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按照《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疾控局规〔2025〕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增补产品(第一批)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18日17:30。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各相关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省平台交易系统,在公示截止时间前通过“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药品)”填写反馈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药品信息复核反馈表(模板见附件2),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联系方式:1.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2.咨询电话:020-87709875,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1.2026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增补产品(第一批)公示表2.药品信息复核反馈表(模板)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5月12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统一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流程的公告》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2026年4月份第2批次(GDHCTYGW25-20260402)广东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予以公布。申报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广东招采子系统”),通过“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耗材挂网申报-公布结果”查看;本批次产品即日起统一纳入“统一耗材挂网目录管理”。挂网医用耗材配送关系符合要求后,医疗机构方可发起合同交易。为避免影响交易,请各申报企业尽快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完成挂网医用耗材的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特此通知。附件:2026年4月份第2批次(GDHCTYGW25-20260402)广东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信息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5月12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常态化开展中药配方颗粒挂网价格申报工作安排,广州平台现公示已完成材料形式审核的部分中药配方颗粒信息,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已在广州平台完成价格信息申报且通过形式审核的中药配方颗粒(在分类采购模块的审核状态为“已核”)。二、公示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17:00。三、具体内容(一)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时间内登录新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药品)查看中药配方颗粒的价格信息并开展确认工作。查看路径:登录新平台-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商品管理-商品价格确认。(二)企业如确认公示的价格信息,请勾选相应药品后点击“确认”。企业如不确认公示的价格信息,请勾选相应药品后点击“放弃”或“退回修改”。逾期未操作的,视为不确认公示的价格信息。(三)公示时间结束后,广州平台将对企业已确认价格信息的中药配方颗粒进行挂网,请相关企业关注后续挂网通知。对于企业不确认价格信息或未进行操作的中药配方颗粒,广州平台将不进行挂网,企业在广州平台退回后可按指引重新填报再提交。(四)公示时间内,企业对公示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可登录广州平台,在“药品申投诉”子系统发起“价格信息”类别的申(投)诉,并关联相关产品ID提交。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020-28817310咨询。特此通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5月12日
相关投标人: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第四批)资质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公示已结束,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价格信息申诉流程,针对价格信息的申诉,给予被申诉企业澄清机会。中心已在平台内将申诉企业提出的申诉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推送给被申诉企业,请相关企业及时查看,并针对被申诉问题进行澄清和应答,澄清和应答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应答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应答内容将统一推送给申诉企业查看。一、被申诉情况查看1.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进入信息库。2.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点击页面“产品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下的“被申诉管理”菜单中进行查看。二、网上申诉应答1.在“被申诉管理”菜单中【中标价被申诉管理】标签下,点击被申诉内容右侧相应的【查看】按钮,查看申诉内容。点击【申诉应答】按钮,进入应答页面。2.对申诉内容认同的,点击【认同申诉】按钮;对申诉内容不认同的,需填写应答内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点击【反驳申诉】按钮。3.申诉应答信息尚未提交前,企业可以对申诉应答状态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对应答内容确认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应答】按钮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应答,将无法进行修改、调整等操作。4.申诉应答状态可在“被申诉管理”菜单中【中标价被申诉管理】标签下进行查看。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应答的,视为认同申诉,申诉有效。三、应答要求1.被申诉企业要重视申诉问题、严谨应答。应答内容和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将直接推送给申诉企业查看,申诉企业将根据应答情况决定是否发起第二轮申诉。2.应答内容应言简意赅,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应答,其它与申诉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请不要赘述。四、应答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24:00。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5月11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甘肃省医用耗材挂网产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甘肃省医用耗材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要求,现执行动态调整结果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2026年5月18日起,执行最新医用耗材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结果。二、工作要求(一)对于挂网价格或挂网状态调整的产品,需重新添加院内目录,重新议价采购。挂网价格是医疗机构议价高线,医疗机构采购议价时不得超过该产品挂网价。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无需议价,直接建立订单。中选价格不纳入三色九段线。阳光挂网产品(除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议价时不得高于挂网价(含非中选价格联动)。(二)备货采购和补单采购产品需先议价,再建立订单,采购产品配送后,采购价格纳入三色九段线管理。历史补单采购可直接建立订单,采购价格不纳入三色九段线管理。此模块仅适用于产品挂网价格下调、补单采购价格高于现行挂网价格,以及配送企业注销、配送协议解除等情形。(三)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网采要求,及时在招采子系统进行补单。订单补录须在产品使用后2周内完成,历史采购产品补单时间不得超过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四)各挂网企业应确保满足采购需求,进行应急储备、库存、产能报告。对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于不响应采购需求、供货规格不全等失信行为,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要求,对相关生产、配送企业进行失信行为处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1日
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6年4月30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公示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八批)、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五批)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省际联盟合同申报”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三)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基于《三方合同》采购约定量范围内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在“药品交易结算-采购目录管理-目录约定量”中查看。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三方合同》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根据实际使用量需求再次签订《三方合同》;未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中选药品,需从中选药品目录中勾选本院未报量但确需采购的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下单采购。(四)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湖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鄂医保发〔2025〕4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我们对有关企业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了审核及公示,现将价格信息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 自2026年5月11日起执行。 三、执行目录 调整挂网价的已挂网药品共189个,涉及132家企业138个通用名(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收文后按要求执行。 附件:部分挂网药品价格信息调整表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5月7日
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 一、公示内容 经审核,产品及其企业自主报价符合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申报要求,拟挂网的医用耗材的产品信息及价格信息。公示产品信息按组件编码计、价格信息按CODE编码计。(详见附件1,2)。 二、公示时间 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15日。 三、申投诉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相关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投诉”提出质疑和申投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完整、真实,上传附件内容清晰。 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一经核实,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评级。 四、其他 已申报并送审但未列入本次公示目录的产品,主要为不符合产品阳光挂网申报要求的产品,包括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交的证明材料有误、包装单位填写有误、产品未报价或报价不符合申报要求等,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对申报材料撤回修正后重新提交。 附件:1.拟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信息表(2026年第5期) 2.拟挂网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表(2026年第5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药械采购处 2026年5月11日
各有关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继续扩大改革成效,全面执行中选结果,按照《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采购主体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参与申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药品(见附件),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系统中最终确认的协议量为准。三、采购周期本次集采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四、主要任务(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将中选药品挂网,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确保各采购主体可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要求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同步完成“红黄标”预警标识。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要求的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我市挂网采购达到3家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采购。(二)直接结算药款,限定工作时限。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减轻企业交易成本,对于医保费用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药品货款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结算,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结算工作。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三)调整支付标准,完善结余政策。对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我市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为该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且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我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做好集采执行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支付方式改革衔接,不因集采影响病种支付标准测算或门诊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的确定。(四)推进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各采购主体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集采执行情况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纳入统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五)加强执行情况监测考核。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相应治疗领域质控中心可提出申请,视情况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加强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采购、采高价不采低价等情况,对于监测中发现的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协议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六)加强质量监管,严惩不法行为。本次集采供应的药品,应符合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药品,药品外包装须印刷药品追溯码。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市场有序流通。五、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本方案自2026年5月8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陕西省福建联盟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中选结果陕西省广西联盟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陕西省国家组织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清单(20260421版陕西省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清单(20260421版陕西省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片中选及相关产品清单(20260305版)陕西省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20260427版)陕西省辽宁省际联盟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中选目录陕西省重庆联盟输尿管支架集采中选清单陕西省河南联盟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中选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