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等文件规定,以税务行政处罚(处理、移送)决定书为线索,部分医药企业在我省存在失信行为,涉嫌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现将评级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9月16日至2026年10月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正式来函反馈。联系电话:0791-88131987附件: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评级结果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9月16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等类别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等类别部分价格项目(一)规范整合部分心血管系统类价格项目。规范整合心腔内超声心动图检查费、连续无创容积变异指数监测费等8个主项目及冠状动脉造影费-桥血管造影(加收)、动脉瓣成形费(介入)-瓣中瓣/环中瓣修复(加收)等14个分项的收费价格。(二)明确颈静脉孔区病变切除费项目价格。(三)明确护理类项目儿童加收价格。明确特级护理、I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等5个护理类项目执行儿童加收政策,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二、医保配套政策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心血管系统类及护理类儿童加收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三、相关工作要求(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部分心血管系统类及护理类儿童加收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加以研究,原则上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确保稳妥有序推进与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各地在文件出台后应及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中上传价格数据。(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依法合理使用。(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政策。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本类别有关价格项目及支付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附件:规范整合部分心血管系统类及护理类儿童加收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31日
今天是: 2026年9月16日 星期三一、项目概况(一)采 购 人:湖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采购组织单位: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采购经办单位: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四)项 目 名 称:2026年湖北省“一老一小”重点人群流感疫苗采购项目(五)采购疫苗品种及服务:国产3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预灌封注射器)(六)有效期:本项目有效期暂定至2027年3月湖北省“一老一小”人群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完成。二、申报单位资格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未按要求递交的申报单位,其申报将被拒绝。(一)申报单位必须是疫苗持有人;(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疫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三)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四)申报单位具备《疫苗管理法》规定的疫苗保存运输条件;(五)申报单位生产或代理的产品市场上有供应(季节性疫苗或紧急挂网采购疫苗若无批签发证明,可提供国家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检验回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三、项目文件获取和账号下发2026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工作日8:30-12:00、14:30-17:00时。申报单位需携带相关资格证明材料领取项目文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文件领取地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制品管理办公室(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35号)。携带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核发“湖北省疫苗集中采购结算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结算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之前已注册生产企业(疫苗持有人)不再核发)和《操作指南》。四、企业申报文件递交(一)电子材料上传。2026年9月21日12时前(北京时间),按《操作指南》的要求,登录“湖北省疫苗集中采购结算系统”(网址: https://www.hbggzy.cn/tspbidder)上传申报文件各项内容。(二)纸质材料递交。2026年9月21日12时前(北京时间),将申报文件的纸质版快递至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制品管理办公室(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35号)。五、资质审核时间2026年9月22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对申报企业提供的企业和产品等资料进行资质审核。六、采购组织单位联系方式单 位: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35号联 系 人:黄女士电 话:027-87646116七、采购经办单位联系方式单位: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联系人:陆先生电 话:027-86620881八、信息发布媒体项目公告、通知、结果公告等相关信息均在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hbyxjzcg.cn/)发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9月15日
各相关卖方会员:根据《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渝疾控发〔2026〕1号),《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产品目录(2026年)》临时增补疫苗报价结果已完成初审,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1日(5个工作日)二、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受理在线申投诉,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投诉。在线申投诉路径如下:药交网(https://www.yjsds.com/) -首页右侧,点击【意见反馈】-选择【疫苗价格投诉】,点击“新增”,选择被投诉产品进行投诉。三、联系方式邮箱:yaopin@yjsds.com联系电话:023-63833891附件:《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2026年)》临时增补报价公示重庆药品交易所2026年9月16日
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关于启动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2026年第八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的受理及资料审核工作已完成,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本次申报已提交的产品共19579条,涉及企业683家,现对其中审核通过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含联审通办产品)进行公示(附件1)。二、申诉受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可以访问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子系统登录入口”登录子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耗材招标管理”模块后点击“企业产品管理”,点击“申诉管理”及“被申诉管理”模块,选择当前“项目名称”及“批次名称”进行网上申诉及查询。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企业申报操作手册》(附件2)。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且无有效申诉的产品将作为限价挂网采购产品挂网。三、时间安排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四、联系方式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7附件:1.《第八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审核通过申报产品列表》2.《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企业申报操作手册》.docx有关提示:国家风险处置的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和其他按组套获批使用的耗材,均应按整套系统挂网挂价。涉及到天津设定挂网价格高线的带量非中选产品及国家历次价格风险处置的相关产品(如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带线锚钉、环式多功能外固定支架、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参与限价挂网的,生产企业也要举一反三,参照价格高线及价格风险处置相关要求报价。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16日
