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通知公告 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和质疑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阅读次数:329 各相关企业: 现将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诉、质疑结果 现已完成对《关于落实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7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 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 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 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 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 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 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 ).pdf 2026年8月11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布新增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二十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和阿比特龙等药品集采增补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五)》《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河南省牵头省际联盟集采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三批)》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相关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牵头十七省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十七省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省际联盟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牵头十七省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11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中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增加规格包装、变更企业名称等信息,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衔接变更以及挂网和采购等工作。附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8月11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药品挂网规则,经处理公示期间申诉情况,现将7月份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进行公布。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6年7月新申报符合挂网条件化学药品情况表2. 2026年7月不符合挂网条件化学药品情况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8月11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70号)要求,现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信息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企业申报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信息。申报企业登录内蒙古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信息。二、公示时间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7日。三、其他事宜(一)各有关企业若对公示信息及产品价格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资料的不予受理。(二)递交方式企业可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耗材产品申报业务申投诉递交业务受理】递交申(投)诉材料。(三)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材料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进行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产品将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产品交易库。附件:1.业务受理表2.法人授权书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8月11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要求,现将第四十三批拟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拟挂网产品公示时间:2026年8月10日至12日,公示无异议的产品予以挂网。二、结果查询企业请登录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点击“耗材招标管理”,选择“2022年全品种耗材挂网”“带量非中选挂网采购”“口腔牙冠产品”等项目查看公示结果。三、申(投)诉公示期间接受企业申投诉,未在公示期内提交的,不予受理。申投诉请登录招采子系统,点击“耗材招标管理”,通过“我的工作台”进入具体的项目,点击“企业申投诉”—“添加申投诉”,选择相应的服务事项填写申投诉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四、有关事项(一)公示产品为2026年8月集中申报并提交挂网申请表的产品。(二)高于同类平均价1.8倍的产品,鼓励企业主动降价,降价后符合1.8倍要求的产品可以挂网。(三)申请降价的产品,请明确产品捏合编号、注册证号、降价价格及单位(单位须与系统单位一致),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四)企业产品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8月10日
各配送企业、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满洲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服务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8 月1日满洲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服务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要求,加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管理,规范配送服务秩序,提升配送服务能力,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是指通过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适用于参与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和配送企业。第二条 配送企业服务评价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配送企业所有配送产品均须在采购平台进行,保证在合同周期内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第二章 配送企业申报和备案管理第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资质,且应符合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相适应的经营范围。第五条 具备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和自行配送企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自主申报参加满洲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活动。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满洲里市医保局负责配送企业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遴选工作。配送企业应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已生效的配送关系履行配送责任。第三章 配送服务要求第七条 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发送的订单及时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则上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6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第八条 配送企业应通过招采子系统开展配送服务,准确核对配送产品信息,确保所配送产品的医保编码、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数量、采购价格、生产企业等信息与网上采购订单相一致。第九条 配送企业所送达产品交货地点为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地点,同时必须提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第十条 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产品,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因协议到期、法律纠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配送的,应提前向满洲里市医保部门报告,申请解除配送关系。第四章 配送服务评价方法及内容 第十二条 依托招采子系统数据,对订单配送到位率、三日配送率、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数据质量、医疗机构满意度、集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实行量化得分,计算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原则上考核周期为半年,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分别完成对前一年、本年度上半年配送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内容如下:(一)配送到位率:监测一个评价周期内,配送企业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实际供应情况,占40分。 配送到位率得分=(医疗机构已入库金额÷采购订单金额)×40(二)三日配送率:监测一个评价周期内,配送企业对采购订单的配送时效情况,占30分。