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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关于开展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6〕94号

    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32号)要求,为做好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和续约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二)药品范围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续约药品清单(附件1)。2.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附件2)。二、采购周期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三、约定采购量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由自治区导入上年度历史约定量数据,供医疗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医疗机构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填报采购需求量。各盟市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于6月4日至6月18日内通过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https://dzpz.nmgcxjmybgzh.com:18443/hallEnter/,选择“药品招标管理—报量管理—药品报量”)进行填报。四、供应企业和价格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均由原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应。五、工作内容(一)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6年6月25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三)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预拨货款的通知,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六、工作要求(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七、其他事宜(一)未在清单范围应接续的省际联盟品种,执行期满后暂执行原中选结果至接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二)根据《关于招采子系统停用失效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的通知》停止挂网交易资格的国家组织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请于2026年6月8日前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药品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不一致】提交变更信息,未按时提交变更信息材料的,不再纳入接续续约报量清单内。(三)工作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省际联盟采购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八、联系方式业务咨询:0471-4908343技术支持:0471-4967106业务受理:0471-4908224附件: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        2.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和续约药品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6月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第五批药品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6〕95号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要求,现将2026年第五批药品价格联动结果予以公布,各相关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药品招采子系统查询。药品价格联动结果于2026年6月2日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6月2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内蒙古自治区
  • 宁夏关于公示部分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目录调整(第二批)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集采重复药品衔接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5号)要求,现将部分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目录调整结果予以公示。一、药品范围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品种重复药品(详见附件)。二、调整要求1.我区执行的省级集采中选药品已纳入国家集采的,自国家集采落地执行之日起,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同品种药品不再进行省级集采接续工作。同品种药品指以同通用名去除酸根碱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下所有规格药品。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未中选的25个药品,拟以原中选价格将采购类别调整至阳光挂网,来源标识为“省际联盟迁出药品”。2.公示期满、目录调整完成后,相关企业如需开展价格联动,可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商品管理-价格调整”模块,申请价格联动;不符合价格联动要求的,可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在“商品管理-暂停挂网”中,申请暂停挂网。公示期:2026年6月3日至6月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品种重复药品”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三、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重复药品目录(第二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夏关于公布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九批)、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第四批)资质审核结果及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6年5月22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公示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九批)、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第四批)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对应批次,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对应批次,在“省际联盟合同申报”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三)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基于《三方合同》采购约定量范围内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在“药品交易结算-采购目录管理-目录约定量”中查看。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三方合同》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根据实际使用量需求再次签订《三方合同》;未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中选药品,需从中选药品目录中勾选本院未报量但确需采购的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下单采购。(四)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6〕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强化对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送购销协议履约监管,着力提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营造良好行业生态,满足医疗临床及群众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产企业责任  (一)集采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供应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二)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范围须覆盖统筹区域内所有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  (三)生产企业在选择授权配送企业时,严禁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产品,不得以协议采购量少等原因拒绝、拖延遴选配送企业及签订购销协议。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供货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明确配送企业责任  (一)配送企业作为生产企业选择的集采产品供应配送主体,应按购销协议约定以集采中选价供应医疗机构,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足量配送集采产品,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二)配送企业应综合考虑集采中选产品的供应保障、企业运营成本等因素,与生产企业合理确定集采产品配送费,原则上不高于周边省份同类产品配送费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三)对因生产企业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缺货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明确医疗机构责任  (一)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应畅通集采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配送企业未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与合理使用。  (二)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有序推进集采执行,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按时序进度完成协议采购量。严禁在采购周期临近结束时,为突击完成采购任务而盲目集中采购、过量囤货,更不得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退货。  (三)医疗机构承担集采中选产品货款结算主体责任,须按合同约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清货款,促进集采产品及时配送供应。  四、强化采购平台管理  (一)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集采三方协议签订及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送情况的监测监管处置机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应配送责任的供货企业,采取约谈、警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二)省药械采购中心依托省药械采购平台建立完善“集采产品采购供应信息交流模块”应用管理,畅通生产、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三方网上沟通交流渠道,方便医药机构及时互通信息,及时处置集采相关问题。要适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全省集采配送企业的供应保障情况,引导中选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择优选择配送企业。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严格落实集采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与供货企业结算货款。同时,要将医疗机构的集采执行情况、货款结算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强化考核约束,确保集采中选产品及时、足量配送供应。  (二)各级医保、卫健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协同联动,持续完善药品耗材集采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及政策措施,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使用及货款结算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政策落地执行考核评估,推动集采整体工作落地见效,不断提升集采改革成效。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青海省关于公示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依据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变更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2日至6月4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6月4日17:00。  联系电话:0971-6115291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1522室)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6月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宁夏关于公示我区国家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及陕西十四省集采中选清单外拟暂停药品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26年深化医药价格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5〕139号)及《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相关工作要求,我区开展了第1-8批国家集采接续中选品种清单外及陕西十四省我区中选品种清单外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工作。现对中选清单外未价格联动药品予以暂停,公示期自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10日。企业如对拟暂停药品清单存在异议,可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国家1-8批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及陕西十四省集采相关药品价格联动”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857附件:1.国家1-8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采购中选清单外未价格联动拟暂停药品清单(站内查看)2.陕西十四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清单外未价格联动拟暂停药品清单(站内查看)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关于公示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四批阳光挂网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处理情况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和《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及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自治区招采子系统中截至2026年5月25日前提交的阳光挂网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申请,已完成审核及处理工作。现对相关动态调整申请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结果正式执行,不再另行通知。一、公示时间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5日。二、公示内容1、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四批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2、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四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三、相关要求(一)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请在线上提交质疑材料。自公示之日起,通过系统内的“动态调整”-“澄清质疑管理”模块上传相关资料。因本企业产品被质疑提出澄清的需在受到质疑的3天内通过系统相应模块上传证明资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提交澄清的,视为认同被质疑内容。质疑系长期行为,公示期满后仍可在系统中长期质疑菜单下提出质疑。(二)质疑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质疑材料,应包含企业自拟的质疑函(须体现产品信息、医保编码、质疑理由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价格问题的须提交相应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截图或结果公告等(须包含价格信息和截图当前系统时间)。公示期内,质疑材料在系统中只可提交1次,材料务必详实、准确、完整。请有关企业在公示期内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合理依据,严禁进行恶意质疑,如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991-8802195。附件:1.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四批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表2.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6年第四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河南省关于公示《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文件》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106号)

