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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关于公示部分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申报增补挂网规定,现将4月份申报的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进行公示。一、公示时间公示及受理企业申(投)诉时间:5月7日至5月9日。受理申(投)诉期间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本次挂网结果申(投)诉。二、拟挂网公示(一)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拟挂网药品挂网价提出申(投)诉的,有关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出说明。(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选择【原研/参比制剂(2026年4月份)-申投诉结果】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三)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四)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电话:0311-66906539附件.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符合挂网条件药品情况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5月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公示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三批阳光挂网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处理情况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和《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及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自治区招采子系统中截至2026年4月27日前提交的阳光挂网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申请,已完成审核及处理工作。现对相关动态调整申请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结果正式执行,不再另行通知。一、公示时间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9日。二、公示内容1、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三批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2、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三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三、相关要求(一)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在线上提交质疑材料。自公示之日起,通过系统内的“动态调整”-“澄清质疑管理”模块上传相关资料。因本企业产品被质疑提出澄清的须在受到质疑的3天内通过系统相应模块上传证明资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提交澄清的,视为认同被质疑内容。质疑系长期行为,公示期满后仍可在系统中长期质疑菜单下提出质疑。(二)质疑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质疑材料,应包含企业自拟的质疑函(须体现产品信息、医保编码、质疑理由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价格问题的须提交相应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截图或结果公告等(须包含价格信息和截图当前系统时间)。公示期内,质疑材料在系统中只可提交1次,材料务必详实、准确、完整。请有关企业在公示期内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合理依据,严禁进行恶意质疑,如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991-8802195。附件:1.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三批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表2.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三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甘肃省关于做好人工耳蜗等13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精神,现就做好人工耳蜗等13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参加需求量填报的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二)采购范围1.国家组织的人工耳蜗和外周血管支架类集采第二协议年、骨科脊柱类集采第三协议年;2.甘肃省组织的外周血管介入类微导管(含套装)、微导丝、明胶海绵、栓塞胶、栓塞微球等5类医用耗材集采第二协议年;3.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集采第三协议年;4.陕西省牵头组织的心脏起搏器接续集采第二协议年;5.福建省牵头组织的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集采第二协议年;6.辽宁省牵头组织的输液器和血液透析浓缩物2类集采第二协议年。二、执行时间2026年5月31日。三、重点工作(一)中选产品关联和配送关系维护1.中选产品关联。各中选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产品项目关联”,将增补中选挂网产品与中选目录进行关联。中选产品关联应于2026年5月22日前完成。2.配送关系维护。2026年5月20日前,中选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已维护的配送关系完成调整确认。如配送企业在采购协议期内无法正常履行配送义务的,中选企业应及时向所属医保部门报告并更换配送企业,相关采购协议配送关系予以终止。(二)协议采购量和协议签订1.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原则上按本医疗机构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每年度同产品类别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同产品类别上年协议采购量。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和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从严把关,由市州医保局书面上报省医保局。医疗机构如拟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可向辖区医保部门递交新增采购需求量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医保局增补三方协议。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注册证考核,医疗机构可选择对应注册证下不同规格型号的中选产品。2.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5月26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5月30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三)网采政策要求和时间限制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网采工作,严格落实线上采购政策。订单补录须在产品使用后2周内完成;历史采购产品补单时间不得超过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甘肃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等4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5-1)》《关于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HD2025-3)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X-ZYZJ2025-01)》《2024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IVDLM—2024—01)》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将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二)采购范围1.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2.京津冀3+N联盟组织的医用胶片类集采中选结果;3.广西牵头的中医针具类集采中选结果;4.安徽牵头的肿瘤标志物16项检测试剂集采中选结果。(三)执行时间2026年5月31日起我省执行上述4批医用耗材中选结果。二、采购平台和采购周期(一)采购平台各单位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hsa-local-prod/web/hallEnter/#/Index)进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二)采购周期药物涂层球囊类和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其他3批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均为2年。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一)中选产品关联和协议签订1.中选产品关联。各中选企业在招采子系统“耗材招标管理”--“产品项目关联”,将已挂网产品与中选目录进行关联,未挂网的中选产品须申请挂网,挂网后方可关联中选目录。中选产品关联应于2026年5月22日前完成。2.配送关系维护。严格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要求。各企业应于2026年5月20日前完成中选产品配送关系确认,确保采购周期内可完成配送工作。3.