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62号),现就规范完善我省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停用我省一般诊疗费等125项相关综合诊查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规范整合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麻醉类项目10项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3。 (二)停用我省局部浸润麻醉等42项相关麻醉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4。 三、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综合诊查类项目现行政策中设有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金额的保持不变。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加以研究,原则上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确保稳妥有序推进和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发文后请及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中上传价格数据。 (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省属公立医院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及支付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附件1.规范整合后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2.取消部分综合诊查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3.规范整合后的麻醉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4.取消部分麻醉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5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2025年10月29日湖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奖励工作。 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由两个及以上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本辖区内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分级预算、属地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纳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同时扩充网站、信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号)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照案值的10%给予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照案值的5%给予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照案值的3%给予奖励。 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相关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情形的举报事项查证办结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举报奖励工作。 第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举报奖励审批和发放工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制《湖南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奖励审批表》,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湖南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领取程序和途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湖南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奖励通知书》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湖南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奖金领取凭证》上签名,并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湖南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奖励审批表》《湖南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奖励通知书》《湖南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奖金领取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妥善保存。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 第十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湖南省医保药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10月17日湖南省医保药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利益,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第三条 “双通道”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药品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可在药店销售的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按现行住院、普通门诊和慢特病门诊待遇政策执行。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适应症明确、价格较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及其仿制药。 第四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采取遴选准入的模式,药品通用名经遴选程序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范围,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符合支付标准并签订承诺书后,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范围。 第五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第六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第七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医保管理机制,确定和调整“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品种、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市州及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相关政策的实施,并对定点医药机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按政策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配备、使用。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做到“应配尽配”。对临时采购的“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双通道”药品进院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第二章 待遇标准 第九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费用医保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职工医保按70%的医保报销比例、居民医保按60%的医保报销比例,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参加了职工大病保险或者居民大病保险的,再由职工大病保险或者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符合规定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医保支付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待遇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参保人未申请“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待遇,确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且符合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其他医保待遇政策的,按相应待遇政策执行。 第十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实行有效期管理:属于国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双通道”单行支付有效期与国家规定的协议期保持一致;属于协议到期后转入常规准入目录部分的,“双通道”单行支付有效期原则上为壹年。 第十一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按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统一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在“双通道”单行支付待遇审核和支付中,药品需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包含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设置支付标准,具体设置原则为:属于国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按国家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设置;新增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确定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因企业主动降价等原因使得药品实际供应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就低结算。第三章 遴选及续约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协议有效期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时间,综合考虑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调整方案公布确定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根据每年发布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申请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新增或续约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申请报告。 (二)药品注册证或注册批件复印件、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对应编码查询结果(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诺书》。 (四)《湖南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申请信息表》(需提交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六条 申请新增或续约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企业提出纳入申请,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遴选评审,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等因素,对于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适应症明确、价格较高的品种,通过程序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支付范围。新增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须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调出“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相关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未及时申报,造成损失的由企业承担: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范围的药品; (四)未履行承诺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省级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可以不纳入或调出“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者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临床上有更好的替代药品; (三)可在普通门诊、“两病”门诊和慢特病门诊医保待遇保障的药品; (四)上年度使用量为零的药品(罕见病除外); (五)适应症不明确、用药疗程短、术前用药等药品; (六)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时,无需另行申报“双通道”单行支付待遇资格,由临床医师按规定开具使用。