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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关于开展冠脉扩张球囊和子宫颈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及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的通知(晋药招〔2026〕6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广东冠脉扩张球囊和子宫颈扩张球囊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安排,现开展冠脉扩张球囊和子宫颈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的历史采购数据及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本次历史采购数据及采购需求量填报品种为冠脉扩张球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前10位为C020205002的产品)、子宫颈扩张球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前10位为C141502002的产品)等两类医用耗材。二、填报主体省内有使用冠脉扩张球囊和子宫颈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按我省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三、填报内容各医疗机构参考本单位本次填报范围内的冠脉扩张球囊和子宫颈扩张球囊两类医用耗材的历史采购数量(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和对应产品的实际采购价格,并结合临床实际和历史采购情况,填报未来一年采购需求量,填报内容具体到规格型号,对应到产品的最小计量单位(个或根)。如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有多个采购价格的,按最低的采购价格填写。四、填报流程(一)账号生成与发放。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等工作依托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unitLogin)开展。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使用广东招采子系统的账号登录,如需重置密码,请各市医疗保障局联系我中心重置。(二)医疗机构数据填报。各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本单位冠脉扩张球囊和子宫颈扩张球囊的历史采购数据及采购需求量进行填报。完成填报后,各医疗机构需导出并打印《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委托与填报承诺书》,由书记或院长签字确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在招采子系统中上传扫描版文件。(三)医保部门数据审核。请各市医疗保障局登录招采子系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提交省级审核。五、填报时间安排医疗机构填报时间:2026年5月11日9:00-5月20日17:00;医保部门审核截止时间:2026年5月21日17:30。六、工作要求(一)请各相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本次填报工作,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要素齐全。(二)请各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填报工作,核对、检查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山西省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晋药招〔2026〕7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文件要求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现就相关填报事宜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1、医用胶类医用耗材采购品种范围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C14080518600000开头的产品,主要成分为氰基丙烯酸酯类。用于冲洗、脑脊液漏、肺漏气产品均不在本次采购范围内。2、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采购品种范围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C110102172、C110103173、C110114172、C110115173开头的产品。二、填报主体省内有使用医用胶类和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按我省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三、填报方式本次采购数据填报采用医疗机构直报方式进行。各医疗机构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7055/),填报医用胶类医用耗材需点击“3+N联盟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历史采购数据填报”模块,填报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需点击“3+N联盟腔镜吻合器类接续项目—历史采购数据填报”模块,参照平台内操作手册填报历史采购数据。医疗机构填报本单位医用胶类、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单价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注册证及规格型号。医疗机构完成填报后,各市医疗保障局进行市级审核,在市级审核完成后提交省级审核。四、填报时间医疗机构历史采购数据填报时间:2026年5月11日至5月18日17时;地市级医保部门审核截止时间:2026年5月19日17时;五、其他事项医疗机构使用原京津冀3+N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操作。需要重置密码的,请联系各市医疗保障局重置密码。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采购数据,按规定时间,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四川省关于确认2026年第四批(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产品信息组合关系的通知(川药招〔2026〕109号)

    相关医用耗材企业:为保障我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配送关系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持续优化平台在线议价功能,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药企业操作负担,平台通过计算机对2026年第四批(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产品信息,按企业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报采购类别、医保编码同一单件ID等要素进行组合。请相关申报企业于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3日登录平台对系统组合的产品关系进行确认。如有异议,企业可在截止日期前对产品组合关系进行申诉,逾期未做申诉,视为默认此组合关系,产品挂网后,将以此组合关系进行交易(申诉操作手册详见附件)。附件:申诉操作手册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四川省关于公示2026年第四批(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报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6〕108号)

    相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平稳推进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关于在国家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期间协同做好我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4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6〕1号)要求,我中心对2026年第四(二)批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申报信息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要求进行了计算机校验,现将校验结果公示如下:一、公示产品2026年第四批(二)医用耗材经计算机校验无异常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公示时间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3日。二、暂不公示产品经计算机校验不符合《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要求的产品,本次暂不公示,具体原因见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的“计算机校验异常”模块。