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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关于公示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5年第九批阳光挂网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理情况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和《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及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自治区招采子系统中截至2025年11月17日前提交的阳光挂网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申请,已完成审核及处理工作。现对相关动态调整申请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结果正式执行,不再另行通知。一、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30日二、公示内容1、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5年第九批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2、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5年第九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三、相关要求(一)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在线上提交质疑材料。自公示之日起,通过系统内的"动态调整"一“澄清质疑管理”模块上传相关资料。因本企业产品被质疑提出澄清的须在受到质疑的3天内通过系统相应模块上传证明资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提交澄清的视为认同被质疑内容,质疑系长期行为,公示期满后仍可在系统中长期质疑菜单下提出质疑.(二)质疑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质疑材料,应包含企业自拟的质疑函(须体现产品信息、医保编码、质疑理由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价格问题的须提交相应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截图或结果公告等(须包含价格信息和截图当前系统时间)。公示期内,质疑材料在系统中只可提交1次,材料务必详实、准确、完整。请有关企业在公示期内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合理依据,严禁进行恶意质疑,如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991-8802195.附件:1.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5年第九批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表2.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5年第九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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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关于规范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信息的通知

    各相关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根据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管理规范及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要求,所有挂网产品的价格均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经核查,招采平台部分挂网产品存在挂网价小数点位数超出两位的情况。为提高挂网产品数据的质量现决定对部分产品的挂网价格进行统一调整,调整产品明细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医药企及时关汗持网价格变化,规范做好药品和关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0991-8805076、8807979附件:1.医用耗材调整清单 2.药品调整清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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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静脉留置针类及输液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3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静脉留置针类及输液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本市组织的静脉留置针类及输液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下简称两类耗材)已形成中选结果。现就做好两类耗材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采购主体。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包括静脉留置针类、输液器类医用耗材,其中,静脉留置针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前7位为C160501、C160503的产品,但透析用留置针、植入式给药装置留置针、避光静脉留置针等特殊用途留置针和带多路开关的静脉留置针均不在本次集采范围内。输液器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耗材分类代码前7位为C142301的产品,但一次性使用吊瓶式和袋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压力输液器等专用输液器或特殊性能输液器不在本次采购范围内。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一)执行时间自2025年11月29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导入协议采购量数据。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产品、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等,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2025年12月6日起,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二)采购周期本次集中采购周期为3年,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招采子系统按年度统一组织采购协议自动续约,无需求变化无需每年重新报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动态联动全国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格;境外企业中选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可视同同企业中选产品;如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接受同企业同组中选平均价格水平,可视同中选产品。非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接受同组中选产品平均价格水平,可视同中选产品;其他非中选产品在周期内如遇外省或省际联盟形成中选结果,可视同中选产品。三、工作要求(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切实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耗材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无需召开委员会投票决定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耗材。(二)保障中选耗材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确保耗材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耗材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耗材。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耗。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耗材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耗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耗水平。(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本市可单独收费规定的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非中选产品,按现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五)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行政策,持续推进集采耗材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0号)相关要求,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的方式,将考核结果用于医疗机构总额预算(BJ-GBI),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耗材的正向激励。(六)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期内,如遇突发事件对中选耗材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耗材,按要求做好网上备案登记,同时应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七)强化日常监测和督导。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相应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及相关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北京市
  • 湖北检测试剂对码公示已维护医保编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恢复挂网公示 (2025年第1期)

    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公采药发〔2025〕1号)要求,无医保编码的产品已纳入拟暂停挂网目录,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及时更新维护该目录中的产品医保编码,逾期未维护医保编码的产品将纳入暂停挂网目录。现将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拟暂停挂网目录”中已维护医保编码的检验试剂信息予以公示,并将其恢复挂网。 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相关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投诉”提出质疑和申投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完整、真实,上传附件内容清晰。 附件:已维护医保编码(2025年第1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药械采购处 2025年11月2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北省