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时,需先行申报并获得“双通道”单行支付待遇资格,实行责任医师负责制度。 第二十条 责任医师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报市州医保部门备案,原则上由相关专业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根据当地实际适度放宽到主治医师)担任。定点医疗机构要出台相关措施培养和鼓励具有资质的临床医师申报责任医师,并根据责任医师工作情况进行奖励。责任医师对需使用“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参保患者进行诊断、开具处方以及签署申报意见,并可为用药患者后续用药评估服务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师的分布和数量要综合考虑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和医保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按需配备责任医师,并及时将责任医师名单通过两定平台系统上报,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发布。全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师跨区域互认。 第二十二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复审和处方开具须为同治疗领域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优化资料申报途径,实现资料申报、待遇评审、定点机构变更网上办理,参保人实时线上查询评审进度与结果,切实缩短评审周期。申请“双通道”单行支付待遇资格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受理申请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根据临床需要享受不超过两个自然年度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患者待遇延期可简化程序办理。若患者申请的“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调出“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目录,则相应的“双通道”待遇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参保患者因治疗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更换“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应凭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责任医师诊疗意见,重新向参保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相关“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费用方可纳入医保支付。待遇享受期间患者需变更同通用名下不同厂家药品的,经责任医生认定,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即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原则上应当开展“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业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双通道”门诊管理医保协议条款。患者待遇申请审核通过后,相关“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门诊费用方可纳入医保支付。各地要实现“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互认。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不断扩大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以“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配备率为主要定点指标,加快推进“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在确保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一家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覆盖率。“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企业可在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药店中自主选择确定药店,负责本企业“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供应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措施,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用药,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规范“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医保管理。医保协议中应明确“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相关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药机构总额控制、按病组或病种分值付费(DRG/DIP)支付标准、次均费用评估指标。同时应将“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师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服务管理范围,执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线上申报、审核及监管、电子处方流转、网上支付结算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医保经办流程。推行电子签名及印章管理,按照处方管理的要求,加强电子处方的审核和监管。电子处方实行流水号管理并实现医师电子签名。 第二十九条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积极实现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一站式”联网结算。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定期结算。 第三十条 参保患者异地购药,经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费用,可按“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及相关规定享受待遇直接结算。在暂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费用,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凭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发票及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各地要在建立医保经办一体化平台的基础上,推进“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异地定点医药机构的联网即时结算。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对“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做到应采尽采,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要加强对“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 第三十二条 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要确保药品供应,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同时要遵守谈判药品价格规定,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销售。根据“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将药品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院或者发放给参保患者。“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注射制剂应由定点零售药店安全及时配送至就诊医院。“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协助定点药店与就诊医院做好药品配送等相关工作。“双通道”药店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关药品追溯制度,及时扫码上传追溯信息,实现药品流通信息可全程追溯,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十三条 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执行药品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审核、登记用药信息、配药、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需凭处方购药结算,原则上单次处方量需在三十日用量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长期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可由责任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和用药安全性开具长期处方。未按规定和要求操作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生应根据药品法定适应症和限定支付范围,签署医师审核意见,接诊时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如不按规定操作,诱导或者协助他人冒名、虚假就医购药,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不得利用享受“双通道”购药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参保人提交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申请表内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严格审核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费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各级医保部门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协议违约或者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系统,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对超限定范围支付和药品法定适应症等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建立用药费用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加强宣传,合理引导,规范使用,积极跟进政策措施的落地,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管理保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药品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并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严格执行价格联动机制,出现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时必须及时向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对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将依规处理;积极推进药品进院并在全省各县市区地域内确保至少授权一家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相关药品;同时必须保障药品质量与市场供应,严禁出现恶意断货等违法违规行为,如遇供货不足情况应及时报备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对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作出信用评价,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双通道”单行支付资格。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同步废止。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应对药品挂网价格、质量、供应保障负主体责任。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称“平台”,下同)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逐步清理完善。 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通过医院议价或备案采购“先挂网后挂价”的,应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院的代表性。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等作出承诺。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当前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管理,后期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阳光挂网采购。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外用液体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原则上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含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低含量价格不高于高含量价格。 