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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关于公布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八批)、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五批)资质审核结果及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6年4月30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公示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八批)、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五批)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省际联盟合同申报”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三)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基于《三方合同》采购约定量范围内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在“药品交易结算-采购目录管理-目录约定量”中查看。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三方合同》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根据实际使用量需求再次签订《三方合同》;未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中选药品,需从中选药品目录中勾选本院未报量但确需采购的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下单采购。(四)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挂网药品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湖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鄂医保发〔2025〕4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我们对有关企业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了审核及公示,现将价格信息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 自2026年5月11日起执行。 三、执行目录 调整挂网价的已挂网药品共189个,涉及132家企业138个通用名(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收文后按要求执行。 附件:部分挂网药品价格信息调整表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5月7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湖北省
  • 湖北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目录公示 (2026年第5期)

    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 一、公示内容 经审核,产品及其企业自主报价符合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申报要求,拟挂网的医用耗材的产品信息及价格信息。公示产品信息按组件编码计、价格信息按CODE编码计。(详见附件1,2)。 二、公示时间 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15日。 三、申投诉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相关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投诉”提出质疑和申投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完整、真实,上传附件内容清晰。 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一经核实,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评级。 四、其他 已申报并送审但未列入本次公示目录的产品,主要为不符合产品阳光挂网申报要求的产品,包括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交的证明材料有误、包装单位填写有误、产品未报价或报价不符合申报要求等,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对申报材料撤回修正后重新提交。 附件:1.拟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信息表(2026年第5期) 2.拟挂网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表(2026年第5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药械采购处 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湖北省
  • 天津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6〕24号)

    各有关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继续扩大改革成效,全面执行中选结果,按照《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采购主体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参与申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药品(见附件),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系统中最终确认的协议量为准。三、采购周期本次集采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四、主要任务(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将中选药品挂网,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确保各采购主体可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要求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同步完成“红黄标”预警标识。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要求的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我市挂网采购达到3家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采购。(二)直接结算药款,限定工作时限。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减轻企业交易成本,对于医保费用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药品货款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结算,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结算工作。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三)调整支付标准,完善结余政策。对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我市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为该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且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我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做好集采执行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支付方式改革衔接,不因集采影响病种支付标准测算或门诊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的确定。(四)推进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各采购主体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集采执行情况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纳入统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五)加强执行情况监测考核。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相应治疗领域质控中心可提出申请,视情况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加强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采购、采高价不采低价等情况,对于监测中发现的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协议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六)加强质量监管,严惩不法行为。本次集采供应的药品,应符合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药品,药品外包装须印刷药品追溯码。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市场有序流通。五、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本方案自2026年5月8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                                    2026年4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天津市
  •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物涂层球囊类等15大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附件:陕西省福建联盟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中选结果陕西省广西联盟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陕西省国家组织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清单(20260421版陕西省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清单(20260421版陕西省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片中选及相关产品清单(20260305版)陕西省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20260427版)陕西省辽宁省际联盟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中选目录陕西省重庆联盟输尿管支架集采中选清单陕西省河南联盟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中选清单

    医保准入 / 集采 陕西省
  • 天津市关于将杭州赛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的公告

    根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杭州赛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要求,将杭州赛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6年7月1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天津市
  • 关于公示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2026年5月份第1批次医用耗材新增议价挂网产品信息的通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常态挂网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启用议价挂网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自动查看确认流程的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对2026年5月8日前,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价格管理”-“耗材议价挂网新增(自动确认项目)”确认价格信息并提交挂网申请医用耗材(属于医保医用耗材管理的除外)的价格信息予以公示;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二、公示路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通过“信息公示/复核管理”-“价格公示项目”-“耗材价格公示”-“耗材议价挂网新增(YJHCGW35-20260501)”进入“价格公示”进行查看。三、异议反馈方式及要求(一)使用数字证书通过“医用耗材交易-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入口-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耗材)”填写申请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异议反馈模板详见附件。(二)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各省耗材采购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中标挂网公告、中标通知书或完整的官网截屏等)。(三)请相关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础信息和最新医保编码信息),企业须对所提交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五)根据挂网要求,所属挂网产品在公布挂网信息前,其在系统内对应的“注册证状态”、“规格状态”、“产品状态”均须为“生效中”或“变更生效中”;因此为避免影响后续挂网进度,请各申报企业务必关注相应产品的审核情况,如“审核不通过”,请及时按照审核意见重新维护提交。(六)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上线新招采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1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新招采子系统注册认证与资质信息集中维护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54号)有关要求,请各报名企业尽快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完成企业资质注册认证和产品资质信息维护工作(此前在新招采子系统已完成注册认证的,无需重复操作),以避免影响采购工作。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87709875、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医用耗材信息复核/反馈表(模板)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关于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同步药品挂网数据信息的通知(20260430批次)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药品挂网规则》和《关于优化药品挂网申报流程的通知》有关要求,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已将符合要求的新增挂网药品数据在广东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进行同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20260430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增挂网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维护请相关企业使用CA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交易-配送关系管理(生产)-配送产品关系列表”进行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三、其他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申报企业应保证挂网药品配送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二)挂网药品配送关系符合要求后医疗机构方可发起合同交易。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87709875,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省平台同步药品挂网数据信息表(20260430批次)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广东省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和阿比特龙等药品集采增补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二)

    各有关企业: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阿莫西林等两批次药品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83号)和《关于开展阿莫西林和阿比特龙等药品集采项目相关品种增补中选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企业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现将增补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该增补中选产品当年度约定采购量默认为0。附件:阿莫西林和阿比特龙等药品集采增补中选产品公布表(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青海省关于公示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依据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变更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1日至5月13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13日17:00。  联系电话:0971-6115291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1522室)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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