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药审中心、监测中心:为提升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体系建设,规范监测哨点的确定与管理,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8月18日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工作指南为提升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体系建设,规范监测哨点的确定与管理,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一、总体原则本指南所称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简称“监测哨点”),指由各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以下简称“区监测部门”)推荐,由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中心”)按照相关标准遴选,由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会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确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相关研究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哨点医院”)和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哨点药房”)。监测哨点建设应当遵循择优推荐、自愿申报、共同确定、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二、监测哨点的确定(一)资质要求1.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哨点医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国家、省级重点专科、特色专科等,具备较强的药学及临床研究能力;(2)具有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具备相应的药物警戒管理制度,药剂科及相关科室有明确的药物警戒职责分工;(3)主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较好监测工作基础,愿意承担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4)配备专职/兼职药物警戒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验,并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5)具备开展关注品种主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经验和能力。2. 经营企业申请成为哨点药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纳入“双通道”管理的零售药店;(2)具有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具备相应的药物警戒管理制度,药物警戒职责分工明确;(3)主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愿意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4)配备专职/兼职药物警戒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验,并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二)工作程序1. 区监测部门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及经营企业的意愿及实际情况,择优形成推荐名单提交至市监测中心。2. 推荐名单内的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哨点医院,向市监测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哨点医院申请表;(2)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3)自评报告;(4)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3. 推荐名单内的经营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哨点药房,向市监测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哨点药房申请表;(2)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自评报告;(4)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4. 市监测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监测哨点初审名单,报市药品监管局审核通过后,会市卫生健康委发文确定。5. 市监测中心承担监测哨点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制定遴选标准、工作规范、沟通机制及退出机制。区监测部门负责辖区内监测哨点的推荐,配合市监测中心协同管理。6.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在有效期内的,无需提交申请,可直接确定为本市哨点医院。7. 监测哨点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60日,监测哨点应当向市监测中心提出复评申请。三、职责与权利(一)监测哨点职责1. 开展常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2. 重点开展关注品种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个例报告处置与上报、信号检测与评价、主动监测、品种安全性评价等工作;3. 配合开展严重或聚集性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4.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宣传与培训;5. 按要求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6. 参与医疗机构药物警戒检查工作。(二)监测哨点权利1. 优先获得市监测中心提供的技术指导、培训及数据支持;2. 优先参与市监测中心组织的药品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3. 优先参与市药品监管局、市监测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4. 其他权利。四、主动监测与评价工作(一)关注品种的选择市监测中心根据监测情况筛选关注品种,重点考虑创新药、集采品种、儿童用药、医疗机构制剂等。监测哨点结合本单位情况,选择拟开展主动监测的品种。(二)研究方案的制定监测哨点应当根据品种特性及本单位情况制定标准化的研究方案,上报市监测中心。研究方案内容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方法、进度安排及预期成果等。(三)研究实施与成果输出监测哨点依据研究方案开展主动监测研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治理、统计分析等。符合上报范围的个例报告,应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报。鼓励监测哨点利用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等数智化技术手段,提升主动监测效能。研究结果(包括不良反应描述性分析、影响因素分析、风险信号、安全性特征、品种评价结论及临床使用建议等)应当及时提交至市监测中心。(四)风险闭环管理市监测中心对研究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风险来源,将风险划分为药品固有风险、药品质量风险、临床使用风险以及患者个体差异引起的风险,进行相应风险管理,必要时提请市药品监管局统筹研判。风险管理应遵循及时、科学、准确、协调的原则,实现风险闭环。五、沟通与保密市监测中心建立监测哨点定期沟通机制,会同区监测部门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沟通会,交流工作经验,讨论监测与评价中遇到的问题及品种风险识别与评估情况。监测哨点与市监测中心签订保密协议,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品种评价资料等保密信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六、监督管理监测哨点应当按照《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年度自评报告撰写模板》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市监测中心对年度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年度自评报告审核情况,市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开展监测哨点现场评估工作。年度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每五年对监测哨点进行复评,监测哨点提交复评申请后,市监测中心对复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监测哨点由市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发文确定。每五年复评时,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须递交复评申请,可直接确定为本市哨点医院。对于药物警戒工作成果突出的监测哨点,由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通报表扬。监测哨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1. 累计两年年度自评报告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2. 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的;3. 复评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的;4. 违反信息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5. 自愿申请退出的;6. 被取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格的;7. 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附件:1.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申请表2.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药房申请表3.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自评报告撰写模板4.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年度自评报告撰写模板5.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复评申请表6.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药房复评申请表相关附件: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工作指南附件.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医保、中医药、药监主管部门:现将《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26年8月28日
