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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续签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根据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12)要求,为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续签执行工作,现就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工作通知如下:一、中选产品信息查看各中选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带量采购配送关系设置”查看中选产品信息。二、网上维护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点击“配送关系管理”模块,由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建立网上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时间安排:2026年9月15日-9月29日三、网上签订购销合同各有关单位须完成网上签订购销合同工作,明确协议采购量和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系统”,点击“带量合同管理”模块,查看及确认合同内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时间安排: 2026年9月15日-9月29日四、中选结果执行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于9月30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为2026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30日。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等各项工作,确保有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顺利实施。附件:耗材带量产品签订购销合同操作手册.docx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内蒙古关于开展腔静脉滤器和消融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黑龙江省联采办《关于开展腔静脉滤器和消融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的通知》,现开展腔静脉滤器和消融电极类医用耗材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范围已成功报送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二、填报方式各盟市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沿用原账号和密码,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省际联盟腔静脉滤器和消融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填报管理—协议采购量确认(网址:https://hc.tjmpc.cn:19035/#/login)”开展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医疗机构密码重置由盟市医保部门负责。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手册。三、中选产品协议量确定规则各医疗机构在平台中分两步确定各中选企业的协议采购量。第一步:同一采购组内,按中选规则及中选排名,梯度分配协议采购量。排名第一的中选企业获得医疗机构申报本企业产品100%的需求量;排名末位的中选企业获得医疗机构申报本企业产品20%的需求量;其他中选企业按照排名顺序等比例递减获得医疗机构申报本企业产品的相应需求量。如出现非整数则向上取整至个位,医疗机构可在系统内直接查看梯度部分协议采购量。中选企业降低的需求量划为待分配采购量。第二步:医疗机构报量但对应企业未中选的和复活中选的相应采购需求量划分为待分配量,与中选企业的待分配量共同组成待分配总量,待分配总量的60%必须从中选企业中选择分配,剩余40%由医疗机构在中选企业和复活中选的企业中自由选择,直至待分配量为0。中选企业和复活中选企业有多张注册证中选的,医疗机构在分配相应中选企业和复活中选企业采购量时,原则上应按本医疗机构申报的企业注册证和需求量选择;医疗机构在分配有多张注册证中选的企业采购量时,原则上各注册证的实际分配比例应与各注册证需求量比例相同。四、时间安排2026年9月11日—2026年9月21日。五、工作要求(一)各盟市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实施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及时纠正差错数据,提高数据精准性。(二)各盟市医保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指导医疗机构选择同类价格合理的中选产品,对于同企业同分组有多张注册证中选的,鼓励医疗机构按照“采低不采高”的原则分配采购量。应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协议采购量等“带量不实”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9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关于公示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项目(2026年第七批)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项目(2026年第七批)产品申报工作已结束,中心对申报产品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予以公示。一、公示情况(一)公示内容和时间1.公示内容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项目(2026年第七批)审核通过结果和价格信息(点击本链接可直达)。2.公示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二)有关说明1.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审核采集国家相关部门数据的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2.审核不通过产品在增补挂网结果公布当日转入下一批次增补,请相关企业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重新维护产品信息,并提交至中心审核。二、申诉受理中药配方颗粒增补挂网采购项目(2026年第七批)共进行两轮线上申诉(申诉流程图:详情可点击本链接查看),并针对两轮申诉进行线上应答。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申诉。请相关企业关注申诉和应答的时间,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不处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一)线上申诉应答方法、时间安排和申诉应答要求1.具体操作方法《辽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端)》(点击本链接可直达)。2.时间安排第一轮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第一轮申诉应答时间:202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5日。第二轮申诉时间:2026年9月16日-2026年9月17日。(第二轮申诉仅针对第一轮申诉的应答内容做出申诉。)第二轮申诉应答时间:2026年9月18日-2026年9月21日。(本轮应答后,将做出申诉是否有效的最终判定。)3.申诉应答要求(1)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2)被申诉企业要重视申诉问题、严谨应答。应答内容和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将直接推送给申诉企业查看,申诉企业将根据应答情况决定是否发起第二轮申诉。(3)应答内容应言简意赅,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应答,其它与申诉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请不要赘述。(二)有关说明为保护申诉企业权益,申诉企业名称仅中心权限可见,中心仅将申诉内容直接推送给被申诉企业,申诉内容中应避免体现申诉企业信息,上传的申诉材料无需加盖企业公章。经过两轮申诉,最终认定申诉有效的,取消被申诉产品参加本次增补的资格;进行了第二轮申诉但最终认定申诉无效的,中心将结合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清晰准确,则对进行第二轮申诉的企业记申诉无效记录一次(以申诉品种流水号计);记申诉无效记录累计达到三次的企业,依据《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将企业的信用评级评定为“一般”等级;对无效申诉情况较严重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存在恶意申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三、中心联系方式药品保障部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第七批医用耗材集采开标 消化介入类耗材临床主流产品普遍中选

