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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江苏省药品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牵头研究起草了《江苏省药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反馈至fkcjsyjj@126.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条例意见反馈”。2.通信地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邮政编码21000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1日。附件:《江苏省药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12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江苏省
  • 广西药监局部署开展2026年“桂药安全”利剑行动

    5月11日,广西药监局印发通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6年“桂药安全”利剑行动。从5月起至10月底,在为期6个月的时间里,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风险排查治理,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事件的底线,全方位保障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合法权益。行动紧扣当前药品安全领域高频多发、群众关切的突出风险隐患再亮利剑、再出重拳,对临床试验合规性、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制剂审批备案和调剂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委受托生产、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集采中选药品生产流通、处方药规范销售、5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休眠”企业、医疗美容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11项重点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强化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试验的合规性,切实保障药品质量源头上的安全。加强许可备案审查,把好生产流通“入口关”。加强经营使用的质量监管,提升企业、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对药械妆质量管理的主动性。为确保此次利剑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实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强化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开展风险会商,对风险隐患实行清单销号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挂牌督办大案要案,深挖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强大震慑。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关于征集吉林省2026年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项目立项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严格遵循《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中药标准体系,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管理机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推动本地区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中药地方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中药地方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项目立项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范围本次立项建议征求涵盖中药地方标准(中药材、中药配方颗粒等)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两大类别,重点聚焦以下领域,优先征集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一)中药地方标准项目: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无药品注册标准,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明确本草、医籍、方志记载,具备多年临床习用历史的中药材品种;符合本地区道地药材特色,亟需通过标准规范提升质量管控水平的品种;关注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安全风险,需补充完善质量控制项目的中药材品种。(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项目: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具有本地区炮制特色或中医用药特点的饮片品规及其炮制技术;传统炮制工艺需规范优化、明确关键工艺参数的饮片品种;毒性饮片炮制工艺需进一步完善安全控制要求的品种;临床常用且亟需统一炮制标准的饮片品种。二、立项建议要求(一)项目建议需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用药经验,体现中药特点,符合《中国药典》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撰写规范,文字术语准确、严谨、简洁,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二)各有关单位需紧密结合本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临床用药需求,突出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解决本地区中药质量管控、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具有明确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三)项目建议需明确项目名称、拟制修订类型(制定/修订)、立项必要性、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现有工作基础、完成时限及建议单位等核心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避免重复立项。(四)修订类项目需说明现有标准存在的不足、修订的具体理由及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制定类项目需提供品种习用依据、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说明,以及初步的研究思路。三、项目建议材料要求(一)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制修订建议项目需参考《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品种遴选原则》和《吉林省中药材标准习用依据情况表内容要求》(附件1、附件2),填写《吉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表》和《吉林省中药材标准习用依据情况表》(附件5、附件6)(二)申报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建议项目需参考《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种遴选原则》和《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习用依据情况表内容要求》(附件3、附件4),填写《吉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表》和《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习用依据情况表》(附件5、附件7),表格填写需完整、规范,不得漏项。(三)项目建议申报单位除填写附件5、附件6或附件7外,如涉及多个项目还应填写《吉林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8),并将以上附件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四)鼓励产学研用协同申报,联合申报单位需在建议表中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申报材料的整理和提交。四、征集时间及提交方式征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商旭娟 联系电话:0431-81763183电子邮箱:1072716808@qq.com五、其他事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立项建议征求工作,广泛动员本单位、本领域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深入调研本地区中药产业和临床用药实际需求,认真梳理、筛选立项建议,确保建议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我单位将组织专家对征集到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评审,并对确定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本次征集的立项建议仅作为项目立项参考,我局不承担任何因申报建议产生的相关责任。附件:1.《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品种遴选原则》 2.《吉林省中药材标准习用依据情况表内容要求》3.《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种遴选原则》4.《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习用依据情况表内容要求》5.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项目立项表(附件5-8)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吉林省
  • 四川省药监局精准指导,助力“蜀妆”企业生产质量体系提升

    为务实推进四川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近日,省药监局相关处室(单位)组成帮扶指导组,赴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精准指导。指导组基于前期收集的共性问题及企业个性问题,结合企业关注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及变更管理法规政策适用,开展了针对性交流,沟通内容涵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GMP合规要点、生产质量体系管理常见问题及微生物检验检测技术。指导组还深入生产车间和检验室现场答疑,针对企业提出的生产用水设备更换、新增乳化罐验证、空调系统压差控制、关键原料留样等十余个具体问题,逐一给出技术指导意见建议。今年是三年行动计划启动之年,省药监局将秉持以高效能监管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深入探索丰富服务型执法内涵手段,全力助推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为“蜀妆”后起高发夯实品质基础。(化妆品监管处)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四川省
  • 关于2026年第二批参照药预沟通药品信息公示