为规范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不良反应个例报告表的填报工作,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现行填写要求基础上,结合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信息填报特点,组织制定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不良反应个例报告填报指南。前期,我中心已结合部分省级监测机构及医疗机构意见,形成了《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不良反应个例报告填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按照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通过问卷链接(https://cdradr.wjx.cn/vm/OtjAiht.aspx)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附件: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不良反应个例报告填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是严重影响患者日常活动能力和生活质量的罕见病,为了规范和指导该疾病领域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提高临床研发效率,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邮箱:xuxw@cde.org.cn、yangjy@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8月28日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自治区药监局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修订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9月14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传真):0471-450721电子邮箱:ypaqjcc@163.com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陶利西街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察处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修订稿) 2.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的说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藏药制剂备案管理、提升备案效率、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藏药制剂传承创新,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工作,西藏自治区药监局立足我区藏医药发展与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结合现行《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情况,对试行版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7日(邮件标题请注明“制剂备案实施细则意见反馈”)。联系人:索朗巴珠,电子邮箱:xzzhuce@163.com联系电话:0891-6818027附件:1.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8日
做买卖首先就得明码标价,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价格是多少,二是对应的计价单位是什么。好比我们去买肉,约定俗成按市斤报价,但是部分地区习惯按公斤交易,在餐馆里有些食材又按两下单。如果事先没说清,极易出现价格纠纷。医用耗材也一样,只有同一个产品各省挂网单位统一了,都说“普通话”,才能实现价格的全国可比。对此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牵头研究起草了《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征求意见稿)》。本文带您看懂这本字典“是什么、怎么编、有啥用”,帮助各方更好理解规则。一、现实难题:耗材挂网单位不统一带来的困扰一个刨削刀头,到底该按“个”挂网,还是按“盒”报价?过去,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省份、不同厂家、不同医院,各有各的口径,直接带来两个麻烦:麻烦一:甲厂家按“盒”报价,乙厂家按“个”挂网,同类产品价格没法直接比。麻烦二:同一个产品,挂网按“盒”计,采购、收费按“个”收,从挂网到结算数据源头对不上,“同物同价”难以溯源。这次发布的《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征求意见稿)》,就是要从源头解决这些问题。一句话说清它的目标:给每一类医用耗材确立“该按什么单位算账”的标准,指导各省挂网申报、审核维护和交易结算。二、3182条:一张对照表,统一全国口径挂网单位字典到底是什么呢?通俗地讲,它是一张对照表——以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前15位)为基准,为每一类耗材预先定好该用哪个挂网单位。企业维护时,对号入座即可。举几个易懂的例子:-导引导丝→挂网单位“根”-人工晶体→挂网单位“枚”-接骨板、椎板成形板→挂网单位“块”-疝补片、止血纱布→挂网单位“片”-植入式心脏起搏器、脑深部电刺激器→挂网单位“台”-活检钳、异物钳、取出器→挂网单位“把”这就好比给招采、收费、结算各环节发了一把全国通用的“度量衡”。这本字典的规模也不小:17个一级分类(分类代码前3位),3182条字典条目数(分类代码前15位),包含了96种挂网单位(组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本3182条目的字典,限定的是同类别医用耗材可选的挂网单位,由于每个类别中涉及不同企业、不同代际、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因此挂网产品数量远不止3182条。三、四项原则:制定单位字典的根本遵循字典的编写遵循以下四条原则,这也是挂网单位标准化的底层逻辑:原则一:以形归类,依状定标。摒弃产品功能、生产厂家、临床用途等干扰因素,依据耗材物理形态划定挂网单位,判定标准统一清晰、简洁规范。原则二:以小为准,以实定价。打通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全流程,以临床最小使用单元作为挂网单位字典建设内核,从源头消弭单位不一导致的价格模糊。原则三:同类同用,单位划一。将同类同用途耗材的挂网单位限定于既定区间,由企业依产品形态择定;核心在于确保同一产品在全国各省级平台的挂网单位同名同标、内涵相同,彻底破除地域口径差异。原则四:依码定类,据类配标。依托医保15位耗材分类代码体系,结合骨植入、血管介入等不同医用耗材品类特征确定对应挂网单位,分类施策、精准适配。为了让这把“标尺”靠得住,编制还参考了《乘客及货物类型、包装类型和包装材料类型代码》(GB/T16472—2024)、《国际贸易计量单位代码》(GB/T17295—200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标准与文件。四、形态优先:六类耗材匹配规则字典按物理形态,把耗材分成六大类,每类对应特定单位:形态一:线性单体(条状/管状)采用支、条、根。较短的用“支”(如泌尿介入鞘、留置针);较长的硬质用“根”(如导引导管、导引导丝);较长的软性用“条”(如人工血管、电极导线)。形态二:块状/板状/片状采用块、片、张。硬质用“块”(如接骨板);小软片用“片”(如硬脑膜补片、止血纱布);大软片用“张”(如手术膜、控温毯)。形态三:球形/柱形/异型(单体独立)采用枚、个。植入类用“枚”(如心脏封堵器、螺钉、人工晶体);通用类用“个”(如输液接头、三通、碘伏帽)。形态四:液态/粉状(可分割)采用支、瓶、袋、桶。小软包用“支”(如粘弹剂);大软包用“袋”(如器官保存液);小硬包用“瓶”(如止血粉);大硬包用“桶”(如透析液)。形态五:手持操作(钳状/枪状)采用把。如活检钳、异物钳、电切环、取出器。形态六:有源耗材(需电能/外部能源)采用台。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植入式心脏除颤器、脑深部电刺激器。一个特殊单位——“套”:考虑到部分同类型产品,易出现前述单体单位与“套”单位界定模糊的问题,原则上维护为“套”的产品,企业均需列清套内产品清单及数量。五、重点关注:字典对耗材价格闭环管理的实际意义这本字典,看似只是把“根、枚、块、片”理顺,但它对价格闭环管理的意义,远不止统一单位名称这么简单。意义一:统一计量口径,实现价格可比可溯。过去计量单位不统一,在甲省以“套”申报、在乙省以“瓶”挂网,同类产品价格难以横向比对。字典为同类产品确立全国统一计量标尺,推动各省执行一致的价格评判标准,实现价格横向可比、纵向可溯,使依托包装差异形成的潜在不公平高价无处遁形。意义二:贯通业务链条,构建价格管理闭环。各省开展挂网采购、监测分析、数据统计工作,原则上应采用标准化的计量单位与对应价格,保障挂网、交易、收费各环节数据同源、标准统一、口径协同,形成完整可信、全程可追溯的价格数据链条,真正落地价格闭环管理。意义三:简化申报流程,降低企业制度成本。按照字典制度设计,企业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完成挂网单位维护,经牵头省份审核后全国共享使用。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无需在各省级平台重复填报、重复审核,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同步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单位统一一小步,价格治理一大步,《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征求意见稿)》补齐了耗材价格管理的标准短板,破解长期以来跨省口径不一的现实痛点,以标准化打通数据壁垒,以统一规则筑牢制度底座,将持续推动医用耗材挂网、交易、收费、结算全链条价格治理向更公平、更透明、更高效的方向纵深推进。链接:《医保医用耗材挂网单位字典》公开征求意见
为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自查报告撰写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不良反应自查报告撰写指南》,现予发布。附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不良反应自查报告撰写指南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6年8月12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药监发〔2024〕116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2026年8月26日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第三条 承担本市药品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在行使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第五条 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减轻、从轻、一般、从重、情节严重处罚的下限和上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第二章 药品研制、注册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六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七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含)以上百分之十六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六(含)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含)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百分之三十八(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百分之四十四(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四以上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条 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九条 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吊销药品注册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0-1倍罚款”、“违法所得1倍(含)-2.2倍罚款”、“违法所得2.2倍(含)-3.8倍(含)罚款”、“违法所得3.8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违法所得5倍(含)-8倍罚款;人员:2万元(含)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单位:违法所得8倍(含)-12倍(含)罚款;人员:7.4万元(含)以上14.