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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11月1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邮箱nxyjzc@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反馈意见应同时发送PDF版本和Word版本并注明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951-5166972。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集采药品可及性,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区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包括单体药店和连锁药店,下同)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二、实施范围(一)药品品种范围。我区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三、主要任务(一)确定采购主体。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报量通知,提供集采平台账号,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平台操作办法等。1.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负责集采药品的报量、采购、配送和管理。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合上级医疗机构工作,确保集采药品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2.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采购集采药品。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采药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3.定点零售药店:引导全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经药店自愿申请,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药店优先纳入。申请参与药店须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采药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向各市、县(区)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经市县(区)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名单范围。市、县(区)医保部门通过官网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布参加“三进”单位名单。(二)确定药品目录。自治区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原则,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三进”药品目录》)。《“三进”药品目录》重点选择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产品,以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协议期满的中选企业可自愿选择继续供应;如不再供应,可向自治区医保局提出申请退出“三进”目录。自治区医保局适时对“三进”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三)选择药品品种。各市、县(区)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在自觉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从《“三进”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四)统一建设标准。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以市县为单位尽量做到建设标准统一,即在参与经营单位显眼位置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提升社会辨识度;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五)规范采购流程。参加集采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就报量清单内的在用药品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各市县(区)医保局组织已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集采药品报量、采购及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六)加强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四、配套措施(一)强化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集采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加强对其管理,同时须按照采购协议要求,以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的,应提前向市县医保部门和医药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药品供应。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经市县医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整改的,报经自治区医保局同意后可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供货资格,并将其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目录》,情节严重的按照集采工作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配送企业要按照配送协议,及时将集采药品配送至医药机构,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二)加强价格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按照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我区或所在市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总体价格水平不高于我区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的药店,也可适当加价,具体由各市结合医保基金等因素确定。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医保部门或自治区医保局报告。(三)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区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码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出入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四)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监督。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引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药品。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药店”,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标识牌。各市医保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医药机构“三进”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上一季度集采药品“三进”执行情况。(五)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的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职工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医保信用评级、年度考核等管理中予以激励。五、实施步骤(一)制定实施方案(2025年11月)。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二)公布“三进”药品目录(2025年12月)。自治区医保部门动态公布《“三进”药品目录》。(三)启动实施(2026年2月)。各市县(区)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照统一建设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参加单位名单。(四)总结优化提升(2026年12月)。各市医保部门于2026年12月底前将首次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适时组织全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总结评估。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切实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创新,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政策意义、工作进展和成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加强对医药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集采药品的知晓率和满意度。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申请表2.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承诺书3.集采药品“三进”相关数据统计表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申请表(样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机构医保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内容本单位自愿参加医保部门开展的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严格执行统一建设标准,承诺执行集采药品“三进”的销售价格政策。法人代表签字:(申请单位印章)年 月 日县(区)医保部门审核意见(印章)年 月 日市级医保部门审核意见(印章)年 月 日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承诺书(样本)市县医疗保障局:我单位自愿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现承诺如下。一、落实国家和我区药品集采相关政策,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按统一建设标准,配备销售集采药品:(一)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在醒目位置长期展示本单位配备的集采药品清单并动态更新,提升辨识度;(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三)统一价格标识,采用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四)统一销售价格承诺,集采药品售价不高于中选价格,严格落实药品价格政策。二、所配备的集采药品种类达种及以上,并随着国家、省级集采政策的推进逐步增加或调整。三、集采药品销售专柜(区)设置在显著位置,并在单位门口向群众进行提示和引导。四、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时,向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五、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药品计划采购量。自愿接受医保部门检查和考核,若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依规接受医保部门相关处置。六、按报送的需求量完成采购,并承诺药品验收入库后次月底前结清货款。七、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药品集采政策,并向购药群众积极宣传集采政策。八、保证集采药品销售专区(柜)仅配备中选厂家集采药品,杜绝用未中选厂家药品替代中选厂家集采药品。