第五条 实行药品按组管理和比价 化学药质量层次包括: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过评);其他药品。 中成药不区分质量层次。 生物类似药质量层次包括:参照药;其他药品。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集采药品按医保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已集采药品按招标剂型归并,下同)、同质量层次、同价格形成方式药品在挂网申报时,按单位可比价(中成药按日均费用计,下同)实行同组比价。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剂型药品申报挂网时,价差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六条 实行药品分区管理 挂网药品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管理。两年内无平台交易记录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建立配送关系等情况药品,纳入不活跃区管理,其他纳入活跃区管理。不活跃区药品价格不作为比价锚点,仍纳入价格风险管理。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七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药品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挂网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八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品(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同通用名药品(规格相同情况下,下同)有多个参比制剂时,相互之间暂不设比价锚点。 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指平台挂网价格最高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有多个参比制剂挂网时,以单位可比价最低的参比制剂为比价锚点;无参比制剂挂网时,以全国挂网药品一览表中单位可比价最低的参比制剂为比价锚点,下同)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平均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无过评前挂网价格,挂网价格不高于平台未过评药品最高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指平台挂网价格最高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后续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未过评药品平均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且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企业少于3家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企业达到三家及以上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经开展国家或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简称“集采”,下同)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我省挂网药品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不适用上述采购风险标识的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九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品(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指平台挂网价格最高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平均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无过评前挂网价格,挂网价格不高于平台未过评药品最高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申报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指平台挂网价格最高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后续申报价格不高于已挂网未过评药品平均挂网价格。 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且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企业少于3家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不适用上述采购风险标识的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组药品的挂网价格(按日均费用计,下同)不高于在平台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指平台挂网日均费用最高的同组药品)的80%。 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药品,不适用上述采购风险标识的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一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参照药未在平台挂网时,以全国挂网药品一览表中参照药为锚点)挂网价格的80%。后续同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药品(不含参照药)平均挂网价格。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药品,不适用上述采购风险标识的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二条 已挂网企业增补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 已挂网企业增补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须符合差比价规则,其中集采中选企业增补中选产品的其他规格或包装挂网(儿童专用规格除外),按集采牵头单位有关要求处置。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三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以不高于国家医保局明确的医保支付标准申报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于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并纳入价格联动比对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我省的中选药品(含备供药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第十五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我省的中选药品(含备供药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若我省未参与的联盟集采,其集采中选产品按我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集采品种非中选药品挂网 国家或联盟集采,实行主备供模式时,非中选企业同质量层次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本规范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最高挂网价和我省已挂网非中选产品最低价的低值。 国家或联盟集采,实行非主备供模式时,非中选企业同质量层次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中选产品的最高价和我省已挂网非中选产品的最低价的低值。 第十七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厂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不活跃区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程序新申报挂网且申报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不予受理,不得采用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实行价格比对,对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份出现新的低价,企业需在30日内申请联动调整挂网价格。对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低价的产品,一经核实暂停挂网。新申报挂网药品,经核实未如实申报同价格形成方式的全国最低价,3个月内不接受再次申报。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管理药品暂停挂网和撤销挂网 暂停挂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暂停挂网。暂停3个月以上,达到挂网条件的,依申请恢复挂网。申请恢复挂网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时的价格及暂停挂网时要求调整的价格。 (1)挂网药品无法正常生产供应,企业应主动申请暂停挂网。 (2)未落实挂网管理相关要求。 (3)省医疗保障局认定应予暂停挂网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撤销挂网。撤销挂网2年内不受理挂网申请。 (1)暂停挂网且1年以上没有恢复挂网。 (2)挂网满2年且无平台交易,企业主动提出撤网。 (3)法律或职能部门不允许上市销售的相关情形。 (4)被查实存在以欺诈、串通、倾销等不正当方式参与挂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围标串标等。 (5)省医疗保障局认定应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平台建立撤网药品信息库(关联医保编码、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注册证号等信息),做好申请新增挂网药品与撤网药品信息比对,防止企业通过改换包装数量、变更医保编码等方式变相提高挂网价格。 第十九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申报企业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的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结合市场竞争、供应情况等因素,可对同质量层次中超过最低挂网价10倍等情形的药品进行暂停挂网、撤销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二十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探索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本规范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探索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落实挂网药品追溯管理 挂网药品必须按规定全面应用药品追溯码,相关企业应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严格落实“带码挂网、带码采购”。 第五章 医院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范围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须通过省平台统一采购所需药品,并按“零加成”进行销售,严禁线下采购。鼓励和引导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加省平台采购(医保定点村卫生室药品应由所属一体化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网上代采),确需自主采购的药品按照不超过平台挂网价销售。对按规定应通过平台采购药品的医药机构,逐步实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非网采不结算”。 第二十三条 直接采购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直接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不得在进院、库存、使用等任何环节向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议价采购 平台挂网的其他药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议价应在平台药品自主议价系统上进行,双方一经确认即为有效采购价格,严禁价格低进高出和结算时的明折暗扣等任何方式的变相返点、返利、回扣等违规行为。鼓励医疗机构组团进行议价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平台自主议价系统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仅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将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第二十五条 备案采购 平台无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的药品,因临床或科研必需,医疗机构应按照“比价合理”原则,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可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议价并在平台进行备案采购。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 监管监测 第二十六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省医疗保障局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省医疗保障局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平台管理和执行机构依托系统,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湖南省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10号)要求,开展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采购行为不规范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八条 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执行国家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裁量基准,实施申报企业主动信用承诺,将医药企业的挂网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布医药企业挂网采购信用情况。 