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办发〔2025〕11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医疗机构为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根据保障基本、鼓励创新等原则,以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保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3〕49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收费及医保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医保函〔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制订《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耗材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基本构成 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医保医用耗材管理政策的延续性,以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梳理制订了我省《耗材目录》。目录内耗材共3786类,其中乙类3538个,丙类248个。实行“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15位编码)管理,确保目录规范统一。《耗材目录》内所列医用耗材均为按规定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统一分类与代码的,依据山西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规定,可单独收费的耗材。 二、属性和支付管理 医用耗材医保属性管理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保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3〕49号)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同一耗材在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时,按照其限定支付条件执行。 原则上使用部位相同、功能相近、可互相替代、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耗材,执行相同的医保支付类别。耗材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集采中选耗材医保支付标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类别相同、功能相近集采非中选耗材以集采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最高支付限价。非集采高值耗材以该种耗材实际结算中位价作为医保支付限价。非集采低值耗材以实际结算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价为5万元。 三、适用范围和支付政策 《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省统一执行。未在此次调整规范范围内的符合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耗材,可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乙类耗材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城镇职工医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筹资水平并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等确定。丙类耗材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实行医保支付限价管理的耗材,实际结算价格低于医保最高支付限价的按实际结算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医保最高支付限价的,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耗材目录》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技术进步、临床使用情况、价格费用水平和我省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支付管理政策调整、国家立项指南落地进展、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情况、阳光采购平台挂网情况、耗材使用基金结算以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五、工作要求 相关医保信息部门要根据《耗材目录》按时完成信息系统改造。省医保中心要定期下发与15位编码校验完整的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耗材目录》,做好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映射和落地应用,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严格医用耗材费用支付管理。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用耗材,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的分类、支付类别、支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价等规定。 相关医疗机构要切实提升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按照《耗材目录》内15位编码的医保支付类别、最高支付限价及耗材相关支付政策执行。及时更新本单位医用耗材数据并及时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员所用医用耗材的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不得相互串换,切实保证参保人员结算及时、准确。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第一批)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医保函〔2025〕8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分级管理负责、上下联动的集采监管工作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持续巩固和增强集采改革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耗材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疗机构报量监管 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用量趋势、临床指南推荐等,科学测算、合理填报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原则上所报需求量不应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在每批次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工作中,医保部门需依托医保招采平台中的“集采报量信息系统”,对本统筹区医疗机构报量数据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有需求不报量、报量不足”等情况,并在后续采购执行过程中予以重点监管。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配送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须按时完成协议签订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配送供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各级医保部门需建立健全区域内配送企业档案,实时掌握辖区内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于配送率较低、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供应不均衡等问题,要通过约谈督导等方式及时核查处置。省药械采购中心须建立健全集采中选产品协议签订及供应配送监管处置机制,对不按规定签订协议和供应配送的企业,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惩戒,切实保障中选产品配送及时、供应充足。 三、强化医疗机构采购监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院内集采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药学、医用耗材、医务、医保、临床等多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动态监测本院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完成进度及中选产品采购占比等关键指标,严格落实处方审核与处方点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积极引导和鼓励临床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产品。各级医保部门应夯实按季监测通报机制,聚焦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与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等重点内容,对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与通报。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及不报量、少报量仍大量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四、强化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集采报量、协议签订及中选产品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与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清算考核工作相结合,设置相应考核分值。将“有需求而未报量、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采购占比显著偏低、高价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异常以及违规线下采购”等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各统筹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考核细则,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评分标准,通过考核形成有效激励与约束,切实推动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五、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集采牵头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本地区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对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集采产品需求填报、协议签订、供应配送、采购执行等关键环节操作流程,实现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链条闭环管理,持续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提升改革成效。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2025年12月申报的国采、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6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国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申投诉事项选择【国采同通用名(2025年12月份)】或【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2025年12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 2.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31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药品挂网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表: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符合挂网条件药品情况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全省统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版药品目录。新版药品目录在国家医保局官网(http://www.nhsa.gov.cn/art/2025/12/7/art_104_18970.html)自行下载。 二、扎实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 (一)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新版药品目录管理要求,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推动新版药品目录顺利执行。 (二)促进创新药品合规使用。省级医保部门根据新版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双通道”“单列支付”药品目录,完善管理办法;各地医保部门要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监测,规范处方合理流转,提高患者用药便利性。 (三)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各地应根据新版药品目录的扩充和调整,进一步完善DRG/DIP、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病种等政策,严格执行药品限用支付范围,保障患者用药权益。 三、推动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使用 各地医保部门要积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促进商保机构将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商业健康保险范围,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 四、加强政策宣介和解读 各地医保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做好新版药品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应广泛收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支付政策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按照《南昌市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经研究决定延长南昌市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至2026年12月31日。延续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结算方式等政策不变,医疗机构报量、原中选企业确认等工作另行通知。