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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开展药品全品种全环节追溯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追溯工作有关部署,现就加快开展药品全品种、全环节追溯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设药品追溯体系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守护人民生命健康、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到药品追溯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追溯信息化标准,扎实开展赋码和扫码追溯工作,在现有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基础上,加快实现云南省内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并通过互联互通的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深化对追溯数据的分析利用,为监管部门打击制售假劣药、非法渠道购销等违法行为提供数据支持。二、工作安排(一)持有人(生产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采取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现全部在产品种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追溯信息及时上传等,保障药品各级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同时,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药品追溯码信息备案要求,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完成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备案,并实现药品标识码、商品条码、国家药品标识码、本位码、医保编码、YPID等多码关联。(二)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自身药品追溯责任,按照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接入药品追溯系统,做好所有在售药品扫码入库、出库工作,及时上传追溯信息,推动药品全品种、全环节追溯目标的落实。自2025年7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企业实现全部在售品种扫码追溯工作,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在售品种扫码追溯工作。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参照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要求开展药品追溯管理。(三)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将企业(单位)追溯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如各级包装赋码情况、追溯码激活情况、扫码上传情况等)纳入检查内容,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对于未严格落实追溯工作要求的,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药品追溯各相关方对于药品追溯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履行责任相关工作,确保药品全品种、全环节追溯顺利推进。(四)其他。鼓励药品追溯各相关方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探索药品追溯与企业日常业务融合,通过企业自身业务管理系统(如ERP、WMS、SCM等)与药品追溯系统对接,采用支持多码采集的扫码设备,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支持多码合一、多追溯系统合一等方式,提升库位管理、零货拣选、出库复核等环节的管理效率,以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合规水平。鼓励追溯各相关方通过系统整合、对接等方式,实现追溯数据多向传输,满足追溯体系建设及各监管部门工作需求。鼓励零售连锁总部依托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完成旗下连锁门店的追溯数据传输需求。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安排。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履行药品追溯的监管责任,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职责督促辖区内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做好全品种赋码激活、全链条扫码上传等工作。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请于6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后期省药监局将定期通报各地药品追溯工作开展情况。(二)严格追溯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应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定期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情况、追溯数据上传情况进行核查核验,对追溯系统中追溯码激活、上下游追溯数据验证匹配、进销存平衡等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核实处置,确保追溯信息准确、追溯链条畅通。出现药品和追溯码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或上架,必要时开展药品召回,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时,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三)强化协调沟通,探索数据运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卫健部门、医保部门沟通,充分发挥“三医联动”能效,使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拓宽药品追溯数据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等工作中的运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将追溯数据作为监管办案的精准支撑,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提升药品追溯数据在应急保障、监督检查、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应用价值。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4日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云南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对《陕西省“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吹哨人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依法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省药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起草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吹哨人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670604722@qq.com2.