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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关于开发适宜药品包装规格的指导原则》的通告(2026年第37号)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过度包装管理,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发适宜药品包装规格的指导原则》(见附件),以期在药品注册环节,鼓励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发适宜包装规格的药品。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开发适宜药品包装规格的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5月21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6年第53号)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优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等相关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现予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29日

    法规 / 修订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52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后注册备案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备案有关要求  (一)关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管理类别调整文件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内容执行;无特殊规定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二)关于首次注册。自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对首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产品注册申请。  对于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已受理首次注册申请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原管理类别继续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其中,对于管理类别调整有注册过渡期的,还应当限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注册过渡期截止之日。  注册人取得改变后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之日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未主动注销的,原注册部门履行注销程序。  (三)关于延续注册。对于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延续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原管理类别继续审评审批;准予延续注册的,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其中,对于管理类别调整有注册过渡期的,还应当限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注册过渡期截止之日。  对于在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涉及产品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准予延续注册的,按照医疗器械相关分类目录以及管理类别调整文件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对于提交备案资料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的,完成备案,并在备案信息表备注栏中注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对于在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涉及产品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注册人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超过管理类别调整文件规定的注册过渡期截止之日;对于随着技术发展,明晰产品管理类别应当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批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按照调整后的高类别提出注册申请的,如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在管理类别调整的注册过渡期截止之日(如有)前到期,在产品安全有效且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者质量事故的前提下,注册人可按照原管理类别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原注册部门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准予延续注册的,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并应当限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管理类别调整的注册过渡期截止之日。注册人取得改变后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之日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未主动注销的,原注册部门履行注销程序。  (四)关于已注册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在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以及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调整管理类别后按原类别取得延续注册的产品,需要变更注册或者备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者办理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准予变更注册或者备案的,核发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文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五)关于产品备案与注册之间的调整。对于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可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其中,对于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已受理首次注册申请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也可申请终止审查,相关注册申请资料存档备查。  管理类别由第一类医疗器械调整为高类别的产品,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备案人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主动取消原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类别调整的注册过渡期截止之日(如有)起未主动取消备案的,原备案部门公告取消备案。  (六)关于变更产品备案。