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十五五”期间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部署,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青海省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9月23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体育巷7号隆丰国际大厦9层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法规处,邮编:81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十五五”规划意见征集”字样)传真:0971-6233592电子邮箱:qhyibaojuguicai@126.com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9日
为了满足抗肺结核创新药物研发需要,药审中心起草了《抗肺结核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邮箱:zhaiy@cde.org.cn、chengjw@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6年9月9日
9月3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福建省“十五五”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今天带您一图速览
为构建多部门权责清晰、流程规范、惩戒有力、信用联动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行为,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省医保局草拟了《关于联合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清单(2026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意见建议时间为2026年9月9日—9月24日,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需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本),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号),并注明联系方式,两定机构或其他机构主体意见建议需加盖单位公章。电子邮箱:gzybjjjg@163.com通讯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165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邮编:550001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黔医保发〔2020〕92号)等文件要求,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群众利益,省医保局起草了《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17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6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22日。如个人或单位有意见建议的,请反馈至电子邮箱,并说明理由。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电子邮箱:syyc2019@yeah.net.附件: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17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贵州省新增17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统计表.xlsx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8日
依据《罕见疾病创新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关爱计划-延伸”)申报指南》,现将拟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26年 月 日。 品种名称:靶向CD19基因修饰的异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注射液 申报单位:上海邦耀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拟开发适应症:复发/难治性系统性硬化症(SSc) 如有异议,请将具体意见发送至邮箱:zhaona@cde.org.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9月9日
相关附件: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wps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起草了《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6部分:软件(征求意见稿)》(附件1)《医用氧舱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6年10月8日前按要求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反馈单位+《指导原则名称》意见反馈”格式命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1.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6部分:软件(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张晨光联系方式:010-86452649电子邮箱:zhangcg@cmde.org.cn2.医用氧舱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刘枭寅,武江燕联系方式:010-86452634,021-68662198电子邮箱:liuxy1@cmde.org.cn,wujy@ydcmdei.org.cn附件:1.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6部分:软件(征求意见稿)(下载) 2.医用氧舱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6年9月8日
各区医保局、各区卫健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带量采购和省际联盟组织冠脉介入球囊、输尿管支架、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集采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带量采购和省际联盟组织冠脉介入球囊类、输尿管支架类、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主体我市参加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带量采购,省际联盟组织冠脉介入球囊类、输尿管支架类、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二、采购品种1.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2.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河南)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公布的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3.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公布的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4.高频电刀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公布的高频电刀、中性电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一)采购周期。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冠脉介入球囊类、高频电刀类、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我市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新一年度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调整协议采购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并公示医院提交的说明内容。四、主要任务(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部门及时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省际联盟组织冠脉介入球囊类、输尿管支架类、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通过检查中选产品医保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品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不得在平台保留和展示历史高价挂网信息,避免中选结果执行后出现医疗机构仍按历史高价采购的情况。医保经办部门做好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带量采购产品,省际联盟组织冠脉介入球囊类、输尿管支架类、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工作。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医用耗材数据,实现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的,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冠脉支架第二轮接续采购的产品、中选企业在本次冠脉支架第二轮接续采购申报截止后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如非中选冠状动脉药物洗脱合金支架、冠状动脉药物洗脱不锈钢支架接受不高于同品种询价基准的价格,由企业向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中选产品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如非中选冠状动脉药物洗脱合金支架、冠状动脉药物洗脱不锈钢支架接受高于同品种询价基准但不高于同品种最高有效申报价的价格,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省际联盟组织冠脉介入球囊类、输尿管支架类、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可作为中选产品执行和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按照各采购文件要求执行。落实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价采联动”管理要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合金支架、冠状动脉药物洗脱不锈钢支架挂网价分别达到最高中选价格1.8倍的纳入黄标管理,分别达到最高中选价格2.5倍的纳入红标管理。采购部门对纳入“红黄标”预警标识的非中选产品向医疗机构提示价格风险。(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实施医保基金与中选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带量采购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管理,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未中选产品设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省际联盟组织冠脉介入球囊类、输尿管支架类、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先行自付比例为20%,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未中选产品设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附件1)。患者使用以上产品时,医保支付按照《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6〕19号)相关规定执行。(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后,按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首个采购年度不调整付费权重或预算额度,以后年度按规定相应调整付费标准或预算额度,产生的结余部分,按规定拨付医疗机构。(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医疗机构可在同一品种下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七)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冠脉支架类、冠脉介入球囊类、输尿管支架类、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采购行为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且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采高价不采低价等行为,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问题突出、经提示拒绝配合整改的,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八)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产品在我市有序流通。五、工作要求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本方案自2026年9月1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国家组织冠脉支架医用耗材第二轮接续采购和省际联盟组织特殊球囊类、输尿管支架类和高频电刀类医用耗材未中选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2.拟废止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产品明细表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2026年8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精神,规范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压实各方管理责任,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二、反馈意见方式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1.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nmgylbz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个人账户征求意见”。2.信函邮寄:将书面意见寄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专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67号,邮编:010000),信封上请注明“个人账户征求意见”。三、相关要求1.相关意见建议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2.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合理采纳。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完善《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言献策。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