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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中药材供应商审核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中药材源头质量管控,引导中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规范开展中药材供应商质量评估、批准及持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我中心组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安徽、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中药材供应商审核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4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发送电子邮件至gmp-cfdi@cfdi.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中药材供应商审核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附件:1.中药材供应商审核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 2.意见反馈表.docx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6年9月3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对于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为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更好保障特医食品适用人群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原则本指导意见所称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医食品需在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的指导下使用。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特医食品的遴选、销售、使用。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后,依法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诊疗机构。二、建立健全特医食品使用管理机制(一)医疗机构确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建立本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审核特医食品资质,仅允许将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特医食品纳入本机构特医食品供应目录。(二)医疗机构建立特医食品遴选、审核、采购、使用、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对本机构特医食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特医食品的领取、使用和收费等管理流程。三、完善特医食品院内管理制度(三)医疗机构要在特医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及使用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严格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四)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特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仓储场所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及不合格特医食品处置制度等。(五)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开展特医食品使用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培训,以及特医食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六)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严格遵照规范化营养诊疗流程,优先提出膳食指导建议,如膳食干预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可根据临床应用指征,提出必要的特医食品使用建议。规范指导适用人群使用特医食品,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食品详情和非药品属性,是否有可替代的食品或药品,如使用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七)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特医食品的情况应当记入病历,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应当组织对特医食品使用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八)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特医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召回工作。一旦知悉生产企业召回不安全特医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并封存该食品、在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等措施。四、规范特医食品院内使用环节(九)医疗机构经营特医食品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查验特医食品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对食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十)医疗机构贮存、销售特医食品时,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标识清晰醒目。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销售信息(包括患者信息、特医食品名称、规格、价格)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时限要求参照病历。(十一)规范收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业务编码管理,将特医食品销售和使用项目纳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系统。(十二)严禁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批准,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用于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的食品;严禁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买或到指定地点购买特医食品。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其发放、收费等应当与药品进行区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8月6日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全国
  •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提高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质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19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草拟了《省医保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月1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840562128@qq.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附件:省医保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2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贵州省
  • 辽宁关于印发《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为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印发《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SJLM-32-HC2026-1)》(详见附件),请相关方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附件: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 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办公室(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代章)2026年9月2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辽宁省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3.0版分组方案并做好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宁夏关于公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五批)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我局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五批)资质文件进行了审核。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即日起至9月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五批)资质审核结果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2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检院阿片镇痛药物神经炎症相关通路的分子标志物筛选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公告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拟对“阿片镇痛药物神经炎症相关通路的分子标志物筛选”采购项目进行公告,现诚邀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报名参加。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阿片镇痛药物神经炎症相关通路的分子标志物筛选评选原则:综合评分法预算金额:9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1)采购具体内容:阿片镇痛药物神经炎症相关通路的分子标志物筛选(2)服务/交货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31号(3)合同履行期限:自中选之日12个月以内(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否(5)采购文件通过报名从项目联系人处免费获得。(6)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包括①行为学评价:建立稳定啮齿类镇痛与成瘾行为学模型,对不同效价阿片药物的镇痛起效、药效维持及成瘾副反应进行动态时序量化评分,对比不同化合物的药效表现与治疗窗。② 时空特异性样本采集:结合行为学关键节点,分离与镇痛及奖赏环路相关的特定脑区核团与脊髓节段。通过严格的前处理控制,最大程度保持样本中靶标蛋白与神经递质的生理丰度及完整性。③机制导向标志物验证:聚焦阿片成瘾与神经炎症交汇机制,定量追踪靶向脑区炎症通路的差异表达。构建成瘾表型与炎症分子标志物间的机制关联,为成药性评价提供确凿的底层数据支撑。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响应;8.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禁止转包或分包;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要有成瘾性评估的能力,具备全面的药理学、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技术,较高的科研水平和生信数据分析挖掘的能力。以上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满足,否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三、报名方式1.本项目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及其他形式的报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报名表(附件1)发送至邮箱zhouxiaoli@nifdc.org.cn。(邮件命名:阿片镇痛药物神经炎症相关通路的分子标志物筛选+报名单位名称)。报名同时向项目联系人获取采购文件和响应要求,截止时间:2026年9月10日(北京时间),逾期送达不予接收。四、响应文件送达送达截止时间:2026年9月17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不予接收。送达地点:北京大兴区华佗路31号。五、项目联系方式:采购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31号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010-53851629电子邮箱:zhouxiaoli@nifdc.org.cn附件:项目报名表中检院2026年9月2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2026年8月28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六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白蕊草配方颗粒等23个品种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六批)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1日 附件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六批)序号标准编号品种名称1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1百蕊草配方颗粒2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2常山配方颗粒3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3炒六神曲配方颗粒4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4赤石脂配方颗粒5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5醋芫花配方颗粒6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6地耳草配方颗粒7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7豆蔻(爪哇白豆蔻)配方颗粒8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8煅赤石脂配方颗粒9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09蜂房(日本长脚胡蜂)配方颗粒10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0附子(临江片)配方颗粒11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1广东土牛膝配方颗粒12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2海金沙草(海金沙)配方颗粒13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3黑老虎根配方颗粒14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4红豆蔻配方颗粒15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5黄药子配方颗粒16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6焦白术配方颗粒17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7绞股蓝配方颗粒18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8金耳环配方颗粒19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19九节菖蒲配方颗粒20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20苦瓜配方颗粒21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21腊梅花配方颗粒22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22芒硝配方颗粒23标准编号:JXYBZ-PFKL-2026023蒲葵子配方颗粒相关信息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江西出台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江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经营许可、经营管理、网络销售到监督管理等多个维度提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条件从经营场所面积、人员、设施设备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经营不同范围药店的经营场所面积下限,对通过邮寄、物流等方式从事网络销售药品的单体药店必须设置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从源头上保障药品经营质量。同时强化了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能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负责人需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另外,还要求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药品追溯扫码设备等设施设备,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需配备专用设备及冷库。《办法》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标准、程序,对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被其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含合并、重组、加盟)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且其质量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着重强调了总部的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所有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明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必须由总部统一采购和配送,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部的经营范围。《办法》对网络售药、远程药学服务等新业态划定了红线,要求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必须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药店,无实体零售药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未设置仓库的单体药店不得通过邮寄、物流等方式从事网络销售药品。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同时,允许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作为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但不得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且严禁采用人工智能自动审方。《办法》还明确支持药品零售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出台数字化、智能化健康服务升级专项支持政策。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依规拓展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减重、戒烟、戒酒等健康宣教活动,开展与中药零售相关的中医药健康咨询指导、中医药文化体验等服务。推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打造零售药店健康咨询中心,配备远程健康咨询相关设施设备,依法依规提供便民远程健康服务,承接复诊外配处方、配药购药及后续健康服务,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向健康驿站转型。《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引导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覆盖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全流程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进一步提升药品零售行业整体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高质量的药事服务。(省药监局药品经营处供稿)原文链接:https://mpa.jiangxi.gov.cn/jxsypjdglj/col/col35135/content/content_2094982315370950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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