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单位:违法所得12倍-15倍(含)罚款;人员:14.6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三条 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仅适用药品注册环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处罚的较轻(一档)“0-25万元罚款”、减轻处罚的较重(二档)“25万元(含)-5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9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一般(二档)“95万元(含)-14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三档)“140万元(含)-18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185万元(含)-24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一般(二档)“245万元(含)-30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三档)“30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365万元-410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一般(二档)“410万元-455万(含)元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三档)“455万元-500万元(含)罚款”十一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四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含)以上百分之十六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六(含)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含)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百分之三十八(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百分之四十四(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四以上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制剂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仅适用药品注册环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处罚的较轻(一档)“0-25万元罚款”、减轻处罚的较重(二档)“25万元(含)-5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9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一般(二档)“95万元(含)-14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三档)“140万元(含)-18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185万元(含)-24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一般(二档)“245万元(含)-30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三档)“30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365万元-410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一般(二档)“410万元-4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三档)“455万元-500万元(含)罚款”十一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八条 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仅适用药品注册环节)、《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25.5倍罚款”、“货值金额25.5倍(含)-39.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39.5倍-5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3.3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3.35倍(含)以上7.1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7.15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四条申请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资格、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注册等许可,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等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0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0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处罚的较轻(一档)“0-25万元罚款”、减轻处罚的较重(二档)“25万元(含)-5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9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一般(二档)“95万元(含)-14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三档)“140万元(含)-18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185万元(含)-24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一般(二档)“245万元(含)-30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三档)“30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365万元-410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一般(二档)“410万元-4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三档)“455万元-500万元(含)罚款”十一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人员:2万元(含)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处罚“人员:7.4万元(含)以上14.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处罚“人员:14.6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其他接受委托开展药品研制相关活动的机构伪造或者编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其他接受委托开展药品研制相关活动的机构伪造或者编造,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含)以上百分之十六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六(含)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含)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百分之三十八(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百分之四十四(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四以上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七条已办理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符合备案条件,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相关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备案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禁止其1年内开展相关专业药物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其1年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十八条办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时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相关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备案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禁止其3年内开展相关专业药物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其3年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申请药品注册。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章 药品生产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包含部分经营、使用)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生产、销售假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25.5倍罚款”、“货值金额25.5倍(含)-39.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39.5倍-5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1倍(含)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3.7倍(含)以上7.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7.3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劣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6倍罚款”、“货值金额16倍(含)-24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4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1倍(含)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3.7倍(含)以上7.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7.3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含)以上百分之十六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六(含)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含)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百分之三十八(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百分之四十四(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四以上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八条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三十九条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含)以上百分之十六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六(含)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含)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百分之三十八(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百分之四十四(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四以上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0-1倍罚款”、“违法所得1倍(含)-2.2倍罚款”、“违法所得2.2倍(含)-3.8倍(含)罚款”、“违法所得3.8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违法所得5倍(含)-8倍罚款;人员:2万元(含)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单位:违法所得8倍(含)-12倍(含)罚款;人员:7.4万元(含)以上14.