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1305 条相关结果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局靶向监管守护“美丽消费”

    为进一步规范美发行业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与合法消费权益,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对美发门店开展监督检查,全方位排查行业经营风险隐患。一是核查经营主体资质。重点检查各美发门店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与经营范围是否合规,严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结合年报工作核实经营情况,夯实行业经营准入基础。二是严控美发化妆品安全。对门店使用、对外销售的洗发水、护发素、染发烫发剂等美发化妆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核查产品进货渠道、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仔细查验产品标签标识,重点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注册备案等信息,排查“三无”、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未经备案化妆品等问题。同时,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落实情况,杜绝不合格美发产品流入消费环节。三是严查虚假宣传乱象。聚焦门店店内海报、宣传册、线上团购平台等宣传渠道,排查是否存在夸大美发功效、宣称医疗保健效果、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虚假对比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行为,杜绝虚假宣传、不实营销等违规经营问题。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向经营者普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诚信经营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做好消费纠纷处置工作。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化妆品 山西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28年)》意见的公告(辽药监告〔2026〕5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全面提升我省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省药监局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6月2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hzpc.syjj@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三年行动计划意见建议反馈”。  联系人:邱志斌 联系电话:024-31602056辽宁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2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药监综妆〔2025〕70号,以下简称“国家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妆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局“一体两翼四梁八柱”的工作思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全面对标“国家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与任务要求,聚焦制约我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精准施策、分步推进、综合引导,全面提升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二)行动目标到2028年底,力争形成: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履职能力、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企业体系文件完整性、规范性和体系运行效能提档升级,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服务能力、监管效能持续增强。基本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格局。二、工作任务与落实举措(一)研究质量体系运行共性问题。结合对辖区企业调研和近3年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投诉举报等工作情况,重点围绕企业质量体系文件的完整性、生产过程与注册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的一致性、原料使用的合规性,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质量体系自查、委托生产行为监督、产品放行制度执行等,梳理企业质量体系运行中的共性问题,建立共性问题清单,明确解决措施和时间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实施,问题闭环整改。(化妆品监管处牵头、各稽查处分别负责)(二)开展质量体系提升精准指导。完善涉企精准指导工作机制。联合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辽宁省化妆品行业专家委员会,吸纳骨干检查员、行业专家、执法办案、检验检测等人员,为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撑。统筹企业规模、体系运行效能、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结合共性问题清单,建立涉企指导台账和针对性指导方案,一企一档,分类施策。加大对化妆品企业,特别是儿童和特殊化妆品企业、中小规模企业的指导力度,聚焦许可准入、首次投产、长期停产后复产、许可延续等关键节点,推行“评估式”检查、“辅导式”整改,有序推动企业体系完整性、合规性、适用性要求。结合企业风险和意愿,开展“一企一策”结对帮扶,每年重点帮扶一批生产规模小、质量体系差、管理能力弱的在产中小微企业,帮助企业补齐质量管理体系短板,推动企业质量体系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升级。(化妆品监管处牵头、各稽查处分别负责)(三)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强化关键岗位人员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工作力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以需求为导向,联合省药检院和行业协会每年组织面向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管理公益培训。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化妆品监管处牵头,省药检院,省保化协会配合,各稽查处分别负责)(四)提升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收集汇总化妆品备案核查、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等风险线索,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分析质量安全形势,针对风险产生根本原因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函、通报共性问题与典型案例,督促企业对照检视自身质量体系运行漏洞,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强化企业对原料供应商管控、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与实际生产一致性、产品逐批放行、质量体系自查、有因启动自查等制度执行力度,指导企业开展质量体系风险自查自纠、分析研判和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风险动态管控机制。(化妆品监管处牵头、各稽查处分别负责)(五)推进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创新。以《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实施为契机,针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以来遇到的若干问题,在充分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实践,在同一集团内部共用实验室、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外设仓库等方面形成具体执行意见。结合全省化妆品产业发展实际,鼓励企业积极运用智能化、多元化生产方式,持续提升产品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按需制定与化妆品数字化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审查要求和检查标准。(化妆品监管处牵头、各稽查处配合)(六)提升质量体系监管效能。科学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加大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的监管力度,紧盯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放行等关键节点,监督企业持续合规生产。发现质量体系存在缺陷的,督促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的要求,举一反三,系统整改。