对于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在管理类别调整的注册过渡期截止之日(如有)前,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备案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以及管理类别调整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中。  (七)关于生产、经营和进口。自管理类别调整的注册/备案过渡期截止之日(如有)起,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  二、由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调整为按照医疗器械管理产品有关要求  对于由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调整为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自注册/备案过渡期截止之日(如有)起,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  三、调整后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产品有关要求  对于由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调整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管理属性调整之日起,产品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或者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对于管理属性调整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相关注册申请资料存档备查。  四、其他  (一)如管理类别或者管理属性调整文件对产品注册/备案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内容执行。  (二)设置注册/备案过渡期的产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相关企业在过渡期内应当积极开展注册/备案相关工作,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安全有效。  (三)对于行政区域内管理类别或者管理属性调整的产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产品管理台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指导注册人、备案人和相关企业按照本公告以及相关管理类别或者管理属性调整文件等要求开展工作。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29日

    法规 / 修订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以及《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正式发布。同时,为帮助社会各界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6年版)》,在此一并公布。2026年6月1日-6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nhsa.gov.cn/)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予以关注。需要说明的是,因今年整体工作时间提前,《工作方案》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收到较多企业关于适当延长截止日期的反映。为尽量减少对行业的影响,更好体现对医药创新的支持,在国家药监部门大力支持下,决定将药品申报条件的截止时间延后为“6月10日前已正式获批或完成技术评审”。自2027年开始,截止日期将确定为方案发布之日。附件:1.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2.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4.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6年版)国家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31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关于《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的问答

    针对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将〈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26年第51号),我院起草配套问答,具体内容如下:一、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一)本标准的制修订背景是什么?铬是一种在自然中广泛存在的物质,是自然界硬度最大的金属。常见铬化合物为三价、六价和二价,由于二价铬化合物极为不稳定,故主要以三价和六价化合物形态存在。三价铬在一定含量水平以下对人体有益,六价铬为致癌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铬、铬酸及其盐类(以Cr6+计)为化妆品禁用原料,但此前并未收录相应的检验方法。国内关于铬价态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农业、环境保护、煤炭等领域。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必要制定相关检验方法统一检验技术要求。(二)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本标准规定了采用高效液相-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含量的方法,适用于膏霜乳类、液体(水、油)类、凝胶类、粉剂类、块状类、泥类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测定。在制定过程中,通过调研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企业实际,优化前处理流程,增强适用性。同时,在满足安全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规定必要的检出限要求,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执行标准难度和成本。(三)标准的实施对行业有什么影响?一方面,通过对三价铬、六价铬进行区分检验,精准管控有毒有害的六价铬,从而强化风险源头管控,筑牢产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另一方面,本标准建立了化妆品中三价铬、六价铬的检验方法,有效解决了以往行业检测方法不统一的问题。该标准采用国内常规检测实验室普遍具备的分析技术,选择适宜、可行、便于实际操作的分析条件,保证检验方法的精确性和重现性。二、化妆品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检验方法(一)本标准的制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持续关注和法规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加上传统防腐剂可能存在的过敏性和刺激性等问题,化妆品行业逐步转向应用新型、天然类防腐剂,构建绿色安全的防腐体系。2020年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并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在化妆品领域的应用日益增多,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化妆品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均无该防腐剂的检验方法,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管工作缺乏统一的检验技术支撑,因此亟需建立配套的检验方法以支撑监管和行业发展。