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单位:违法所得12倍-15倍(含)罚款;人员:14.6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一条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处罚的较轻(一档)“0-25万元罚款”、减轻处罚的较重(二档)“25万元(含)-5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9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一般(二档)“95万元(含)-14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三档)“140万元(含)-18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185万元(含)-24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一般(二档)“245万元(含)-30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三档)“30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365万元-410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一般(二档)“410万元-4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三档)“455万元-500万元(含)罚款”十一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停产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六条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七条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药品正品价格0-0.9倍罚款”、“药品正品价格0.9倍(含)-2.1倍(含)罚款”、“药品正品价格2.1倍-3倍(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八条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0.9万元罚款”、“0.9万元(含)-2.1万元(含)罚款”、“2.1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十九条 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条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0.9万元罚款”、“0.9万元(含)-2.1万元(含)罚款”、“2.1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一条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2倍罚款”、“货值金额2倍(含)-2.9倍罚款”、“货值金额2.9倍(含)-4.1倍(含)罚款”、“货值金额4.1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五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37万元罚款”、“37万元(含)-73万元(含)罚款”、“73万元-10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37万元罚款”、“37万元(含)-73万元(含)罚款”、“73万元-10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注: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44万元罚款”、“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76万元-10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货值金额10倍(含)-16倍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1.8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单位:货值金额16倍(含)-24倍(含)罚款;所获收入1.85倍(含)以上3.6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单位:货值金额24倍-30倍(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3.65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七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八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87.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1.8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87.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1.8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25万元(含)-17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1.85倍(含)以上3.6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1.85倍(含)以上3.6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225万元-262.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3.65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262.5万元-3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3.65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六十九条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条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一条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二条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四条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五条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25.5倍罚款”、“货值金额25.5倍(含)-39.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39.5倍-5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3.3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3.35倍(含)以上7.1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7.15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七条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处罚的较轻(一档)“0-25万元罚款”、减轻处罚的较重(二档)“25万元(含)-5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9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一般(二档)“95万元(含)-14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三档)“140万元(含)-18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185万元(含)-24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一般(二档)“245万元(含)-30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三档)“30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365万元-410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一般(二档)“410万元-4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三档)“455万元-500万元(含)罚款”十一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2万元(含)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7.4万元(含)以上14.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14.6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七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八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条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印有规定标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一条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处罚的较轻(一档)“0-25万元罚款”、减轻处罚的较重(二档)“25万元(含)-5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9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一般(二档)“95万元(含)-140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三档)“140万元(含)-18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185万元(含)-24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一般(二档)“245万元(含)-30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三档)“30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365万元-410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一般(二档)“410万元-4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三档)“455万元-500万元(含)罚款”十一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2万元(含)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7.4万元(含)以上14.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14.6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2倍罚款”、“货值金额2倍(含)-4.4倍罚款”、“货值金额4.4倍(含)-7.6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6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货值金额10倍(含)-16倍罚款”、一般“货值金额16倍(含)-24倍(含)罚款”、从重“货值金额24倍-30倍(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6.5倍罚款”、“货值金额6.5倍(含)-8.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8.5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2万元(含)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7.4万元(含)以上14.