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5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以下分别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根据药品目录调整权限,我省原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付范围。(二)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四)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五)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二、动态调整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一)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结合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实际,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将注射用布西珠单抗注射液等66种药品纳入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相关政策继续按《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0〕2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范围的通知》(豫医保〔2021〕1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5号)规定执行。省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制定门诊特定药品管理类别、申报条件和限额标准,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工作,全省统一执行。(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三、积极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工作(一)12月底前,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新版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统筹地区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地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继续开展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各地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基金支付等数据信息。(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主体责任,不得以医保总额预算、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对于法律法规禁止药店销售或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配备保障。各统筹地区要将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配备谈判药品数量等情况,在2026年3月底前报送省医保局。(四)各统筹地区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和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四、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一)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三)《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相关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89号)国家药品目录部分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附件: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2.民族药药品名单3.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0日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pdf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X-ZYZJ2025-01)》有关规定,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将拟中选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一、公示时间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7日。二、申(投)诉(一)申(投)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二)申(投)诉应提交申投诉函的单位盖章扫描件,并同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通过联盟集采-投诉申请提交。(三)不接受电话申(投)诉、现场递交纸质申(投)诉材料。非规定渠道接收的申(投)诉材料,视为无效申(投)诉。(四)所有申(投)诉材料均需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企业须如实申(投)诉,若发现不属实、恶意投诉、举证不属实等情况,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附件: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表 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保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一)及时调整规范医保支付范围。自2026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对新增、调出、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按规定更新基金支付范围。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各地可定期汇总收集并报送有关医保支付范围的意见,由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向国家医保局反馈。(二)做好过渡期用药衔接。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由于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二、切实提升医保药品可及性(三)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相关药品企业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医保目录新增药品在我区医药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新版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新版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四)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药品及其它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进医院,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五)完善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各地要按《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双通道”和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7号)相关要求,及时将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我区“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六)加强基金支付监测。加强对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监测,确保基金安全。继续实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做好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的监测及异常数据核查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保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三、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七)积极推进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按规定实行阳光挂网采购,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省域间快速协同等支持措施。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及时受理核验挂网申请,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地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将配备情况接入“医保药品云平台”,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八)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功能。推动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衔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做好商保创新药目录的推荐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四、完善结算服务和协议管理(九)及时更新系统。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要抓紧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内药品信息的更新维护,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各地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映射等标准化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十)加强协议管理。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十一)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鼓励各地医保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目录调整情况进行解读,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目录内新增药品的了解;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情。《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48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同步废止。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附件: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1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和便捷度,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我省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药品品种范围。贵州省正在执行(协议期内,中药饮片除外)且中选企业自愿、主动承诺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二)参加单位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二、实施方式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继续按照集采工作要求和程序推进。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中“基础数据—信用评价管理—文件管理”模块,向市(州)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附件1),各市(州)医保部门确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相关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更新,便于群众监督查询。参与“三进”的中选企业在省平台“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状态和价格查询—设置三进”模块,进行参与“三进”的承诺确认(附件2),确认后维护参加“三进”的集采品种。三、做好集中采购供应各市(州)医保部门在每一批次集采组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三进”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并指导“三进”单位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采购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报量期间未报名参与“三进”的中选企业,协议期内可继续报名参与,承诺时间不低于协议剩余执行时间;协议到期后,企业自愿决定是否继续参与,原则上每次承诺时间不低于6个月、价格政策不变。“三进”单位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市(州)医保部门指导参加“三进”的单位申请省平台账号,实现集采药品线上采购。四、规范执行价格政策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销售集采药品;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也可适当加价销售。各市(州)医保部门加强对参与“三进”行动单位的协议管理,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串货倒卖集采药品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加大推广展示力度“三进”单位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六、精心抓好组织实施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探索创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取得扎实成效。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的政策培训及解读宣传力度,使集采药品“三进”的重要意义、实践成效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附件:1.贵州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三进单位) 2.贵州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企业)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