(二)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检验方法,适用于液体(水、油)类、膏霜乳类、粉剂类、凝胶类化妆品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含量的测定。该方法以甲醇为溶剂提取样品中的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经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检测,采用保留时间和紫外光谱定性、峰面积定量,以标准曲线法计算含量。若液相色谱方法中样品检测结果存在干扰或者结果存疑,采用液相色谱-质谱法进行确证。(三)本标准的实施对行业有什么影响?本标准旨在统一检测方法与判定尺度,不抬高行业准入门槛、不额外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对推动行业规范提质、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标准有效填补了化妆品领域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检测技术空白,用于该防腐剂在化妆品中使用的质量控制,为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企业自检及第三方检验提供统一权威的技术标准,进一步健全化妆品标准体系。三、化妆品中1-羟乙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一)本标准的制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几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染发类化妆品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其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化妆品监管与社会关注的重点。目前1-羟乙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等多种准用染发剂尚未建立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导致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存在一定的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准用染发剂的使用,筑牢化妆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与身体健康,有必要制定相关检验方法,持续健全我国化妆品标准体系。(二)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11种染发剂原料的检验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方法对待测物质进行定量分析。本标准规定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标准溶液配制、色谱条件,最后以待测物质峰面积通过标准曲线法测定供试品溶液中各原料的浓度,从而准确计算含量。二是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对样品检验结果确证。对于存在干扰或者结果存疑时,需要进一步确证以保证测定结果的准确可靠。本标准规定了确证方法的参考色谱条件、参考质谱条件和参数设定,提供了定性判定方法。三是提供了供参考的高效液相色图谱和结果确认质谱图,明确待测组分存在干扰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适的标准系列溶液质量浓度范围等说明,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便于标准的实施。(三)本标准的实施对行业有什么影响?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染发类产品的管理和使用。一方面,该标准为化妆品中1-羟乙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等11种原料的检验提供了权威的标准方法,补足了此前的方法缺口,完善了染发剂检验方法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该标准在保证染发类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保障消费者安全,有助于促进化妆品行业更加高质量发展。四、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方法(一)本标准的制修订背景是什么?本方法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方法为基础,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2020年更新的指南TG 471 Bacterial Reverse Mutation Test和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GB 15193.4-2014),结合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以及注册备案检验的实践经验,对原有试验方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方法科学、规范,并与国际标准接轨。(二)含有组氨酸或色氨酸的受试物是否适合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方法》是利用组氨酸或者色氨酸缺陷型试验菌株,测定受试物引起细菌回复突变的试验方法,当受试物中含有组氨酸或色氨酸时,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出现假阳性。因此,对已知和经证实含有组氨酸或色氨酸并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受试物,必要时通过预处理去除受试物中的组氨酸、色氨酸,或者采用其他基因突变试验方法进行检测。(三)对受试物剂量设置进行了哪些修改?一是明确要求“需结合受试物的溶解度及对细菌的毒性,通过预试验确定各菌株的最高剂量”;二是针对受试物为原料或产品两种情况,详细制定了不同情形下的最高剂量设计原则;三是将受试物剂量组数量由“至少4个”修订为“至少5个”。(四)是否需要对可疑阳性结果和阴性结果进行重复验证?为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修订后的《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方法》中要求“如试验中出现可疑阳性,应通过改变试验条件(如调整受试物或S9浓度,改变培养条件),对可疑阳性的受试物进行重复试验”和“阴性结果需要验证(即重复一次)”,即对可疑阳性结果和阴性结果都需要进行重复验证。五、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方法(一)本标准的修订依据是什么?本标准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为基础,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参考OECD于2016年更新的指南TG 473 In vitro mammalian chromosomal aberration test,结合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以及注册备案检验的实践经验,对原有试验方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方法科学、规范,并与国际标准接轨。(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方法用于检测培养的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以评价受试物致突变的可能性。本方法不适合用于测定染色体的数目畸变。(三)对作染色体分析的细胞数进行了哪些调整?原方法对受试样品实行差异化细胞计数标准,其中化妆品终产品选择100个分散良好的中期分裂相细胞进行染色体分析,化妆品原料需选择200个中期分裂相细胞,且对细胞分析的记录要求较为简略。修订后的方法统一了计数标准,明确常规试验条件下,需至少选择300个分散良好的中期分裂相细胞开展染色体分析,且需将细胞数量平均分配至各组平行培养物中。此外,修订后的方法明确规定若试验过程中观察到大量发生染色体畸变的细胞,并且受试物试验结果可判定为阳性时,计数的中期分裂相细胞数量可以减少(一般不少于100个)。(四)为什么增加实验结果分析?