三日配送率得分=订单发送时间至发货时间≤3个自然日的配送产品金额÷采购订单产品金额×30(三)数据质量:反映配送企业实际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与网上采购订单品种、数量、价格、厂家、规格型号等信息一致性情况,占15分。医疗机构反映药品或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网上采购信息与实际货物票据不一致情况,经市医保部门核实,核实一起扣5分。(四)医疗机构满意度:一个评价周期内,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和服务进行评价,占15分。企业得分=每一个医疗机构评价得分之和÷参与评价机构数(五)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包括两方面,各占5分,共计10分(加分项)。1、反映配送企业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数量的覆盖情况基层医疗机构覆盖得分=实际配送基层医疗机构数÷盟市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数×52、反映配送企业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配送金额的占比情况基层配送金额占比得分=基层医疗机构配送金额÷盟市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配送金额×5(六)集采政策执行情况:配送企业不按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政策执行情况,占30分(减分项)。配送企业不按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政策执行的情况,满洲里医保局核实一起扣10分。第十三条 开通配送权限未满三个月的配送企业,暂不纳入评价范围;连续一年没有订单的配送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第十四条 属于集采中选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将配送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告知相关生产企业。第五章 配送企业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评价结果分别标注颜色,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标注为绿色,推荐医疗机构选用;60-79分的为合格,标注为黄色;低于60分的为有配送风险的企业,标注为红色,由市医保部门向配送企业发送配送企业履约提醒,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在满洲里市配送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为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二、采购周期本次采购周期自2026年8月28日至2029年6月30日,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请各医疗机构在落地前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确保2026年8月28日起我区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三、工作安排(一)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请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中选产品信息直接导入招采子系统。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6年8月19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二)签订购销合同。请各医疗机构于2026年8月20日至8月27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三)预付周转金。请各医疗机构于2026年9月28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于发现供应和配送风险的品种,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同时指导医疗机构有序下单采购,避免扎堆囤货导致临时性供应紧张。(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含2倍)以内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11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六)医疗机构承诺采购量变更审批管理。医疗机构报送的承诺采购量审核完成后,如医疗机构因客观原因提交变更承诺采购量申请的,由相应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审批后在本统筹区内调整,并确保本统筹区整体完成承诺采购量。(七)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附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10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障我区参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医保相关药品调整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5〕18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26年度新增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登记号)且临床使用2年(含2年)以上,能正常销售供应的品种。(二)市场上已有同通用名药品供应的品种,原则上不接受申报。(三)已在医疗机构进行价格标准公示的。二、申报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或备案批件、质量标准或质量标准提升补充申请批件、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标准、市场同类制剂参考价格。(三)医疗机构制剂检验合格报告和说明书、近两年该制剂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四)经济性自评报告、临床应用情况、治疗效果、费用情况等。(五)委托配制品种需提供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配制的证明文件。(六)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批件(有制剂调剂情形的提供)。(七)成本核算材料。按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完整生产周期统计生产工时及成本数据,须按制剂品种分别统计核算周期内各品种实际生产工时,汇总得到制剂车间全部生产总工时,据实完整填报《制剂车间成本数据表》、《制剂成本摊销测算表》(附件2、3),确保数据真实可溯源、计算可复核;并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成本核算、工时统计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八)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申报程序(一)自愿申报。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定点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医保局申请。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认真填报所需材料。申请单位对医疗机构制剂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请。成本核算材料填报具体问题可咨询自治区价采中心。(二)及时受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三)申报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申报期限截止后不再受理新增申报,已申报的可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四)材料审核。各市医保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申报表中相关药品信息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中的药品编码、制剂名称、剂型、规格等信息进行逐一比对,及时与申报单位沟通修正申报信息。(五)资料报送。各市逐一收集、整理、汇总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填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制剂汇总表(附件4),根据附件内容,按以下要求进行核验,并出具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能力测算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医保局。四、有关事项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牵头负责资料报送工作,将医疗机构申报相关资料电子版以及汇总表、基金测算评估报告加盖公章扫描,于9月11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箱,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分文件夹统一规范命名(汇总表对应序号+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申报邮件主题统一命名格式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各市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无相关制剂申报的,需零报告。联系方式:医药服务管理处0771-5727679自治区价采中心0771-3300586电子邮箱:gxybjmlsb@126.com(邮箱名为小写字母)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申请表2.制剂车间成本数据表3.制剂成本摊销测算表4.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制剂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药学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精神,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规范整合我市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详见附件1)。(二)停用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等原药学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三、有关要求(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要求,自执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起,公立医疗机构按“零差率”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停用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