来信地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处(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邮编:710065)3.联系电话(传真):029-62288070附件: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吹哨人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吹哨人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质量安全监管,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依法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吹哨人举报“两品一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信息的受理、核查、处置,以及对吹哨人的奖励和保护等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吹哨人”,是指与涉嫌违法行为的“两品一械”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内部人员,以及掌握直接证据或关键线索的知情者。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举报本单位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吹哨人可以选择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其真实身份的隐匿应得到尊重。实名举报时,举报人需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时,举报人需提供可辨识其身份的身份代码及举报密码,以确保举报信息的可追溯性。第六条  吹哨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举报受理情况。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依法予以处理。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2号)的有关规定对吹哨人进行奖励。第九条   吹哨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举报奖励,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发现其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励奖金。对于吹哨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严格保密,确保吹哨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及奖励情况等敏感信息不泄露给被举报企业或与案件处理无直接关联的人员。在公开、交流或报道涉及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隐匿所有与吹哨人身份相关的信息,以保障其隐私安全。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结案后可通过书面、电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方式向吹哨人告知举报处置结果。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及我省对“两品一械”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陕西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智慧医疗装备重点培育项目信息常态化收集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挖掘创新潜力,促进源头创新,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工作专班面向全市开展了重点培育项目征集工作,并经相关部门会商筛选,建立了我市智慧医疗装备重点培育项目库。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做好对重点培育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收集掌握在研重点、创新医疗器械信息,加强重点项目培育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我局公众信息网常设信息填报专栏,建立常态化的在研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方式  登录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yaojianju.cq.gov.cn/),由网站首页右侧进入“智慧医疗装备重点培育项目信息填报”专栏,以“法人用户”登录后,线上填报项目相关情况。也可直接通过渝快办“特色专栏”,在“政务·渝药安·企业服务”中的“业务中心”进行填报。该信息收集系统长期开放,重点项目信息随研随报。(2024年12月已向专班报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填报。)  二、填报主体  填报主体为在重庆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有关单位自愿线上填报,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填报条件  填报的在研项目应具有较高注册转化可行性,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技术上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器械;  (二)诊断或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或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三)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  (四)医用机器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新型生物材料、医学影像设备等重点领域的医疗器械;  (五)列入省部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项目;  (六)其它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并具有显著临床价值的高端、创新医疗器械。  四、管理措施  我局将安排专人负责专栏管理,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会商筛选,择优纳入我市智慧医疗装备重点培育项目库。对入库重点项目,我局将实行提前介入、专班帮扶、研审联动,符合条件的纳入创新、优先审批程序,促进产品快速注册落地。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将依职责做好相关支持服务。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医疗器械 重庆市