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14.6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9.5万元罚款”、“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30万元罚款”、“30万元(含)-111万元罚款”、“111万元(含)-219万元(含)罚款”、“219万元-30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30万元罚款”、“30万元(含)-111万元罚款”、“111万元(含)-219万(含)元罚款”、“219万元-30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九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条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25.5倍罚款”、“货值金额25.5倍(含)-39.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39.5倍-5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3.3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3.35倍(含)以上7.1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7.15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一条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25.5倍罚款”、“货值金额25.5倍(含)-39.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39.5倍-5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3.3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3.35倍(含)以上7.1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7.15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二条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25.5倍罚款”、“货值金额25.5倍(含)-39.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39.5倍-5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3.3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3.35倍(含)以上7.1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7.15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三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四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考核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六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考核,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七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八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九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一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二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三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四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一般“货值金额5.1倍(含)-7.9(含)倍罚款”、从重“货值金额7.9倍-10(含)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七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按照假药予以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罚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八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按照劣药予以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含)-20(含)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罚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一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有违法所得的,划分为“违法所得0-5倍罚款”、“违法所得5倍(含)-6.5倍罚款”、“违法所得6.5倍(含)-8.5倍(含)罚款”、“违法所得8.5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条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0.3万元罚款”、“0.3万元(含)-0.7万元(含)罚款”、“0.7万元-1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一条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3.6倍罚款”、“货值金额3.6倍(含)-4.4倍(含)罚款”、“货值金额4.4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规定销售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前生产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倍罚款”、“10倍(含)-13倍罚款”、“13倍(含)-17倍(含)罚款”、“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委托炮制中药饮片或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倍罚款”、“10倍(含)-13倍罚款”、“13倍(含)-17倍(含)罚款”、“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处罚“0-10万元”、从轻处罚“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一般处罚“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处罚“0-10万元”、从轻处罚“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一般处罚“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四章 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一百二十六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七条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含)以上百分之十六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六(含)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含)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百分之三十八(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百分之四十四(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四以上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的;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二条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2倍罚款”、“货值金额2倍(含)-2.9倍罚款”、“货值金额2.9倍(含)-4.1倍(含)罚款”、“货值金额4.1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2倍罚款”、“货值金额2倍(含)-2.9倍罚款”、“货值金额2.9倍(含)-4.1倍(含)罚款”、“货值金额4.1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购销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购销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含)以上百分之十六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六(含)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含)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百分之三十八(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百分之四十四(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四以上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而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三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条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0.9万元罚款”、“0.9万元(含)-2.1万元(含)罚款”、“2.1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0.9万元罚款”、“0.9万元(含)-2.1万元(含)罚款”、“2.1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等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0.9万元罚款”、“0.9万元(含)-2.1万元(含)罚款”、“2.1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六条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七条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四十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0-150元罚款”、“150元(含)-350元(含)罚款”、“350元-500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6500元罚款”、“6500元(含)-8500元(含)罚款”、“8500元-10000元(含)罚款”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第一百五十条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0-300元罚款”、“300元(含)-700元(含)罚款”、“700元-1000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第一百五十一条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0-300元罚款”、“300元(含)-700元(含)罚款”、“700元-1000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第一百五十二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0-300元罚款”、“300元(含)-700元(含)罚款”、“700元-1000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第一百五十三条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0-300元罚款”、“300元(含)-700元(含)罚款”、“700元-1000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划分为“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第一百五十四条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五十五条销售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五十六条销售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五十七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0万元罚款”、“20万元(含)-74万元罚款”、“74万元(含)-146万元(含)罚款”、“146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200万元(含)-24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245万元(含)-290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290万元(含)-350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350万元(含)-410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410万元-4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455万元-5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25.5倍罚款”、“货值金额25.5倍(含)-39.