    9月10日,第七批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在天津开标产生中选结果。本次集采纳入23种消化介入类医用耗材,共有156家企业的558个产品投标,148家企业的517个产品中选,临床在用的主流产品普遍中选。消化介入类医用耗材主要用于消化道疾病内镜手术治疗,覆盖胆胰结石、消化道息肉和肿瘤、消化道出血等临床治疗场景,临床使用量大、产品型号多、不同手术用法差异较大,集采后将整体减轻消化介入治疗费用负担。从开标结果看,临床主流产品普遍中选。如临床每年用量达200万个以上的消化介入注射针32家企业投标,21578家企业中选;生产企业数最多的消化介入取石网篮69家企业投标,64家企业中选。此外,具有特殊功能的覆膜肠道支架、多级扩张球囊导管等均有企业15中选,体现产品临床价值。本次集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医药集中采购政策的部署要求,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在延续以往批次耗材集采做法的基础上,借鉴第12批药品集采有关经验进行了优化。一是坚持临床导向,满足多元需求。医疗机构按厂牌填报需求量,适应临床使用习惯。每个品种按医疗机构需求量、供应能力等因素划分竞价单元,确保有主流产品中选、稳定临床使用。对具有特殊临床功能特征的产品,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合理体现临床价值导向。此外,新增了“不带量复活”选项,临床需求量最大的产品全部中选。二是完善竞价规则,促进理性竞争。企业可通过竞争入围、复活中选等多个通道获得中选资格。更加强调“畸高价要出局、畸低价不带量”,引入“双锚点”价格离散度控制机制:对报价低于入围均价一个标准差的,不作为价差计算锚点,排除个别异常低价的影响;对报价低于入围均价两个标准差的,接受中选但约定采购量为0,有6个产品触发该规则,有效防范了非理性报价。三是加强政策协同,做好保质稳供。坚持质量是“入门证”,保供是“结算单”,设立严格的投标质量门槛,要求企业一定时期内未发生质量违规问题。集采执行阶段,医保部门将继续配合药监部门强化质量监管,及时协同联动处置发现质量风险的中选企业。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切实稳定供应和使用。本次中选结果对外公示后将于近期正式发布,预计2027年1月实施。自2020年以来,医保部门持续深耕医用耗材领域,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采共纳入165种医用耗材,已覆盖心内科、骨科、眼科、血管外科、耳鼻喉科、泌尿科、消化科等主要临床领域。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各地组织中选企业及医疗机构做好生产供应、协议签订、挂网采购等落地实施工作,确保患者及时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青海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通窍鼻炎颗粒等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汇总表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9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山东关于执行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地执行时间2026年9月28日起,全省参加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中选结果。9月21日前,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未中选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2027年9月30日。二、主要配套措施(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二)密切监测采购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对于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中选企业,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保障供应,同时报告省医保局。经多方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按照统一工作安排,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采高价不采低价等问题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提醒,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三)优化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将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四)做好政策衔接。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的非中选乙类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相关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与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采重合的品种,同企业的省集采中选价格和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价格执行。三、工作要求各市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附件:1.全国中成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第四批).xlsx 2.全国中成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第二批接续).xlsx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东省
  • 河北关于公布部分化学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药品挂网规则,经处理公示期间申诉情况,现将8月份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进行公布。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6年8月新申报符合挂网条件化学药品情况表2.2026年8月不符合挂网条件化学药品情况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9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北关于公布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药品挂网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及申诉补充三省挂网截图后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符合挂网条件药品情况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6年9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北关于公布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依据我省中成药挂网规则,经企业申投诉并核实,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中成药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药品在我省的挂网资格,并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9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青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检验试剂挂网采购申报信息及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直接挂网价格及采购要求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5〕25号)要求,经质疑澄清,现将第五批体外诊断检验试剂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产品,也可按挂网产品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体外诊断试剂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采购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在平台上进行变更。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9月15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ybj.qinghai.gov.cn/yaoxiejzcgnet/)青海省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系统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附件:体外诊断检验试剂挂网采购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五批)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9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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