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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集东莞市集采药品三进医药机构名单(2026年4月)

    集采便民民营医疗机构序号属地分局医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1常平分局东莞常安医院东莞市常平镇常安路1号、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966号2长安分局东莞长安新安医院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安一路3号和东莞市长安镇新安麦园路20号、28号集采便民药店序号属地分局医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1茶山分局东莞茶山国药中心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彩虹路78号103室2常平分局东莞常平国药常春堂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振兴路158号106室3大岭山分局东莞大岭山国药健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中兴路128号101室4道滘分局东莞道滘国药东健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昌平新风路一巷15号101室5东坑分局东莞东坑国药东兴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东兴中路292号101室、102室6洪梅分局东莞洪梅国药中兴堂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梅中兴路6号1栋108室7虎门分局东莞虎门国药连升北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93号112室8虎门分局东莞虎门国药综和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人民路196号101室、102室、103室9黄江分局东莞黄江国药大道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25号102室10寮步分局东莞寮步国药向民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神前路2号11麻涌分局东莞麻涌国药健设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三建设路50号12清溪分局东莞清溪国药清春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香芒东路69号13沙田分局东莞沙田国药同沙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南路46号101室14石碣分局东莞石碣国药龙生堂龙昌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政文中路21号147市15石排分局东莞石排国药中心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474号101室16万江分局东莞万江国药仁济堂欧景城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港口大道万江段南3号1054室17万江分局东莞万江国药仁济堂万汇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万福路23号116室18望牛墩分局东莞望牛墩国药望溪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望联河西路40号之六101室19谢岗分局东莞谢岗国药民胜堂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光明北路13号102室20樟木头分局东莞樟木头国药振兴药店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振兴街40号101室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山西省临汾市经开区分局部署2026年药品经营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压紧压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全力守护群众用药安全,4月10日,临汾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组织召开2026年全区药品经营单位监管工作会议。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连锁药店等单位负责人共50余人参加。会议全面总结2025年药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成效,针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风险研判。重点围绕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药品储存养护操作不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管控不到位、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等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根源,逐一明确整改标准、细化整改要求、限定整改时限,督促各药品经营单位对标对表落实整改,全面消除安全漏洞。会议强调,药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容不得丝毫松懈。各药品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主体”核心理念,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抓实抓细药品购进、储存、销售全链条质量管控,严守药品经营合规底线,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结合辖区监管实际,会议对2026年度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作出系统部署。一是持续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规与业务培训,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处方药规范销售、药品储存养护达标、追溯体系完整有效。二是深化药品经营环节“清源”专项行动,聚焦处方药、中药饮片、冷链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等重点品种,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购销、销售过期失效药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全力净化药品经营市场环境。临汾市经开区分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以“零容忍”态度整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筑牢辖区药品安全防线,为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用药环境。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山西省
  • 安徽省局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技术帮扶工作

    4月13日,省局召开专题会议启动2026年度药品生产企业技术帮扶工作,旨在进一步管控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持续深化药品监管服务,破解企业生产质量管理难点问题。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磊出席会议并讲话,企业帮扶对象代表以及药品生产监管处、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张磊指出,要着力培养全员合规理念,将质量安全责任层层传导、压实到每一名一线操作员工和具体岗位人员。张磊强调,要组织开展全员集中培训,围绕无菌保障、缺陷整改闭环等关键内容,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既要提升操作能力,也要增强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张磊要求,帮扶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帮扶与提升结合”,按照“序时推进、精准施策”原则,确保年底全面完成年度技术帮扶任务,持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牢牢守住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会上,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通报了企业近三年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中发现的主要缺陷情况,与会企业代表分析研判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了具体帮扶诉求。省局已于近期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度药品生产企业技术帮扶工作的通知》,确定4家重点企业为帮扶对象,组建专项帮扶组,围绕缺陷整改、政策宣贯、专项培训、现状评估与跟踪回访等开展工作,聚焦无菌保障“六步法”落实、数据完整性、变更控制、偏差管理等关键环节。同时,为推进国家新颁布药品GMP辅料和药包材附录落地生效,省局自2025年12月起,开始组织对全省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开展“帮扶式”检查,计划于2026年底前对登记状态为“A”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完成一轮全覆盖帮扶,以法规宣贯教育、技术指导为主要目的,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自觉守法。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陕西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标准化基地公示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陕西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标准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等规定,省药监局委托省中药协会专家组对相关中药材产地加工企业,中药生产企业自建、共建或协议委托的趁鲜切制加工单位开展了综合评估,现将陕西一方平康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经评估符合《陕西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要求的陕西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标准化基地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至4月23日。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向省药监局注册处反映。