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5286 条相关结果
  • 宁夏关于公布2025年国家谈判(含竞价)、商保创新药挂网目录及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以及(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国家谈判(含竞价)、商保创新药挂网目录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及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一)2025年国家谈判(含竞价)药品挂网目录(详见附件1)。(二)2025年商保创新药挂网目录(详见附件2)。(三)2025年国家谈判(含竞价)转阳光挂网药品清单(详见附件3)二、操作时间即日起开始维护,请企业尽快维护以便医疗机构下单采购。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采购购销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发起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采购目录管理—采购目录维护”页面通过“勾选采购目录”功能选择需采购的药品,选择完毕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申报”页面申报合同,合同申报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页面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卖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配送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三)已签订购销三方合同但挂网目录发生变更的药品(阳光挂网转国谈、商保或国谈转阳光挂网),相关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需及时重新签订购销三方合同。(四)在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请生产企业(含代理企业),即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按照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谈判价格,且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目前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自行申请调整挂网价格。(五)2025年国家谈判、商保创新药挂网目录将于2026年1月1日执行,请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做好药品生产、备货工作,医疗机构提前做好院内使用药品价格调整、储备。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1.2025年国家谈判(含竞价)药品挂网目录2.2025年商保创新药挂网目录 3.2025年国家谈判(含竞价)转阳光挂网药品清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上海市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

    相关附件:上海市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2026年执行)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骨科创伤 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续签协议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要求,现对我省执行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新一年度三方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品种及三方签约协议采购量    按照项目最新公布的中选结果(20251110版)、新一年度协议采购量执行(详见附件1)。产品信息由平台导入,企业无需申报。    二、协议签订    新一年度采购周期自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19日。协议三方于2026年3月2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自主选择电子合同网签或传统纸质签订合同模式(协议模板详见附件)进行协议签订。电子合同网签供应商名单见《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公布第三方电子合同供应商名单及规范使用事项的通知》等相关通知。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签协议,因三方协议不能及时签订而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相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协议签订时间作为执行集采政策情况的考核依据之一。    三、确定配送关系    各企业在中选品种导入交易系统后,即可按平台配送规则维护配送关系。交易各方需及时确定配送关系。在交易系统确定的配送关系与三方协议配送关系不一致的,以三方协议为准。    附件:1.海南省医疗机构骨科创伤类耗材协议量数据    附件:2.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范本)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3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海南省
  • 河北省关于公示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中成药增补挂网规定,现将12月份申报的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6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普通化药、中成药、生物制剂不高于同组最低价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选择【中成药(2025年12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须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附件: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药品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3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北省关于公布第三十五批耗材挂网产品及部分申投诉处理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相关申报企业:经企业申投诉及审核,现将第三十五批和部分申投诉产品予以挂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挂网结果(一)申报企业请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选择“耗材挂网管理”,通过“我的工作台”进入具体的项目,点击“挂网结果查询-挂网公示管理”查看挂网状态。(二)医疗机构请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耗材交易结算”,通过“目录管理”进入“挂网目录查询”查看和采购挂网产品。二、申投诉处理企业可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公告通知”查看“第三十五批挂网产品和部分申投诉处理结果表(12.30)”。(一)申请降价。明确降价价格并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按降价后价格挂网;未明确价格或不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请申诉并明确价格。(二)超同组平均价1.8倍。降价后符合1.8倍要求的产品可以挂网;降价后仍高于平均价1.8倍的产品暂不挂网。三、有关事项(一)挂网产品在外省(市)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企业应于30日内申请下调产品价格。(二)无法保障供应的产品,企业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三)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联系电话:0311-66906539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用耗材管理,提升基金使用效能,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构成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基金承受能力和医用耗材管理政策的延续性,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梳理制定了《目录》,共收录耗材4796个,其中:一般耗材4669个,按照15位编码管理;谈判耗材127个,按照27位编码管理。《目录》由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分类、材质、特征、支付类别、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备注等组成。《目录》内所列医用耗材均为按规定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统一分类与代码的,依据河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不属于基本物耗可单独收费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耗材。二、适用范围《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用耗材费用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医用耗材目录,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用耗材,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的分类、支付类别、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备注等内容。三、支付管理《目录》内医用耗材实行按类别、按码对照支付,不区分企业,支付类别统一按乙类管理。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除部分谈判耗材外统一按20%执行,谈判耗材根据品种不同,首自付比例为20%—40%不等。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承受能力,医院类别与专科特点、临床必须等情况,在5%—40%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医保医用耗材首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耗材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剩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一)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在甲类或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目录》内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使用未纳入《目录》或使用场景超限定支付范围的耗材,相关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谈判耗材除谈判通过品种外其余品种不予支付。(二)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目录》内医用耗材费用的基准。使用《目录》内医用耗材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目录》内耗材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据实支付。《目录》内耗材未标明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统一限额20000元。(三)限定支付范围根据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分类情况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对《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明确了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目录内耗材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基金按规定支付。(四)结算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目录》内15位编码对应医用耗材的支付类别、首自付比例、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要求,在此基础上我省医保信息系统按照校验完整的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参保人员和我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五)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区分甲、乙类。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目录》将根据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和我省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支付管理政策调整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由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更新。《目录》内耗材纳入基本物耗的,按对接立项指南相关文件执行时间同步调出《目录》。医保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五、工作要求(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切实提升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和我省“医保医用耗材映射库”动态更新本单位使用的医用耗材编码,并及时向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员所用医用耗材的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不得相互串换,切实保证结算及时、准确。(二)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做好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映射和落地应用,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严格医用耗材费用支付管理。探索建立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测机制,对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患者负担等情况以及线上采购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三)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氛围。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附件:1.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 2.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谈判耗材)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pdf