  •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价格监测指标(1.0版)》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5〕1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为进一步夯实医药价格监测制度基础,发挥监测在医药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江苏省医药价格监测指标(1.0版)》,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指标概况(一)监测范围。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以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带量采购“招、采、配、用、管”全流程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测,共计31项指标,包括药品业务指标17项、医用耗材业务指标14项。(二)指标分类。按照应用场景和管理需求,将指标分为数据共享、预警提醒、核实处理三类。数据共享类指标用于监测统计重点产品采购使用情况,旨在了解掌握市场主体交易运行基本概况;预警提醒类指标重点对价格异常波动、政策执行潜在偏差或风险隐患进行预警,强化事前干预和过程管控,防范风险扩大或演变为实质性违规;核实处理类指标用于识别可能违反政策要求或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异常问题,需启动核查整改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和风险化解。二、指标运行机制依托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开发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计展示监测指标、生成下发工单等。监管平台由指标规则库、业务监测专区、工单管理系统组成。(一)指标生成和分类展示。监管平台根据招采管理系统、医保结算系统内挂网、采购、配送、验收、结算等数据,自动生成监测指标,分类归集到各业务监测专区并向医保部门展示。(二)指标工单管理。工单管理系统根据指标阈值、统计周期,自动生成工单,分类推送至相关医保部门及监测对象,实时跟踪办理进度。(三)指标动态优化。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医药价格政策重点、市场变化、监测评估结果,定期调整指标内容,对监管平台升级优化,实现对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精准监管。三、指标应用管理(一)提升数据赋能管理的能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将监测数据应用于政策制定、集采评估、基金风险预警等工作,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助力科学决策和精准管理。(二)服务医药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监测指标作用,探索构建以服务促监管、寓监管于服务的新机制,以精准高效的工作助推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三)规范问题处理流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提醒预警、核查整改,综合运用约谈、通报、协议管理等措施予以纠正,形成闭环管理。(四)开展应用成效评估。省医疗保障局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定期对监测指标应用情况、问题整改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持续优化监测工作机制,提升医药价格监测实效。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周密部署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各相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要压实主体责任,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主动整改,共建“信息互通、监管规范、流程可溯”的医药价格监测新机制,赋能医药价格改革。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附件:《江苏省医药价格监测指标(1.0版)》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安徽关于规范执行十六省(区、市)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两个批次中选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5〕32号)要求,现就规范十六省(区、市)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六省(区、市)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统一纳入“2025江西十六省联盟集采”项目,执行“中选价”、分配“采购量”,规范网上集中采购,请相关企业及时遴选配送、建立网上配送关系。二、尚未在我省挂网的中选品,请尽快完成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信息申报后,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系统”内完成相关基础信息申报,及时挂网目录。三、请相关医疗机构及时确认配送关系,做好医院用药目录的调整及网采工作的有序衔接。四、本次集采中选结果自2025年11月28日执行。其他相关事宜参见《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两个批次中选结果的通知》。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安徽关于规范执行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两个批次中选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5〕32号)要求,现就规范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统一纳入“2025三明联盟集采”项目,执行“中选价”、分配“采购量”,规范网上集中采购,请相关企业及时遴选配送、建立网上配送关系。二、尚未在我省挂网的中选品,请尽快完成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信息申报后,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系统”内完成相关基础信息申报,及时挂网目录。三、请相关医疗机构及时确认配送关系,做好医院用药目录的调整及网采工作的有序衔接。四、本次集采中选结果自2025年11月28日执行。其他相关事宜参见《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两个批次中选结果的通知》。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关于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51105批)信息补充完善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递交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现将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51105批)撤销挂网交易资格产品相关情况予以通知,详见附件。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88795附件: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51105批)撤销挂网交易表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宁药监规发〔202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挂网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步分类推进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统一挂网、动态调整,实现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价格透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费用负担。二、挂网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积极参加。(二)品种范围。允许在宁夏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三)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和接受委托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经营企业。三、挂网方式(一)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按照国家、省际联盟和我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直接挂网。(二)普通挂网。所有申报普通挂网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须取得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保障业务信息标准编码,实行带码挂网、带码采购。普通挂网产品应按全国最低价进行申报且至少具备5个及以上省级采购平台挂网资格。因国家医保局正在修订中药饮片编码规则,暂不具备挂网条件。我区拟在国家中药饮片编码修订完成后按程序开展中药饮片普通挂网,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四、申报条件及价格(一)企业资质。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中药饮片,其中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的生产范围。(二)产品资质。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经营应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典》标准、《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宁夏中药材标准》《宁夏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省级以上质量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省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非国家或宁夏省级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须提交经药监部门公布的跨省销售备案号。(三)产品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申报;普通挂网产品按现执行的省级采购平台相同质量层次有效最低挂网价申报。中药饮片申报价格原则上以千克为计量单位,中药配方颗粒按最小包装单位申报价格,报价以元为单位,尾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价格动态调整。挂网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实施价格动态调整。全国现行省级挂网价中有新的低价产生,相关企业应在30日内通过平台申报最新低价,自治区医保局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挂网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申报及办理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申报企业、产品信息,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办理。自治区医保局对申报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开展资质材料核验,核验通过的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挂网。集中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具体操作要求以后续操作指南及申报通知为准。六、工作要求(一)医疗机构作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使用的主体,应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除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外,医疗机构应在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采购实际,通过平台议价功能与生产企业充分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确保质价相符,并按照议定价格线上签订购销合同。生产、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合同约定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的使用需求。(二)生产企业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控、供应稳定及时。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合法,如提交伪造变造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企业和产品的挂网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药配方颗粒委托配送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属于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产品,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监管,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强化对质价不符、配送不及时、未及时如实联动全国新低价等异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处置。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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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十一批医用耗材企业和产品新增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申请,现对新增挂网的39家配送企业、908个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1059个产品(组件)和信息变更的24家配送企业、491个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196个产品(组件)(见附件)予以公布。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公示期内接受申诉质疑,请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申诉质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发送至gansuhczb@163.com,所有申诉和质疑均应上传真实充分的佐证材料,否则其申请无法予以支持。公示期无异议的自2025年12月3日起执行,有异议的暂不执行,具体结果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不再另行发布通知。业务咨询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业务咨询电话:0931-2909385、2909280监督电话:0931-8127072(省医疗保障局)附件:1.申报企业信息表2.申报产品信息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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