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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征集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研究制定了《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在加大创新药研发支持力度、支持创新药进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支持创新药临床应用、提高创新药多元支付能力等方面更好发挥医保作用,着力推进原始创新,助力医药基础理论和前沿科技实现突破,国家医保局拟组织开展系列研究。本次公开征集聚焦医保真实世界数据如何服务药品器械(以下统称为药品)综合价值评价,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研究成果或研究思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究主题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综合价值评价。二、研究方向(一)面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综合价值评价。(二)面向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综合价值评价。三、建议选题(一)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研究。研究如何基于现有数据资源,更好挖掘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为突破性的药品研发、治疗方案创新指引方向,推动医药创新更加贴合临床实际需求,更好符合医保支持真创新、支持差异化创新的目标。(二)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特定区域内境内未上市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研究。针对特定区域允许使用境内尚未上市的创新药品,研究如何基于真实世界数据,对相关创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公平性、可及性、创新性等进行综合价值评价。(三)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拟新纳入目录的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研究。研究如何基于真实世界数据,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客观、科学的综合价值评价体系,对申请纳入目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公平性、可及性、创新性等进行综合价值评价。(四)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目录内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研究。研究如何基于真实世界数据,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客观、科学的综合价值评价体系,对已经纳入目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公平性、可及性等进行再评价。(五)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目录内药品退出机制研究。研究如何基于真实世界数据,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客观、科学的综合价值评价体系,对已经纳入目录药品进行再评价,对综合价值评价差的药品,动态调出相关目录。(六)基于特定区域的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组织研究。研究如何基于有关特定区域的真实世界数据资源,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组织方法,有效利用该地区真实世界数据,高效开展药品综合价值评价。(七)服务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的真实世界数据库研究。研究如何收集、整理、组织真实世界数据,构建服务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的医保真实世界研究数据库。(八)医保数据如何服务保障真实世界研究。研究如何建立医保数据安全共享机制,在保障医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创新药企业、科研机构、商保公司等方面申请使用数据,有效赋能真实世界研究。(九)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真实世界研究规范。研究如何明确方法学框架和路径,提升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真实世界研究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统一性,推动构建系统规范的研究范式和技术路径。(十)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医药价格价值符合性研究。研究如何基于真实世界医保数据,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用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效价”符合性评价,用于梳理同类医药产品的“效价”比较和价格治理。此次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选题,欢迎大家围绕研究主题,自拟题目开展研究。四、投稿要求(一)投稿主体不限,欢迎各类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围绕相关主题开展研究、踊跃投稿。本次征稿不支付稿费。(二)投稿人应当对所提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承担全部责任,确保文章不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三)投稿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投稿邮箱为gjybjxwb@nhsa.gov.cn。(四)投稿邮件主题应为《药品综合价值评价投稿》。邮件附件请附上1.《“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综合价值评价”概要》(模板见附件)及2.研究成果或研究思路全文(word版)。五、其他事项国家医保局拟适时围绕“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综合价值评价”组织座谈会,届时将邀请部分投稿作者参加座谈,听取有关意见建议。附件:“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综合价值评价”概要国家医保局办公室2025年7月21日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全国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保障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参保群众门诊用药需求,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定于近期开展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保障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内,药品功能主治对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内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但不在我区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药品,由企业向自治区医保局申报。二、申报材料(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保障申报书》(详见附件1,需提供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二)申报药品说明书、市场同类药品说明书(需提供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三)纳入外省省级门诊慢特病管理的文件依据;(四)申报药品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需提供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三、有关要求(一)请相关企业于8月4日24时前自愿申报并提交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不予受理。1.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相关企业将电子申报材料规范命名并标注序号,发送至电子邮箱。申报邮件主题统一命名格式为:【医保门诊慢特病药品申报】联系人姓名+企业名称+联系电话。2.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相关企业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填报材料按顺序装订,邮寄或快递至自治区医保局,纸质申报材料请于8月4日前寄出(以寄出邮戳为准)。(二)相关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同时在5年内不受理企业该类申报。(三)我局将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申报范围,综合考虑临床有效性、经济性、安全性等因素开展遴选和评审工作。联系方式:医药服务管理处,0771-5727679邮寄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编:530000电子邮箱:gxybjmltz@163.com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保障申报书      2.药品申报信息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部署下半年药械化监管重点任务

