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拉莫三嗪片等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11月27日
为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检查责任,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核查经办规程(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务必在邮件标题注明“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核查经办规程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电子邮箱:sybzxshb@126.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稽核部收)。邮编:150036附件: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核查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开展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编号:(SCLM-YP2025-2))》要求,本中心开展了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工作。经按程序公示,并报省医保局同意,现对中选结果予以公布。中选结果公布后,如经调查发现中选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将按照采购文件有关条款予以处理。联系电话:028-85151912、028-86917838附件: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中选结果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7日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平稳推进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公示部分企业医用耗材产品更新价格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5〕292号)相关要求,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程序对申报企业主动申请下调部分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价格信息进行了公示。公示期结束,公示无异议的医用耗材产品更新后的联动参考价和我省参考价信息(详见附件)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请各医疗机构参考本通知内容作调价准备,在限价基础上主动议价。附件:1.高值、低值医用耗材产品更新我省最高参考价/我省参考价公布https://ggfw.scyb.org.cn/hcstd/publicity/toPublicityUpdatePrice.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mV0BvLJanJJSUibzh%2bGDP/uQGTurcLMjoe4zmMPKhumA==&purchaseType=1&updateType=2 2.高值、低值医用耗材产品联动参考价公布https://ggfw.scyb.org.cn/hcstd/publicity/toPublicityUpdatePrice.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mV0BvLJanJJSUibzh%2bGDP/uQGTurcLMjoe4zmMPKhumA==&purchaseType=1&updateType=1 3.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产品更新我省最高参考价/我省参考价公布https://ggfw.scyb.org.cn/sjstd/publicity/toPublicityUpdatePrice.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mV0BvLJanJJSUibzh%2bGDP/uQGTurcLMjoe4zmMPKhumA==&purchaseType=1&updateType=2 4.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产品更新联动参考价公布https://ggfw.scyb.org.cn/sjstd/publicity/toPublicityUpdatePrice.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mV0BvLJanJJSUibzh%2bGDP/uQGTurcLMjoe4zmMPKhumA==&purchaseType=1&updateType=1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7日
各相关企业、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云药监注〔2021〕37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函》,现将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化阳光挂网(第八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云南省药监局颁布或认可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2、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允许在云南省内销售使用。 (二)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中成药颗粒剂)药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 二、申报要求 生产企业按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代码对应“包装规格”价格进行申报,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报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 三、信息申报方式 (一)请企业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申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申报操作手册》。 (二)企业产品信息申报时间:2025年11月27日至2025 年12月5日下午15:00时(截止时间)。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申报信息提交,否则视为放弃本次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 (三)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登录申报系统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 (四)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企业在药品挂网申报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出现虚假申报材料、虚假交易订单、擅自提高价格,无正当理由不满足生产供应等情况,将按照《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及相关补充文件处理,后果企业自负。 四、挂网方式 (一)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议价采购。按照《公告》规定,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委托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平台上自行建立配送关系。 五、本次申报工作相关信息和通知发布平台: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ynyyzb.com.cn。本次相关通知、公告、公示信息将陆续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相关单位、企业应随时登录该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53103 药械采购科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六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10室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0871-65165512附件: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申报操作手册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11月27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稳妥推进按病组(DRG)付费改革,合理兑现临床价值,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按病组(DRG)付费特例单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18日北京市按病组(DRG)付费特例单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按病组(DRG)付费,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国家医疗保障按病组(DRG)付费2.0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24号)要求,用好特例单议机制,合理兑现临床价值,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特例单议,是指在DRG付费中因住院时间长、病情复杂、资源消耗过高、多学科联合诊疗、新药新技术使用等费用高值病例,以及短期内离院、第三方赠药等费用低值病例。