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不仅在保障居民看病就医上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健康中国建设的主力军之一。一、提振消费,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中央在新发展阶段的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注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满足民生需求中拓展发展空间”。以此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出了具体安排。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将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实现双向赋能。医疗保障体系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和扩大居民消费规模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带动居民健康消费、提升健康消费能力,直接拉动消费增长;二是基于医疗保障制度的“大数法则”分散疾病风险,降低居民为应对健康冲击而产生的预防性储蓄,从而间接释放居民的消费潜力。1998年到2025年,医保基金累计支出(含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前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生育保险)26.90万亿元,其中2019年到2025年累计支出17.79万亿元,占1998年以来医保基金总支出的66.12%。自1998年我国建立职工医保以来,医保事业发展依其阶段性特征可分为四个时期:第一阶段为1998年至2003年,该时期以职工医保的建立与初创为主要特征;第二阶段为2004年至2009年,以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相继建立为主要特征;第三阶段为2010年至2017年,医保制度进入全面覆盖与深化时期;第四阶段为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医保事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纵观这四个阶段,医保基金支出呈逐年上升态势,年均增量快速提高,特别是2018年至2025年的第四阶段,创下了四个阶段中的年均增量最高值。医保基金支出对最终消费有明显的带动作用,这四个阶段的贡献率分别为:2.06%、2.20%、4.14%和4.72%。医保基金支出对最终消费增长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已成为带动消费增长的重要力量(详见表1)。表1 医保基金支出对最终消费增量的贡献率注:1.医保基金支出包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前为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生育保险支出。2.医保基金对最终消费增量的贡献率=(阶段医保消费增量/阶段最终消费增量)×100%。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3.分阶段测算,一是体现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二是抹平具体年份的特殊性变动,比如2017和2018年的统计口径变动,以及疫情期间的影响。二、支撑创新,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我国始终将创新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9项前沿科技攻关中,与医药行业相关的就有3项(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脑科学与类脑研究、重大疾病防治与创新药研发);在明确提出的6项未来产业中,与医药行业相关的也有3项(生物制造、脑机接口、具身智能)。医疗保障作为医药行业最主要的筹资来源,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实质性创新,体现出了对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坚实支撑作用。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净化医药行业生态,扭转医药行业“带金销售”的弊端,将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到依靠创新上;二是通过国家药品谈判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等举措,加快创新药进入临床应用,在惠及患者的同时推动创新药市场快速放量,有效缩短创新研发的回报周期;三是通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措施,加速临床新技术的应用。医疗保障对医药行业新质生产力的支持和推动,还主要体现在我国创新药物的快速发展上。我国药品行业长期以来的弊端是以药养医、带金销售。2019年有统计的规模以上制造业行业中,医药制造业的销售费用高达4907.01亿元,与营业成本之比达到36.61%;而全行业销售费用与营业成本之比仅有3.52%。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通过集中带量采购等政策,不断压缩医药销售费用中的“水分”,扭转行业生态。到2024年,医药制造业销售费用与营业成本的比例已经下降到27.77%(如图1所示)。在推动临床技术创新方面,国家医保局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提出了针对临床前沿技术的预立项制度,充分体现了支持创新的导向。在实际出台的医疗服务立项指南中,已将脑机接口、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多项具有代表性的前沿医疗服务纳入立项指南。在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过程中,专门提出要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纳入保障范围。在挤压销售“水分”的同时,通过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以及商业保险创新药目录等举措,支持国产创新药的发展。2020年之前,国内1类创新药获批数量只有19个左右(2018和2019年分别为9个、10个);2020年之后,随着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创新药获批数量持续增加,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坚持支持创新药的导向,纳入医保目录的创新药数量也在持续增长,从2023年的23个增至2024年的38个,2025年进一步达到50个。图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费用与营业成本情况注:销售费用不包含在营业成本中;上图中仅以营业成本作为比较基准,以突出不同行业销售费用之间的可比性。医药行业的研发强度也在不断提升。我国职工医保建立之初的1998年医药行业研发强度处于较低水平,而随着新药研发受到重视,医药行业创新投入迎来显著增长。根据现有统计数据,2016年之前,医药行业的研发强度整体维持在2%以下的较低水平。国家医保局成立之后,随着一系列支持创新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医药行业研发强度快速上升,由2019年的2.55%迅速增长至2022年的3.98%,呈现出斜率更陡峭的上升趋势(如图2所示、详见表2)。分阶段来看,2019年至2022年医药行业的阶段平均研发强度已达3.21%,明显高于同期全行业研发强度的平均水平,这有力印证了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一系列鼓励实质性创新的政策组合拳已转化为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强大内生动力。从两者的对比特征来看,2011年至2016年间,医药行业研发强度(均值1.65%)与全行业研发强度(均值0.83%)虽有差距但均处于低位;而在2019年之后,医药行业研发强度快速攀升,远超全行业的研发强度。图2 医药行业研发强度注:研发强度=(医药制造业R&D投入/医药制造业营业收入)*100%。