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品种的接续采购工作,由省平台组织开展了广东联盟双氯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并已产生中选结果,为做好以上两个项目集采结果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落地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品种范围。 1.根据《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1)》产生的中选/中选限量结果清单(详见附件1)。 2.根据《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2)》产生的中选结果清单(详见附件2)。 3.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要求上述项目中属于备案采购的品种(流标品种,详见附件3、4)。 (二)采购主体。 参加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预采购量填报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首年协议采购量。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确定的首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5、6)。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约定执行。 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 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12个月。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执行要求。 1.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项目: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也可选择其他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及中选产品的增量部分合计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2.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项目: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也可选择其他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3.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年度届满。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所属企业仍需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进行供应。 4.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接续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各采购平台关闭相关药品原历史购销合同采购下单功能,按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规范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挂网,组织签订合同。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挂网;并于执行时间前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医疗机构签订统一的集采购销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二)落实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项目的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备案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加强供应保障。各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在实施日期前提前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本次接续采购落地执行后,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日常监测。各采购平台要做好医药采购全流程监测工作,每月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情况。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详见电子版) 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中选限量结果清单 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清单 3.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备案采购品种目录表 4.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备案采购品种目录表 5.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表 6.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省直各参保单位,认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根据省医保局《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和认定标准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9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5〕1号)》有关要求,对设定了复审期限的门诊慢特病病种需进行复审。为确保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不受影响,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待遇复审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病种及时间享受肺结核、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白血病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4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省直参保人员,待遇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的,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审。二、复审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小程序、“甘肃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线上申请复审,也可线下通过具有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申报窗口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及《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请表》进行复审。三、认定医疗机构四、复审资料(一)肺结核:提供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近半年内住院或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并加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的诊断证明及呼吸科主治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治疗计划。(二)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1.须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患者本人近半年的与所申请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或完整的门诊病历;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血液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名的治疗计划;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书。(三)白血病门诊治疗:1.须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患者本人近一年的与所申请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血液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名的治疗计划;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书。(四)再生障碍性贫血:1.须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患者本人近半年的与所申请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或完整的门诊病历;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血液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名的治疗计划;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书。五、其他注意事项(一)2025年1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肺结核、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白血病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4种门诊慢特病(每一年复审一次)待遇的参保人员,请在复审期限截止前3个月内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申请复审。(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复审期限截止后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三)参保人员行动不便或在外地的可线上办理或委托他人线下办理。(四)认定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患者的复审申请,也不得强制要求患者进行住院。(五)如有其他疑问可咨询甘肃省医保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31-8127004 甘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2025年11月28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167号)相关要求,现将2025年10月11日至11月10日新增药品集中挂网结果予以公布,各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药品招采子系统查询。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8日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医药价格核查线索通报》及药品挂网价格治理有关要求,我中心启动了部分中成药价格风险治理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开展部分中成药产品挂网价格联动工作。 一、联动范围 部分外省价格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中成药产品(详见附件) 二、联动要求 请相关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对照附件中的全国最低价,主动进行挂网价格联动。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将取消其挂网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在我省申报挂网。 三、调整时间及方式 请相关企业于12月3日16时前,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点击药械招采子系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进入招采子系统首页,点击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点击药品项目列表,选择部分中成药产品挂网价格联动项目(第一批),即可进入产品维护页面,申报价格信息,完成价格联动工作。 