联系方式:029-62288068 029-62288180电子邮箱:SXypbz@126.com附    件:陕西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标准化基地公示名单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5日附件陕西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标准化基地公示名单序号基地名称趁鲜加工品种趁鲜加工模式加工地址评估结果1陕西一方平康制药有限公司延胡索自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沣润西路2773号符合要求2旬邑县民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丹参、黄芩自建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土桥镇安洛村符合要求3城固县益寿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延胡索自建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合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符合要求4城固县天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延胡索自建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董家营镇黄家港村符合要求5陕西秦萃源中药发展有限公司柴胡、猪苓、黄芩自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纸李乡政府)符合要求6宝鸡禾圣一草中药材有限公司柴胡自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公园路中国柴胡城符合要求7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丹参、柴胡、黄芪、黄芩自建旬邑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创业大道东段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院内符合要求8宝鸡欣康医药有限公司柴胡自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吴家庄村符合要求9陕西五龙绿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猪苓自建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五龙洞镇三川村符合要求10宁陕梦阳中药种植有限公司猪苓自建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朱家嘴工业园区符合要求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陕西省
  •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2026年度核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履约,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监管条例》《全省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突击战”工作方案》《湖南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和《湖南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依据《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稽核规程(试行)》规定和部门职责,结合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参保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省本级2026年度核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对医保基金安全的新要求,立足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精细化监督管理机制,管好用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    二、核查任务    全年度根据医保核查及部门职责要求,计划以日常核查、专项核查、触发试核查、抽审核查、组织自查自纠、年度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医保报销、就医购药、医保登记、协议履约等情况中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核查。坚持以堵漏洞、强监管、重处理、严震慑为原则,以确保规范履约协议、防范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参保人正当权益、保障基金安全为目标,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落实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主体责任,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自觉规范医药服务与收费行为,确保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正当权益。    三、核查对象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省本级参保登记单位,省本级参保人员。    四、核查方式及核查内容    根据《全省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突击战”工作方案》《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稽核规程(试行)》相关要求,以及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条款,核查方式分为日常核查、专项核查、触发式核查、组织自查自纠和年度现场核查等。参照运用智能审核及大数据分析结果,按照查实、查严、查细原则,采取现场核查、书面核查、抽查、购买第三方服务辅助核查等多种形式,全年按时间节点逐步推进。    (一)定点医疗机构    依据年度核查计划和触发式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实施。根据2026年度国家飞检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核查心内科、骨科、血液透析、康复、医学影像、临床检验、肺癌、麻醉、重症医学、肿瘤、口腔、内分泌、精神医学等领域存在的虚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伪造医疗文书票据、冒名就医购药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药品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DRG付费医院重点核查高编多编、分解住院、转嫁住院费用、推诿病人、降低入院标准、医疗服务不足等违规违约行为。    (二)定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药品零售药店    依据年度核查计划和触发式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对照《省本级定点门诊慢特病药店(含延伸店)现场核查情况表》《省本级定点“双通道管理”药品药店现场核查情况表》的核查内容及要求标准,重点核查虚假购药、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票据购药、冒名购药,为患者跨病种购药、串换药品购药、超剂量购药、不按处方购药、超医保限制支付购药、超医保限价(挂网价)购药,以及其他违反医保政策、服务协议的其他违约行为。    (三)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及医保待遇认定    实施触发试核查,根据投诉举报,核查伪造变造涂改虚假票据报销、虚假就医购药、冒名就医购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对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医保待遇进行抽查,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评审标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病种、超医保限制支付范围审批待遇。    (四)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和参保个人参保权益、待遇    实施触发试核查,根据投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核查是否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是否及时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参保人是否按照审批要求享受合理待遇。    (五)零星报账抽审核查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程(2025版)》(详见国医保办〔2025〕7号文件),以及《湖南省本级医疗保障费用审核核查工作细则(试行)》(详见湘医保中心函〔2025〕3号文件)要求,结合《关于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费用事后核查指引》文件要求,对零星报账根据每批次结算数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审核查,其中门诊慢特病、“双通道”业务零星报账每笔结算费用大于等于1万元的必抽审,住院业务零星报账每笔结算费用大院等于5万元的必抽审。    五、核查结果运用    根据核查结果,依据《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稽核规程(试行)》要求,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做出相应的协议处理。核查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协议指标履约情况扣分挂钩,与定点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返还、医保协议续签、信用等级分类等挂钩。对作出重大协议处理的定点医药机构,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见湘医保发〔2025〕4号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做出记分处理。对核查情况确定无需处理的,需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情形应移交行政部门的,及时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统筹谋划和工作调度,协调解决核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高    质量完成各项核查任务,确保省本级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二)加大协议处理力度。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核查重点,深入细致核查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对违反协议约定的严格依照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与年度医保协议履约评估、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相挂钩。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及时移交医保行政部门。    (三)严肃核查纪律。核查工作人员在开展核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工作人员“十条禁令”,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稽核规程(试行)》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核查工作并按核查文书要求做好相关记录。严格保守秘密,遵守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任何贪污腐败和权力寻租行为。防止有问题不核查、有线索不查处、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不移交、系统内外勾结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2026年4月14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湖南省