    各相关企业:根据《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规则要点》,现将《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文件》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6月3日至6月7日18时。公示期间,企业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可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hnggzysjfh@163.com。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企业名称+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文件意见建议”。附件:34种药品联盟采购文件 (公示稿).pdf2026年6月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关于取消部分中选企业品种中选资格的公告

    近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监督检查中,第六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的湖南唯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英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医智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通普康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聚内窥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美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6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经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集体审议,以上企业违反《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5-1)》有关条款,联合采购办公室决定取消以上企业相关品种的中选资格(详见附件),同时将以上企业列入“违规名单”,暂停企业自2026年6月3日至2027年12月2日参加国家组织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特此公告。附件:取消企业相关品种中选资格名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6月3日附件:序号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品种1湖南科医智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医智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输尿管介入鞘(不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2湖南通普康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通普康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输尿管软镜导管(不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3湖南唯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唯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输尿管介入导丝4输尿管介入鞘(不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5输尿管球囊扩张导管6泌尿取石网篮7一次性输尿管软镜导管(不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8肾造瘘套件9湖南英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英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输尿管介入导丝10输尿管介入鞘(不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11泌尿取石网篮12一次性输尿管软镜导管(不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13湖南中聚内窥镜有限公司湖南中聚内窥镜有限公司一次性输尿管软镜导管(不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14深圳市泰美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美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输尿管介入导丝15输尿管介入鞘(不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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