  • 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5年6月10日前按要求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  联系人:崔馨月、杨圆  联系方式:010-86452502、010-86452959  电子邮箱:cuixy@cmde.org.cn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5月23日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初步规范医疗器械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的开展,对注册申请人开展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需要考虑的因素、常见的适应性设计类型、统计分析原则等提出建议,同时也为临床技术审评部门在技术审评时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导原则是提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是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在不影响临床试验的完整性(integrity)和合理性(validity)的前提下,基于临床试验期间累积的试验数据,对临床试验设计进行前瞻性的有计划的调整的临床试验设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所有适应性调整应当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的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前瞻性的计划和描述。对于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在此基础上,若医疗器械上市前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采用适应性设计,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对试验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分析评价以完善临床试验设计。本指导原则不作为医疗器械是否可以进行适应性设计的判定依据,仅对申请人确认通过适应性设计开展临床试验的研究设计和实施过程提供技术指导。临床试验不恰当采用适应性设计可能导致临床试验产生的临床证据不能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二、适应性设计的特点和局限性(一)适应性设计的特点全新设计、全新工作原理或全新适用范围的医疗器械,在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设计时,由于缺乏临床数据或者仅能依赖于非常有限的临床数据(如可行性临床试验数据)等,而存在个别临床试验设计关键要素的不确定性,如效应量(effect size)等。传统临床试验设计样本量计算使用的参数通常来自已有临床数据,当医疗器械的临床效果不能通过现有数据进行合理估计时,采用传统临床试验设计,可能会拒绝有临床意义但未达到检验假设的临床试验结果。适应性设计允许按照预先设定的计划,根据临床试验期间累积的试验数据,在期中分析时对试验设计进行调整,以修正初始临床试验设计的偏差。适应性设计旨在更好地设计临床试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可能失败时的临时补救,亦不是临时提前结束临床试验的理由。适应性设计可以减少临床试验结果的不确定性,但无法弥补医疗器械本身的设计缺陷或解决医疗器械本身无效的问题。若同类产品在境内外已有临床数据,不推荐使用适应性设计。(二)适应性设计的局限性1.如采用适应性设计,在设计阶段通常需要开展更深入的研究和更仔细的计划,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2.适应性设计更复杂,其操作成本更高、实施难度更大,结果解读可能更困难;3.适应性设计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因其操作的复杂性,如果出现操作不当,可能引入操作偏倚,破坏试验的完整性,从而不能证明试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4.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在对临床试验进行适应性调整后,可能导致调整前后的结果不一致,进而无法解释临床试验结果;5.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的最大样本量、临床试验周期、准备时间和决策时间等通常大于传统临床试验设计;6.适应性设计对临床试验管理团队、数据管理团队、统计团队有更高的要求。三、适应性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与传统临床试验设计相比,适应性设计在方案制定、实施、统计分析等各方面更加复杂,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引入更多的偏倚和不确定性。因此,在采用适应性设计时,应结合医疗器械的具体特点,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适应性设计的完整性适应性设计的完整性是指对临床试验操作引入偏倚的有效控制。适应性设计应当按照预先设定的计划对方案进行调整,并保持期中分析结果的盲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偏倚,防止期中分析信息扩散,杜绝获知期中分析结果后的人为篡改数据或结果,确保临床试验的完整性。同时也应该避免通过适应性调整,间接推出期中分析结果,这种情况下会影响后续试验的执行和引入操作偏倚。适应性设计的实施过程中,期中分析、适应性调整的选择和决策应当由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或独立的第三方团队来进行。(二)适应性设计的适用性适应性设计的适用性是指计划开展的试验是否适合采用适应性设计。适应性设计因其设计的复杂性,申请人需要在设计阶段进行深入地研究和仔细地计划,有充足的研究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如预期提升试验效率并确保质量等),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充分论述。适应性设计因其设计的复杂性,需要专业的临床、统计知识和技术支持,在设计、实施和统计分析方面均应避免过于复杂的设计,试验实施中尽量避免引入操作偏倚以及其他难以克服的挑战。适应性设计宜简易可行,通常适合解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的个别不确定问题。需要解决的不确定问题越多,适应性设计将会越复杂。复杂的适应性设计在临床试验操作和实施中更为困难,潜在的操作偏倚风险会增加临床试验结果解释的复杂性。由于采用适应性设计的医疗器械临床效果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临床试验相比,通常会进行更长时间的随访,用以充分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适应性的调整通常不包括随访时间)。适应性设计的研究规模与传统临床试验设计相比也更大。(三)适应性设计的可行性适应性设计的可行性是指试验的适应性调整能否在实际中实施。开展适应性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以确认适应性设计是否可行:1.适应性设计的可行性。适应性设计由于其设计的复杂性,如果团队能力、试验经费、试验物资供应等难以达到高效、快速、节约的要求,将导致试验可行性不足。例如,临床试验设计方案讨论可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数据管理如果缺乏时效性且质量控制不足,将不能及时提供高质量数据进行期中分析;期中分析可能花费大量时间,且如果决策不力,久议不决,可能错过设计的时间窗;经费不到位、管理和支撑团队力量不足、试验用物资调配不及时等,均会使设计方案难以落地。2.临床试验周期。在设计阶段,通常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临床试验的设计,评估和比较适应性设计的完整性、适用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在实施阶段,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根据累积的数据进行期中分析,召开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会议,并进行期中决策。3.纳入受试者的速度。