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全省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去年11月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了挂网医用耗材常态化价格联动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采购秩序,落实国家价格治理文件精神,挤压价格虚高水分,保障临床使用,经研究,我局对价格治理和价格联动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价格联动规则
根据上年度价格联动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价格联动范围、周期、方式等规则明确如下:
(一)联动范围。除国家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根据国家和省级联采部门提供的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目录导入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执行外,其它所有在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纳入价格联动范围。我省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可在省平台招采系统中查看。
(二)联动周期。已挂网产品若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产生新的更低挂网价或中标价(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际联盟(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相关生产企业应在该价格正式执行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主动向省平台申报并同步下调挂网价格,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价格联动申报承诺函》并在省平台进行调价操作。
省平台将定期通过招采子系统监测和跨省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比对全国最低价。对于监测发现但企业未按时申报新低价的产品,将督促相关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或价格联动,如企业拒不整改或不进行价格联动,经核实后对企业在省平台同一类别产品予以暂停挂网3个月,并视情按我省相关信用评价规定处置,待处置期满且价格调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复挂网,具体由交易中心承办。
(三)联动方式。企业可随时通过省平台申报调整产品价格,可选择按单条编码或注册证两种方式申请调价。对于长期没有采购记录的品种,我局将指导交易中心适时开展集中清理,对在省平台挂网信息不全、不实、不准或长期没有采购记录的产品定期进行撤网处理,具体另行发文通知。
二、加强非中选产品价格管理
(一)完善医用耗材招采系统挂网功能。我局将指导交易中心完善省平台医用耗材申报挂网模块功能,对属于集采范围内的挂网产品增加集采身份标识(包括中选,视同中选,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非中选)和“限价”字段,加强对挂网产品身份和价格的审核,后续还会逐步增加其他价格监测字段,满足省平台对挂网产品价格管理的需要。
(二)对集采非中选产品限价挂网。我省参加的国家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非中选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按集采项目采购文件和国家或省级联采办发布的相关规定、产品目录或产品供应清单等文件执行,属于我省参加的集采项目非中选产品,企业申报挂网的价格不应超过国家或省市级联采办公布的非中选产品价格高线(以下简称“价格高线”),并对当前已在省平台挂网的集采非中选产品且价格超过价格高线的医用耗材降价调整至价格高线以内,企业不同意调价或调价幅度没有达到价格高线以内的予以暂停挂网,暂停时限参照上文相关规则执行,具体由交易中心另行发文通知,企业可先行在省平台申请调价。
三、扎实推进价格治理
(一)落实非中选产品限价挂网工作
1.对心脏冠脉支架、人工关节、骨科脊柱、关节骨水泥、运动医学类、人工晶体、外周血管支架等集采非中选产品调整挂网价格。相关企业应对照国家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天津市医保局设定的非中选挂网价格高线(见附件1),主动申请更新价格,交易中心将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按限价挂网相关流程进行处置,并持续落实到后续集采批次产品中。
2.对于其它集采非中选产品,我局也将协同兄弟省份,获取相关价格信息,开展价格协同联动工作,对于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价差明显不合理的,将视情采取公告提醒、约谈函询、公开问询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或采取必要的联动措施。
(二)分批开展价格风险处置
按照国家医保部门对医用耗材价格风险处置的要求,骨科材料(外固定系统类、内固定材料类、固定板类、捆绑材料类、冲洗器类、管路类、环抱器类、活检材料类、扩张材料类、螺钉类、融合器类、引流装置类、椎体成形工具类)、胰岛素笔用针头等产品列为我省首批重点监测产品清单(详见附件2),请以上产品类别相关企业及时到省平台进行价格联动。
四、强化价格治理结果应用
强化价格治理结果应用,对未按时申报价格、申报不实、虚构价格来源、选择性报价等失信行为,查实后将由交易中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交易采购的通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和本文相关规则规定处理。同时,对于企业不如实申报、调整价格的行为,我局将视情出台其它价格惩处措施,具体将根据价格联动的效果和价格治理的需要而定。
五、组织实施要求
(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对本通知进行解释并会同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定期对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和价格情况开展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采购金额较大、价差不合理的医用耗材,查实后将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二)各级医保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医用耗材挂网和价格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开展挂网产品价格监测,对发现价格异常、价差较大的产品主动向我局或交易中心反馈相关情况。
(三)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诚信经营、履行承诺,如实填报挂网申报材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申、投诉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四)现有挂网产品无法替代但属医疗机构临床必需或应急需要,可在符合国家价格治理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按照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实施备案采购。
(五)海南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卜 谷 0898-6652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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