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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做好过期注册证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工作安排,我中心已完成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新招采子系统”)及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简称“省平台”)截止至2025年12月30日前过期医用耗材注册(备案)证的整理(详见附件)工作;请各企业于2026年1月20日前按信息维护要求完成上述注册(备案)证信息的更新与维护工作。上述过期医用耗材注册(备案)证中,有挂网交易的产品,逾期未维护(无提交送审操作)的,将暂停线上交易资格,后续如按维护要求更新生效后,可恢复交易;未挂网产品,逾期未维护将统一做退审处理,后续如有挂网需求,请按照信息维护要求维护生效后申报挂网。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本次更新维护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护。新招采子系统维护须先至国家平台进行更新,待国家平台更新并同步注册证信息到新招采子系统后,再参照《新招采子系统耗材资质操作指引-【耗材生产企业】》(https://www.gdmede.com.cn/supportAndService/guide/detail?id=1876536656463400960)完成相关操作;省平台维护请参照《医用耗材卖方及配送方业务办理流程》(https://www.gdmede.com.cn/prArticle?id=1509379914107719680)。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3803619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三)如需咨询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20-89524338,或者联系QQ 4008301330。附件:1.新招采子系统截至2025年12月30日前过期医用耗材注册(备案)证汇总表2.省平台系统截至2025年12月30日前过期医用耗材注册(备案)证汇总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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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公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 用药名单(2024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确保广大参保人员切实受益,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48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险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用药名单公布如下,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用药的剂型、规格、使用限制严格按照国家目录规定执行。各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用药诊断医院应严格执行“三定”原则,认定药品使用资质时应同时上传疾病确诊资料。国谈药品门诊用药限制使用范围有多个适应症时,适应症为我市门诊特病范围的,按我市门诊特病政策执行;适应症不属于我市门诊特病范围的,按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政策执行。二、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是我市门诊特病政策的有益补充,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指导。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谈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完善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有关零售药店要按“三定”管理原则核实患者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备案信息,并做好方便患者的药品配送服务。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用药名单(2024年)序号药品名称1美沙拉秦肠溶缓释胶囊2麦格司他胶囊3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4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5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6司来帕格片7注射用阿替普酶8注射用重组人TNK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9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10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液11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12艾曲泊帕乙醇胺片13海曲泊帕乙醇胺片14注射用罗普司亭15芦曲泊帕片16甲氧聚二醇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17罗沙司他胶囊18注射用罗特西普19恩那度司他片20培莫沙肽注射液21拉那利尤单抗注射液22维立西呱片23波生坦片24马昔腾坦片25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26本维莫德乳膏27度普利尤单抗注射液28克立硼罗软膏29阿布昔替尼片30去氨加压素口服溶液31注射用醋酸奥曲肽微球32醋酸兰瑞肽缓释注射液(预充式)33注射用硫酸艾沙康唑34硫酸艾沙康唑胶囊35对氨基水杨酸肠溶颗粒36来迪派韦索磷布韦片37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片38盐酸可洛派韦胶囊39索磷维伏片40达诺瑞韦钠片41盐酸拉维达韦片42磷酸依米他韦胶囊43奥磷布韦片44艾考恩丙替片45奈韦拉平齐多拉米双夫定片46注射用艾博韦泰47比克恩丙诺片48艾诺韦林片49拉米夫定多替拉韦片50多拉米替片51阿兹夫定片52艾诺米替片53来特莫韦片54来特莫韦注射液55磷酸芦可替尼片56硫酸氢司美替尼胶囊57西尼莫德片58盐酸芬戈莫德胶囊59奥法妥木单抗注射液60依维莫司片61巴瑞替尼片62注射用贝利尤单抗63注射用泰它西普64乌帕替尼缓释片65伊奈利珠单抗注射液66艾加莫德α注射液67盐酸奥扎莫德胶囊68依库珠单抗注射液69依那西普注射液70司库奇尤单抗注射液71乌司奴单抗注射液72乌司奴单抗注射液(静脉输注)73依奇珠单抗注射液74古塞奇尤单抗注射液75佩索利单抗注射液76替瑞奇珠单抗注射液77注射用司妥昔单抗78萨特利珠单抗注射液79富马酸二甲酯肠溶胶囊80泊马度胺胶囊81西罗莫司凝胶82米诺膦酸片83诺西那生钠注射液84利司扑兰口服溶液用散85普瑞巴林缓释片86吡仑帕奈片87地西泮鼻喷雾剂88氨磺必利口服溶液89注射用利培酮微球(Ⅱ)90氘丁苯那嗪片91棕榈帕利哌酮酯注射液(3M)92阿立哌唑口溶膜93盐酸曲唑酮缓释片94琥珀酸地文拉法辛缓释片95盐酸可乐定缓释片96氨吡啶缓释片97氯苯唑酸软胶囊98利鲁唑口服混悬液99盐酸替洛利生片100注射用奥马珠单抗101美泊利珠单抗注射液102注射用奥马珠单抗α103奥马珠单抗注射液104布林佐胺噻吗洛尔滴眼液105布林佐胺溴莫尼定滴眼液106地塞米松玻璃体内植入剂107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108雷珠单抗注射液109氟轻松玻璃体内植入剂110环孢素滴眼液(Ⅱ)111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酶衍生物112注射用重组人尿激酶原113甲苯磺酸艾多沙班片114人凝血因子Ⅸ115醋酸艾替班特注射液116波生坦分散片117利奥西呱片118泊沙康唑口服混悬液119德拉马尼片120地舒单抗注射液121阿柏西普眼内注射溶液122艾地骨化醇软胶囊123阿普米司特片124曲前列尼尔注射液125他氟前列素滴眼液126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127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128富马酸贝达喹啉片129托法替布130阿达木单抗131地拉罗司132特立氟胺片133法瑞西单抗注射液134玛伐凯泰胶囊135注射用罗普司亭N01136布立西坦片137布地奈德肠溶胶囊138苯磺酸克利加巴林胶囊139马立巴韦片140氟哌啶醇口服溶液141盐酸托鲁地文拉法辛缓释片142注射用阿立哌唑143棕榈帕利哌酮酯注射液(6M)144纳鲁索拜单抗注射液145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皮下注射)146贝前列素钠缓释片147地拉罗司颗粒148盐酸伊普可泮胶囊149司替戊醇干混悬剂150氯巴占片151氘可来昔替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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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曲靖市第八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 集中带量采购拟中(备)选企业公示

