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推广使用中医适宜技术,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就医需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73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医保支付管理改革试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中医优势病种开展日间病房医保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病种实施范围符合《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医保支付管理改革试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48号)文件规定的中医优势病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可在《江西省第一批适宜按病种付费的中医优势病种推荐目录》基础上,结合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中医优势病种诊断标准、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管理的具体情况,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按规定增加适宜开展日间病房服务的中医优势病种,并组织实施医保支付管理工作。二、医疗机构范围已纳入中医优势病种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的,应向统筹区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开展评估。通过评估后,统筹区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在昌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向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省本级实行中医日间病房治疗定点同城互认。三、参保人员待遇我省参保人员经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评估后于1周内接受中医优势病种日间治疗,个人无需提交备案申请,医保报销待遇参照普通住院执行,需办理入院、出院手续,起付线、封顶线、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与普通住院连续计算,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的,相关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95%、二级90%、三级85%;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90%、二级80%、三级60%。参保人员到省内跨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的,相关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85%、二级80%、三级75%;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80%、二级70%、三级50%。四、退出治疗要求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依据检查、化验结果,经评估不符合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条件或伴有并发症、合并症等其他情况,难以在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出院或患者不同意继续接受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的,应退出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五、收费管理要求我省医保信息系统新增业务类型:“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码值【2104】,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完成院内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准确上传治疗期间的项目费用明细,确保参保人员出院后48小时内完成全部费用上传。要按规定收取病种临床路径范围内的中医特色治疗项目、辅助检查和必需的中药饮片等医药费用。治疗期间未占用床位、不需要护理人员观察的,不得收取床位费和护理费;治疗期间需占用床位、需要护理人员观察护理的,按不高于对应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水平收取;不得收取与中医治疗无关的其他费用。纳入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病例的“中治率”应达到50%及以上(不含中药配方颗粒)。六、医保结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按《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医保支付管理改革试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48号)规定的方式进行DRG/DIP医保结算、清算。退出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且在同一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前期发生的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费用应合并计入住院费用按DRG/DIP结算、清算。七、组织保障管理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内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统筹区内中医日间病房医保结算、清算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日间病房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协议处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按政策规定及时审核、结算和支付中医日间病房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统筹做好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的日常审核稽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对中医日间病房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提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日间病房的可行性、安全性、临床路径和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和把关,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医疗安全与质量。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中医日间病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医疗质量、医疗文书书写、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中医日间病房管理部门,牵头规范入院评估、治疗安排、出院指导以及康复引导等有关工作。为患者提供中医日间病房治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临床诊疗规范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不得通过重复出入日间病房的方式分解费用、诱导参保患者接受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治疗,在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结算系统改造,主动接受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政策解释。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25年11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我省参加的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期已于2025年10月9日结束,根据《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的相关要求,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决定延长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采购周期1年。为确保平稳有序衔接第三采购年,按照工作部署,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第三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一)医疗机构。已填报第三年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 (二)中选企业。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 (三)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中选产品配送企业。 二、协议签订产品及价格 第三年采购协议签订产品为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第三采购年自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9日,自2025年10月10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本年度协议量统计。 四、协议签订量 第三年协议采购量为采购主体填报的第三年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五、协议签订方式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协议签订主体,通过新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gpo.gzggzy.cn/)或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https://yyhc.szggzy.com:9000/sso/login.html)签订购销三方协议,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主体应按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议续签工作的领导。有关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回款等相关要求请参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9号)执行。请相关采购平台及时开放系统,组织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续签合同。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签订协议,同时做好协议签订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 附件: 1.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第三年协议采购量 (附件详见电子版)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医优势病种日间病房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就医需求,推动我省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制定本《通知》。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什么?