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部门和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各执一份。以上承诺坚决做到,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3集采药品“三进”相关数据统计表(样本)定点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站汇总参加集采药品医药机构数量(新增)参加集采药品医药机构数量(累计)采购集采药品品种数量(新增)采购集采药品品种数量(累计)采购集采药品金额(新增)采购集采药品金额(累计)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10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山西关于受理新上市创新药品及国家谈判竞价药品挂网申请的通知(晋药招〔2025〕16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一、创新药申报挂网 (一)按照国家药监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的药品可认定为创新药: 1.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 1 类。 2.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68 号)批准注册的中药 1 类。 3.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3 号)批准注册的治疗用生物制品 1 类。 (二)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https://ybj.shanxi.gov.cn/ybfw/hallEnter/)申报挂网。 通过其他省份首发挂网且自评结果较好的创新药,采取省域间同等支持方式,可按照首发价申请直接挂网。未通过首发挂网的药品新增挂网时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 二、国家医保谈判、竞价药品申报挂网 企业通过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https://ybj.shanxi.gov.cn/ybfw/hallEnter/)申报挂网。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申报挂网需提供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未参与现场竞价报价的,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 三、受理流程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月受理时间延至11月20日)集中受理新增产品申报挂网。经核验、公示、公布后,纳入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挂网目录并执行。 申报产品在公示期间受理申投诉,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投诉材料发送至邮箱sxyxcgywsl@163.com,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核查处理相关材料。公示期结束,公布无异议产品并挂网执行。 产品申报自集中受理之日至公布执行,办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原则上每月公布执行不少于一次。在核验期间,如发现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相关情况通过招采子系统告知企业,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修改并重新提交,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将按照相关产品提交时间重新集中受理。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11月1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吉林公布2025年度吉林省十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 根据《关于开展吉林省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5年度吉林省十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予以公布。 一、公布内容 2025年度吉林省十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 二、执行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宜 (一)为确保企业申报“全国联审通办”药品省级最低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采集价格。企业申报药品“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未满足三省限价挂网的,将不再受理企业提供的截图,不再受理申报药品挂网。 (二)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需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如未在公示期内及时注册的,药品挂网结果公布后将不予执行,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 (三)对于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三同药品问题线索》,中心将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异常价格采取价格风险提示处置措施,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的进行黄标价格管理,高于75%分位数3倍的进行红标价格管理。 四、执行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招采子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 (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 (六)依据《关于印发 (七)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承办人:马铭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上海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七批)

    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文件精神,中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增加规格包装、变更企业名称等信息,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衔接变更以及挂网和采购等工作。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5年11月12日附表变更中选企业名称明细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第七批) 集采批次品种序号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包装方式计价单位变更后中选企业信息变更说明第九批26注射用特利加压素注射剂1mg(相当于0.86mg特利加压素)*1瓶/盒中性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每瓶附带注射用溶剂1支(5ml),中硼硅玻璃安瓿包装。盒远大生命科学(山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由“蓬莱诺康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远大生命科学(山东)有限公司”o 变更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明细表集采批次品种序号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包装方式计价单位变更后中选企业信息变更说明第十批43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Ⅱ)片剂磷酸西格列汀50mg和盐酸二甲双胍850mg*7片/板×4板/盒铝塑泡罩包装盒浙江九洲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九洲生物医药(台州)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由 “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九洲生物医药(台州)有限公司”。变更或新增委托生产企业信息明细表集采批次品种序号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包装方式计价单位变更或新增中选企业信息变更说明第七批19拉考沙胺片片剂50mg*14片/板*4板/盒PVC/PVDC铝塑泡罩包装盒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新增受委托生产企业第七批19拉考沙胺片片剂100mg*14片/板*4板/盒PVC/PVDC铝塑泡罩包装盒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第八批2醋酸阿托西班注射液注射剂0.9ml:6.75mg*1瓶/盒中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注射液用覆聚乙烯-四氟乙烯膜溴化丁基橡胶塞与抗生素瓶用铝塑组合盖盒陕西丽彩药业有限公司(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新增受委托生产企业第八批2醋酸阿托西班注射液注射剂5ml:37.5mg*1瓶/盒中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注射液用覆聚乙烯-四氟乙烯膜溴化丁基橡胶塞与抗生素瓶用铝塑组合盖盒陕西丽彩药业有限公司(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生产)第八批7非洛地平缓释片片剂5mg*10片/板x3板/盒铝塑包装盒北京四环科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新增受委托生产企业第九批25碳酸镧咀嚼片片剂0.5g*20片/瓶/盒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盒青神虹豪制药有限公司(成都天台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新增受委托生产企业第十批9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注射剂5ml:100mg*1支/支中硼硅玻璃安瓿支成都瑞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峨眉山通惠制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新增受委托生产企业第十批4盐酸艾司洛尔注射液注射剂10ml:0.1g*1支/支中硼硅玻璃安瓿支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自行生产第十批16己酮可可碱注射液注射剂5ml:0.1g*1支/支中硼硅玻璃安瓿支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自行生产第十批24氯化钾注射液注射剂10ml:1.5g*1支/支聚丙烯安瓿支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新增自行生产第十批54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注射剂1ml:0.1g*1支/支中硼硅玻璃安瓿支陕西丽彩药业有限公司(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新增受委托生产企业第十批54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注射剂2ml:0.2g*1支/支中硼硅玻璃安瓿支陕西丽彩药业有限公司(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新增中选产品规格、包装信息明细表集采批次品种序号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包装方式计价单位中选企业中选价格(元)第九批15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注射剂250ml*1瓶/瓶聚丙烯输液瓶瓶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3.92第九批8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注射剂2ml:0.25g*1支/盒聚丙烯安瓿包装盒济南辰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生产)1.05胰岛素接续5甘精胰岛素注射液注射剂3ml:300单位(预填充)*1支/盒包装规格:3ml:300单位(预填充),3ml/支,1支/盒。