为规范实验数据分析和记录,加强操作性,修订后的方法对染色体分析和结果记录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应评估具有结构染色体畸变的细胞百分比。应按亚型(断裂、交换)分类的染色单体型和染色体型畸变,分别列出其在实验组和对照组中的数量及频率。裂隙应单独记录和报告,但不计入总畸变频率。当观察到多倍体和/或核内复制细胞时,应报告其百分比。应记录主要畸变试验中所有处理组、阴性及阳性对照的同步细胞毒性测定数据。六、90天经口毒性试验方法(一)该标准的制修订背景是什么?随着我国化妆品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化妆品原料检测需求持续增加。《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在实施过程中,各检验检测机构对原方法条款的理解与执行尺度存在差异,从而对化妆品原料的注册备案及日常检验造成一定的困扰。在此行业监管与技术应用背景下,亟需对原有标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适配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价的规范化需求。本方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的基础上,结合OECD 于2025年更新的指南TG 408 Repeated Dose 90-Day Oral Toxicity Study in Rodents,以及《28天重复剂量经口毒性试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12号通告)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0天经口毒性试验》(GB 15193.13-2015)对受试物剂量设计、受试物给予、临床观察、血液学检查指标、血液生化检查指标、尿液检查、病理检查等方面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有助于提升相关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该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本方法规定了化妆品原料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范围、试验目的、定义、试验的基本原则、试验动物的要求、剂量设计、受试物给予、临床观察、眼科检查、临床检查、病理检查指等内容。(三)该标准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有哪些?1.动物的性别和数量:严格执行标准中要求的动物组别和数量,确保毒性评价及毒性可逆性观察的样本量满足试验要求。2.受试物给予:受试物给予方案为每周7天,如采用其他给予受试物方案(如每周5天),应说明偏离标准方案的理由并提供支持性数据,明确论证所选方案能够满足研究既定目标。3.临床检查、病理检查:该方法完善了血液学检查、血液生化检查指标、病理检查指标,也对受试物毒性特征和动物临床表现,增加针对性检测指标。七、90天经皮毒性试验方法(一)该标准的修订依据是什么?本方法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方法为修订基础,整体遵循规范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原则。修订工作主要参考OECD指南 TG 411 Subchronic Dermal Toxicity: 90-day Study和2025年更新的指南TG 408相关内容,结合国内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价监管需求和注册备案检验实践经验,对原有试验方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方法既接轨国际通行技术体系,又适配我国化妆品行业监管实际。(二)该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相较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方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更新标准名称、优化试验目的与术语定义、完善试验基本原则、细化实验动物准入与饲养要求、规范剂量设计与分组原则、明确受试物给予方法、细化临床检测指标、增加内分泌毒性相关评价指标、完善大体解剖与组织病理学评价要求,提升了化妆品原料经皮毒性评价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三)该标准的实施对化妆品行业有什么影响?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90天经皮毒性试验数据,提升化妆品原料监管效能。一方面,本次标准修订在保留经典经皮毒性评价框架的基础上,同时吸纳OECD指南更新的技术要点,进一步完善了化妆品毒理学评价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该标准为化妆品新原料质量管控提供了技术支撑,有助于强化产品安全管控、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八、人体长期试用试验方法(一)本标准的制订背景是什么?我国对祛斑美白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资料技术通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应当提交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资料。在此背景下,制定《人体长期试用试验方法》,是对祛斑美白高风险新原料安全评价要求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提升相关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祛斑美白原料通常通过抑制酪氨酸酶、干预黑素小体成熟或转运等机理发挥功效。但如果原料具有过强的干预黑素细胞生理代谢的功能,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色素异常等皮肤不良反应。日本杜鹃醇事件提示,杜鹃醇相关产品曾在日本引发大量白斑样色素脱失报告,且相关风险并非均为短期、可逆性变化。白斑可在初始暴露祛斑美白产品后数周至数月出现,某些难治病例平均起病时间为19个月,停用后仍可残留白斑。上述情况说明,对于祛斑美白新原料,仅依靠短期人体试用或一般安全性观察,难以发现该类严重不良反应,因此有必要开展长期人体试用试验。(二)本标准的核心技术要求是什么?本方法设置不少于52周观察、完成试验人数不少于100例的要求,并强调专业观察评价。上述要求与杜鹃醇事件所反映出的“长期使用后才显现、发生率较低但后果较重”的风险特征相呼应。通过设置较长观察周期和一定样本量,有助于提高对迟发性、迁延性皮肤不良反应的识别能力,为祛斑美白新原料安全评价提供更加清晰、可复核的技术依据。(三)本标准与国际实践及行业发展有什么关系?从国际实践看,日本对新有效成分、皮肤适用且日常反复使用的医药部外品,原则上要求提供12个月、100例以上安全性数据,并由皮肤科专业医师观察。本方法有关试验周期、样本量和专业观察的要求,与上述风险控制思路一致,同时也与我国化妆品新原料管理制度相衔接。将本标准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旨在针对高风险新原料给出更清晰、可预期、可复核的技术要求。对行业而言,该标准有助于减少因评价方法不明确造成的反复补正和合规不确定性,并支持企业在合规前提下开展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中检院2026年5月29日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全国