    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召开2025年药械化监管风险会商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议,全面盘点上半年药械化监管工作,明确将纵深推进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作为下半年核心任务,重点在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监管,以及积极应对新业态、新挑战,探索运用新方法、新手段等方面提升监管的穿透力与实效性。会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汇报了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与问题。部分成效显著的县区代表分享了在案件查办和日常监管方面的优秀经验。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关于公开征求《幽门螺杆菌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写了《幽门螺杆菌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附件1-2),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5年8月14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  联系人及方式:  1.幽门螺杆菌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关红、徐超  电话:010-86452594、010-86452539  电子邮箱:guanhong@cmde.org.cn、xuchao@cmde.org.cn  2.人KRAS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赵怡、方丽  电话:010-86452875、010-86452538  电子邮箱:zhaoyi@cmde.org.cn、fangli@cmde.org.cn  附件:1.幽门螺杆菌耐药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人KRAS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7月17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医疗器械 全国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全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通告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为进一步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治区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现予以发布。请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清单内容,全面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附件:1.全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2.全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面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口溶膜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17号)

    为明确化学药品口溶膜剂的药学研究技术要求,更好地指导企业进行研究以及统一技术审评尺度,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口溶膜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药品口溶膜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5年4月17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存在未满足临床需求的严重细菌感染性疾病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27号)

    为指导存在未满足临床需求的严重细菌感染性疾病抗菌药物的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制定了《存在未满足临床需求的严重细菌感染性疾病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存在未满足临床需求的严重细菌感染性疾病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5年6月23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九十六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九十六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2025年7月18日~2025年7月31日(10个工作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5年7月18日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九十六批)》(征求意见稿)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知

    为推动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制定,保障配方颗粒的临床使用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我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7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箱:zhucglc@163.com附件: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稿)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8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制定,保障配方颗粒的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引导我省相关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尚无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或湖北省标准,但省外已发布省级配方颗粒标准,且对应的中药材及饮片具有国家标准或湖北省标准的品种。二、工作程序(一)申请湖北省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收集整理省外已发布的省级配方颗粒标准,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提出转化为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申请,受理后转湖北省药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二)审查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报送的品种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标准复核),择优拟定为湖北省试行标准,报送省药监局。(三)公示省药监局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报送的试行标准进行公示。(四)审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公示期内反馈意见对试行标准进行完善后,报省药监局审批。(五)发布省药监局对审批通过的试行标准进行发布,并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三、工作要求(一)试行标准有效期为二年。试行期间,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相应品种的试行标准即行废止。(二)试行期间,申请单位可按《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申请标准转正。(三)试行标准有效期届满、转正或废止后,企业不得按试行标准生产配方颗粒。附件: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申报资料要求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0日附件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申报资料要求一、拟转化品种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信息、拟转化品种信息、省外已发布标准情况(见附1)。二、拟转化品种省外已发布标准对比表,包括:基原、制法、出膏率、性状、鉴别、特征图谱、浸出物、含量测定等(见附2)。对比数量要求:拟转化品种已有5个及以上省份发布标准的,需提供5个省份标准对比情况;少于5个省份发布标准的,提供所有发布省份的标准对比情况。三、省外已发布的所有省级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正文。四、申请拟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正文。五、申请单位按照拟发布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介绍(含原料研究情况)及三批配方颗粒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单位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3)。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附1拟转化品种申请表基本信息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地址申请时间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品种信息品种名称药材基原药材标准饮片标准已发布省级标准情况发布省份发布时间发布规格 附2标准所属省份基原制法出膏率性状鉴别特征图谱浸出物含量1含量1限度备注广东、山东、河北**科植物根取**饮片,加水煎煮.......6.5%-11.0%灰黄色至灰褐色;气微,味苦。对照药材供试品色谱中应呈现*个特征峰,并应与对照药材参照物色谱中的*个特征峰保留时间相对应。与**对照品参照物峰相对应的峰为S峰,计算峰4与S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其相对保留时间应该在规定值的±10%范围之内,规定值为:1.02(峰*)。6.0%**对照品1.5mg-7.0mg把标准完全相同的合并北京同广东同广东同广东同广东同广东供试品色谱中应呈现*个特征峰,并应与对照药材参照物色谱中的*个特征峰保留时间相对应,与**参照物峰相应的峰为S峰,计算各特征峰与S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其相对保留时间应在规定值的±10%范围之内。规定值为:0.27(峰*)、0.57(峰*)、1.02(峰*)。同广东同广东0.7mg-7.0mg特征-多2个峰保留时间甘肃同广东同广东同广东同广东同广东供试品色谱中应呈现*个特征峰,并应与对照药材参照物色谱中的*个特征峰保留时间相对应,其中峰*应与对照品参照物峰保留时间相一致。同广东同广东同广东特征-少相对保留时间**(**)配方颗粒标准对比表 附3真实性承诺书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截至年 月 日,已有(请逐一列出)共计 个省份发布了(品种名称)配方颗粒标准,经我司整理,现提交该品种申请转化为湖北省配方颗粒标准的申报资料。我司承诺,本单位已充分了解项目申报的所有要求,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可靠。如有失实和不诚信行为,我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湖北省
