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5〕2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5年药品目录》有关要求(一)本次目录调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中的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执行。(二)《2025年药品目录》分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其中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列出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单味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两部分。(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四)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5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按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五)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工伤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六)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定期收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支付范围的反馈,国家医保局将积极推进医保支付范围的解读工作。二、本市有关政策调整(七)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用药新增“布西珠单抗注射液”;本市门诊特殊疾病“多发性硬化”用药新增“奥瑞利珠单抗注射液”;本市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调整为“中重度哮喘生物制剂治疗”,新增“本瑞利珠单抗注射液”。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本市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三、工作要求(八)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和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保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平稳衔接,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九)招采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及报价另行通知)。(十)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根据《2025年药品目录》和本市“双通道”管理工作要求,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临床用药。(十一)创新药品可按本市按病组(DRG)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执行本市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政策。(十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提升谈判药品“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持续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十三)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2025年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对新增药品和谈判成功药品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调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十四)《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组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十五)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凡例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 3.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2月26日附件1凡 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部分和中药饮片4部分。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446个,中成药部分1335个(含民族药9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72个(含西药411个、中成药61个),共计3253个。(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3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6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三)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包括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两部分。(四)《药品目录》包括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三、名称与剂型(七)《药品目录》西药部分,2025年直接新增以及由谈判药品部分转入的药品,采用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称,剂型不单列。其他药品名称仍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文通用名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药品采用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称,剂型不单列。《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的药品单独列出。(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见下表:合并归类的剂型包含的具体剂型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素片、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控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丸剂丸剂、滴丸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口服散剂散剂、药粉、粉剂外用散剂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软膏剂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贴剂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外用液体剂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硬膏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凝胶剂乳胶剂、凝胶剂涂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栓剂栓剂、直肠栓、阴道栓滴眼剂滴眼剂、滴眼液滴耳剂滴耳剂、滴耳液滴鼻剂滴鼻剂、滴鼻液吸入剂气雾剂、粉雾剂、吸入剂、吸入粉雾剂、干粉吸入剂、粉吸入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气雾剂、吸入(用)溶液、吸入(用)混悬液、(鼻用)喷雾剂、鼻吸入气雾剂、雾化吸入用混悬液、吸入(用)气雾剂、雾化液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注射用浓溶液(九)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十)“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1.西药部分第207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复方消化酶胶囊、复方胰酶散、复合乳酸菌肠溶胶囊、铝镁颠茄片。2.西药部分第806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3.西药部分第1244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原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4.西药部分第1303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通用名称)见下表:序号药品名称序号药品名称1氨酚伪麻胶囊25复方酚咖伪麻胶囊2氨酚伪麻美芬胶囊26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3氨酚伪麻美芬片(Ⅱ)27复方锌布颗粒剂4氨酚伪麻美芬片(Ⅱ)/苯酚伪麻片28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5氨酚伪麻美芬片(Ⅲ)29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6氨酚伪麻那敏胶囊30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7氨酚伪麻美芬片Ⅲ/氨麻美敏片Ⅲ31咖酚伪麻片8氨酚伪麻那敏溶液32美酚伪麻片9氨咖麻敏胶囊33美敏伪麻口服液10氨咖愈敏溶液34美愈伪麻胶囊11氨麻美敏片35美愈伪麻口服溶液12氨麻美敏片(Ⅱ)36喷托维林氯化铵片13氨麻美敏片(Ⅲ)37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14贝敏伪麻片38扑尔伪麻片15布洛伪麻分散片39伪麻那敏胶囊16布洛伪麻颗粒剂40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17布洛伪麻片41愈创维林那敏片18酚咖麻敏胶囊42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19酚咖片43愈酚维林片20酚麻美敏胶囊(氨麻美敏胶囊)44愈酚伪麻片21酚麻美敏片45愈美胶囊22复方氨酚美沙糖浆46愈美颗粒剂23复方氨酚那敏颗粒47愈美片24复方氨酚葡锌片四、限定支付范围(十一)“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1.“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和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2.“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4.“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十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还规定了药品的支付标准及协议有效期(支付标准有效期)。(十三)西药部分第806号“抗艾滋病用药”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十四)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92-309号“胃肠外营养液”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 (十五)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1367-1381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应为不能经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患者方予支付。(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时,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经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支付药品费用时均按甲类支付。五、其他(十七)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含天然麝香和天然牛黄的药品不予支付。