各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 年版)》的落地执行工作,确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能够准确识别、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中心于2026年8月25日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2026年版)标识的通知》,要求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对已挂网药品进行基药属性标识确认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已完成确认和大部分申请调整药品的基药属性已经同步到药品交易目录和基础数据库内,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进一步核实,如需纠正基药属性,请将纠正申请发送至邮箱(1835825032@qq.com)内。中心核实后同步至交易目录和基础数据库内。二、仍未确认或申请调整基药属性的药品,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9月30日前登录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菜单—“2026基药属性确认”模块下,对挂网交易药品的基药属性进行确认或申请调整。2026年10月1日该项目有关功能将关闭,逾期未进行确认或申请调整药品的基药属性将按照我中心匹配的基本药物属性进行标注。三、新增挂网药品的基药属性,申报企业可以于每月5-7日(节假日顺延)在药械招采子系统维护企业及产品资质信息时一并提交(具体操作可参照《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中心审核通过并挂网成功后同步至交易目录执行。联系电话:0431-81866987承办人:刘敏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pdf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16日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2021〕1号)、《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中成药集采)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及时间(一)药品范围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二)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积极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三)执行时间自2026年9月30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中成药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最后一年签至采购周期届满。续签采购协议时,各级医保部门要综合考量辖区内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三、做好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组织做好协议采购量分配、导入等相关工作。中选企业要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于2026年9月29日前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做好生产供应和备货准备,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订单,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采购过程。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三)加强执行监测分析。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密切关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采购组药品采购量比例及金额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提醒,必要时可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确保集采政策落地见效。要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供应滞后的,应通过函询、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多方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要指导医疗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地)医疗保障局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药品质量问题相关信息后,应尽快向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踪处置进度,同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四)优化集采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结合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合并考核。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指导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5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地执行时间2026年10月15日起,全省参加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按规定执行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10月10日前,中选药品(见附件)在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药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2026年10月10日-2027年10月31日),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二、主要配套措施(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二)保障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药品的质量负责,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品种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应加强生产储备,根据约定采购量保持一定储备规模,保障中选药品价格和供应稳定。医药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三)加强采购供应监测。各市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医药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药机构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于不能保障稳定供应、医药机构反馈中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承诺中选药品标签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但实际供应中选产品未标示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对于督导整改后仍不到位的,要向省医保局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将按照《采购文件》等规定进行处置。(四)及时响应处置。各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医保局,上下协同,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三、工作要求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落地是保障群众享受集采成效的关键环节,社会关注度高。各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YYPLM-2026-1)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山东).xlsx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6日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 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时间(一)机构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经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与;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二)品种范围。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三)执行时间。自2026年12月31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该批次采购周期执行至2028年12月30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三、相关工作要求(一)落实协议采购量。 中选药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时间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二)严格价格执行。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按我省采购要求,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未中选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 “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 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并启动增补流程。(五)强化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 “供应清单” 内的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其他全国中成药联采批次可参照执行。(六)强化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要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监测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主动开展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四、其他配套政策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回款结算等政策参照我省既往批次中选结果落地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交替期间,医疗机构应平稳过渡,确保临床用药连续性。附件: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5日
各相关企业: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医药产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优化创新医药产品挂网程序相关要求,我中心制定了创新医用耗材挂网工作流程,支持质优价宜的创新医用耗材产品挂网挂价。企业可在“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官网一办事流程一企业事项”中查看相关流程。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9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