通过检验、监测等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化妆品监管处牵头、各稽查处分别负责)(七)推动产业发展提档升级。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质量管理标杆企业,总结提炼其在质量体系建立、风险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优秀实践经验,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依托主流媒体、药品安全宣传周等平台,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企业家上讲台”等方式促进企业间借鉴、交流,提升企业主动完善质量体系的内驱力,努力形成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带动中小化妆品企业全面提升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通过政策引导、标准引领、监管赋能等组合措施,支持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辽妆品牌影响力和区域竞争力。(化妆品监管处、综合规划财务处牵头,各稽查处分别负责)  (八)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化妆品企业的规范指引,搭建企业间、企业与监管间交流平台。支持省药检院研究制定化妆品原料验收指南等地方标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对标行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建化妆品监管科学基地,培养化妆品应用型专业人才。借助5.25爱肤日、药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化妆品科普宣传活动,增强辽妆美誉度和消费者信心。引导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参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凝聚多方共治合力。(化妆品监管处、综合规划财务处牵头,各稽查处、行业协会、药检院配合)  (九)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依托省局智慧监管平台,进一步优化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指标,制定《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根据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行差异化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统筹推进各类检查工作,实施“多合一”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优化涉企检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化妆品监管处牵头、各稽查处分别负责)(十)完善质量体系检查标准。研究梳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的共性问题,通过政策问答、培训宣贯、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检查标准和检查尺度。关注产业发展的新需求,根据监管需要,编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合规指引,研究优化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化妆品监管处牵头、各稽查处配合)(十一)推进智慧监管赋能。推进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智慧监管系统建设,整合化妆品备案、生产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行政处罚等数据信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完善风险预警模型,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手段开展风险趋势研判和辅助检查工作,持续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化妆品监管处、科技信息处牵头,各稽查处配合)(十二)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省级化妆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检查,促进检查员能力提升。每年组织化妆品监管与检查人员培训,综合运用法规标准解读、案例剖析、模拟检查等方式,全面提升现场检查、风险识别和合规指导能力。保障生产监管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质量体系培训。(化妆品监管处牵头,综合规划财务处、人事处、各稽查处配合) 三、实施步骤(一)全面启动、夯实根基阶段(2026年)。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部署体系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梳理形成全省化妆品企业共性问题清单;组织开展全省化妆品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培训与法规宣贯;启动“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工作。 (二)深化提升、示范引领阶段(2027年)。深入推进质量体系“共性问题”化解和“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的培育初步遴选工作。(三)巩固提升、长效固化(2028年)。总结推广全省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经验做法,积极申报国家级典型经验。系统总结三年提升行动工作成效,固化经验做法,健全精准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提升质量体系效能的长效工作举措   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化妆品质量体系提升行动专项工作小组,省药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省药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稽查处及直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落实。(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建立工作定期报送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解决行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凝聚监管合力。(三)做好宣传引导。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加强政策宣贯解读,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四)保障资源投入。积极争取相关支持,保障专项行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培训投入,确保监管、检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专业培训。鼓励各单位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能。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化妆品 辽宁省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紧盯“关键少数”全面压实医疗器械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主体责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落实,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紧盯“关键少数” 全面压实医疗器械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主体责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与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蒋鹏飞  电话:0898-66832522。邮  箱:yj_ylqxc@hainan.gov.cn。 附件:1.关于紧盯“关键少数” 全面压实医疗器械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主体责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盯“关键少数” 全面压实医疗器械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主体责任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 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产品放行审核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落实,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现提出以下措施。一、确立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的全面领导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及目标、实施管理评审,对生产活动和质量体系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企业应当严格依据质量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与生产规模、产品特性、工艺流程等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质量方针的制定、质量目标的分解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二、强化企业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资源保障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生产规模,持续配备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人力资源、设备设施、资金投入和工作环境。