当受试者入组较快时,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实施适应性调整。(四)适应性设计的合理性适应性设计的合理性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采用适应性设计的重要前提。适应性设计的合理性是指临床试验的总I类错误率能否得到控制,以及能否确保足够的把握度,能否正确估计疗效和安全性,能否确保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可解释性和说服力。适应性设计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严格的实施和专业的统计分析,以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1.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应在方案中考虑适应性调整的统计检验的多重性问题,需将总I类错误率控制在方案预先设定的水平。方案设计中应预先规定科学合理的统计分析方法,以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可解释性。2.实施过程的合理性。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持整个过程中的完整性,应维持期中分析结果的盲态,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适应性调整而引入偏倚。在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划进行期中分析时,若数据分析结果被申办者、研究者和受试者得知,可能会影响临床试验实施并带来操作偏倚等。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期中分析应由独立的第三方团队完成,如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等。3.结果解释的合理性。应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进行调整后,应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当适应性调整前后的临床试验结论不一致,则可能无法解释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四、常见的适应性调整(一)成组序贯设计成组序贯设计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进行期中分析,根据期中分析的结果进行决策,确定是否继续临床试验、是否因安全性问题或无效而终止试验、是否达到方案规定的要求而终止试验。成组序贯设计可以依据传统频率统计或贝叶斯方法,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预先规定期中分析和统计分析计划,控制总I类错误的概率,对显著性水平适当调整。调整I类错误概率的常用方法包括Pocock、O'Brien-Fleming、Lan-DeMets方法等。如果器械性能好于预期,有足够的安全数据,且不存在伦理问题,成组序贯设计可以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终止试验并得出试验成功的结论。例如,试验器械的性能实际上可能优于预期,申请人认为研究可能会在期中分析时产生有统计学意义的结果,则可选择成组序贯设计。成组序贯设计的局限性是可能影响试验设计的完整性,期中分析可能会对后续试验引入偏倚,例如,期中分析后决定继续开展临床试验,研究者可能推断出该期中分析未得出足够大的效应量,从而可能影响其后续行为,如受试者的选择,或改变对试验组/对照组受试者的治疗。(二)样本量再估计样本量再估计是指依据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设定的期中分析计划,利用累积的试验数据重新计算样本量,以避免临床试验检验效能不足,需要指出的是,样本量再估计应当控制I类错误率。若临床试验方案未预先规定样本量调整而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增加样本量,可能会使I类错误升高,因此不得在传统临床试验设计中进行样本量再估计。样本量再估计不应当作为挽救已经失败的传统临床试验的方法。样本量再估计应当选择合适的期中分析时间点。如果期中分析时间过早,数据尚不稳定,导致样本量计算参数误差过大,无法获得最优样本量;如果期中分析时间过晚,则可能来不及进行调整。如果主要评价指标的观察时间较长(如评价时间为2年),则需要用可靠的替代指标进行预测,如果无可靠的替代指标,可能无法采用样本量再估计。样本量再估计通常进行单次期中分析,不宜做多次样本量再估计,当重新估计的样本量少于最初设计的样本量时,不接受样本量减少的调整。样本量再估计的方法包括非比较分析方法(盲态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非盲态方法)。非比较分析方法是指期中分析时不使用临床试验分组信息,未做任何涉及组间比较的分析,仅根据临床试验的累积数据,计算样本量的重要参数(如合并方差或合并事件发生率),并据此对样本量进行再估计。非比较分析方法由于不涉及组间的比较,一般不需要调整I类错误。比较分析方法是指期中分析时使用了临床试验分组信息,分析内容涉及组间比较,根据临床试验的累积数据以及分组信息,计算各组样本量的重要参数(如各组结局指标信息),然后对样本量进行再估计,因期中分析涉及组间的比较,需要对I类错误率进行相应调整。采用比较分析方法需要独立第三方团队进行分析,以确保对申办者、研究者和参与者的盲态。(三)适应性富集设计富集设计是为了选择最有可能从试验医疗器械获益的受试者参与试验,在临床试验中根据受试者的某些特征(如人口学、影像学、病理生理学、组织学等)前瞻性地定义从试验医疗器械中获益最大化的目标人群。适应性富集设计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根据期中分析的结果,对试验后续阶段的目标人群进行适应性调整,一般为符合纳入排除标准的全人群或其中的亚群。临床试验的后续阶段可能继续在全人群中进行,或者仅入组亚组人群。临床试验统计分析应当采用相应的方法以控制I类错误率。需对临床试验所有受试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适应性富集设计期中分析进行比较分析时,可以筛选出可能对试验医疗器械使用效果更佳的受试者亚组。一种调整方式是可以在临床试验方案预先规定的期中分析中,对上述差异进行评估,并对后续纳入的亚组人群(疾病亚型)进行调整,进而仅入组该亚组人群,但重要的纳入排除标准不建议进行修改;另一种调整方式是在期中分析结果表明临床效果在亚组间差异较大而不应简单合并亚组进行最终分析的情况下,继续纳入全人群,并结合样本量再估计,需要分别明确定义全人群和亚组的统计假设和相应的统计方法,建议保证每个亚组有足够的样本量进行分析。五、特殊的适应性调整(一)多重适应性设计多重适应性设计是指在一个临床试验中采用了多于一种适应性调整方法的临床试验设计。多重适应性设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因其可能涉及多重检验,增加了试验设计、实施和管理的难度,在方案设计上更加复杂、对结果的解释难度加大、对统计分析方法的要求更高,在医疗器械中应用较为罕见。(二)调整试验组组数若临床试验中包含多个试验组,适应性设计可以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其期中数据,淘汰效果差或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试验组,选择最优的试验组。该方法一般不在确证性临床试验中使用,在非临床证据充分,符合伦理要求的情况下,在可行性研究中可考虑采用调整试验组组数的适应性设计。六、适应性设计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统计分析在医疗器械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统计分析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案设计适应性设计要求保持临床试验的完整性、适用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所有的适应性调整必须在临床试验方案中事先计划并详细记录。