  • 北京市药品审查中心核查罕见病药品临床试验 项目制服务赋能药品研发

      近日,市药品审查中心组织专业核查组,对北京市药品研发注册项目制管理品种某罕见病治疗药品开展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此次核查以“严监管、强服务、优标准”为核心导向,既守住用药安全底线,又依托项目制服务助力研发提速,为罕见病患者用药保障筑牢屏障。  本品作为覆盖儿童人群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兼具研发难度大与临床需求迫切的双重挑战。为此,核查组严格落实国家“提前介入、研审联动、一企一策”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制品种管理特点与儿童受试者试验特殊性,采用“现场核查+远程溯源”双重模式,精准聚焦核心环节。  核查中,核查组一方面严谨核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与规范性,确保试验方案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细致核查试验流程合规性,重点核查试验药物管理、样本采集转运、基因检测等环节的溯源链条,保障每一步符合要求。同时,针对儿童人群特点,核查组逐项核验知情同意流程、安全监测机制及不良事件处置方案,全方位守护儿童受试者合法权益。  区别于传统核查,此次核查将项目制服务贯穿全程。核查组主动对接研发需求,现场解答试验流程疑问,指导优化数据记录规范,以“监管+服务”双轮驱动助力罕见病药品研发提质增效。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聚焦罕见病及儿童特殊人群药品监管,深化项目制管理与精准服务,推动更多罕见病治疗药品规范研发、早日上市,切实惠及患病儿童及家庭。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北京市
  • 中检院关于发布《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6项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染发、烫发和防晒化妆品的研究和评价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组织制定了《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6项技术指导原则(附件1—6)。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要求,现予发布。特此通知。附件:1.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染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3.烫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4.烫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5.防晒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6.防晒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检院2026年4月15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化妆品 全国
  • 北京市药品审查中心核查罕见病药品临床试验 项目制服务赋能药品研发

      近日,市药品审查中心组织专业核查组,对北京市药品研发注册项目制管理品种某罕见病治疗药品开展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此次核查以“严监管、强服务、优标准”为核心导向,既守住用药安全底线,又依托项目制服务助力研发提速,为罕见病患者用药保障筑牢屏障。  本品作为覆盖儿童人群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兼具研发难度大与临床需求迫切的双重挑战。为此,核查组严格落实国家“提前介入、研审联动、一企一策”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制品种管理特点与儿童受试者试验特殊性,采用“现场核查+远程溯源”双重模式,精准聚焦核心环节。  核查中,核查组一方面严谨核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与规范性,确保试验方案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细致核查试验流程合规性,重点核查试验药物管理、样本采集转运、基因检测等环节的溯源链条,保障每一步符合要求。同时,针对儿童人群特点,核查组逐项核验知情同意流程、安全监测机制及不良事件处置方案,全方位守护儿童受试者合法权益。  区别于传统核查,此次核查将项目制服务贯穿全程。核查组主动对接研发需求,现场解答试验流程疑问,指导优化数据记录规范,以“监管+服务”双轮驱动助力罕见病药品研发提质增效。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聚焦罕见病及儿童特殊人群药品监管,深化项目制管理与精准服务,推动更多罕见病治疗药品规范研发、早日上市,切实惠及患病儿童及家庭。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北京市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办〔2026〕29号)安排,四川省药监局制定了《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一、检验工作要求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附件1)开展检验工作,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寄出检验报告书(或发送电子报告),并做好相关检验数据的汇总及检验结果的分析工作。二、复检工作要求(一)复检申请及批准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附件2),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复检机构并提供《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复检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3)。逾期提出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逾期不复检的视为放弃复检。(二)复检调样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机构调样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提交《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及原检验过程、结果判定依据等材料,应当按照产品储存运输条件审慎稳妥转移样品。(三)复检报告送达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首次检验报告送达要求,自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送达(复检申请人收到复检报告的时间以实际第一次收到计算)。(四)复检费用承担当事企业或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逾期未交的,复检机构有权取消复检并通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未支付复检费用而取消复检的,对该批初检报告不得再次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三、其他要求当事企业或单位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进行验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异议申诉申请书》(附件4)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当事企业或单位认可该检验结果。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处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在收到该异议申诉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收到产品不符合规定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202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      2.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复检申请表      3.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复检通知书      4.四川省医疗器械抽检异议申诉申请书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医疗器械 四川省
  •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支持医疗技术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省医疗保障局通过结算数据梳理、医疗机构申报、专家集中评审等程序,编制了《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议及理由,反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真实签名,并附联系方式,匿名信件和邮件不予受理。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电子邮箱:yyfwglc@163.com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收,邮政编码:150036(请在信封和电子邮件注明“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意见反馈”字样)。联系方式:0451-88830031附    件: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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