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表2 不同阶段全行业研发强度与医药行业研发强度三、在健康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健康中国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也是我国健康领域改革与发展的指针与原则。健康中国建设成效显著,人均预期寿命持续提升,从2000年的71.40岁提高至2010年的74.83岁,2020年、2025年进一步达到77.93岁、79.25岁。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中,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支撑。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此作出了深化部署。在这其中,医疗保障充分发挥了“关键杠杆”与纽带作用,不仅构成了卫生健康事业的核心筹资来源,更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医疗资源运行效率等方面释放出强大的治理效能。(一)多层次医疗保障已成为我国卫生总费用的主要来源,也是个人现金支出负担下降的主要来源。我国已建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医疗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卫生支出已成为我国卫生总费用的主要来源,是推动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负担持续下降的核心力量。在职工医保建立之初,我国卫生总费用中个人现金支出占比高达55.85%。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现金支出占比逐年下降,到2024年个人现金支出占比为27.51%。与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下降相对应的是以医疗保障为主的社会卫生支出占比快速增加。1998年社会卫生支出占比只有28.31%,到2024年增加到47.62%,已成为主要的卫生费用来源。在政府卫生支出占比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医疗保障支出成为减轻个人现金支出的主要来源。分阶段来看,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2019年以来)社会卫生支出占比增长迅速。2019年到2024年平均社会卫生支出占比达到了45.05%。在社会卫生支出中,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占比66%,如果加上商业健康保险费,那么在社会卫生支出中,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占比高达88.6%(如图3、图4所示)。图3 卫生总费用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数据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图4 社会卫生构成情况(2024年)注:社会卫生支出包括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商业健康保险费、社会办医支出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中,社会医疗保障支出不含财政补助部分,财政补贴部分按居民医保参保人人均财政补贴670元估算后,从医保基金总收入中去掉。(二)医疗保障支持医疗服务规模增长与结构优化。自我国建立职工医保以来,医保成为医疗机构供给能力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医疗资源中,衡量医疗资源规模的最主要指标是医疗机构床位数。我国医疗机构床位数自1998年以来一直处在快速扩张中。1998年我国医疗机构总床位数为314.3万张,每千人口床位数2.4张;此后,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床位数快速增长,年增长速度在2012年达到最高,达到了10.95%。该年度我国人均床位数达到4.24张,接近OECD国家的平均值(4.3张左右)。在此之后,虽然医疗机构床位数仍然处在扩张区间,但从增长幅度看已经开始下降。特别是2019年后,随着一系列推动分级诊疗措施的实施,以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的实施,医疗机构逐步从规模扩张走向结构优化。这一结构优化特征在分阶段的指标变动上得到了清晰印证,2010年至2018年每千人口床位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6.81%,而2019年至2024年该指标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降到只有3.05%(如图5所示、详见表3)。图5 医疗机构床位数与每千人口床位数变动情况数据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表3 不同阶段医疗机构床位数及每千人口床位数变动情况数据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三)医疗保障已成为医疗机构医疗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看,在1998年我国医保制度建立之初,来自基本医保的资金在医疗机构医疗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2%(注:利用职工医保基金支出与医疗机构费用估算而来,1998年职工医保基金支出为53.3亿元,扣除零售药店费用后的医疗费用为2900.99亿元。引自高广颖,赵郁馨,万泉,杜乐勋.全国卫生总费用实际使用法研究[J].中国卫生资源,2002,(5):195-198。)。随着医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医保资金在医疗机构医疗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到2024年已接近60%,成为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资金来源。特别是2019年之后,这个比例超过55%,且呈逐年上升态势(如图6所示、详见表4)。图6 基本医保基金支出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比重变动情况数据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CNDRS数据库表4 基本医保基金支出增量占医疗机构医疗收入增量比重情况数据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四、小结医疗保障不仅是重要的民生领域,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医疗保障制度以来,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新质生产力以及建设健康中国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有机统一起来”的指示精神。从数据角度,一是带动消费成效显著。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医保基金支出对最终消费增量的贡献率为4.72%,成为惠民生、促消费的重要力量。二是支持创新精准有力。医保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药品谈判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等有力支持了医药行业创新,2019年至2022年间医药制造业的研发强度达到3.21%,远高于同期全行业研发强度。三是健康中国建设支撑作用充分彰显。首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已成为卫生总费用的主要来源,2024年以医疗保障为主体(含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达47.62%。其次,医疗保障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转型升级的核心动力,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随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深化,医疗服务体系呈现出由规模扩张向结构优化的内涵式转变。