    医保准入 / 目录 河南省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 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以下分别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根据药品目录调整权限,我省原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付范围。(二)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四)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五)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二、动态调整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一)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结合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实际,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将注射用布西珠单抗注射液等66种药品纳入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相关政策继续按《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0〕2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范围的通知》(豫医保〔2021〕1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5号)规定执行。省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制定门诊特定药品管理类别、申报条件和限额标准,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工作,全省统一执行。(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三、积极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工作(一)12月底前,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新版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统筹地区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地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继续开展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各地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基金支付等数据信息。(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主体责任,不得以医保总额预算、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对于法律法规禁止药店销售或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配备保障。各统筹地区要将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配备谈判药品数量等情况,在2026年3月底前报送省医保局。(四)各统筹地区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和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四、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一)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三)《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相关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89号)国家药品目录部分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附件: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2.民族药药品名单3.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0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河南省
  • 湖南省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70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执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调整情况    本次国家目录调整,共有114个药品新增纳入目录,29个药品调出目录,部分药品从协议期内调入常规目录,部分药品增补了规格或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调整后,《2025年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3253个,其中西药部分1446个,中成药部分1335个(含民族药9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72个(含西药411个、中成药61个)。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为892个。    对本次国家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规范支付标准   (一)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2025年药品目录》条目中增列了自付比例栏目。其中甲类药品自付比例设置为0%;乙类药品中通用名和剂型与2024年版药品目录一致的,维持原自付比例;《2025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乙类药品通过专家评审,确定了自付比例;基金予以支付的892个中药饮片,自付比例设置为0%。具体药品自付比例以公布目录为准,与《2025年药品目录》一并印发。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全额纳入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已全省统一确定。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三)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5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医保局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本省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可按相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三、提升供应保障   (一)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    《2025年药品目录》中的医保目录新增药品于2025年12月底前按我省药品挂网规则及流程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上完成挂网。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按我省相关规则限价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国家医保局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   (二)积极推进新增药品进院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地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地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提升谈判药品“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我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与新版药品目录同步实施。对符合纳入湖南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规定的新增和续约药品,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制定了《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共收录通用名药品334个(其中新增70个),与《2025年药品目录》同步印发执行,单行支付执行期为一年,到2026年12月31日止。对《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5年)》中续约不成功的药品,为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过渡需求,设置待遇支付过渡期,过渡期为两个月(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到期后不予支付。   (四)加强基金支付监测    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医保目录内药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监测机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定期上报省医保局,并加强对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特别是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的监测,确保基金安全。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保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四、推动商保衔接   (一)积极推进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使用    各地医保部门要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各项要求,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地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情况接入“医保药品云平台”。鼓励有条件的药品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   (二)积极推动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    五、执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统一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和《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新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二)各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鼓励各地医保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推介谈判药品与定点医药机构对接。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各地可定期收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支付范围的反馈,国家医保局将积极推进医保支付范围的解读工作。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措施,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用药,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规范“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医保管理。各地要会同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师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出台相关措施培养和鼓励具有资质的临床医师申报责任医师,并根据责任医师工作情况进行奖励。责任医师的分布和数量要综合考虑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和医保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全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师跨区域互认。对《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中有慈善赠药的品种,各地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文件规定,切实加强监管,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发现未按承诺履行慈善赠药的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系统,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集采中选药品。   (五)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发布更新情况对《2025年药品目录》和《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中新增、调出、变更和过渡期的药品信息统一进行系统维护。各地要迅速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最新药品目录信息的更新下载和目录匹配工作,确保按时执行。同时,要做好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5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系统维护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六)《2025年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过程中,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局向国家医保局请示后确定。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          2.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2月25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湖南省
  •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两批药品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两批药品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3号)有关要求,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和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以下简称两批次药品接续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做好省平台两批次药品接续集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签订三方合同请相关医疗机构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通过“药品交易-合同管理-新增合同”在对应的项目签订三方合同(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二、其他事项(一)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合同后,相关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登录子系统完成三方合同的签订。(二)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要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应。中选/中选限量企业应保证中选/中选限量药品配送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三)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约定执行。三、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3803619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2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湖北省部分医用耗材及企业信息变更公示(2025年第十六批)

    相关附件:部分医用耗材及企业信息变更公示(2025年第十六批)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北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