严禁以压缩成本为由,削减质量控制资源、降低检验标准或减少必要验证投入。三、建立企业负责人定期开展管理评审与质量决策机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管理评审,定期听取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关于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专题汇报,系统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绩效,并将风险管理回顾、偏差趋势分析、投诉与不良事件数据、内审及监管检查结果评审输入。对重大质量事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明确决策并留存记录,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适宜、充分和有效。四、依法依规保障质量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管理者代表应当由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等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监督。企业应当保障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职责,对产品质量具有否决权,确保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理由干预、限制或阻碍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质量独立判断。委托生产模式下,注册人委派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五、压实产品放行审核人独立的实质审核责任。产品放行审核人应当独立履行产品放行职责,依据质量管理规范,对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进行实质审核,确认放行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后方可放行。严禁形式化签字或“只盖章不审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任何层级人员不得干预、胁迫产品放行审核人违规放行不合格产品。六、强化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过程合规与验证的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作业指导书等组织生产,确保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严禁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指使或默许生产人员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删减操作步骤、放松中间体控制标准或无视生产偏差等,防范因追求利益而导致的质量失控风险。七、严防生产环节超负荷运行与无序扩大产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基于设备确认、工艺验证及质量管理体系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生产计划。生产条件应当与产能相适配,严禁在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不足、验证不充分的情况下盲目扩大产能或承接超出合理负荷的订单,确保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八、健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内部治理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规模、产品特性、工艺流程、人员结构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独立的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明确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二者不得相互兼任,保持生产、质量管理两个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生产部门应当主动接受质量部门的独立监督与审核,质量部门应当将监督延伸至生产全过程,形成权责清晰、制衡有效的运行机制,杜绝内部管理“一言堂”。九、严禁商业利益凌驾于质量风险之上的决策行为。企业应当将质量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决策全过程,不得以销售目标、交货期限、降低成本等商业理由向生产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施加不当压力,迫使降低质量标准、放宽放行条件或放行存在质量隐患的产品。涉及质量的重大决定应当经管理者代表书面确认,并建立商业决策与质量决策的隔离机制。十、严格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资质确认和培训考核。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前,企业应当对其资质、经验和能力评估进行充分和确认,确保接任人员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事项,严禁“挂名”或委派不具备履职能力的人员。企业应当制定关键岗位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其持续掌握医疗器械监管最新法规及质量管理前沿要求。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审核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是企业的全职人员,具备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相应职责。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即时报告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审核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严重数据可靠性问题或多批次产品存在系统性质量异常时,应当启动纠正预防措施,控制风险扩散,并在24小时内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严禁瞒报、漏报或谎报。十二、推进质量安全风险量化分级与差异化精准监管。监管部门建立涵盖企业关键人员履职情况、历史检查结果、抽检合格率、投诉举报核实情况等维度的量化评分体系,实施动态风险评级。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质量体系运行高风险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督抽检力度;对连续评级良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实现监管资源科学配置。十三、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实际履职行为的现场核验。在监督检查中,将关键人员的法规知晓度、职责熟悉度及实际履职痕迹作为必查项目,通过现场考核、调阅管理评审记录、核查签字审批轨迹等方式,核查其能力保持情况,验证其是否真正将法定责任落实到日常管理行为中,严禁“纸面履职”。十四、依法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人员的行业禁入与联合惩戒。对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主观故意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双罚制”,没收相关人员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符合法定禁业情形的,依法列入禁业名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十五、倡导构建以质量绩效为导向的企业文化与考核机制。鼓励企业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产品质量合格率、偏差纠正预防措施完成率、不良事件报告及时率等质量指标作为关键岗位人员及全体员工绩效考核的核心权重。引导企业摒弃“唯产量论”或“唯利润论”,从源头培育“质量至上”的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氛围。 附件2意见反馈表文件名称: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紧盯“关键少数”全面压实医疗器械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主体责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反馈单位手机号码联系人电子邮箱序号原文建议修改为修改理由处理意见备注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医疗器械 海南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长期停业药品经营企业信息的通告 2026年  第96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宁药监规发〔2025〕2号)相关要求,北京第一生物科技集团(宁夏)医药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停业申请,企业承诺停业期间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恢复药品经营活动,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药品经营活动。现将企业信息予以通告。 附件:长期停业药品经营企业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长期停业药品经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至注册地址停业截止时间北京第一生物科技集团(宁夏)医药有限公司宁AA9510000982031年2月11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春满园14号楼10号营业房二楼、三楼2030年9月26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浙江省食药检院实现血液制品属地批签发落地见效