其中,新药新技术相关病例执行本市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政策,其余病例经医疗机构自主申报、市区医保经办部门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调整支付方式,按规定予以支付。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商,持续提升特例单议工作效能,解除医疗机构收治复杂危重病人的后顾之忧,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适宜的医疗服务。第四条 市级医保部门负责特例单议范围、流程和结算方式等规则制定,以及开展争议处理、抽查复查等加强对各区审核的指导监督,各区医保部门负责审核、反馈、追回补支等具体业务。第五条 市区两级医保经办部门组建专家团队,评审专家库应由熟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政策的医保管理、临床医护、病案管理等人员组成。第二章 申报要求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例,可申报特例单议。(一)住院总费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费用高值病例。主要包括以下病例:1.住院总费用超过该病组支付标准3倍(含)的病例;2.住院天数超过该病组历史平均住院天数2倍(含),且住院总费用超过病组支付标准2倍(含)的病例;3.需要转科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的疑难危重病例,且住院总费用超过该病组支付标准2倍(含)的病例;4.重症监护病房床位使用天数超过该病例住院床位使用总天数60%(含),且住院总费用超过该病组支付标准2倍(含)的病例;5.因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住院总费用超过该病组支付标准2.5倍(含)的病例。(二)住院总费用低于支付标准的费用低值病例,主要包括以下病例:1.住院总费用低于该病组支付标准1/3(含)的病例;2.因短期死亡、非医嘱离院、第三方赠药等原因,住院总费用不足该病组支付标准1/2(含)的病例;3.其他原因导致未发生核心治疗费用或服务不足的病例。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级别、重点学科发展等情况确定费用高值病例的申报比例。其中,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研究中心等承担国家重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数量不超过DRG结算总病例数的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数量不超过DRG结算总病例数的3%,其余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数量不超过DRG结算总病例数的2%。费用低值病例不限制申报数量,应报尽报。第八条特例单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对符合条件的费用高值病例,定点医疗机构逐例提交申报病例及相应的说明材料,包括病程记录、检查化验单等全部归档病历以及其他说明材料。(二)对符合条件的费用低值病例,申请按DRG结算的病例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其余无需证明材料直接提交申报病例。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随时向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全面申报,于患者结算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申报工作,避免跨周期申报或补报。次年一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全部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第十条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对于报送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应告知定点医疗机构补充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相关资料。逾期不补报或补报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第十一条费用高值病例在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结算时先行按照DRG付费,并根据申报比例,事后由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随时向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按项目结算。费用低值病例中,住院总费用低于该病组支付标准1/3(含)的病例,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按项目进行结算;住院总费用与病组支付标准比值介于1/3-1/2(含)的病例,医保信息平台先行按项目进行结算,若住院诊疗完整规范,结余率较高因成本控制或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可申报按DRG付费;其他结余病例医保信息平台先行按照DRG结算,若住院存在短期内死亡、非医嘱离院等原因导致住院诊疗不足的,医疗机构应申报按项目付费。第十二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审核规则。费用高值中,未通过智能审核规则的病例,各区经办机构进行人工审核。费用低值中,各区经办机构重点对医疗机构申报按DRG结算的病例进行人工审核。第十三条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对于未能自动通过审核的病例组织专家进行人工审核。医保经办工作人员重点对病例费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评审专家重点对治疗和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原则上应不少于3名专家,总人数以单数为宜。专家评审形式根据电子病案情况、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逐步由线下评审向线上盲审过渡。第十四条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或季度开展特例单议审核工作,并于隔月月底前,向医疗机构反馈上一周期审核结果。对于未通过特例单议审核的病例应说明原因。第十五条对于总额预付医疗机构,费用高值病例中通过特例单议审核的按项目付费进行补支记账;医疗机构申请按DRG付费的费用低值病例通过特例单议审核的按DRG付费进行补支记账;医院主动申报的费用低值病例按照项目进行追回记账。未通过审核病例,退出特例单议,维持原支付结果。对于预算管理医疗机构按上述办法据实支付。第十六条 建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对于未通过区级审核的病例,定点医疗机构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获知审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复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结果。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完善区级审核、市级抽查的审核机制。充分利用智能审核手段,提升特例单议工作效能。区级医疗机构强化内部监督,严格审核流程,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第十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申报管理流程,充分尊重临床科室申报需求,发挥临床科室主动性。原则上,对于符合条件的病例,由医保部门按要求统一申报。医院应在人员与信息系统方面提供支持。同时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申报病例数据真实、规范、完整和准确。第十九条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假公济私、利益输送、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等行为的专家,取消其特例单议专家评审资格,并通报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以国家文件为准。