    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作安排,现发布曲靖市第八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拟中(备)选企业公示(详见附件)。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受理截止日前,向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提供书面材料及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相关材料发送至邮箱并电话确认,受理期内未提供相关材料或逾期提供材料的不予受理。公示及受理时间: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月4日17:30(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联系人:何晶联系电话:0874-31868610874-3186863电子邮箱:ynslcb@163.com附件:曲靖市第八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拟中(备)选企业名单 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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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关于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挂网有关事宜的函》相关要求,现将挂网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挂网及价格调整 (一)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自2026年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可通过 “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交易;已挂网的药品将调整挂网项目名称、项目批次及价格。 (二)谈判药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将调整挂网价格,原挂网价格停止执行。 三、新增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挂网 (一)新增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自2026年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可通过 “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交易;已挂网的药品将调整挂网项目名称、项目批次及价格等信息。 四、谈判药品调整为常规目录药品 (一)谈判药品调整为常规目录药品,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调整项目名称、项目批次。谈判药品调整为常规目录药品,企业已按要求填报全国最低价(且上传省级平台实际交易订单截图),将同时调整挂网价格。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全国最低价或上传省级平台实际交易订单截图的,将暂停挂网,并被纳入价格整改。后续企业可登录“招采子系统”中“药品招标管理—价格风险处置—价格整改”进行整改。相关操作手册可查询平台首页“操作帮助”。 (二)根据《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规定,谈判药品调整为常规目录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的将停止挂网。 五、其他工作安排 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新增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可在“招采子系统”设置配送关系,为下一步挂网采购工作做好准备。 六、关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 对于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品,有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上市的,申报企业参照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2024年6月12日发布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相关要求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规格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业务联系电话:0871-65353103、68313372、65357873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10室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12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 备供药品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5年12月24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公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我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资质审核结果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 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在我省的落地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执行《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一)《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9号)同时废止。(二)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三)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明确的医保支付标准。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6年)》(以下简称《2026年特药目录》),对已纳入《2026年特药目录》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由省医保局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未纳入该目录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四)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我省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医保局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我省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五)《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二、持续做好特殊药品的管理工作(一)经专家评审,将《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4个药品、经企业自愿申报且专家评审同意调出的3个药品,同步调出《2026年特药目录》;将《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55个药品同步纳入《2026年特药目录》,执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管理,其药品分类、医保支付限定条件等按《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调整后,《2026年特药目录》共有297个药品。(二)各市(自治州)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三、扎实做好《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落地工作(一)省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将《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调出,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及时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医院端、药店端数据信息更新及维护工作。省医保局根据新目录对智能监控规则进行更新配置,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药品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各统筹区可按程序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本地化规则维护,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二)各统筹地区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地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统筹地区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按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谈判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激素等有关部门禁止零售药店经营的谈判药品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配备供应。各统筹地要以《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于2026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及新增医保药品配备情况、“双通道”药店配备药品情况报送省医保局。