信息维护医用耗材的审核工作,现予以公示。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二、公示路径请申报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通过“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耗材挂网申报-公示信息-联审通办耗材新增挂网(YJHCLSTB14-20251001)”进行查看。三、异议反馈方式及要求(一)使用数字证书通过“医用耗材交易-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入口-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耗材)”填写申请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异议反馈模板详见附件。(二)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各省耗材采购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中标挂网公告、中标通知书或完整的官网截屏等)。(三)请相关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础信息和最新医保编码信息),企业须对所提交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上线新招采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1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新招采子系统注册认证与资质信息集中维护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54号)有关要求,请各报名企业尽快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完成企业资质注册认证和产品资质信息维护工作(此前在新招采子系统已完成注册认证的,无需重复操作),以避免影响采购工作。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1月8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规定,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公布中选结果(详见附件)。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将于2026年2月实施,具体执行日期以各地发布通知为准。特此通知。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GY-YD2025-1)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GY-YD2025-1)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5年11月7日
近期,我局对内蒙古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了有因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自2025年11月7日起,对内蒙古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直接口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根据我市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第九批、第十批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拟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销售的第九批、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名称非中选药品: 1.第十批非我市主供、备供、第二备供的中选药品。 2.第九批、第十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 3.第九批、第十批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 二、调整规则 同企业同品种药品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具体规则如下: 1.第十批非我市主供、备供、第二备供的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国家中选价中的高值,同时不得高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和梯度降价结果。 2.第九批、第十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和同品种药品梯度降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挂网。 3.第九批、第十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和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且不得高于同品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的1.5倍;不符合价格要求的暂停挂网。同品种过评药品在我市挂网超过三家的,取消未过评药品的挂网资格,在过评后可恢复挂网资格。 三、时间安排 1.第十批非我市主供、备供、第二备供的中选药品和第九批、第十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供应价格填报。 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集采填报”栏目中选择“第九批、第十批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项目,点击“价格填报”填报相关药品在我市的供应价格。 时间安排:2025年11月11日—11月13日12时。 2.第十批非我市主供、备供、第二备供的中选药品和第九批、第十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报价公示。 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集采填报”栏目中选择“第九批、第十批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项目,点击“价格公示”查看公示信息。 时间安排:2025年11月14日—11月18日17时。 3.第九批、第十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填报。 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集采填报”栏目中选择“第九批、第十批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项目,点击“价格填报”填报相关药品在我市的供应价格。 时间安排:2025年11月21日—11月25日12时。 4.第九批、第十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报价公示。 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集采填报”栏目中选择“第九批、第十批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项目,点击“价格公示”查看公示信息。 时间安排:2025年11月26日—11月28日17时。 公示期内,企业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页面提交异议说明和佐证材料,无需现场递交。未提供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集采同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若有特殊临床价值的可保留挂网资格,挂网价格须符合未过评药品价格要求。 2.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联系电话:022-24538156 联系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11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通过优化采购模式、强化价格管理、推进政策协同、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不断提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构建竞争充分、水平合理、动态调整、作用灵敏的新时代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公立医院和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二、优化采购模式 (一)稳妥推进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省医保部门综合考虑临床使用、采购金额、竞争格局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品种,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模式,分批稳妥开展省级带量采购。综合全省带量采购推进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参与兄弟省市区开展的带量采购,有效扩大带量采购覆盖面。稳妥做好带量采购到期品种接续工作。省医保部门指导省内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做好国家集采结果落地执行,承接全省或省际带量采购组织实施工作。采购平台要充分考虑临床需求、技术路径、产品质量等因素,不断优化带量采购规则,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的发展。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带量采购,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二)规范开展挂网采购。省医保部门指导各采购平台制定全省统一的药品挂网规则,对药品实行分类挂网;探索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挂网规则。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集中审核、责任共担机制,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统一全省挂网产品信息,实现与各平台交易信息互联互通。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在省招采子系统公开挂网挂价,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在省招采子系统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可选择任一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加强已挂网药品管理,规范药品实际采购价格登记、降价、撤网、暂停挂网、恢复挂网、信息变更等管理要求,区分活跃区和非活跃区,并符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参照药品管理模式,探索加强对医用耗材的挂网管理。 (三)严格控制备案采购。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企业后补办挂网手续。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登记包括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在内的真实交易信息,同步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医用耗材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港澳药械通产品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强化价格管理 (四)严格执行线上采购。落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线上采购,有序推动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挂网采购。医保部门常态化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测算工作,适时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公立医疗机构网采情况、线下异常高价采购、违规线下采购等情况。加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医保部门和采购平台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共享,医保部门可调取医疗机构进销存数据开展平行比对。 (五)有序开展价格治理。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额异常增长或连续涨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医保部门和采购平台通过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指导和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针对价格风险的不同程度采取红黄标识、暂停挂网、撤网等处置措施。处置结果与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衔接,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定期开展价格联动。采购平台运用全国挂网价格一览表,通过数据共享、企业申报等方式定期联动药品、医用耗材省外已挂网低价。医保部门指导采购平台按照挂网规则合理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间的价差,管理非中选产品价格;推动挂网产品保持合理价差和比价关系,消除企业品种在区域之间不合理价差。 