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经营企业: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第1-8批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心现将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项目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予以公示,具体要求如下:一、公示内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项目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详见附件)。二、公示时间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5日。三、质疑方式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5月25日16:00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26.com。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四、限价规则(一)已在我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交易且属于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项目同品种药品,企业应自主申报联动降价,原则上不高于现行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 1.企业申报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但包装数量不同的,应按照差比规则计算后申报(片剂、胶囊剂按照包装差比计算制剂价格,其他剂型按照包装乘除计算制剂价格。下同。)。 2.企业申报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按照联动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后的规格作为代表品,进行差比后申报价格。如吉林省现行交易药品有多个规格的,按照差比后最低价格的规格作为代表品,差比后进行申报。 (二)如中选企业有未在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项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含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但已在吉林省挂网情形的,按照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计算,取低值作为已挂网药品限价(不予标识集采身份)。五、其他事宜(一)已在我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交易且与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项目同品种药品,如未申报视为放弃挂网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吉林省挂网。(二)已在吉林省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平台内已标识集采身份的),目前原则上不予受理企业放弃挂网。按照中选价格执行,后续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调整。(三)公示期内,未申报药品仍可补充申报,申报企业可按照申诉质疑方式将补充申报申请(自拟)发送至指定邮箱jlggzyypc@126.com,公示期过后不再受理。六、联系方式0431-81866987、81862955。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受理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5月19日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同品种价格联动结果.xls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2号)、《关于做好短缺药品和易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和青海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5〕38号)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药品,也可按挂网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5月25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1.药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十五批) 2.部分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及国谈药品仿制药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十三批) 3.短缺(易短缺)药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二十三批) 4.创新药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六批) 5.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二十五批) 6.药品配送企业名单(第四十五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19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直接挂网价格及采购要求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5〕25号)、《关于在医保服务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2〕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类耗材、关节接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及非中选产品挂网的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产品,也可按挂网产品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医用耗材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5月25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1.医用耗材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五十批) 2.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第五十批) 3.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五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19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54号)和《关于落实一、公示时间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21日。二、公示范围及内容相关企业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的经校验符合申报要求的新增药品信息(详见附件)。三、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四、其他事宜(一)省药械采购平台采集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字段信息,如申报企业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及时到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变更相关信息,省药械采购平台将根据申报企业在平台的变更信息报备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更新我省挂网产品资质信息。(二)中心将对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的产品开展核查,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另行通知。(三)经校验药品申报信息不合格产品未予公示,相关企业可登录平台自行查询具体原因。(四)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五)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以平台最终执行为准。 (六)涉嫌瞒报低价的产品,自申报之日至今,如企业已在外省产生低于本次申报价格的挂网价,请通过线上质疑通道提交降价情况说明,若公示期内未提交相关降价材料,后期经中心查实将按照瞒报外省低价严肃处理。咨询电话:028-85155302 028-85151912附件:2026年药品(第四批)分类采购部分申报产品信息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9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2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9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及《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医保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7 号)要求,现将我区2026年5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即日起至5月21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2026年5月份药品阳光挂网”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6年5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等文件的规定,以下相关企业在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拟评级中,被评定为不同等级失信企业。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5月26日前持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现场领取拟评级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视为已送达。领取地址: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二期2楼207室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管科。联系电话:0898-66770895附件:企业名单.xlsx序号企业名称1广东众兴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9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及《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5〕12号)文件要求,现组织相关单位通过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开展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第二周期)中选品种遴选配送企业和网上签订购销三方协议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品种本次签约执行的中选产品为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二、执行时间2026年5月20日到2027年5月19日。