    为健全属地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筑牢公共卫生与民生健康防线,日前,省食药检院顺利签发2批次人血白蛋白,实现我省辖区血液制品属地批签发“零”的突破。血液制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批签发是严控药品上市质量的核心关键关口。承接任务以来,省食药检院立足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大局,统筹整合院内技术力量,牵头搭建专项工作体系。在院班子统一部署下,生物制品所、微生物所、药理毒理所、业务部等多部门协同联动、聚力攻坚,持续优化批签发流程,完善全链条质量管控机制,细化风险核查标准,从严落实各项检验审核要求,高效破解技术适配、流程闭环等工作难点,高质量完成首批人血白蛋白批签发工作。此次血液制品顺利的签发,充分体现了省食药检院在生物制品检验能力建设上的成效,实现了属地血液制品监管闭环,进一步夯实全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根基,为优化医药产业营商环境、助推区域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省食药检院将持续精进检验技术、优化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各类血液制品批签发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持续筑牢全省血液制品质量安全防线,全力守护群众用药安全,赋能公共卫生保障与生物医药产业提质增效。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浙江省
  • 浙江省北仑区局全力筑牢夏季药品安全防线

    为切实保障群众夏季用药安全,防范高温高湿天气带来的药品质量风险,北仑区局紧盯季节特点,精准施策,全面加强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监管,筑牢药品安全防线。一、聚焦夏季储存风险,严守药品质量“生命线”。针对夏季高温高湿气候特点,重点围绕零售药店药品储存条件开展集中整治。以线上线下联动方式,织密温湿度监控网络。通过线上“黑匣子”系统,对零售药店温湿度远程、不间断监测,同时加强线下“回头看”,对温湿度多次异常、拒不改正的零售药店开展重点巡查,严防因储存不当导致药品变质失效。截至6月4日,已对辖区79家温湿度监测异常的零售药店发出线上“提醒单”,督促其及时整改。二、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全面排查夏季用药隐患。北仑区局在加强储存条件监管的同时,统筹推进零售药店日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重点核查药品购销存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药、超范围经营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不到位、近效期药品管理混乱等问题。针对夏季高温环境下药品易变质等特点,加大对近效期药品的排查频次,严防变质药品流入市场。截至6月4日,完成83家零售药店巡查。三、拓宽宣传引导维度,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针对季节性储药特点,北仑区局积极利用药店电子屏、公众号等渠道,普及夏季家庭常备药(如益生菌、糖浆、软膏)的储存要点、识别药品变质(变色、异味、沉淀等)知识及合理用药常识。同时畅通“12315”等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专业监管+社会监督”合力。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浙江省
  • 北京市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合规提示

    各医疗机构:为严厉防范和打击“回流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斩断非法利益链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储存管理,坚决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要求提示如下:一、严格合法渠道购进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并保存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复印件。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二、规范进货检查验收与记录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要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三、依法依规储存保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应当根据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在相应温度条件的场所存放药品,并采取避光、遮光、通风等措施,各医疗机构应切实履行药品使用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对照上述法定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购进、储存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及套取医保基金的,将依法移送医保部门及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北京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619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林函〔2026〕749号)

    陶春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林下经济产业规模化发展种植的建议(2026194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协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中医药局、药监局等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广西林下经济总体情况广西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重要生态屏障,林下空间充裕、资源丰富、生态良好,非常适合发展林下经济。2011年以来,广西将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活林业生产力、破解林业生产周期长与林农“靠山吃山难”的重要突破口,努力探索创新“不砍树也能致富”的新路。截至2025年底,全区林下经济经营和利用林地面积稳定在7000万亩以上,产值超过1400亿元,居全国第3位;全区现有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11个、广西林下经济示范县5个、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26个,与林下经济相关的自治区现代产业示范园区15个,涉及林下种植的自治区中药材示范基地31个、“定制药园”20个。林下经济发展惠及林农超过1200万人、促进林农年人均增收超过4000元。二、持续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技术指导我区大力支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一是强化政策支撑。印发《“广西林下经济产业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推动融水苗族自治县、资源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启动建设工作。自治区中医药局推动印发《广西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关于广西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为中药材产业在内的林下经济产业提供政策指导。二是加大资金支持。持续加大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林业规模经营奖补等涉林资金支持,“十四五”以来,我局累计安排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1.12亿元。统筹中医药发展补助、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其他相关行业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林下经济产业。三是强化技术指导。积极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等经营模式,鼓励村集体、林农流转分散经营的林地开展规模经营,培育壮大中小生产主体。建立完善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更多林农参与发展林下经济,让村集体、林农获得更多资产性、经营性收益。