盒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6.37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天津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我市中选产品签订三方协议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安排,现就京津冀“3+N”联盟签订三方协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单位范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工作中,我市已报送采购需求数据的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及其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二、工作要求(一)确认配送关系。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配送关系确认时间:11月12日—11月14日。(二)签订三方协议。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选择“3+N带量联动接续”项目,在“合同签约”页面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签订三方协议时间:11月13日—11月19日。请各相关单位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三、其他要求(一)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配合医药机构及时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并积极储备中选药品,确保足量稳定供应。(二)医药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约定采购量的执行。四、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6022-24538157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11月1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天津市
  • 内蒙古关于开展弹簧圈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吉林省联采办《关于开展弹簧圈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弹簧圈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仅限神经介入类弹簧圈,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前十位为C020516065开头的产品。二、填报主体全区所有使用弹簧圈类医用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与。三、填报内容各医疗机构填报本单位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对弹簧圈类医用耗材的采购数量、采购单价等相关历史采购数据。所有注册证对应产品的数量(单位:根/条/个),具体到产品的规格型号,如同一个规格型号产品存在不同采购单价,填写最低价。四、填报方式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通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普通登录下拉框切换至弹簧圈报量-耗材招标管理-项目列表”开展(网址:https://wt.hs.ybj.jl.gov.cn:18443/hallEnter/#/Index)。各盟市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账号密码由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统一发放,密码重置由各盟市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处理。五、填报时间2025年11月12日—11月17日17时。六、工作要求(一)各盟市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核对、检查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数据。超过规定填报时间,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二)各盟市医保部门应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采购数据等“带量不实”问题。(三)相关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要素齐全。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后,各医疗机构需导出并打印《历史采购数据汇总表》,经本单位院长、书记双签字确认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11月1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吉林公布2025年度吉林省十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 根据《关于开展吉林省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5年度吉林省十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予以公布。 一、公布内容 2025年度吉林省十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 二、执行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宜 (一)为确保企业申报“全国联审通办”药品省级最低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采集价格。企业申报药品“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未满足三省限价挂网的,将不再受理企业提供的截图,不再受理申报药品挂网。 (二)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需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如未在公示期内及时注册的,药品挂网结果公布后将不予执行,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 (三)对于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三同药品问题线索》,中心将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异常价格采取价格风险提示处置措施,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的进行黄标价格管理,高于75%分位数3倍的进行红标价格管理。 四、执行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招采子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 (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 (六)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和《吉林省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要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时应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七)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2025年度吉林省十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 承办人:马铭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12日来源: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初审:王钰复审:朱惠时终审:赵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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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二、调整后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三、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调整、支付类别仍按原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密切关注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起执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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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关于公开征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11月2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电子邮箱:nxwjj@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57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政编码: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确定我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强化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标准,提高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评估质量,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是指按照全区统一规定,与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第三条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全区做好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不断提升定点管理效能,促进评估行业有序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第五条各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受理、审核确定、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按照评估服务协议进行管理。第六条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定点评估机构配置规划。各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定点评估机构数量。第二章评估准入第七条申请定点失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自治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定点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二)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估员负责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负责开展现场评估,提出评估结论;承担复评工作;依据护理服务需求提出护理服务计划建议。评估员和评估专家需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2 年(含)以上;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熟悉评估操作要求;评估专家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分别不少于2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信息技术管理维护人员不少于1人。以上人员不得兼职其他评估机构。