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5月26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5月30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二)非中选产品挂网和价格联动药物涂层球囊类和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采非中选产品将参照天津发布的“红黄标”风险预警线执行非中选价格联动;其他3批集采非中选产品以中选产品前15位医保编码划定同类产品,所有非中选产品须参照对应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价格,同步开展价格联动调整;对未按要求完成价格联动的产品,暂停挂网资格。(三)协议采购量落实和货款结算确保协议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肿瘤标志物16项检测试剂中选产品协议量允许在同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不同注册证及不同的包装规格中选产品之间调整。医疗机构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密切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履约情况,按期通报协议采购量执行进度。(四)网采政策要求和时间限制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网采工作,严格落实线上采购政策。订单补录须在产品使用后2周内完成;历史采购产品补单时间不得超过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五)严格质量监管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对于不响应采购需求、供货规格不全等失信行为,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要求,对相关生产、配送企业进行失信行为处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甘肃省关于做好人工耳蜗等13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精神,现就做好人工耳蜗等13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参加需求量填报的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二)采购范围1.国家组织的人工耳蜗和外周血管支架类集采第二协议年、骨科脊柱类集采第三协议年;2.甘肃省组织的外周血管介入类微导管(含套装)、微导丝、明胶海绵、栓塞胶、栓塞微球等5类医用耗材集采第二协议年;3.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集采第三协议年;4.陕西省牵头组织的心脏起搏器接续集采第二协议年;5.福建省牵头组织的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集采第二协议年;6.辽宁省牵头组织的输液器和血液透析浓缩物2类集采第二协议年。二、执行时间2026年5月31日。三、重点工作(一)中选产品关联和配送关系维护1.中选产品关联。各中选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产品项目关联”,将增补中选挂网产品与中选目录进行关联。中选产品关联应于2026年5月22日前完成。2.配送关系维护。2026年5月20日前,中选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已维护的配送关系完成调整确认。如配送企业在采购协议期内无法正常履行配送义务的,中选企业应及时向所属医保部门报告并更换配送企业,相关采购协议配送关系予以终止。(二)协议采购量和协议签订1.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原则上按本医疗机构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每年度同产品类别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同产品类别上年协议采购量。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和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从严把关,由市州医保局书面上报省医保局。医疗机构如拟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可向辖区医保部门递交新增采购需求量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医保局增补三方协议。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注册证考核,医疗机构可选择对应注册证下不同规格型号的中选产品。2.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5月26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5月30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三)网采政策要求和时间限制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网采工作,严格落实线上采购政策。订单补录须在产品使用后2周内完成;历史采购产品补单时间不得超过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177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品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的要求,已按规定程序对阳光采购拟挂网药品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公布表(第十八批).pdf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5月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7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体外诊断试剂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7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辽宁省关于开展中成药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标识工作的通知(2026年第五批)

    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现就我省开展中成药集采同通用名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工作通知如下。一、标识范围中成药集采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二、标识原则1.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3倍为黄标,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三、价格调整时间及方式企业可根据系统推送的警示价格进行价格调整,企业产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将不予标识。(一)调整时间2026年5月7日至5月13日,在调整时间结束后仍存在价格风险的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被标记的企业错过线上异议反馈期,可以线下递交纸质材料进行申诉,中心将根据锚点变化动态调整红黄标价格。(二)查看警示价格方式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药品招标管理”模块,选择“产品信息管理”菜单中的“价格确认(比对)”,对相关内容进行查看。1.对反馈内容无异议的,企业无需在申诉界面【确认】和【拒绝】。企业可根据上述标识原则,主动申请降价,在规定调整时间内未进行任何操作,中心根据上述原则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2.对反馈内容有异议的,需选择【拒绝】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上提出申诉。申诉提出应实事求是,中心将对所有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认定无效的,相关产品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线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点击页面中拟申诉产品对应的【申诉】按钮(选择【拒绝】后方可点击该按钮),进入产品申诉页面,每条产品仅有一个申诉入口。2.填写相关申诉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点击【提交申诉】按钮提交申诉内容,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3.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可进行查看,具体路径为:药品招标管理-申诉管理-价格确认(比对)。点击【申诉查看】按钮进入申诉查看页面。四、有关要求1.提出申诉的药品,企业应一并上传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集采省份官网截图、公告等(证明材料需清晰可辨识)。2.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被标记“红黄标”预警标识的药品,企业可主动申请降价,平台会根据挂网价格自动调整颜色标识。五、联系方式药品保障部:024-23448115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5月7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河北省关于胰岛素笔用针头带量联动采购增补产品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采购周期内,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按不高于本企业同产品分类中选价挂网,按照联动方案规定,可视为中选产品,现予以公告。附件:胰岛素笔用针头带量联动采购增补产品(20260427版)序号采购品种产品分类申报企业生产企业注册证编码单位备注1胰岛素笔用针头5mm/31G-34G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械注准20223140564根视为中选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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