附件: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名单附件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名单序号区域医院编码医院名称类别1西城区H11010202325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血液系统疾病、国家医学中心-创伤2西城区H1101020232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皮肤与免疫疾病3西城区H1101020082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消化系统疾病4西城区H11010200832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心血管疾病、国家中心-心血管病5西城区H11010202169安定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精神心理疾病、国家医学中心-精神疾病6西城区H1101020232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呼吸系统疾病、国家医学中心-儿童7西城区H11010202108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老年疾病、国家医学中心-神经疾病8东城区H11010100986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妇产疾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皮肤与免疫疾病9东城区H11010100982北京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老年疾病、国家医学中心-老年10海淀区H1101080293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眼耳鼻喉疾病11海淀区H1101080298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慢性肾病12海淀区H1101080292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骨科与运动康复13海淀区H11010800519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妇产疾病14海淀区H11010801953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医15海淀区H11010801959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精神心理疾病、国家医学中心-精神疾病16海淀区H11010802033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口腔疾病、国家医学中心-口腔17朝阳区H11010500423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恶性肿瘤、国家中心-癌症18朝阳区H1101050042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心血管疾病19朝阳区H11010502181中日友好医院国家临床医学中心-呼吸系统疾病、国家医学中心-呼吸、国家医学中心-中西医结合20丰台区H1101060121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神经系统疾病、国家医学中心-神经疾病21丰台区H1101060294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感染性疾病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 2025 年北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36 号)已组织相关企业完成网上报名、申报药品基本信息、价格信息及产能等工作,按照工作安排,现对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质疑,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二、公示查看方式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在“带量采购”内“企业申报信息公示”查看公示内容。三、项目期间联系方式平台技术:010-50891616政策咨询:010-55528871服务时间: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2025年11月27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申报增补挂网规定,现将9、10月份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进行公示。一、公示时间公示及受理企业申(投)诉时间:202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受理申(投)诉期间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本次挂网结果申(投)诉。二、拟挂网公示(一)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拟挂网药品挂网价提出申(投)诉的,有关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出说明。(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选择【原研/参比制剂(2025年9、10月份)申投诉结果】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三)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四)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电话:0311-66906539附表: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符合挂网条件药品情况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7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10月份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表: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布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7日
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精神,盟医疗保障局完成了2025年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增补报名、审核、公示工作。现将审核通过名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锡林郭勒盟2025年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审核通过名单(见附件)。二、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需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lbzj.nmg.gov.cn/ggfw/hallEnter/#/Index),选择单位业务登录,进行注册和角色认证,上传信用承诺书,维护企业信息,经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盟医疗保障局将开通锡林郭勒盟地区配送权限。三、开通锡林郭勒盟地区配送权限后,配送企业可与生产企业在系统内建立配送关系,无需递交委托配送协议电子版,盟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直接在系统内完成审核。联 系 人:席青和 联系电话:0479—8106985 附件锡林郭勒盟2025年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审核通过名单序号配送企业名称配送类别1内蒙古澜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耗材2河南煜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耗材3内蒙古松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医用耗材4杭州汇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耗材5锡林浩特市聚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医用耗材6河南省尚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耗材7内蒙古致蒙电子有限公司医用耗材8河北恒伟创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医用耗材9河北雅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耗材10河南众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耗材11江苏邦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耗材12内蒙古利康永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医用耗材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