(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四)具备使用全区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五)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六)评估人员没有相关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未同时作为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第八条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提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五)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有关材料。(六)开展过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提供相关案例名册及佐证材料。(七)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原件供当场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将原件退回,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第九条评估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后,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组织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不予受理情形:(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四)原定点评估机构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解除协议,未满3年又成立新机构的。(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六)已成为我区长护护理机构的。(七)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失能评估机构准入流程:(一)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牵头组织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失能评估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公示。(二)公示及定点:评估通过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评估服务协议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无异议的机构确定为失能评估机构并协商签订协议;逾期未能签订评估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申请。对有异议或举报的,按规定核查处理。评估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三)协议签订: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通过评审、公示的失能评估机构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首次签订评估服务协议的,协议期一般为1年,续签的,可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适当延长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续签由定点评估机构提前3个月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双方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等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定点评估机构自愿中止协议、解除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评估服务协议的定点失能评估机构名单。名单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信息。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组织评估人员公平公正有序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真实准确。第十四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强化质量控制,确保评估质量。第十五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日常管理,规范评估工作行为。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定期组织内部考核,确保评估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评估专业技能,认真履职尽责,确保评估工作专业、客观、公正。第十六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材料、评估过程相关记录、评估结论书、内部管理控制相关记录等内容。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妥善留存归档、保管档案。应将评估完成的原始档案按月移交协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评估服务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前,应及时将档案完整移交至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鼓励定点评估机构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第十七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账务核对工作。第十八条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控制相关信息使用范围,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确保信息安全。未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参保人员隐私信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抽审、考核评价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功能模块和长期护理保险信息业务编码,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工作,确保评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第二十一条定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评估费用支付标准由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协议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评估服务协议中建立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失能评估管理、费用结算、考核管理、违约责任、协议中止、协议解除、争议处理、退出规则等内容以及适用情形、具体处理程序要求等。第二十三条定点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一)定点失能评估机构注册地址跨市县发生变化的。(二)定点失能评估机构机构登记证书、行业资质或执业许可证照失效的。(三)定点失能评估机构被有关部门吊销、注销营(执)业资质的。(四)定点失能评估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实际运营(经营)地址、评估服务范围未发生变化的除外)。因前述情形终止协议后,若需重新成为定点失能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定点失能评估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经营范围、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信息变更后,失能评估机构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解除评估服务协议。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履约管理。结合日常检查、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情况,综合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及时作出处理。作出中止或解除评估服务协议等处理的,应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对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强化评估结论监督。应定期跟踪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的最新健康状况,对与评估结论不一致的,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定,责令评估机构及时作出调整。经评定已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标准的,应终止相应待遇。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履行、评估质量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价。重点将评估程序规范性、结论准确性、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评估服务协议续签、服务费用支付等挂钩。考核评价办法由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定点评估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畴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设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主管人员及医疗卫生、劳动鉴定、健康保险等领域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依托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的,对相关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逐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定点评估机构。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所有制性质公立□民营□经营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场所情况机构场所性质服务场所面积自有□租赁□建筑面积m2租期营业面积m2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人员构成职工总人数评估专家人数评估员人数信息系统管理员人数其 他申请单位意  见法人代表签字(申请单位印章):年     月    日审核小组意  见审核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医保经办机构印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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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关于确认2025年第十批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产品信息(川药招〔2025〕282号 )

    相关医用耗材企业:为保障我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配送关系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持续优化平台在线议价功能,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药企业操作负担,平台通过计算机对2025年第十批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产品信息,按企业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报采购类别、医保编码同一单件ID等要素进行组合。请相关申报企业于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6日登录平台对系统组合的产品关系进行确认。如有异议,企业可在截止日期前对产品组合关系进行申诉,逾期未做申诉,视为默认此组合关系,产品挂网后,将以此组合关系进行交易(申诉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附件:申述操作手册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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