最后,医疗保障已成为医疗机构医疗收入的主要来源,医保基金支出占医疗机构医疗收入的比重已接近60%。“十五五”期间,在不断提高医疗保障体系对居民保障效能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发挥医保作为国家治理重要工具的功能,使其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释放更大动能。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4号)、《关于印发〈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物理治疗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整合规范,并制定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同时对部分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规范价格项目(一)对照立项指南,规范整合物理治疗类项目32类40项(附件1),疝、甲乳类项目25类62项(附件2),废止原物理治疗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二)调整体被系统“皮损治疗费(特殊)”项目的映射关系(附件4)。二、医保支付政策整合规范后的物理治疗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三、有关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执行。我省原有物理治疗和疝、甲乳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附件:1.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3.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6日 附件列表: 附件1: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附件2: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发文).pdf附件3: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发文).pdf附件4: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发文).pdf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2025年8月医药商业贿赂涉案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等文件要求,对相关已核实医药商业贿赂案涉案企业信用拟评级工作已完成,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拟评级通知于2026年7月7日发出,请以下企业到我中心领取通知:序号企业名称1江西百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云南龙泌堂药业有限公司 请上述企业在2026年7月13日前务必到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四楼402室领取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拟评级通知,逾期不领,后果自负。 联系电话:0871-65330065。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7月7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5年11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6〕8号)、《关于通报2025年12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6〕13号)、《关于通报2026年1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6〕16号)和《关于通报2026年2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6〕21号)要求,结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相关标准,近期我中心组织开展第五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拟评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失信等级评定 依据裁量基准第一条(1.1)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0万元(不含50万元),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据此,拟对11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 二、严重失信等级评定 依据裁量基准第二条(2.1)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据此,拟对6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 三、特别严重失信等级评定 依据裁量基准第三条(3.2)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据此,拟对11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四、申辩及修复材料报送事项 因部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现采取公告的方式提醒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相关企业可于2026年7月21日前向我中心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信用修复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附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及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逾期视为放弃申辩,我中心将按照以上告知内容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0971-6145480 公务邮箱:qhsycxx@163.com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1511室) 附件:1.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企业名单 2.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及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附件下载地址:ybj.qinghai.gov.cn/20260707/2fd59827e0404feda7992635872c06d2/c.html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7月7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5]15号)要求。现就开展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三方购销协议续签工作通知如下:一、使用系统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采购子系统—国家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二、购销三方协议签订主体(一)参加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二)参加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生产企业。(三)参加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签订时间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及购销三方协议时间为2026年7月7日起。