适应性设计的临床试验方案除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明确相关内容外,应明确适应性设计的详细内容,包括调整内容、如何调整、何时调整、调整的原因等,以及计算机模拟、适应性调整方案的选择、期中分析盲态保持、适应性设计统计分析方法、数据采集和质量保证、相关人员的培训等。(二)试验实施1.期中分析及独立数据监查适应性设计的实施过程中,期中分析、适应性调整的选择和决策应当由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或第三方团队来进行,临床试验的申办者、研究者、受试者和统计师等需保持盲态,可通过设置防火墙来保持试验数据的完整性,从而保证临床试验的完整性和结果的可解释性。在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应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适应性决策相关文件一并递交。2.适应性设计的计算机模拟在适应性研究的设计阶段,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不同的情景,包括期中分析的时机等,得到所需的样本量等,进而决定是否采用适应性设计或对适应性设计进行合理调整。在适应性设计中采用计算机模拟研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模拟方法应充分表征临床实际场景;二是应当避免模拟时的软件代码错误;三是在复杂的适应性设计中可能难以实施合适的模拟方法。基于上述特点,在适应性设计中需要审慎考虑和实施计算机模拟。3.比较分析设计由于设计特征等客观原因,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可能采用不完整设盲的试验设计,存在操作偏倚、测量偏倚等固有缺陷。此时,如采用适应性设计,应在设计阶段充分识别适应性设计引入的偏倚并制定相应的偏倚控制措施。例如,在成组序贯设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期中分析的时机以及相应的消耗。4.偏倚的控制适应性设计因其需要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按照方案的规定,结合期中分析结果,对临床试验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可能引入操作偏倚等。为确保临床试验的完整性,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维持盲态,并按照预先规定进行统计分析评价,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偏倚。(三)统计分析1.统计学考虑适应性设计应有科学合理的统计分析方法,需要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在进行适应性设计时,可能需要进行期中分析和适应性调整,需要考虑统计检验的多重性问题,需将临床试验的I类错误率控制在临床试验方案预先设定的水平。(2)在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方案中应该预先规定合理的、公认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其选择依据。如果对适应性调整没有相应合理的统计方法,则不宜采用适应性设计。(3)适应性设计可以通过在研究期间积累数据调整增加样本量,减小研究中的不确定性。2.结果评价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后,应对调整前后的受试者基线、器械性能、试验结果等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调整前后的差异。若存在差异,应分析原因并进行合理的解释。若适应性调整后的临床试验结果与调整前不一致,且趋向于对申办者有利,试验结果可能难以解释,如申请人不能给出充分、合理、可接受的理由和论证,试验结果可能不被接受。若期中分析调整的内容太多,导致调整前后受试者差异较大,则会导致调整前后的临床试验结果无法合并。因此,应在临床试验设计时结合前期研究经验,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临床表现和目标人群,最大程度减少在适应性设计中的调整。3.其他如果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了适应性设计,而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未进行调整,仍被视为适应性研究,最终的统计分析仍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执行。例如,若未进行预先设计的期中分析,仍应按照方案的要求考虑消耗。七、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第6号[Z].[2]Adaptive Designs for Medical Device Clinical Studies.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3]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Guidance for the Use of Bayesian Statistics in Medical Device Clinical Trials.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第6号[Z].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医疗器械 产品 全国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相关事项申报方式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重庆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提升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能,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产品注册相关事项申报方式进行优化,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6月9日起,我局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电子申报目录进行优化,请申请人按照我局编制的操作手册(见附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自2025年6月9日起,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通过“渝快办”线上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相关事项时,无需再提交纸质资料。  三、申请人在相关事项申报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联系以下部门:  1.审评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孙老师,023-60350737;  2.技术保障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唐老师,023-60353785、60353786。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操作手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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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指南》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能,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推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立卷审查服务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均为免费服务事项,由注册申请人按自愿原则根据需要提出服务申请,依申请开展。