一是确定病种实施范围,主要为《江西省第一批适宜按病种付费的中医优势病种推荐目录》,各统筹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经备案后适当增加病种。二是医疗机构管理。已纳入中医优势病种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经评估合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后,可开展中医日间病房治疗。在昌医疗机构统一向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省本级实行同城互认。三是参保人员待遇。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中医日间病房治疗,医保待遇参照普通住院执行,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类型区分,跨统筹区治疗支付比例降低10%。三、医疗机构落实《通知》需要注意什么?医疗机构在落实《通知》时,需要注意四点:一是在准入环节,必须依据推荐目录并完成向医保经办机构的申报评估与协议签订。二是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病种范围与临床路径,确保病例的“中治率”达到50%及以上,并对患者进行严格评估,对不符合条件或出现并发症的患者应及时退出日间病房治疗。三是在收费与结算方面,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只能收取路径内的中医治疗、检查和必要的中药饮片等费用,不得收取无关费用;同时要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准确使用业务码值,确保患者在出院后48小时内全部费用上传,并按照DRG/DIP规定进行医保结算。四是在内部管理与接受监督方面,需明确管理部门,规范诊疗全流程,坚决杜绝分解住院、诱导治疗等违规行为,并主动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四、《通知》是否影响医保基金安全?中医日间病房治疗在DRG/DIP框架和区域总额预算下实施,明确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医病种,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不额外增加医保基金支出,有利于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五、《通知》从什么时间执行?《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统筹区可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申报、评估、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规范整合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拟定项目全省最高限价(见附件1),同时将原实施项目除外内容的耗材平移,形成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2),并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 现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本批价格项目及拟定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本次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请将理由和依据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20-83260302,83260245(传真) 邮箱:ybj_jgzc@gd.gov.cn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邮 编:510630 附件: 1.耳鼻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 3.耳鼻喉科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起草说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5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规〔2020〕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信息变更(第五批)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1日17:30。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各相关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省平台交易系统,在公示截止时间前通过“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药品)”填写反馈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药品信息复核反馈表,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联系方式:1.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2.咨询电话:020-3972935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1.2025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信息变更(第五批)公示表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1月25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规〔2020〕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增补产品(第八批)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1日17:30。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各相关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省平台交易系统,在公示截止时间前通过“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药品)”填写反馈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药品信息复核反馈表,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联系方式:1.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2.咨询电话:020-3972935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1.2025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增补产品(第八批)公示表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1月25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吉林省联采办《关于开展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仅限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C020516065开头的神经介入类弹簧圈。二、填报主体全区有使用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三、填报内容医疗机构参考本单位填报范围内医用耗材产品历史采购情况,结合临床实际,填报本单位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原则上医疗机构上报的需求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同企业、同产品历史采购量的80%,如无法满足,需在系统内说明具体原因。四、填报方式各盟市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沿用原有账号和密码,通过登录“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普通登录下拉框切换至弹簧圈报量-耗材招标管理-项目列表”开展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网址:https://wt.hs.ybj.jl.gov.cn:18443/hallEnter/#/Index),具体操作流程见平台内操作手册。医疗机构如需新增账号或重置密码,由各盟市医保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药采中心办理。五、时间安排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1日17时。六、工作要求(一)各盟市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核对、检查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数据。超过规定填报时间,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二)各盟市医保部门应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采购数据等“带量不实”问题。(三)相关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要素齐全。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后,各医疗机构需导出并打印《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汇总表》,经本单位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5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要求,现将2025年第十一批药品价格联动结果予以公布,各相关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药品招采子系统查询。药品价格联动结果于2025年11月25日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5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12月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ls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收);邮编:130031。 附件:1.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相关医药企业:根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医药价格核查线索通报》(价采核字〔2025〕23号),为规范同品种中成药网采,现就价格虚高中成药处置结果通知如下:一、处置范围《医药价格核查线索通报疑似高价中成药风险线索汇总表》涉及相关中成药。二、处置标准(一)请相关企业于2025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登录我省药品交易系统自主降价。(二)后期以“自主降价”对照“省内最小每日费用”核准:对“自主降价”高于“省内最小每日费用”3倍(含)至5倍的药品进行黄标价格管理;5倍(含)至10倍行红标价格管理;高于10倍及以上的药品予以禁用。三、有关要求(一)处置后如相关药品有降价行为、可遵照上述处置标准豁免前期处置,须递交申请与《降价承诺书》要求撤销前期处置。(二)对处置结果存疑的企业申诉时须提供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相关药品全国价格体系、价格来源省份官网截图、公告等证明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三)上述企业行为纳入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范围。(四)国家有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医药价格核查线索通报疑似高价中成药风险线索汇总表》(具体数据请登录安徽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首页“公告通知”)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