四、配送关系建立生产企业发起配送协议—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协议—配送协议生效—生产企业向该协议添加产品—配送企业同意产品配送关系—产品配送关系生效。五、操作程序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须在系统右上方的帮助文档—耗材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中仔细阅读各自的操作手册,网上签订《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登录前务必安装CA数字证书驱动,此步骤是在线签订购销三方协议时的必要条件。(二)医疗机构(甲方)、生产企业(乙方)、配送企业(丙方)均使用CA锁登录系统,在线签订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分为三步,第一步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并进行合同签订,第二步由配送企业响应签订合同,第三步由医疗机构基于约定采购产品设置配送企业后,系统自动生成乙方、丙方签订且医疗机构待签的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后合同生效。六、联系方式医药招标采购科:0951-5166970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 CA技术支持:4007188588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2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将2026年6月药品(含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结果及动态调整情况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药品挂网及动态调整结果(一)纳入挂网采购的药品(详见附件1),请相关企业及时在招采子系统维护配送关系。(二)暂不纳入挂网采购的药品,相关企业可在招采子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根据审核意见调整后重新提交。(三)企业主动申请价格调整、价格联动的相关药品(详见附件2)。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结果纳入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详见附件3),请相关企业及时在招采子系统维护配送关系。三、其他事项(一)对附件2中,属于“超过其他省份挂网价格”、“超过同企业同品种其他产品价格”等不符合挂网规则的药品,请于2026年7月13日前进行自主调整,逾期未调整的,暂停挂网资格。(二)对挂网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7月13日前,在招采子系统申投诉管理模块提出。业务咨询电话:0771-3300612,QQ群:1064573207。附件:1.2026年6月纳入挂网采购的药品汇总表2.2026年6月药品挂网动态调整汇总表(在招采子系统查看)3.2026年6月纳入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7月7日附件下载地址:http://ybj.gxzf.gov.cn/ztzl/ywzt/gxyyjghzbcgfwzxzl/tzgg/ypcg/t27864755.shtml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2025年8月医药商业贿赂涉案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等文件要求,对相关已核实医药商业贿赂案涉案企业信用拟评级工作已完成,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拟评级通知于2026年7月7日发出,请以下企业到我中心领取通知:序号企业名称1江西百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云南龙泌堂药业有限公司请上述企业在2026年7月13日前务必到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四楼402室领取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拟评级通知,逾期不领,后果自负。 联系电话:0871-65330065。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7月7日
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6年6月30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公示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第五批)、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新增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来源选择“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对应批次,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来源选择来源选择“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对应批次,在“省际联盟合同申报”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三)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基于《三方合同》采购约定量范围内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在“药品交易结算-采购目录管理-目录约定量”中查看。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三方合同》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根据实际使用量需求再次签订《三方合同》;未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中选药品,需从中选药品目录中勾选本院未报量但确需采购的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下单采购。(四)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医药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要求,2026年7月8日0时起暂停部分药品采购资格,详见下表。序号药品通用名规格单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1阿司匹林肠溶片100mg*30片/盒,铝塑包装盒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2阿司匹林肠溶片100mg*48片/盒,铝塑包装盒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7月7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医用耗材有10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有5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近期,部分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提交了“增补挂网价格”的申请,现将2026年6月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7月7日至7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耗材产品增补质疑,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信息将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展示。附件:2026年6月企业申报医用耗材(试剂)申报挂网价格信息公示表.xlsx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