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未如实及时申请挂网价格调整、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受理挂网申报时,要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重点关注,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高度重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附则 本规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各单位: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心脏起搏器类管型端端吻合器类和痔吻合器类等三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226号,以下简称“执行文件”)有关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现开展心脏起搏器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本次心脏起搏器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到2028年6月30日,其中首年采购协议期至2026年6月30日。各单位即日起可使用CA证书登录新招采子系统(登录网址: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进入“合同管理-从约定量创建协议”,按中选价格在系统内对应采购项目创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根据执行文件,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与此同时,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备货和采购衔接工作,确保上述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3972935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三)如需咨询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20-89524338,或者联系QQ 4008301330。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1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为做好陕西十四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十四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二、采购周期(一)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期从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上年度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量并入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继续执行。(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三、工作安排(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5年12月15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在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集采产品专题-集采产品申报中按中选价格申报挂网,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发布。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二)签订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1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五)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结余留用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要压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十四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6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4〕6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及《关于统一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流程的公告》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开展2025年11月份第1批次(YJHCLSTB15-20251101)全国联审通办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信息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2025年11月18日前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功能版块在广东省申请挂网,经核验,未在省平台挂网的且符合《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议价挂网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详见附件1)。二、时间安排集中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集中维护时间结束后仍可继续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维护,未在集中维护时间操作的产品,在相关操作维护完成后,纳入下一批次的新增挂网确认公示流程。三、信息维护方式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新招采子系统)按照《新招采子系统耗材资质操作指引-【耗材生产企业】》(详见附件2)要求完成相关产品的报名信息维护与更新工作。四、有关要求(一)为避免影响后续采购工作,请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本次信息维护工作,尽量按照要求在集中时间内完成相关操作。(二)企业须对提交及填报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及填报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转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五、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业务咨询电话:020-3972935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下载:附件1:2025年11月份第1批次(YJHCLSTB15-20251101)联审通办新增挂网产品明细表附件2:新招采子系统耗材资质操作指引-【耗材生产企业】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1月26日
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根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变更申请,拟对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挂网信息进行调整,公示期5天,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投诉质疑。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相关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投诉”提出质疑和申投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完整、真实,上传附件内容清晰。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药品器械采购处 2025年11月25日 流水号 实际通用名 实际剂型 实际规格 转换系数 包装单位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号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变更前疫苗生产企业名称 变更后疫苗生产企业名称 调整情况 99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 冻干粉针剂 0.5ml 1 盒 (YMS0004) 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SANOFI PASTEUR Sanofi Winthrop Industrie 疫苗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为Sanofi Winthrop Industrie,其他不变
各相关企业: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皖卫药〔2017〕55号)规定,现开展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挂网交易目录第五轮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办法(一)备案目录产品申请转入集中交易目录备案目录内的产品,如企业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价格及证明材料,省医药采购中心根据限价依据及限价办法计算限价,经公示、企业确认后纳入集中交易目录。1.限价依据(1) 2023年1月1日以来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包括中标价、挂网限价等,下同)。如企业自愿以省级(含省级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参与目录调整,视同省级中标价。(2) 2023年1月1日以来安徽省各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截至2025年11月24日,以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经配送的采购单为准。对有我省、市级医院采购的产品,仅取省、市级医院的实际采购价;对无我省、市级医院采购的产品,取我省各医院的实际采购价,下同)。2.限价办法(1)产品有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①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最低值;②我省各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的次低值。取上述两者的低者作为限价(无我省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仅有外省价格的产品以外省平台挂网价的最低价为限价)。(2)产品无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以我省各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下调10%作为限价。(3)备案交易目录没有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和我省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的产品不予调整,无需申请。(二)集中交易目录产品申请转入备案目录对不同意当前平台挂网限价的集中交易目录内产品,企业可申请转入备案目录。二、申请时间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7日,逾期不再受理。三、相关说明(一)请及时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检验试剂数据库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检验试剂招采”—“动态调整管理”—“目录调整申请”模块选择相应产品发起调整并提交,无需递交纸质材料。(二)有2023年1月1日以来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的产品,须在申报系统如实填报价格,并上传证明材料(省级挂网平台截图、中标通知书等);无2023年1月1日以来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的产品,须上传承诺书扫描件。(三)企业按照产品本地编码(即流水号)的包装规格如实填报价格等相关信息。(五)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规范填报。因企业填报不规范导致的价格信息错误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等,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六)企业对所提供的价格信息及证明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省医药采购中心将对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予以公示。若发现有未如实提供产品(以本地编码计)相关信息的,经查实后,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记录。联系电话:0551-62634508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优化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提升医药服务效能,保障医疗保障基金高效安全运行。我局起草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期间,通过电子邮箱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nxyyfwglc@163.com 附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