四、推进政策协同 (七)促进采购与支付协同。加强政策协同,医保部门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的协同机制。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中选品种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促进医保支付政策引导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形成。 (八)优化货款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督促指导,确保及时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机制,提升医药货款支付效率,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降低医药企业流通成本。鼓励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通过线上集中结算。各地医保部门可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耗材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将欠款严重或恶意拖欠货款的信息移交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及纪检部门。 五、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九)加强采购平台监管。促进采购平台有序竞争,维护采购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的公共采购市场环境。省医保部门加强对全省采购平台的统一监管。广州、深圳市医保部门作为本市采购平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监管责任。各采购平台要将集中采购方案依权限报省、市医保部门后实施,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和创新性工作举措随时报告。逐步实现利用大数据对采购平台的绩效进行评价,促进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 (十)加强采购精细化服务。采购平台要不断优化交易系统,及时上传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交易、配送、结算等数据。构建闭环交易流程,持续优化交易服务,设置关键环节交易时限,适应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等不同交易主体实际需求。完善配送监测系统功能,强化超期不配送订单预警,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平台自主选定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支持采购平台提供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决策咨询,向供应链服务、金融服务等服务延伸,助力提高医药服务的可及性。 (十一)形成监测监管合力。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全流程监管,加强对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的重点监测。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能加强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将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纳入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处置质量问题。医保部门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多维度采购监测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强化追溯码的应用,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拓展监测内容。完善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省药品交易中心牵头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加强交易各方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加强对采购守信行为的正面引导,推进医药领域和医疗保障诚信建设。 六、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整体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药品挂网规则》和《关于优化药品挂网申报流程的通知》有关要求,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已将符合要求的新增挂网药品数据在广东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进行同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20251031至20251106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增挂网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维护请相关企业使用CA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交易-配送关系管理(生产)-配送产品关系列表”进行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三、其他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保证挂网药品配送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二)挂网药品配送关系符合要求后医疗机构方可发起合同交易。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省平台同步药品挂网数据信息表(20251031至20251106批次)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1月7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工作安排,请各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次全国中成药联盟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加集采并报量。 二、填报方式 本次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品种各类别药品(见附件)的数据填报依托湖北医保服务平台(http://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采取线上直报方式。相关单位和医疗机构登录系统后可下载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进行填报或审核。 三、填报内容 (一)账号和密码 医疗机构账号沿用第三批全国中成药联采的账号。(密码通过工作群下发) (二)医疗机构填报 医疗机构需填报联系人、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其中,医疗机构按要求上传经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资质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依据品种目录,参考省级医保部门导入的采购平台历史采购数据,如实填报2024年实际使用每个产品的历史采购量、采购价格及采购金额等数据;结合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准确填报未来一年每个产品的采购需求量,对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与历史采购量差异较大的产品,须作说明。同时,应从填报系统下载《医药机构采购数据填报承诺函》,打印后由院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填报系统。各医疗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做好采购数据核对校准工作,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提交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一)11月10日(周一)医疗机构须按要求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并于11月21日(周五)24:00前提交数据。 (三)11月23日(周一)17:00前,各市医保部门完成审核。医疗机构填报期间医保部门审核功能保持开放,请各市医保部门在时限内完成相关药品采购数据审核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采购数据填报是本次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将影响企业产品的竞争分组、中选、落地执行等主要环节。各医保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填报历史采购量和采购需求量的审核工作,要检查审核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与采购平台历史采购数据之间的差异、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督促医疗机构在截止期限内如实填报相关采购数据,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数据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医疗机构填报的历史采购量原则上不得低于采购平台2024年实际采购量;填报的采购需求量未达到历史采购量80%的,须上传说明材料(签字盖章),按要求做好本次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填报工作。 附件1:第四批采购品种清单 附件2:第二批接续采购品种清单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11月7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医用耗材有10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有5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近期,部分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提交了“增补挂网价格”的申请,现将2025年10月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11月7日至11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耗材产品增补质疑,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信息将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展示。 附件:2025年10月企业申报医用耗材(试剂)申报挂网价格信息公示表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7日
各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执行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要求,请各相关单位通过“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www.hbyxjzcg.cn),及时完成以下工作:(相关操作方法请在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1.2025年11月15日前在“带量中选数据比对-血管介入类”完成中选数据比对,完成产品增补申报; 2.2025年12月15日前在“带量非中选数据联动-血管介入类”完成非中选申报产品增补。 3.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三方配送关系确认、线下合同签订等工作。 注意事项: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范围内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按其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暂以不高于设定的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详见附件3)和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限价两者的低价,在省平台挂网。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分类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分类平均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未按上述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暂停挂网。 附件1: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附件2: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 附件3.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最高中选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药械采购处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