(四)各统筹地医保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等,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统筹地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各统筹地医保部门加强与商保机构的协同,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切实便民利民惠民。(五)各统筹地医保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并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加强本单位从事医保、医疗、药学、护理、财务、价格等业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大力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在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以及落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      2.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      3.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6年).xlsx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2月29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贵州省
  • 公示2025年度吉林省十二月份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更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提质增效,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加快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 挂网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安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将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业务迁移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内办理(http://www.ggzyzx.jl.gov.cn/),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一、公示时间 公示期自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4日。 二、质疑方式 (一)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1月4日16:00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63.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产品日常信息变更申/投诉-企业名称”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二)通过平台直接申报办理的事项,企业需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自行查看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日常变更事项,请相关企业按照审核不通过原因进行修改,修改并保存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下月1日-10日重新提交。 三、注意事宜 (一)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内挂网的药品如在外省有低于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否则将被纳入信用评价。 (二)我中心已拟定《吉林省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3.0版)》近期将会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请各企业关注中心网站,后期将参照新(3.0版)相关规定进行日常信息变更。 四、联系方式 0431-81866909。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目前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王力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30日相关附件:公示吉林省十二月份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结果.xlsx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黑龙江省关于已挂网药品价格治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公示(第五十批)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对已挂网药品开展价格治理的函》的要求,现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1天,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药品,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恢复挂网并执行。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诉或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12月30日附件: 价格调整情况表(2).rar

    医保准入 / 物价 黑龙江省
  • 上海市关于继续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各医药机构:本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第一采购年度已到期,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保障第二采购年度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现就继续做好本市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第二采购年度时间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第二采购年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期。二、第二年度协议采购量各医药机构第二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如医药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减少采购量,须向医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需减少的采购量,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减。各医药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协议采购量和完成情况。各医药机构要根据系统实时数据结果,强化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执行工作。三、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考核各区医保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与安排,密切监测辖区内每一家医药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药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医药机构应制定工作计划,有序开展调度,强化中选产品履约管理。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考核以总体采购协议期为考核周期,统筹开展履约考核。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守药品采购相关文件。各医药机构在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本通知自2026年月1日起生效执行。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12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上海市关于部分药品恢复采购资格的通知

    各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撤销决定书》(浙杭知法裁撤字〔2025〕1号),对部分企业生产的吲哚布芬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恢复采购资格,详见下表。特此通知。药品统编代码通用名规格型号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准文号计价单位XB01ACY170A001010284712吲哚布芬片0.2g*10片/盒,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和药用铝箔包装浙江同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244906盒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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