四、联系电话 0431-81862955,81866987附件:部分外省价格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中成药产品 承办人:王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机构职责调整相关要求,原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服务工作职责,现已整体移交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为确保职责调整平稳过渡、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办理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业务,相关业务统一由贵州省医疗保障局承接办理。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发布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信息通知公告。后续所有相关信息公告,统一通过贵州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具体地址为:https://fuwu.pubs.ylbzj.guizhou.gov.cn/hsa-pass-hallEnter/index.html#/zcIndex。三、自2025年11月30日起,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开展药品采购货款统一结算工作,仅为结算参与方提供历史数据查询服务;货款清算相关工作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组织贵州银行等结算参与方协同完成,确保清算工作于2026年1月31日前办结。四、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开展的新冠检测试剂挂网采购相关业务,自2025年11月30日起调整至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办理,具体事项将通过贵州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另行通知。五、联系方式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药品)0851-85972285、0851-85970155;(耗材)0851-85971207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851-85971605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挂网工作的函》,现将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 一、挂网交易目录 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 目录对应的同厂同品规已挂网药品,将在目录内药品挂网交易后停止挂网交易资格,详见附件2。 此次集中带量采购覆盖部分带量采购周期已结束的品种,停用原中选结果,详见附件2(如需后续申报,请按照2024年5年31日发布的《关于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原中选药品的通知》进行常态化申报)。 二、执行时间 2025年12月1日起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带量采购专区采购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 三、样品备案有关工作 (一)附件1备注“须备案”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mpa.yn.gov.cn/newsite/ZwgkNewsView.aspx?ID=dfdc3433-e59e-486e-8496-becd5262fa7b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二)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871-63112057。请企业尽快完成基本药物告知承诺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四、工作安排 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招采子系统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中选药品可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请相关企业及时在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 五、工作要求 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 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六、招采子系统账号 请相关企业根据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招采子系统注册。 联系方式:0871-65388795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附件1: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目录附件2:停止交易表2025年11月28日
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实施方案》要求,现将2025年11月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公示无异议的医用耗材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用耗材产品范围2025年11月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资质审核结果(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维护时间2025年11月28日起开始维护,请企业尽快维护以便医疗机构下单采购。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医用耗材采购子系统——医用耗材交易”,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自主选择耗材配送企业并予以添加产品。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耗材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耗材交易采购(阳光挂网)—生产企业”。(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医用耗材采购子系统—医用耗材交易”,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耗材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耗材交易采购(阳光挂网)—配送企业”。四、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医用耗材采购子系统—医用耗材交易”在合同管理页面签订购销协议。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耗材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耗材交易采购(阳光挂网)—医疗机构”。五、其他要求(一)监督考核。生产企业是保障耗材生产、质量、供应和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产品供应责任,接受有关部门对其企业经营、价格成本、配送到位等情况的监督考核。(二)自主选择。生产企业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自主选择具有配送资质、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经营企业负责该产品在宁夏的配送,确保挂网产品配送覆盖全区所有参加医用耗材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以医疗机构为单位指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三)保障供应。为保障我区医疗机构挂网品种供应,请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组织生产、配送工作,确保我区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0 附件:2025年11月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资质审核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购销三方合同(范本)的通知》要求,现将2025年11月份药品阳光挂网公示无异议的药品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2025年11月份药品阳光挂网结果(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开始维护,请企业尽快维护以便医疗机构下单采购。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采购购销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发起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采购目录管理—采购目录维护”页面通过“勾选采购目录”功能选择需采购的药品,选择完毕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申报”页面申报合同,合同申报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页面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卖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配送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三)为保障我区医疗机构挂网品种用药供应,请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组织生产、备货工作,确保我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 2025年11月份药品阳光挂网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8日
各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申报企业:经企业申投诉及审核,现将第三十四批和部分申投诉产品予以挂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挂网结果(一)申报企业请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选择“耗材招标管理”,通过“我的工作台”进入具体的项目,点击“直接挂网管理(捏合)-挂网公示管理”查看挂网状态。(二)医疗机构请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耗材交易结算”,通过“目录管理”进入“挂网目录查询”查看和采购挂网产品。二、申投诉处理企业可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公告通知”查看“第三十四批挂网产品和部分申投诉处理结果表(11.28)”。(一)申请降价。明确降价价格并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按降价后价格挂网;未明确价格或不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请申诉并明确价格。(二)超同组平均价1.8倍。降价后符合1.8倍要求的产品可以挂网;降价后仍高于平均价1.8倍的产品暂不挂网。三、有关事项(一)挂网产品在外省(市)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企业应于30日内申请下调产品价格。(二)无法保障供应的产品,企业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三)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联系电话:0311-66906539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8日
各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药品及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挂网工作流程的通知(暂行)》(晋药招〔2024〕54号)及相关会议要求,现将公示无异议的新增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附件:新增挂网采购医用耗材(第十七批)产品目录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