校验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一)申报企业名称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以下简称:国家库)申报企业名称不一致的,相关产品撤回申报企业,改由国家库申报企业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二)分类采购类别申报错误的产品撤回申报企业,由申报企业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自行核查,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三)无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及注册证信息的产品撤回申报企业,待产品具有最新公布的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后,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四)疑似计价单位填报错误的产品,原则上优先以老平台的计价单位进行确认,若老平台计价单位与产品实际不一致的,企业可在系统内重新勾选规范计价单位或进行澄清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五)疑似重复申报的产品,由申报企业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自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六)疑似贯标关系错误的产品或应贯标而未贯标的新增产品,由申报企业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自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七)疑似未按规定以老平台产品流水号进行申报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申报企业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自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八)注册备案号未规范填写的产品撤回申报企业,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九)疑似应申报新冠专区而未申报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产品,由申报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限价挂网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2〕20号)(以下简称《新冠检测试剂挂网补充通知》)自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十)疑似与禁用产品数据重复的,由申报企业对照公布的违规申报挂网产品处理结果自行核查,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非禁用数据的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十一)报价不足5个属于我省价格采集范围的,根据《关于公布我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外省参考价采集范围的通知》(川药招〔2022〕187号)整改要求,相关产品撤回申报企业,待符合要求后,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十二)属于国家人工关节目录范围的中选产品撤回申报企业,无需申报。(十三)不属于国家人工关节目录主要部件范围但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C0342(初次膝关节)、C0343(翻修膝关节)、C0344(初次髋关节)、C0345(翻修髋关节)、C034005(髋臼螺钉)的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不属于人工关节目录招标范围内主要部件的,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十四)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C070201(种植体)、C070202(修复基台)、C070203(愈合基台)、C070204(种植体修复配件)、C07060114405001(氧化锆全瓷冠)的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不属于口腔种植体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或不属于口腔牙冠竞价挂网范围的,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十五)产品未在全国联审通办平台申报、招采子系统申报信息与全国联审通办平台不一致,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不通过原因可在招采子系统“耗材招标管理-产品信息管理-产品查询”内查看。(十六)以上产品的整改要求。1.校验异常第1、2、3、8、11、12、15类产品撤回申报企业,待企业符合《医用耗材申报规范》等规定后,在医用耗材增补周期内进行增补申报。校验异常第4、5、6、7、9、10、13、14类产品,由申报企业按《医用耗材申报规范》等规定在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3日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2.请相关企业登录四川招采子系统的“计算机校验异常”模块查看本企业校验异常产品及其原因分类,并按照分类处理办法在系统内逐一整改。相关产品的整改信息将另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挂网,挂网后将纳入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重点监测名单。三、相关要求企业未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医用耗材申报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且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一)不属于我省医用耗材挂网申报范围的。(二)错误申报分类采购类别的。例如:不满足备案采购要求,申报备案采购的;非中选产品申报价格联动采购或备案采购类别的。(三)同一产品,通过选择多个类别、新旧证等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报的。(四)高值、低值医用耗材产品未按要求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进行正确映射的(即“贯标”),或通过重新申报等方式规避价格采集,造成我省挂网价格异常上涨、违背公平、合理和质价相符原则的。(五)错报、瞒报、虚报外省参考价信息的,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六)在处罚期内的,或调查期内尚不能澄清的。四、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招采子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五、其他(一)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属于新冠专区,相关产品按照《关于开展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0〕82号)、《关于开展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价格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0〕141号)及《新冠检测试剂挂网补充通知》相关要求进行挂网采购。(二)本次公示的产品非正式挂网数据,最终以公布执行数据为准。咨询电话:028-85157579附件:1.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公示的产品列表(https://ggfw.scyb.org.cn/hcstd/publicity/toPublicityGoods.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nzBNPDkpC59mbEGOx1RY3rEONb2wYHlb8EvFSszOkA0w==)2.体外诊断试剂公示的产品列表(https://ggfw.scyb.org.cn/sjstd/publicity/toPublicityGoods.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nzBNPDkpC59mbEGOx1RY3rEONb2wYHlb8EvFSszOkA0w==)3.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公示的企业列表(https://ggfw.scyb.org.cn/hcstd/publicity/toPublicityCompany.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nzBNPDkpC59ofBxGPG8kcGaR1E0alXWz8QTY3tL604xQ==)4.体外诊断试剂公示的企业列表(https://ggfw.scyb.org.cn/sjstd/publicity/toPublicityCompany.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nzBNPDkpC59ofBxGPG8kcGaR1E0alXWz8QTY3tL604xQ==)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拟对企业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公告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我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要求,针对医药价格与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存在失信行为,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无法联系或不予配合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开,并附拟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附件:无法联系及不配合企业评级情况一览表序号涉案企业案号拟评级结果备注1新疆明瑞星商贸有限公司(2025)新2123刑初76号严重失信已联系到企业并告知具体要求,但企业未反馈不配合2乌鲁木齐市伟世康商贸有限公司(2025)新4223刑初97号失信未联系到企业3南昌乐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5)新4223刑初97号失信未联系到企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的通知(20260430批次)

    各相关单位: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交易平台)已将省内符合要求的挂网药品数据同步到挂网目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20260430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增挂网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确立及三方合同签订请相关生产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配送关系管理(生产)-配送关系设置”中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请配送企业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配送关系管理(配送)-配送关系列表”中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对于超范围经营品种不得确认。请相关医药机构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已确认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并签订合同。如有异议,可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申投诉管理-申投诉登记”中提交申投诉。三、其他请已在广东省新招采子系统注册并挂网产品的企业尽快在深圳交易平台上申请账号(账号申请网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并开通业务。