新医保发〔2025〕5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兵团“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2025年)的通知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强化医保协议管理,将“双通道”管理药品配备情况纳入协议范围,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应配尽配”。确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配备的,应提供外配处方服务,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双通道”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定期统计分析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处方开具及患者结算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供应保障责任、影响参保群众用药和报销的机构,要进行约谈提醒、重点督导,并将监测结果与医保协议年度考核、医保总额预算核定等挂钩,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附件:新医保发〔2025〕52号(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兵团“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2025年)的通知(附件1)2.新医保发〔2025〕52号(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兵团“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2025年)的通知(附件2)3.新医保发〔2025〕52号(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兵团“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2025年)的通知(附件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25日
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序号标识有关事项的函》,现对药品交易和招标系统部分药品目录予以相应国家基本药物序号标识(见附表),请相关医疗机构及时调整采购数据信息。附表.xlsx2025年12月30日
各药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医药价格核查线索通报》及药品挂网价格治理有关要求,我中心开展了部分中成药价格风险治理工作,现将药品价格风险治理结果予以公布。 企业可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点击药械招采子系统,登录后进入招采子系统首页,通过首页下方“公告通知” ,自行下载《部分中成药价格风险产品治理结果执行表》,查询相关药品治理结果。治理结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承办人:王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开展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挂网交易目录第五轮动态调整的通知》,依据企业申请及限价确认情况,现公布本轮临床检验试剂产品调整后目录属性及相关产品限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业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检验试剂交易系统“检验试剂交易结算—目录管理—目录调整查询”模块查看调整后产品目录属性及限价。二、对同意限价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纳入集中交易目录,执行调整后限价。三、对不同意限价或申请转入备案目录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纳入备案交易目录。各公立医疗机构如需采购,可在备案交易目录中按规定采购。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9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省药品挂撤网规则》,经公示、申诉及企业自主降价,现对我省第三批集采未中选药品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予以公布。本次调整范围为我省挂网的集采未中选的137个药品,其中57个药品不予处置、79个药品暂停交易,1个药品纳入黄标管理,详见附件。公布结果12月29日起执行。业务咨询:0931-2909192省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0931-8127135附件:第三批集采药品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公布表 .xlsx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2月26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依据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变更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17:00。 联系电话:0971-6115291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1522室)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按照《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1)》和省医保局相关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开展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挂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请相关企业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5日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企业需在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注册和认证(详见附件2),已完成注册和认证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 (二)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需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无需重复领取。 (三)申报企业需维护企业信息后勾选申报产品并维护产品资质(已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的无需重新维护,按照中选价格申报即可)(详见附件3)。 三、价格申报 (一)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品种按照中选价格进行申报。 (二)企业可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点击药械招采子系统,登录后进入招采子系统首页,通过首页下方“公告通知” ,自行下载《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查询相关药品中选价格。 四、其他事项 (一)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吉林省供应清单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执行文件的目录为准。 (二)如申报企业存在未在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内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含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但已在吉林省挂网情形的,按照《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1)》差比价规则进行参比计算,取低值作为已挂网药品限价。 (三)其他挂网事宜以后续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五、联系方式 0431-81862955、81866987。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目前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29日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xls附件2: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注册和认证操作手册.docx附件3:吉林省医保招采子系统产品申报和报价操作手册.docx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按照《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2)》和省医保局相关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开展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挂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请相关企业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5日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企业需在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注册和认证(详见附件2),已完成注册和认证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 (二)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需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无需重复领取。 (三)申报企业需维护企业信息后勾选申报产品并维护产品资质(已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的无需重新维护,按照中选价格申报即可)(详见附件3)。 三、价格申报 (一)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品种按照中选价格进行申报。 (二)企业可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点击药械招采子系统,登录后进入招采子系统首页,通过首页下方“公告通知” ,自行下载《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查询相关药品中选价格。 四、其他事项 (一)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吉林省供应清单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执行文件的目录为准。 (二)如申报企业存在未在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内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含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但已在吉林省挂网情形的,按照《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2)》差比价规则进行参比计算,取低值作为已挂网药品限价。 (三)其他挂网事宜以后续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五、联系方式 0431-81862955、81866987。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目前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29日附件1: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xls附件2: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注册和认证操作手册.docx附件3:吉林省医保招采子系统产品申报和报价操作手册.docx
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5〕306号有关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12月22日-12月28日按照绿色通道申报挂网的药品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9日-30日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提交质疑材料。附件:2025年12月22日-12月28日绿色通道申报药品清单.xlsx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