三、签订协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到2026年6月19日。四、相关机构范围(一)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清单的相关生产企业。(二)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上报预采购量的相关医疗机构。(三)承担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配送工作的耗材经营企业。五、购销协议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登录山西省医保平台网上服务大厅(https://ybj.shanxi.gov.cn/ybfw/hallEnter/),配送企业登录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https://ybj.shanxi.gov.cn/tps-local/#/login),将数字证书关联到平台用户主账号。具体工作流程参照系统内《电子合同签订用户操作手册》。(二)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勾选本企业中选产品在各统筹区域配送企业,企业遴选的配送企业应能满足所有报量医疗机构的需求。(三)医疗机构对某中选产品勾选本机构唯一配送企业。(四)医疗机构生成合同列表(即“三方购销协议”)。(五)医疗机构将合同推送给相关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六)医疗机构签订合同;配送企业签订合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七)合同签订完成,用户可下载阅览合同文本。六、工作要求(一)本次签订协议为正式签订购销协议,所有合同内容、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单位务必谨慎操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一切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二)没有领取数字认证的配送企业自行前往数字认证机构进行数字证书的申领。数字证书不指定品牌型号和生产厂商,但必须满足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目前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备省内开展数字证书业务资质的企业有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联系方式:4006530200;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513875180)。已经领取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数字证书的单位,不需要重复领取。(三)为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供应,中选企业以统筹区域为单位选择配送企业,配送面须覆盖统筹区域内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原则上,生产企业一旦选定配送企业后将无法修改、删除,请在选择提交前务必确定与配送企业的合作关系。(四)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时,原则上一个产品选择1家企业配送。医疗机构选定配送企业,并推送合同后,合同将无法撤销、删除,也不能再更换配送企业。请医疗机构在推送合同前务必确定与配送企业的合作关系。(五)签订合同时,必须填写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日期戳。盖章时请务必注意盖章位置。(六)合同签订完成后,医疗机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采购和使用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5月19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中心组织开展了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第四批)工作。经资质审核、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公示、申诉问题处理等,现将本次增补药品审核结果予以公布(附件),有关说明如下:一、申诉问题处理对于申诉问题已作出处理决定,请相关企业登录平台内进行查看。二、价格确认(一)需确认价格的药品根据相关挂网规则,中心梳理出以下7类需进行价格确认的药品并计算出符合要求的价格,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进行确认。1.同企业、同通用名、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药品,不同规格、包装间的价格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就低调整。2.通用名已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申报价格不符合对应批次梯度降价标准的,需降价至符合对应批次梯度降价标准方可挂网,否则不予挂网。3.涉及撤网两年内药品其他包装规格的,其申报价格与撤网时价格应符合差比价关系。4.参比制剂的挂网价格以同通用名(参比制剂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超过黄标价格的以该价格作为参比制剂挂网价的计算锚点。5.过评产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挂网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并且不高于首个过评同通用名已挂网药品挂网价格;未开展集采的过评产品以过评同通用名产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开展集采的过评产品以同通用名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6.未过评产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挂网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无过评同通用名的未过评产品,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的未过评产品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高于的按黄标价格管理,高于1.8倍的按红标管理;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7.开展集采的中成药、生物类似药产品以同通用名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未开展集采产品以同通用名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二)价格确认方式对于上述7类药品,相关企业可在2026年5月21日24:00前进行价格确认,具体操作方式为: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子系统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点击“药品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菜单中的“价格确认”、“颜色确认”,对相关药品做出价格、颜色的【确认】或【拒绝】操作。选择【确认】的药品按照调整后价格挂网,选择【拒绝】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的药品按主动放弃处理,不予挂网。注意:需同时确认价格、颜色的药品,两项均需确认,只确认一个按主动放弃处理。附件: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第四批)资质审核结果(ggfw.ybj.ln.gov.cn/tps-web/publicDrugInfoSec?btchNo=LRMWa4yIXpBwpAr91CvFkA==)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5月19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切实减轻听障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管理办法》(鄂医保发〔2024〕39号),结合国家人工耳蜗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及我省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和医用耗材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确诊为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二)佩戴助听器或其他助听装置无法改善听力和言语理解力;(三)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二、支付政策(一)纳入范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医保统一编码:003305020200000-330502020),以及直接用于手术的医用耗材“人工耳蜗植入体”和“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二)支付管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医用耗材人工耳蜗均按乙类项目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三)使用限定。双侧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耗材医保支付范围限定为7周岁及以下儿童患者。三、支付标准参保人员使用人工耳蜗产品,以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集采价格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四、工作要求(一)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残联、卫健等部门沟通,周密组织实施,做好对象认定、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形成保障合力。(二)做好系统维护。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规范执行统一的项目与耗材编码,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三)规范诊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合理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组织政策培训,开展政策宣传,强化业务指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参保患者省内就医,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五、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我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耗材支付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医保局。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5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