现将《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指南》予以发布,自2025年6月9日起实施。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重庆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前置服务,提升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能,现编制《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指南》。  一、服务内容  (一)立卷审查服务是我局依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其正式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前,按照立卷审查要求(见附件1),对其拟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预审查服务。该服务适用于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事项。  (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是我局依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其已按照我局技术审评部门出具的补正资料通知单要求完成补正并正式提交补正资料前,对其拟提交的补正资料提供预审查服务。该服务适用于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的补正环节。  二、申请服务流程  (一)立卷审查服务:注册申请人通过渝快办在相应申请事项中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资料。我局技术审评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审查服务,并反馈申请人。立卷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无需重复上传申报资料,可直接按系统提示提交转至正式受理环节。立卷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我局技术审评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立卷审查补正要求,反馈企业明确存在的主要问题、法规依据及修改建议,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后,我局技术审评部门将继续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审查。申请人如申请立卷审查服务满30天仍不符合立卷审查要求,此次立卷审查服务终止;如需我局再一次提供立卷审查服务,请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资料。  (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由注册申请人通过渝药安企业服务门户在补正资料时限届满2个月前提出申请并上传补正资料。我局技术审评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查意见反馈至申请人,供申请人正式提交补正资料时参考。预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无需重复上传申报资料,可直接按系统提示提交转至正式补正环节。预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再次补正后提交。对每个注册申报事项,我局原则上最多提供3次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  三、其他说明  (一)立卷审查服务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旨在为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与我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提供更多交流沟通形式,有利于后续注册程序的顺利进行,并非注册必经程序。注册申请人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提出服务申请,是否选择服务不影响最终审评结论。  (二)立卷审查服务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均为免费服务事项。  (三)立卷审查服务是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若在立卷审查服务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在正式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相关问题提出补正意见。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出具的预审查意见用于指导注册申请人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补充资料,并非对补充资料的确认依据,也与最终审评结论无关。  (四)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不能代替补正资料的正式提交,整个服务环节计入申请人补正时限。无论是否提出预审查服务申请,申请人都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  (五)申请人在立卷审查服务或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及时与我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技术审评部门咨询电话:023-60350737  申报系统技术部门咨询电话:023-60353785,023-60353786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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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药品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加快推进药品生产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打造“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药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持续提升药品生产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我省药品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药品追溯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药品生产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原则上,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保证药品追溯码的准确性、唯一性,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二、工作重点(一)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追溯系统日常使用管理流程、规范及相关要求,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实行有效管理。(二)实施药品赋码追溯管理。企业应根据《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三)督促下游企业开展追溯。企业要采取合同约定等方式督促一级下游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配合做好下游追溯数据的录入上传,组织开展对一级下游企业追溯工作的延伸审计,确保追溯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三、工作要求(一)强化人民至上,确保认识到位。