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55-36568999-4-3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附件:深圳交易平台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目录(20260430批次).xlsx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河南十七省(区、兵团)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四川环磷腺苷葡胺等66个化学药品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6〕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河南牵头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四川牵头环磷腺苷葡胺等66个化学药品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以下简称“环磷腺苷葡胺等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在我市顺利实施,现就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药品范围。包括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和环磷腺苷葡胺等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详见附件2)。二、采购周期及协议签订(一)各品种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算,原则上为2年,可视情况延长。(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主要任务(一)规范交易采购。中选企业及时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按其中选价挂网供应。交易各方通过招采系统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通过招采系统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如在其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产生新的低价(含省际联盟,其中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另含‘三明联盟’集中采购中产生的新低价,下同),自其中选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日期计算),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非中选药品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二)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N-YPLM-2024-2)和《关于开展环磷腺苷葡胺等66个化学药品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SCLM-YP2025-1)等文件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可按我市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招采系统及时完成所有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四)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本次带量采购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及非中选药品,均按挂网价格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市医保局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报告药品联采办;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收到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药监部门、药品联采办反馈。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本通知自2026年6月5日起实施。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通知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挂网,并在文件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送拟挂网的中选药品信息。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2.环磷腺苷葡胺等药品集采中选结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重庆市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价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1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明确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5号)要求,为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下简称“毒麻精放”药品)价格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药品范围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毒麻精放”药品,原则上均应进行价格登记。其中,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过国家谈判或竞价准入纳入医保目录药品中的“毒麻精放”药品,纳入阳光采购药品范围,按阳光挂网要求进行挂网(上述药品中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直接挂网)。二、登记时间路径1.登记时间。每月1日-20日。2.登记路径。企业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通过“信息互动”——“毒麻精放药品登记”模块进行登记。三、登记要求1.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价应不高于政府定价。其余“毒麻精放”药品,由企业自主确定登记价格,但应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产品在全国各省级挂网价、平台登记价或备案价(同规格有多个包装价格的,上述价格取差比换算后最低值,下同),且企业须承诺在省内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登记价格。2.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企业和药品基础信息、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其中,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还应提交政府定价文件。3.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和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出现承诺失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确认,退回企业。4.药品相关信息发生调整的,应通过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https://code.nhsa.gov.cn/)完成更新后,再按要求登记。5.已登记药品如出现政府定价、全国各省级挂网价、平台登记价或备案价低于登记价格的,应在新的低价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价格登记。四、审核要求省医保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按规定纳入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企业可重新申请登记。五、注意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对“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10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江苏省
  • 山东省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的公告

    各有关企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遵循“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原则,代表上述地区相关医药机构开展中药饮片集中带量采购。山东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采办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落实开展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工作。现发布《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 《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pdf附表1: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品种.pdf附表2:各省(区、市)符合新版GAP要求通过延伸检查基地结果.pdf附表3:各联盟地区首年采购需求量和约定采购量.pdf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2026年5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东省
  • 湖北省关于执行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信息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1号)有关要求,经公示,现就执行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信息动态调整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二、执行时间自2026年5月11日起执行。三、调整内容(一)对5895条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进行调整。(二)对561条医用耗材的产品信息进行调整。(三)对232条医用耗材注册证的信息进行调整。(四)对10家企业信息进行变更。请各单位收文后按要求执行。附件:湖北省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信息调整明细表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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