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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关于开展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239号)

    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32号)要求,为做好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二)药品范围1.内蒙古参与的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清单(附件1)。2.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附件2)。二、采购周期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三、约定采购量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由自治区导入上年度历史约定量数据,供医疗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医疗机构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填报采购需求量。各盟市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于12月4日至12月12日内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dzpz.nmgcxjmybgzh.com:18443/hallEnter/,选择“药品招标管理—报量管理—药品报量”)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以系统公布为准。四、供应企业和价格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药品按照中选结果执行,相应的原中选药品将于执行之日暂停交易资格,企业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规则申请恢复挂网,采购方式为限价挂网。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内药品均由原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应,复方甘草酸苷片、注射用头孢硫脒、注射用盐酸托烷司琼、非洛地平片、天麻素注射液、注射用葛根素、玻璃酸钠注射液等7个药品、采购周期届满的国家集采和应接续未在清单范围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暂延续执行原中选结果,直至接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五、工作内容(一)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5年12月25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三)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预拨货款的通知,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六、工作要求(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七、其他事宜(一)第七批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注射用胸腺五肽和第八批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混合糖电解质注射液按照京津冀“3+N”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相应的原中选药品将于执行之日暂停交易资格,企业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规则申请恢复挂网,采购方式为限价挂网。(二)根据《关于招采子系统停用失效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的通知》停止挂网交易资格的国家组织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请于2025年12月2日前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药品专项】-【药品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不一致】提交变更信息,未按时提交变更信息材料的,不再纳入接续续约报量清单内。(三)新执行的藏药联合采购相关中选药品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开展报量,请各盟市指导医疗机构测算历史采购数据,做好报量准备。(四)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省际联盟采购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八、联系方式业务咨询:0471-4908343技术支持:0471-4967106业务受理:0471-4908224附件:1.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清单 2.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11月2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江西关于我省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近期,收到部分集采牵头省份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来的《关于集中带量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涉及我省部分中选药品变更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附件:1.部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信息更新表 2.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部分药品取消中选清单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11月2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西省
  • 公布2025年度吉林省十一月份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更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依据《吉林省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2.0版)》和《关于调整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相关要求,经公示和质疑程序,现将2025年度吉林省十一月份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更新结果予以公布并执行。附件:公布吉林省十一月份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结果承办人:王力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1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河南关于公示医用耗材变更申报企业的通知

    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近期,部分医用耗材企业提交了申报企业变更申请,现将医用耗材申请变更申报企业相关产品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模块,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变更后的企业信息将更新至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附件:医用耗材变更申报企业相关产品清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四川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川药招〔2025〕296号)

    各相关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近期,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共同印发《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以下简称《挂网共识》),从制度框架上统一了各省挂网规则和经办服务流程。为贯彻落实《挂网共识》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5日施行,试行期一年。以往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附件:关于落实《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 优化平台挂网服务的实施细则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四川 关于公示部分药品降价的通知(川药招〔2025〕295号)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四川省
  • 四川关于公示药品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通知(川药招〔2025〕294号)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54号)及《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保证药品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信息公平、透明,现将已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8日。二、公示范围及内容已完成申报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产品信息(详见附件)三、相关要求企业应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及“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一)未按照“通知”、“药品类别”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二)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材料,以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三)未按照“通知”、“企业报价规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的。(四)错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四、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五、其他事宜(一)省药械采购平台采集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字段信息,如申报企业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及时到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变更相关信息,省药械采购平台将根据申报企业在平台的变更信息报备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更新我省挂网产品资质信息。(二)中心将对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的产品开展核查,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另行通知。(三)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相关医药机构以最终公布执行数据为准,提前做好产品调整准备。 (四)涉嫌瞒报低价的产品,自申报之日至今,如企业已在外省产生低于本次申报价格的挂网价,请通过线上质疑通道提交降价情况说明,若公示期内未提交相关降价材料,后期经中心查实将按照瞒报外省低价严肃处理。咨询电话:028-86917838028-85151912附件:申报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产品信息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关于征求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制定了《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2日。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征求意见期内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联系方式:0571-12393;邮箱:zjyxcgzx@163.com地址:浙江省行政中心三号院16号楼1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附件:《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2025年11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浙江省
  •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公示2025年10月份增补阳光采购目录资审通过产品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9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3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2号)要求,结合申报情况,现将截至2025年10月增补阳光采购目录资审通过产品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1月27日-12月3日。请企业持数字证书或账号登录招采子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药品业务受理公示”菜单查看拟增补名单。如有异议,请反映人提供真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证据,并于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企业投诉”模块提交。附件:附件 2025年10月份增补阳光采购目录资审通过产品名单 联系电话:0591-87279375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福建省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76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巩固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等文件精神及全省性联盟集采工作部署,现就落实厦门市医保局牵头开展的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产品。  二、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2025年12月19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挂网,2025年12月22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2年。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三、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参与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集采联盟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四、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至12月18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2月5日-12月1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于12月11日-12月1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  五、医保支付标准  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以下规则核定:  (一)集采中选产品中选价高于或等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以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集采非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自身实际销售价格三者孰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三)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严格防范和管控风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相关采购情况将纳入招采子系统日常监测范围。  附件:一次性使用有创血压传感器、一次性使用宫颈扩张球囊全省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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