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39.5倍-5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3.35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3.35倍(含)以上7.15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7.15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倍罚款”、“10倍(含)-13倍罚款”、“13倍(含)-17倍(含)罚款”、“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履行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但应当收缴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五章药品配制、使用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一百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四条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假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六条医疗机构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七条 医疗机构配制劣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2倍罚款”、“货值金额2倍(含)-2.9倍罚款”、“货值金额2.9倍(含)-4.1倍(含)罚款”、“货值金额4.1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货值金额5倍(含)-8倍罚款”、一般“货值金额8倍(含)-12倍(含)罚款”、从重“货值金额12倍-15倍(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6500元罚款”、“6500元(含)-8500元(含)罚款”、“8500元-10000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四条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2倍罚款”、“货值金额2倍(含)-4.4倍(含)罚款”、“货值金额4.4倍(含)-7.6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6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货值金额10倍(含)-16倍罚款”、一般“货值金额16倍(含)-24倍(含)罚款”、从重“货值金额24倍-30倍(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五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六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八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含)-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七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含)-13万元罚款”、一般“13万元(含)-17万元(含)罚款”、从重“17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销售,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七条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八条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药品,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八十九条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质量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九十条医疗机构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九十一条医疗机构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含)-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九十二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药品进货检查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3.7万元罚款”、“3.7万元(含)-7.3万元(含)罚款”、“7.3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九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现购进、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3.7万元罚款”、“3.7万元(含)-7.3万元(含)罚款”、“7.3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六章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一百九十四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含)-13万元罚款”、一般“13万元(含)-17万元(含)罚款”、从重“17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五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或未实行实名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3万元罚款”、“3万元(含)-3.6万元罚款”、“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4.4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九十六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未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或者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或者未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未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3万元罚款”、“3万元(含)-3.6万元罚款”、“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4.4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九十七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未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含)-13万元罚款”、一般“13万元(含)-17万元(含)罚款”、从重“17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九十八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对于所接收的纸质影印版本处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3万元(含)-3.6万元罚款”、一般“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从重“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九十九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者在前述信息发生变化未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3万元(含)-3.6万元罚款”、一般“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从重“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合法,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一条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或第三方平台,未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二条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前,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或未经消费者确认知情,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三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或第三方平台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或未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四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或第三方平台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五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或第三方平台在通过处方审核前,展示说明书等信息或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六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3万元罚款”、“3万元(含)-5.1万元罚款”、“5.1万元(含)-7.9万元(含)罚款”、“7.9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含)-13万元罚款”、一般“13万元(含)-17万元(含)罚款”、从重“17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七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含)-13万元罚款”、一般“13万元(含)-17万元(含)罚款”、从重“17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零九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含)以上百分之十六