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实践,是落实企业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协同推进药品追溯工作,实现药品赋码销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准确规范。企业要对追溯系统进行定期回顾检查,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及时维护追溯系统中涉及药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追溯系统良性运行。质量受权人应当对放行产品进行查验,确保产品各级销售单元均按规定赋码并做好信息关联和信息采集,及时向追溯系统上传信息。(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相关处室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追溯责任,将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信息上传等落实纳入许可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并在检查报告专章描述,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有效落实,确保全面完成药品追溯赋码工作。(四)强化沟通协调,确保对接到位。相关处室和单位要结合药品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制定追溯数据接口方案,通过对接采集生产环节追溯数据,服务监管业务需要。企业应配合提供追溯数据,采用第三方追溯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及时授权并督促服务商向省药监局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推送追溯数据,自建系统的企业应在系统建设完成后及时与省药监局联系,做好数据对接工作。联系人:崇岚(药品生产处) 电话:0791-88158468李虞鸿浩(一体化专班) 电话:13907030286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 年 5 月 9 日

    法规 / 未分类 / 药品 江西省
  • 省局赴牡丹江市调研指导化妆品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5月21日,省局赴牡丹江市调研指导化妆品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在化妆品销售专柜,调研指导组仔细查看进货台账项目记录是否完整、内容更新是否及时、供货商资质是否齐全、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合规。同时,详细了解“码上监督”二维码录入和更新的操作流程,现场扫描二维码并查看经营者证照登记、行政许可、守信激励、主动承诺、风险等级评定等信息,鼓励经营者主动“亮码经营”,全方位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调研指导组要求,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信息监管,发挥“码上监督”二维码公示效用,实现“A级、B级、C级、D级”四类风险级别动态更新,促进经营主体责任落实,让智慧监管与社会监督相互促进、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不断提升化妆品监管工作质效。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化妆品 黑龙江省
  • 省药监局调研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工作

    近日,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平荣带队到兰州大学和甘肃中医药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中心,就推进药品监管科学研究中心建设、创建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科学创新基地及深化政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开展调研座谈。调研工作围绕产业服务、平台共建、科研创新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兰州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中心表示将充分发挥学科与人才优势,紧密对接甘肃医药产业需求,为提升药品监管效能、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贡献兰大智慧。甘肃中医药大学表示将加强研究生导师及行业导师队伍建设,联合打造相关基地平台开展契合现代 “中药监管” 模式的科学体系评价研究。省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监管科学研究单位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资源和特色优势,加强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为药品监管提供有力支撑。省药监局科技发展处、药品注册处、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部门负责人参加。(科技发展处 供稿)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甘肃省
  • 省药监局调研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和经营环节监管工作

    近日,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宗伟一行前往临夏州、白银市,通过座谈交流、走访调研、实地检查等方式,深入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并对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督导检查。调研组实地调研了华熙济高生物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甘肃瑞德林生物有限公司,详细了解生物技术、植物来源等不同类别化妆品原料制造情况,与企业就新原料研发、生产及市场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座谈交流,并对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和指导。调研督导共抽查市、县药品监管部门4个,抽查化妆品经营者12家。调研组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贯,研究制定推动产业发展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力支持化妆品企业原料创新研发和应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目标,重点关注特殊化妆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等高风险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抓薄弱环节,严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标签标识,严禁销售“三无”、过期化妆品,确保隐患动态清零。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人,相关单位人员一同参加调研。(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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