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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医保局发布第二十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和知识点

    国家医保局组织编写的《国家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知识库、规则库(2025年版)》已于近日出版发行,以帮助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医保基金监管规则,通过智能化方式主动合规、持续合规,实现监管关口前移。现按计划将“药品限适应症”规则有关中成药对应知识点明细面向社会公开。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根据最新知识点明细及代码对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两库”进行动态更新。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将智能监管“两库”置于本机构智能提醒等信息化系统中,也可以对接医保部门智能监管系统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对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开展自动提醒和自查自纠,将不合规的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从源头上减少使用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在使用“两库”规则和知识点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欢迎及时向我们反馈。联系人邮箱:jjjgs522@nhsa.gov.cn。附件:第二十批“药品限适应症”规则对应部分知识点明细.pdf第二十批“药品限适应症”规则对应部分知识点明细.xlsx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医保准入 / 目录 全国
  • 吉林公布2026年度吉林省第五批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结果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关于启用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新功能模块的通知》和《关于同意调整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方式的复函》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第五批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结果予以公布。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聚焦12批之一:集采“稳临床”

    编者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到了第8个年头,8年来,集采规则持续优化,范围不断扩大,使患者享受到了越来越多质优价宜的药品。今年启动的第12批集采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原则,进一步优化了采购规则。目前,已完成医药机构需求量填报工作,共4.5万家医药机构报量,涉及65个采购品种,平均每个品种有15家企业获得需求量,将于近期开标。相对往期,12批集采有哪些新变化?现刊发系列解读文章。在临床实践中,疾病谱、诊疗方案和患者用药需求都可能发生变化。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继续在“稳临床”方面作出进一步优化,是让报量更贴近临床需求、基层供应更加稳定、患者用药更加多元。医疗机构报量是临床需求进入集采的起点。第11批集采在此前按通用名报量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厂牌报量选项。第12批集采中,所有采购需求都可以落实到具体厂牌,集采确定采购药品范围,具体希望采哪个牌子、采多少数量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求。医疗机构的既有用药习惯和产品结构,能够更直接地反映在报量中。同时,每个品种的报量原则上不低于平均历史采购量80%,但允许根据临床需求变化合理调整。这样的安排既有助于避免报量与实际使用脱节,也为临床需求变化留出必要空间。第12批集采进一步优化了临床用药保障机制。一方面,参比制剂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可以平等参与集采投标。另一方面,在既有复活机制基础上,为报价有效但未能入围的参比制剂新增“不带量复活”的规则。符合价格条件的产品可以获得中选资格,但不带量,可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采购。这既体现了集采规则与多元需求之间的平衡,也提高了参比制剂的可及性。此外,对于基层医疗机构,考虑到单家机构用量小、订单散,难以形成稳定的供应关系。第12批集采支持以紧密型医联体作为整体报量,将零散需求汇集起来,形成相对稳定的采购规模,为患者上下转诊和连续用药提供便利。对于未加入医共体、单品种报量较少的基层医疗机构,执行考核不再锁定具体厂牌,采购任一中选厂牌均可计入协议量。通过在前端把需求聚起来,后端给基层执行留出弹性,既减少了供应关系的碎片化,也降低了单一厂牌供应波动对临床用药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基层集采用药的供应韧性,小而散的基层医疗机构不用担心报量到具体厂牌以后,会有“报少了不够用,报多了用不了”的矛盾。经过一系列规则优化,第12批集采在规则设计中能更好地兼顾临床真实需求、基层供应保障和患者多元用药习惯,使采购规则更贴近现实临床情境,有助于让集采成果真正落实到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患者用药。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河北省关于公布第四十二批医用耗材挂网产品和部分产品申投诉处理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经企业申投诉及审核,现将第四十二批医用耗材产品和部分申投诉产品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果查询(一)申报企业请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选择“耗材挂网管理”,通过“我的工作台”进入具体的项目,点击“挂网结果查询-挂网公示管理”查看挂网状态。(二)医疗机构请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耗材交易结算”,通过“目录管理”进入“挂网目录查询”查看和采购挂网产品。二、申投诉企业可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公告通知”查看“第四十二批挂网产品和部分产品申投诉处理结果表(7.20)”。(一)申请降价。明确降价价格并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按降价后价格挂网;未明确价格或不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请申诉并明确价格。(二)超同组平均价1.8倍。降价后符合1.8倍要求的产品可以挂网;降价后仍高于平均价1.8倍的产品暂不挂网。三、有关事项(一)挂网产品在外省(市)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企业应于30日内申请下调产品价格。(二)无法保障供应的产品,企业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三)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联系电话:0311-66906539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2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公布2026年度吉林省七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七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予以公布:一、公布内容2026年度吉林省七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二、执行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其他事宜(一)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报吉林省药品增补挂网的企业,请于每月5-7日(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维护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挂网不成功的药品请于本通知发布后重新通过国家联审通办渠道提交申报,并务必在下一周期补全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因材料漏报、错报、逾期维护导致挂网不通过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为确保企业申报“全国联审通办”药品省级最低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采集价格。企业申报药品“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未满足三省限价挂网的,将不受理申报药品增补挂网。(三)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除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注册外还需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请相关企业在确认时间内及时注册,以免影响相关产品挂网。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四)纳入国家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的药品,按照国家印发的《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进行申报,请相关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全套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短缺药-企业名称”,未按时限报送的,将不受理申报药品增补挂网四、执行要求(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六)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有关要求,持续深化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中心针对同通用名药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价格风险“红黄标”标识,及时向医疗机构推送价格风险提示,推动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七)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五、联系方式0431-81866909。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部分挂网药品申报企业信息变更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8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省级入围企业和产品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1号)的要求,企业递交的挂网药品申报企业信息变更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7月21日至7月23日17:00。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药品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新),类型选择“动态调整”)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1日附件1:申报企业信息变更公示表.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301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品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的要求,已按规定程序对阳光采购拟挂网药品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21日附件1: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公布表(第二十六批).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挂网产品信息变更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7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省级入围企业和产品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1号)等要求,企业递交的挂网药品产品信息变更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1日附件1:挂网产品信息变更公布表.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部分挂网医用耗材申报企业信息变更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300号)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46号)的要求,相关企业递交的挂网医用耗材申报企业信息变更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7月21日至7月23日17:00。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批次(耗材信息变更20260701-0715))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1日附件1:申报企业信息变更公示表.pdf附件2:挂网产品国家医保代码变更公示表.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产品信息变更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9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46号)等要求,相关企业递交的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变更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1日附件1:挂网产品信息变更公布表.pdf附件2:挂网产品国家医保代码变更公布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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