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十六(含)以上百分之二十二以下的罚款;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含)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百分之三十八(含)以下的罚款;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单位: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百分之四十四(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单位: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四以上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条违反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或者零售其他用药风险较高的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倍罚款”、“10倍(含)-13倍罚款”、“13倍(含)-17倍(含)罚款”、“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一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二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三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提供信息展示、链接跳转等服务,违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四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提供信息展示、链接跳转等服务,违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10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处罚的较轻(一档)“50万元(含)-72.5万元罚款”、从轻处罚的较重(二档)“72.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轻(一档)“95万元(含)-125万元罚款”、一般处罚的较重(二档)“12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轻(一档)“155万元-177.5万元(含)罚款”、从重处罚的较重(二档)“177.5万元-200万元(含)罚款”六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章 特殊管理药品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二百一十五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七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一十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一条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二条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三条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四条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五条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六条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二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条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一条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2倍罚款”、“货值金额2倍(含)-2.9倍罚款”、“货值金额2.9倍(含)-4.1倍(含)罚款”、“货值金额4.1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四条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五条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六条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七条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三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条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一条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保存专用账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二条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保存专用账册的,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三条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四条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五条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9500元罚款”、“9500元(含)-1.55万元(含)罚款”、“1.55万元-2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四十九条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一条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移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三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四条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五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六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人员:所获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重“人员: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交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八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6500元罚款”、“6500元(含)-8500元(含)罚款”、“8500元-10000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五十九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有违法所得的,划分为“违法所得0-2倍罚款”、“违法所得2倍(含)-2.9倍罚款”、“违法所得2.9倍(含)-4.1倍(含)罚款”、“违法所得4.1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2.9万元罚款”、“2.9万元(含)-4.1万元(含)罚款”、“4.1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医疗机构违反本条规定,移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非法所得0-5倍罚款”、“非法所得5倍(含)-6.5倍罚款”、“非法所得6.5倍(含)-8.5倍罚款(含)”、“非法所得8.5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四条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五条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六条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七条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八条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二条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三条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七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1万元(含)-2.2万元罚款;人员:1000元(含)-2200元罚款”、一般“单位: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人员:2200元(含)-3800元(含)罚款”、从重“单位:3.8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3800元-5000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七十九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六条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七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章 其他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二百八十八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违法收入0-1倍罚款”、“违法收入1倍(含)-2.2倍罚款”、“违法收入2.2倍(含)-3.8倍(含)罚款”、“违法收入3.8倍-5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违法收入5倍(含)-8倍罚款”、一般“违法收入8倍(含)-12倍(含)罚款”、从重“违法收入12倍-15倍(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八十九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0-20万元罚款”、从轻“单位:20万元(含)-44万元罚款;人员:0-1.5万元罚款”、一般“单位: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人员:1.5万元(含)-3.5万元(含)罚款”、从重“76万元-100万元(含)罚款;人员:3.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九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0-20万元罚款”、从轻“单位:20万元(含)-44万元罚款;人员:0-1.5万元罚款”、一般“单位: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人员:1.5万元(含)-3.5万元(含)罚款”、从重“76万元-100万元(含)罚款;人员:3.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九十一条拒不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药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0-5倍罚款”、“违法所得5倍(含)-6.5倍罚款”、“违法所得6.5倍(含)-8.5倍(含)罚款”、“违法所得8.5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从轻处罚“人员:2万元(含)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人员:7.4万元(含)以上14.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人员:14.6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二百九十二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1.5万元罚款”、“1.5万元(含)-3.5万元(含)罚款”、“3.5万元-5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