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便民民营医疗机构序号属地分局医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1松山湖分局东莞松山湖东华医院(东莞松山湖东华互联网医院)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发七路1号集采便民药店序号属地分局医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1大朗分局东莞大朗国药圣堂荔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金朗中路299号103室2凤岗分局东莞凤岗国药凤永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永和街20号101室3高埗分局东莞高埗国药仁济堂振兴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振兴南路 160 号 101 室4莞城分局东莞莞城国药城区华安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市桥向阳路2号104室5莞城分局东莞莞城国药仁济堂市桥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市桥路2号101室6横沥分局东莞横沥国药中凯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中山西路413号101室7厚街分局东莞厚街国药东枫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东风二路35号101室8南城分局东莞南城国药沙苑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60号121室、122室9南城分局东莞南城国药仁济堂塘贝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 13 号 101 室、102 室10企石分局东莞企石宝生堂国药振华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石宝华路72号105室11企石分局东莞企石宝生堂国药众信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宝华一横街31号101室12桥头分局东莞桥头国药益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263号13石龙分局东莞石龙国药龙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石龙绿化西路10号106室14松山湖分局东莞市国药绿荷居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西四路4号168室
各区医保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接续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现就相关填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数据填报范围1.医用胶类医用耗材采购品种范围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C14080518600000开头的产品,主要成分为氰基丙烯酸酯类。用于冲洗、脑脊液漏、肺漏气产品均不在本次采购范围内。2.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采购品种范围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C110102172、C110103173、C110114172、C110115173开头的产品。二、填报主体本市所有使用上述两类医用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定点协议要求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三、填报方式本次采购数据填报采用医疗机构直报方式进行。各成员单位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7055/),填报医用胶类医用耗材需点击“3+N”联盟医用胶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历史采购数据填报”模块,填报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需点击“3+N”联盟腔镜吻合器类接续项目—历史采购数据填报”模块,参照平台内操作手册填报历史采购数据。采购主体填报本单位医用胶类、腔镜切割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单价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注册证及规格型号。采购主体完成填报后,依次由辖区医保部门、市级医保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至京津冀“3+N”联盟。四、填报时间医疗机构填报时间:2026年5月11日—5月18日17时;区级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6年5月19日12时。五、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采购数据,按规定时间,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项目期间咨询电话:55528886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00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11日
相关企业:根据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安排,本次药品带量联动采购申报信息公示结束,经反馈意见处理核实,现将申报信息予以公布。企业可登录药品招标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公示管理”-“产品信息维护公布(合肥)”查询。安徽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合肥市医疗保障局代章)2026年5月12日
各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近期,我中心开展部分医药企业信用修复工作。部分中药饮片企业递交修复材料,经会议研究,4家医药企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修复申请有效。现按规定取消对该4家企业的相关处置措施,将其信用修复情况及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有效修复医药企业名单(第二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12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药品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方案》要求,现公布江西省药品带量价格联动采购中选清单(详见附件)。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公告。特此通知。附件:江西省药品带量价格联动中选产品清单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6年5月11日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存疑信息核查通报》、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三同”、“四同”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三同”、“四同”药品价格联动结果予以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示内容 (一)“三同”注射剂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结果(详见附件1)。(二)“四同”挂网药品价格联结果(详见附件2)。二、公示时间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8日。三、质疑方式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5月18日16:00时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26.com。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质疑。四、其他事项 属于“三同”注射剂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目录和“四同”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目录内的药品,逾期未申报联动价格的视为放弃挂网,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吉林省挂网。五、联系方式0431-81862955、81866987。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5月12日附件:“三同”注射剂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结果.xls “四同”挂网药品价格联结果.xls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5年7月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5〕56号)要求,我中心近期开展第四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4家医药企业未提交申辩材料或未落实有效修复措施,现予以正式信用评价。依据《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其中3家企业评定为“失信”,1家企业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详见附件)。 二、上述评价结果将于2026年5月20日前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对应处置措施。 三、医药企业在正式评价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向我中心提交信用修复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心将联合省医疗保障局及时确认是否有效修复。 联系电话:0971-6145480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1511室) 附件: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四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12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直接挂网价格及采购要求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5〕25号)、《关于在医保服务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2〕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类耗材、关节接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及非中选产品挂网的通知》要求,现对部分医用耗材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2日至5月18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18日18:00。 联系电话:0971-6121252(业务咨询) 0971-8168728(质疑申诉) 联系地址: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西宁市城中区体育巷7号隆丰大厦9层) 附件:1.医用耗材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五十批) 2.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第五十批) 3.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五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12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12日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安排,拟组织我省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开展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三方协议续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单位范围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二、确定供应信息(一)协议采购量。请各中选企业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地址:https://hc.tjmpc.cn:10128或https://tps.ylbz.tj.gov.cn:6443/baseModule/tps-local/b/#/login)查看本协议年度协议量。(二)确认配送关系。请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三、签订三方协议根据安排开展三方协议签订工作。交易各方需及时确定配送关系并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签订方法与去年相同,协议签订各主体可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签协议,因三方协议不能及时签订而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相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协议签订时间作为执行集采政策情况的考核依据之一。四、数据导入和协议周期项目中选结果按本项目最新中选清单执行,由平台直接导入交易系统,企业无需申报。本次协议周期(协议有效期)为:人工耳蜗类2026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19日止。医保子系统内的配送关系必须与所签三方协议确定的配送关系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三方协议为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