    根据《参照药预沟通办法(试行)》,拟择期组织2026年第二批参照药预沟通工作。现将截至4月底企业申请药品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5月18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药品的资格条件、相关信息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以邮件形式向国家医保局反映。为便于核实,请实名反馈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电子邮箱:ybczy@nhsa.gov.cn(邮件命名为“2026年第二批参照药预沟通公示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附件:2026年第二批参照药预沟通药品相关信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6年5月11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医疗器械产品唯一标识实施,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整体落实,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各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唯一标识实施工作。1.持续做好前三批产品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国家局要求第一、二批(涵盖所有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第三批(见附件2:实施第二类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的品种,应持续做好生产赋码、上传以及更新维护等工作,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2.积极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准备工作。即自207年6月1日起其余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实施唯一标识,2029年6月1日起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全部实施唯一标识,各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时间节点做好实施工作。(见附件2)3.鼓励注册人、备案人提前实施唯一标识工作,如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提前实施的,上市后环节应积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规定做好后续工作。二、加强赋码,保证唯一标识实施和落实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不良事件监测等有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做好以下工作:1.注册、备案、生产环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生产企业应积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相关公告,在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中重点纳入唯一标识管理实施工作,切实持续做好产品实施唯一标识的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2.经营使用环节方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对于涉及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必须按照《公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唯一标识制度建设和法规学习,切实做好前三批品种的唯一标识实施,积极做好后续品种实施的准备工作,免于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情形除外。(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法规的学习,国家局建立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专栏,登录地址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医疗器械”版块→“医疗器械唯一标识集成服务”版块:https://udi.nmpa.gov.cn/。(三)已注册产品实施唯一标识时,可直接在产品以及说明书、标签上增加唯一标识码,无需注册变更或备案。附件:1.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产品目录      2.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21号)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1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医疗器械 陕西省
  • 上海市关于开展部分成本构成信息公示的公告

    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群众用药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相关规定及《关于印发审计反映药品价格问题整改操作指引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205号)要求,现由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其官方网站自主公示成本构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示主体及渠道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要求,在其官方网站(详见附件)对涉及药品的成本构成及价格相关信息进行自主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药价格、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期间费用、出厂价格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理,主动提升价格透明度,防范不合理定价风险。二、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至17日(7个自然日)。三、异议反映方式公示期内,如对相关药品价格及企业公示的成本构成信息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材料及有效证明,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1楼服务科)进行实名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逾期提交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附件:1.http://www.njcttq.com/index.php/product/cpxq/83.html2.https://www.staidson.com/article/180.html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5月11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上海市
  • 关于征集汉坦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协作标定单位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中检院正在开展汉坦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的研制工作,现邀请正进行相关产品研发且拟申报注册的企业,以及已建立相应数字PCR定量检测方法、浓度定量方法的生产企业、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参与。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6年5月18日前报名参加,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发送至我单位。联系人:许庭莹,邮箱:xutingying@nifdc.org.cn联系电话:010-67095435附件:报名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方法学检测样本类型(血清、血清+血浆、血浆、脑脊液、拭子...)检测靶区(基因序列明细)--必填项目试剂盒声称最低检出限单次加样量(实际用量)配套核酸提取试剂说明书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微信号收样地址中检院2026年5月12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吻合口加固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吻合口加固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6年6月11日前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人:许耘,任英,王亚强  电话:010-86452669;010-86452676;010-86452674  电子邮箱:xuyun@cmde.org.cn;renying@cmde.org.cn;wangyq2@cmde.org.cn  附件:1.吻合口加固片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6年5月11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医疗器械 全国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 加速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

      今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畅通临床创新成果转化路径,培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工融合标志性产品上市,进一步满足临床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方案》明确了建立由市药监局牵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参与的北京市医疗器械“春雨行动”专项工作机制,工作任务共5项,包括全面开展宣贯培训、征集筛选优质项目、对接匹配生产企业、加强指导培育服务、推动创新产品转化。通过上述措施,有效汇聚政策与资源合力,促进医疗器械源头创新成果转化。  《方案》的出台立足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定位,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春雨行动”总体部署的具体举措。四部门将以《方案》为指引,强化组织统筹,健全推进机制,强化总结提升,确保“春雨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推动创新产品加快上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器械创新转化模式,助力北京建设全球医药健康创新高地。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医疗器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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