  • 关于《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医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医疗监督行为,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公民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电子邮箱:yljdc@nhc.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二、信函: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三、传真:010—6879146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 附件:1.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2025年7月18日附件1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医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医疗监督行为,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公民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医疗服务领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无证行医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非行政执法类医疗监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监督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持续规范执法行为。第四条 医疗监督工作的任务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转交等。第五条 实施医疗监督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开展医疗监督工作时,鼓励创新医疗监督手段,推进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采用非现场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效率、质量和覆盖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医疗服务新业态应当及时监测评估,探索医疗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新业态依法依规健康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工作模式,落实常态化监督工作,做到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医疗行政执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进行医疗行政执法时,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进行医疗行政执法时,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范围内开展医疗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资质行政执法;(二)医疗卫生人员资质行政执法;(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政执法;(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执法;(五)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政执法;(六)中医药服务行政执法;(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医疗行政执法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六)委托、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或者提供专业意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行政执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互通共享和信息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行政执法跨部门会商机制,结合工作职责和监督需求,针对重点领域、重点机构发起联合随机抽查任务;针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针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组成联合调查组,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处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医疗管理与医疗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医疗行政执法时发现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应当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一体推进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第三章 医疗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符合医疗行政执法特点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执法容错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工作报告、统计分析、工作检查、案例指导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对医疗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案例评查机制,提升案件质量,规范医疗行政执法。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行政执法案件督办机制,明确督办情形,加强监督指导。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医疗监督信息平台报送医疗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医疗行政执法是国家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和规范化建设,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车辆、取证工具、执法装备,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等保障。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建立国家医疗监督专家库,推动地区共享专家资源。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医疗监督专家库,可以组织专家提出专业意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医疗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专家支持的,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专家支持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对医疗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实践培训,推动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持续提升执法质量。第二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建立国家医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库,遴选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医疗行政执法的宣传和普法工作,开展典型案例学习,提高医疗行政执法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典型执法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组织优秀执法案例评选。第二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国家医疗监督信息平台,将医疗监督信息纳入平台一体化管理,对全国医疗监督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医疗监督信息平台,将医疗监督信息纳入平台一体化管理,加强医疗监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医疗监督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升大数据精准监督能力。省级医疗监督信息平台应当与国家医疗监督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数据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拒绝、干扰医疗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妨碍医疗行政执法人员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危害医疗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侵犯人格尊严,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移送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中,负责医疗行政执法的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第二十八条 医疗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科学技术、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医疗监督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为了健全医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医疗监督行为,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公民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起草形成《医疗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通过调研、专题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认真听取相关部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专家、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形成《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任务来源、基本手段、新业态监督和监督工作模式。第二章是医疗行政执法。规定了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措施、柔性执法、执法协作、工作衔接、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等内容。第三章是医疗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了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案例评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执法案件督办机制、执法信息报送等内容。第四章是保障措施。明确了执法保障、建立专家库、加强队伍实训、典型案例和普法宣传、监督信息平台等保障措施。第五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妨碍责任、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免责情形等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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