指导成立广西林学会林下经济专业委员会,在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举办第十届全国林下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搭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三、积极拓宽销售渠道、发展壮大品牌我区加力推动林下经济市场构建,招引优质企业,大力支持“桂十味”等特色品牌建设。我局以建设林下经济产业综合体为契机,协调完善供水供电、晒场、初加工、仓储物流等设施,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及“产业+基金”等形式,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招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拎包入住”,打造林下优势品类核心县域“中央工厂”,辐射带动周边县(市、区)建设“卫星基地”。组织开展“三品一标”、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香港高端品质等系列认证,推动制定广西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利用世界林木业大会等平台宣传推广我区林下经济产品,培育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导支持“融水灵芝”“田林林芝”“西林灵芝”等林下中药材产品(基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四、下一步工作下一步,我局将认真采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找准切口、创新机制,在资源配置、资金统筹、市场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我区林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绿富同兴、绿富共赢。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林业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6年6月4日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标准赋能林下经济 生态产业焕发新机——黑龙江7项林下复合种植团体标准发布

    6月10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的《林下刺五加复合种植技术规程》《林下山参复合生态栽培技术规程》《林下黄精复合种植技术规程》《林下赤芍复合种植技术规程》《林下龙牙楤木复合种植技术规程》《林下白鲜复合种植技术规程》《林下茖葱复合种植技术规程》等7项林下复合种植团体标准由省林学会正式发布。这一系列标准的落地实施,是黑龙江省积极响应国家林草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行动,率先打通国家二级公益林林下经济标准化发展路径,破解黑龙江省森林林下空间利用瓶颈,为全省林下特色种植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标准化根基、划定规范底线、指明前行方向。近年来,黑龙江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与大食物观,依托广袤的森林资源,将林下经济作为林草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抓手。国家林草局相关政策明确提出,在坚守生态保护底线、不破坏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科学有序利用二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技术标准,实现森林资源空间复合利用与功能协同提升。此前,受技术规范缺失、经营模式模糊等因素制约,二级公益林林下资源开发始终面临“不敢用、不会用、乱利用”的困境,广阔的林下空间资源难以转化为产业优势与民生福祉。此次黑龙江省7项团体标准的出台,精准回应政策要求与产业痛点,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双向统筹。此次发布的7项团体标准,聚焦林下山参、刺五加、黄精等七种龙江道地林药、林菜品种,结合本地气候与林地条件,贯穿种植全流程。标准区分商品林与公益林管理模式,针对二级公益林明确轻扰动整地、低密度栽植、生态化抚育等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既守护森林生态,又打通公益林合规利用技术壁垒。同时,整套标准搭建起黑龙江省林下复合特色种植标准化技术体系,针对传统散户经营模式粗放、产品品质不一、易破坏生态等问题,新规统一土壤、郁闭度、农药化肥使用等关键指标,细化各项实操流程,推广仿生态复合栽培模式。下一步,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将持续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技术推广与落地指导工作,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林区、林场开展实操培训,引导经营主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生产,并持续完善林下经济标准体系,不断丰富标准品类,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以规范化促进产业化,全力推动黑龙江省林下经济提质增效、行稳致远,真正把森林“四库”资源优势转化为生态优势、产业优势和民生优势,奋力书写新时代龙江林草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黑龙江省
  •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新增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黔医保中心发〔2021〕26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黔医保中心发〔2021〕27号)要求,现将2025年第三批(第二轮)及2026年第二批拟新增为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的12家医疗机构和2家零售药店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单位的相关资格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等形式,直接向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反映,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反映内容须实事求是,并提供反映问题的真实证据,受理部门将对反映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反映内容不实或隐瞒真实身份的,受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2026年6月10日—2026年6月18日)受理部门电话:0851-85977752中心纪检部门电话:0851-85976461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新增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序号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医药机构地址1息烽县养龙司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息烽县养龙司镇养龙司村龙腾路88号2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卫生院医疗机构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街上3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卫生院医疗机构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4修文县谷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修文县谷堡镇折溪村/乌栗村5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卫生院医疗机构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燕楼村6花溪区青岩镇卫生院医疗机构花溪区青岩镇交通路程252号7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卫生院医疗机构花溪区久安乡小山村8息烽县石硐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息烽县石硐镇石硐街和谐路210号9息烽县九庄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息烽县九庄镇兴隆路134号10贵阳观山湖一牙兔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E组团购物中心三2层1号贵阳世纪金源购物中心C区三层童兜天地CF3S001A11南明新洲诊所医疗机构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润丰家园4-5号楼负一层12号12云岩区黔灵镇社区第三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云岩区沙河村百花山二组29A13贵阳湘禾合朋大药房零售药店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三农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二组团C区加一层商铺14清镇一树吾悦大药房(个人独资)零售药店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吾悦广场建设项目自14、20栋(20)1-5号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6年6月9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贵州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