  • 江西省出台若干措施推动药物临床研究提质增效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了《江西省推进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规范高效开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质效,推动临床资源更好赋能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围绕4个方面提出了12条措施:一是完善伦理审查关键环节,包括简化审查资料流程、增加会议审查频次、合理把控审查时限、实施伦理复审评估;二是加强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包括设立审查互认联盟、加强联盟引领效应、完善结果互认机制;三是优化伦理审查关联流程,包括并行提交审查材料、并行开展审查程序;四是健全伦理审查组织保障,包括加强审查能力建设、优化伦理评价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与协同监管。此前,省药监局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指导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立项同步审查制度,并在该院Ⅰ期临床试验项目中试运行。试点的7个项目审查时限由原来的86天左右大幅压缩至30天内,最短仅19天,临床试验质效显著提升。此次出台的《若干措施》,是对前期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将进一步规范我省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标准,缩短审查周期、提升审查效率,增强伦理审查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及时性。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持续深化药品监管改革,打通药物研发关键堵点,以优质高效的临床试验管理营造良好医药创新生态,加快医药创新成果落地转化,为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供稿)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江西省
  • 关于公开征求《蔗糖铁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不断丰富完善仿制药个药指导原则并持续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蔗糖铁注射液的生物等效性研究,经广泛调研和讨论,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蔗糖铁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高恬恬 联系方式:gaott@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6年5月29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在赣江新区审评服务窗口开展技术帮扶

    近日,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前往赣江新区审评服务窗口开展审评核查工作调研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调研期间,中心业务骨干在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举办的药品审评服务窗口政策宣贯会上授课,围绕审评核查工作流程和申报要求、技术审评共性问题、新修订法规等企业关注焦点进行解读,并就生产企业在研发申报难点、上市后变更流程、申报资料完善等核心问题进行现场解答。会后,调研组前往审评服务窗口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窗口工作开展情况,感受“一站式”办理工作流程,并与窗口服务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要求服务窗口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政策咨询、法规宣贯、技术指导等前置服务,把最优的技术服务送到企业家门口。下一步,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将发挥好专业技术优势,加强与赣江新区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新区审评服务窗口建设和业务指导,助推新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供稿)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江西省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赴安庆开展送教咨询服务活动

    5月25日至26日,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联合省医药创新柔性服务安庆工作站在安庆集中开展面对面咨询、送教上门与廉政回访“组合服务”,将政策技术精准送到基层一线。活动中,服务组面向医疗器械企业开展“一对一”问诊,聚焦产品目录划分、注册变更、生产许可办理、体系核查等关键环节,深挖技术堵点,现场为5家企业解答30余个具体问题,并通过座谈交流认真听取企业对检查规范性及廉洁情况的意见建议,以此推动检查队伍改进作风、规范履职,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产业环境。同时,服务组为柔性服务站工作人员讲解药械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评、现场检查要求等,提升其服务能力水平。本次活动是中心靠前服务、助企纾困的又一务实举措。中心将持续深化服务供给,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做到检查有尺度、帮扶有温度,以高效能监管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安徽省
  • 安徽省药监局在太和县开展“药学服务进基层”活动

    5月27日,省药监局在太和县开展“药学服务进基层”活动。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磊,太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活动,张磊作动员讲话。张磊指出,基层是药品安全治理的“神经末梢”,执业药师是药品安全的“守门人”、群众健康的“护航者”,更是基层药学服务的“主力军”。张磊要求基层执业药师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的法定职责;要提升专业能力,夯实服务群众本领;要坚守安全底线,护佑公众健康福祉。本次“药学服务进基层”紧紧围绕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特点和相关要求,开展了执业药师能力培训、科普宣传、座谈交流等系列活动。一是举办药学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重点突出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老年用药安全与健康管理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紧贴基层实际、实用性强,全县共80余名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参加了培训;二是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与志愿服务。组织执业药师走进太和县红叶林养老服务中心,通过科普宣讲、健康监测、用药咨询、现场指导等形式,为老年群体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供贴心药学服务,切实把健康关怀送到群众身边;三是召开药学服务座谈交流会。围绕药学服务标准化、药学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深入交流,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共商基层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路径。活动期间,省药监局、市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实地走访调研了太和县部分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实地查看了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药学服务开展情况,面对面与门店执业药师交流探讨如何提升专业能力、如何规范开展药学服务。本次活动受到了当地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的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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